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89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除非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否则本条文提供的定义将用于解释法律的这一部分。

Section § 18905.5

Explanation
“采纳机构”这个词指的是任何负责制定建筑标准的州政府机构。

Section § 1890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建筑标准语境下的“采纳”或“通过”这两个术语。它指的是州机构在提出建筑标准并将其提交公开听证会之后,在具备适当立法授权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的最终步骤。

“采纳”或“通过”就建筑标准的颁布程序而言,是指州机构将其拟议的建筑标准提交公开听证会的最终行为,该机构具有此项立法授权和责任。

Section § 1890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批准”是指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为认可一项建筑标准而采取的官方行动。在委员会批准之前,任何此类标准仅被视为提案,尚未具有强制执行力。

“批准”是指就建筑标准的颁布程序而言,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批准行为。在委员会批准该标准之前,它应为拟议的建筑标准或法规。

Section § 18908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什么是“建筑物”。它是任何用于支撑或遮蔽的结构,例如用于种植、制造或储存物品的地方。“结构”被定义为建造或构建的物体,但不包括移动房屋、预制房屋、特殊用途商用拖车或休闲车。任何作为建筑物一部分安装的物品,例如电器,都被视为建筑物的一部分。然而,仅用于制造的机械、不属于建筑物一部分的施工装置,以及隧道、矿井、公路或桥梁,不被视为“建筑物”的一部分。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8(a)  “建筑物”指用于支撑或遮蔽任何用途或占用的任何结构。“结构”指建造或构建的物体,任何类型的建筑物或构造物,或任何人工建造的、或由以某种确定方式连接的部件组成的工程,但不包括第18008条所定义的任何移动房屋、第18007条所定义的预制房屋、第18012.5条所定义的特殊用途商用拖车以及第18010条所定义的休闲车。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8(b)  “建筑物”包括可用于种植、制造、生产、保存、处理、储存或处置物品的结构。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8(c)  作为建筑物或结构一部分安装的所有附属物、配件、装置、器具和设备,应被视为其一部分。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8(d)  “建筑物”不包括仅为制造或加工目的安装的机械、设备或器具,任何不属于建筑物一部分的施工装置,或任何隧道、矿井、公路或桥梁。

Section § 18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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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建筑标准”的含义及其不包括的范围。建筑标准指的是关于建筑物如何建造的规则,例如使用什么材料以及如何设计。它涵盖了门窗位置、材料强度和施工方法等方面。然而,它不包括与机械操作相关的安全规定、临时结构(如脚手架)、州机构内部管理,或关于移动房屋和休闲车的规定。此外,由特定环境和卫生机构制定的废物管理规则也不包括在内。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9(a) “建筑标准”是指任何规则、规章、命令或其他要求,包括对该要求的任何修订或废止,其具体规范、要求或禁止建筑物、构筑物、工厂预制房屋或不动产的其他改良物(包括其中的固定装置)的建造、改建、改进、维修或翻新中所使用的材料的使用方法、特性、性能或类型,并由委员会确定。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9(b) 除 (d) 款另有规定外,“建筑标准”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筑和设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和其他开口的数量和位置、材料的应力或载荷特性,以及制造方法、间隙和其他功能。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9(c) “建筑标准”包括与实施或执行未受其他法规管辖的建筑标准相关的规章或规则,但不包括城市或其他公共机构通过的与民事、行政或刑事程序以及可用于执行法规违规行为的补救措施相关的程序性条例。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9(d) “建筑标准”不包括任何州机构有权采纳的、与制造、加工或制作过程中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操作相关的安全规章,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和食品加工操作,但经委员会确定,不包括与作为建筑物一部分永久附着于建筑物的永久性附件、配件、装置、器具和设备相关的安全规章。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9(e) “建筑标准”不包括用于建筑物建造、拆除、移动或改建的临时脚手架和类似的临时安全装置及程序。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9(f) “建筑标准”不包括任何与州机构内部管理相关的规章。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9(g) “建筑标准”不包括任何与移动房屋、预制房屋、商用拖车、特殊用途商用拖车或休闲车相关的规章、规则、命令或标准。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9(h) “建筑标准”不包括任何与第 18214 条所定义的移动房屋公园或第 18862.43 条所定义的特殊居住公园相关的规章、规则、命令或标准,但“建筑标准”包括移动房屋公园或特殊居住公园内永久性建筑物以及永久性建筑物内的管道、电气和燃气设备及装置的建造。就本款而言,“永久性建筑物”是指在移动房屋公园或特殊居住公园内建造的、由公园经营者控制和拥有的永久性设施的任何永久性构筑物。
(i)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9(i) “建筑标准”不包括任何与第八部(第 9501 条起)第五章所管辖的陵墓相关的规章、规则、命令或标准。
(j)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09(j) “建筑标准”不包括资源回收和再生部、有毒物质控制部、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委员会或州水资源控制委员会采纳的、与废物向土地排放或废物的处理、转移、储存、资源回收、处置或回收利用相关的任何规章。

