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2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类型的保险不属于本章的管辖范围,哪些属于。它指出,工人赔偿保险、责任保险和再保险保单不包括在内。然而,团体伤残保险,包括特定类型,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均包括在内。一些承保多人的保险类型,例如综合保险和团体伤残保险,也受本法律管辖,但存在某些例外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270(a) 本章不适用于工人赔偿保险、无论是否包含补充保障的任何责任保险保单,或任何再保险保单或合同。
(b)CA 保险 Code § 10270(b) 本章适用于第10270.97条所定义的特定团体伤残保险,除非其被第10401条豁免。
(c)CA 保险 Code § 10270(c) 本章适用于本款中列举的每种承保一人以上的保险类型,除非该类保险根据本章中与其相关的规定,可豁免遵守本章的特定部分。
承保一人以上且特此豁免遵守第10320条(c)款(但家庭开支伤残保险仅限于其中规定的范围)和第10401条(但仅限于本章规定的范围)的保险类型包括:
(1)CA 保险 Code § 10270(1) 第10270.2条(a)款所定义的综合保险。
(2)CA 保险 Code § 10270(2) 第10270.1条所定义的学费退还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0270(3) 第10270.5、10270.505和10270.57条所定义的团体伤残保险。
(4)CA 保险 Code § 10270(4) 第10270.7条所定义的家庭开支伤残保险。
(5)CA 保险 Code § 10270(5) 第10270.2条(a)款第(6)项所定义的失业补偿伤残保险。

Section § 1027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学费退还保险以及它涵盖哪些人。它将“机构”和“营地”定义为学校或露营地等供人们学习或临时居住的地方,并将“学生”和“营员”定义为为此付费的人。学费退还保险涵盖学生或营员无法就读其机构或营地时的损失。法律规定,为十人或以上团体提供的此类保险保单必须经州保险专员批准,专员可以为此类保单制定规则。此类保险只能提供给没有现有类似保单的机构或营地,费用可由学生或营员支付。如果他们支付了费用,可以向保险公司索取保单副本。

(a)CA 保险 Code § 10270.1(a) 就本条而言:
(1)CA 保险 Code § 10270.1(a)(1) “机构”指任何学校、学院或其他学习机构或其负责人。
“营地”指一个或多个帐篷、车辆、建筑物或构筑物,连同其附属土地,设立或维持作为10人或以上临时居住的生活场所,并应包括其负责人。
(2)CA 保险 Code § 10270.1(2) “学生”指任何学生或学员,或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支付或有义务支付在机构注册或就读所需学费或费用的人。
“营员”指任何个人,或其父母、监护人或其他支付或有义务支付在营地注册或参加所需学费或费用的人。
(3)CA 保险 Code § 10270.1(3) “学费退还保险”指任何保单,因学生或营员缺席、无法注册或无法就读(视情况而定)机构或营地,而对学生或营员的学费或费用损失提供赔偿,或如果学生或营员已由机构或营地获得赔偿,则为机构或营地提供报销。
(b)CA 保险 Code § 10270.1(b) 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本章其他条款不适用于为十 (10) 名或以上学生或营员提供保障的学费退还保险。
(c)CA 保险 Code § 10270.1(c) 任何学费退还保险保单,未经专员就其内容和形式批准,不得在本州交付或签发。专员可在通知和听证后,颁布有关此类保单内容、形式和签发的合理规章制度,以在适用范围内,维持与本章规定并适用于残疾保险保单的内容、形式和签发标准相当的标准,并促进此类保单签发的目的。
(d)CA 保险 Code § 10270.1(d) 学费退还保险只能签发给未持有类似有效保单的机构或营地,但其费用可由学生或营员(视情况而定)承担,在此情况下,学生或营员可应要求向保险人索取保单副本。

Section § 10270.2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团体保险,这是一种团体保险政策,为广泛的人群类别提供保障,而不是具体指明个人。它列出了可以作为此类保险保单持有人的各种组织类型,例如消防部门、学校、运动队、出版物和雇主。这些保单可以涵盖在特定环境或活动中因事故或疾病造成的损失。

本法律规定了签发这些保险政策的条件,包括需要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以确保符合法律标准。这些政策不得作为联邦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健康保险的替代品进行营销。如果保险公司希望签发一份包含新语言以指定某些承保细节的团体保单,他们需要将新语言提交给专员审批。

