总则和定义定义
Section § 18906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建筑标准语境下的“采纳”或“通过”这两个术语。它指的是州机构在提出建筑标准并将其提交公开听证会之后,在具备适当立法授权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的最终步骤。
Section § 18907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批准”是指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为认可一项建筑标准而采取的官方行动。在委员会批准之前,任何此类标准仅被视为提案,尚未具有强制执行力。
Section § 18908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建筑物”。它是任何用于支撑或遮蔽的结构,例如用于种植、制造或储存物品的地方。“结构”被定义为建造或构建的物体,但不包括移动房屋、预制房屋、特殊用途商用拖车或休闲车。任何作为建筑物一部分安装的物品,例如电器,都被视为建筑物的一部分。然而,仅用于制造的机械、不属于建筑物一部分的施工装置,以及隧道、矿井、公路或桥梁,不被视为“建筑物”的一部分。
Section § 18909
本节定义了“建筑标准”的含义及其不包括的范围。建筑标准指的是关于建筑物如何建造的规则,例如使用什么材料以及如何设计。它涵盖了门窗位置、材料强度和施工方法等方面。然而,它不包括与机械操作相关的安全规定、临时结构(如脚手架)、州机构内部管理,或关于移动房屋和休闲车的规定。此外,由特定环境和卫生机构制定的废物管理规则也不包括在内。
Section § 18910
本法律将“规范”一词定义为《加州建筑标准规范》,该规范包括每三年更新一次的版本以及任何补充规定。
Section § 18911
在本节中,“编纂”或“编纂”指的是将建筑标准整理成委员会决定的出版格式的过程。
Section § 18912
在本法律条文中,“委员会”一词特指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
Section § 18913
“紧急标准”是指委员会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提交到官方法规中,以纳入或取消的建筑规定。
Section § 18915
本节阐明,“地方机构”指任何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县或特别区。它可以是某个在区域内运作的特定部门、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但不属于全州范围。重要的是,它不包括任何联邦政府机构。
Section § 18916
本法律将“示范规范”定义为由私人组织或其他机构制定的任何建筑规范,其中包括《国际建筑规范》等多个具体规范。这些规范是建筑施工和安全标准所遵循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