Section § 1891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规范”一词定义为《加州建筑标准规范》,该规范包括每三年更新一次的版本以及任何补充规定。

“规范”指《加州建筑标准规范》,包括其三年版及补充文件。

Section § 18911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编纂”或“编纂”指的是将建筑标准整理成委员会决定的出版格式的过程。

“编纂”或“编纂”是指按照委员会确定的法规出版格式编排建筑标准。

Section § 18912

Explanation

在本法律条文中,“委员会”一词特指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

“Commission” means the California Building Standards Commission.

Section § 18913

Explanation

“紧急标准”是指委员会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提交到官方法规中,以纳入或取消的建筑规定。

“紧急标准”指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提交至法规中公布的建筑标准或废止建筑标准的命令。

Section § 18914

Explanation

“执行主任”一词特指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执行主任。

“执行主任”指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的执行主任。

Section § 1891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地方机构”指任何地方政府实体,例如市、县或特别区。它可以是某个在区域内运作的特定部门、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但不属于全州范围。重要的是,它不包括任何联邦政府机构。

“地方机构”指市、县以及市县,无论是普通法还是特许的,区级机构、管理局、委员会、局、部门、专门委员会,或其他管辖权小于全州范围的政府实体。地方机构包括任何具有区域管辖权的实体。地方机构不包括联邦政府机构。

Section § 18916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示范规范”定义为由私人组织或其他机构制定的任何建筑规范,其中包括《国际建筑规范》等多个具体规范。这些规范是建筑施工和安全标准所遵循的指导原则。

“示范规范”指由私人组织或其他机构起草的任何建筑规范,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最新版本:
(a)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16(a) 国际规范理事会的《国际建筑规范》。
(b)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16(b) 国际管道与机械官员协会的《统一管道规范》。
(c)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16(c) 国际管道与机械官员协会的《统一机械规范》。
(d)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16(d) 美国国家消防协会的《国家电气规范》。
(e)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16(e) 国际规范理事会的《国际消防规范》。
(f)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16(f) 国际规范理事会的《国际既有建筑规范》。
(g)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16(g) 国际规范理事会的《国际住宅规范》。
(h)CA 健康与安全 Code § 18916(h) 国际规范理事会的《国际野地-城市交界规范》。

Section § 18917

Explanation
本节将“占用”定义为建筑物或建筑物一部分的特定用途或拟定用途。它指的是一个结构如何被利用或计划被利用,例如住宅、商业或工业用途。

Section § 18917.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在制定建筑标准背景下“提议”一词的含义。它指的是州机构在起草拟议建筑标准方面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权责。

Section § 18917.3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出版”或“发布”指的是印刷和分发《加州建筑标准规范》或涉及这些标准如何付诸实施或执行的相关规定,使其可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Section § 18917.5

Explanation

本节将“秘书”一词定义为指政府运营秘书。

“秘书”指政府运营秘书。

Section § 18918

Explanation

本法律通过引用加州《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提供的定义,来界定“州机构”。

“州机构”指《政府法典》第11000条所定义的州机构。

Section § 18919

Explanation

“规定”一词指的是州或地方机构制定的任何规则或指令,涵盖土地的使用或占用。这还包括建筑标准。

“规定”指由州或地方机构颁布的任何规则、规章、条例或命令,包括与土地占用或使用相关的规则、规章或命令。“规定”包括建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