(a)CA 保险 Code § 10270.2(a) 团体保险是指为特定情况提供保障,并通过描述而非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姓名(通过保险凭证或其他方式)来承保签发给主保单持有人的保单中界定的一类人群中的所有或几乎所有人员的保险形式,尽管可以向或保单要求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所提供保障的说明。允许的团体保险类型是指团体保单签发给以下任何一方的情况:
(1)CA 保险 Code § 10270.2(a)(1) 志愿或政府消防部门、紧急医疗服务公司,或类似的志愿或政府组织,仅在执行由该部门、公司或组织赞助或监督的活动或操作相关行为时发生的事故,向成员或参与者提供福利。
(2)CA 保险 Code § 10270.2(a)(2) 学院、学校或其他学习机构、学区或学区单位,或教育单位的负责人、校长或管理委员会,其应被视为保单持有人;向学生提供福利,不一定对活动、时间或地点有任何限制,或向教师或员工在执行特殊职责(例如在营地、夏季游乐场或旅行游览期间)时提供福利;并向学生、教师或员工,以及学生、教师和员工的配偶和受抚养人提供福利,以应对因事故导致的死亡或肢体伤残,或因事故或疾病导致的住院、医疗、外科、药品或护理费用。
(3)CA 保险 Code § 10270.2(a)(3) 运动队、营地或赞助商,或其所有者,其应被视为保单持有人,向运动队参与者、营员、员工、官员、主管或对其负有抚养责任的人员提供福利,以应对因事故导致的死亡或肢体伤残,或因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外科或护理费用,或因这些参与者、营员、员工、官员、主管或对其负有抚养责任的人员的疾病而产生,但前提是事故或疾病的首次表现发生在这些参与者、营员、员工、官员、主管或对其负有抚养责任的人员在运动队或营地的建筑物或场所内或之上时,或在他们家与运动队或营地之间被运送时,或在作为运动队或营地赞助活动的一部分而在任何其他地方时,或在往返或在这些地方之间被运送时。
(4)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0.2(a)(4)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0.2(a)(4)(A) 报纸、农业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出版物,其应被视为保单持有人,向独立承包商提供福利,例如承运人、报童、经销商、分销商、批发商或从事出版物的销售、分销、收款或其他与营销和交付相关的活动的人员,包括参加培训学校或作为因优异服务而组织、监督和赞助的旅行的成员参与,以应对因事故或疾病造成的损失,福利应支付给独立承包商或其父母、监护人或对其负有抚养责任的其他人。
(B)CA 保险 Code § 10270.2(a)(4)(A)(B) 当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支付时,他或她可以根据请求,从保险公司获得保单的凭证形式副本。
(5)CA 保险 Code § 10270.2(a)(5) 任何宗教、慈善、娱乐、教育、体育或公民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其应被视为保单持有人,向任何成员、员工或参与者群体提供福利,以应对死亡或肢体伤残,或因在保单持有人赞助或监督的任何活动或操作中,或在其场所内发生的与特定危险相关的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外科或护理费用。
(6)CA 保险 Code § 10270.2(a)(6) 雇主、雇主在本州的大多数员工,或两者兼有,经申请,支付由自愿失业补偿残疾保险计划提供的福利。尽管有第10113条的规定,该保单可以通过引用纳入《失业保险法》第1部第2部分(自第2601条起)的任何适当规定以及就业发展局局长的授权法规。
(7)CA 保险 Code § 10270.2(a)(7) 雇主,应被视为投保人,为任何一群工人、受抚养人或宾客提供福利,限于与投保人活动或运营相关的特定风险,用于因事故造成的死亡或肢体伤残,或住院、医疗、外科手术或护理费用。当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支付时,他或她可应要求向保险人索取保单的证明形式副本。
(8)CA 保险 Code § 10270.2(a)(8) 任何公共承运人或任何交通工具的运营者、所有者或出租人,应被视为投保人,为任何可能成为承租人或乘客的群体提供福利,限于其在该公共承运人或该交通工具上的旅行状态,用于因事故造成的死亡或肢体伤残,或住院、医疗、外科手术或护理费用。当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支付时,他或她可应要求向保险人索取保单的证明形式副本。
(9)CA 保险 Code § 10270.2(a)(9) 娱乐制作公司,应被视为投保人,为任何一群参与者、志愿者、观众、参赛者或工人提供福利,用于因在投保人任何活动或运营中发生事故造成的死亡或肢体伤残,或住院、医疗、外科手术或护理费用。当保险费由被保险人支付时,他或她可应要求向保险人索取保单的证明形式副本。
(b)CA 保险 Code § 10270.2(b) “团体保单”是指向(a)款第(1)至(9)项(含)所述的任何实体出售的、提供保单中定义的允许类别内任何人群保障的、本文所述性质的任何残疾保险单。(a)款第(6)项提及的保单应遵守本节中专门提及的规定。(a)款第(1)至(5)项(含)或第(7)至(9)项(含)提及的保单可规定保险费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承担,通过投保人支付。如果保单中没有排除未单独向投保人登记并承诺支付全部或指定部分个人应分摊保费的原本受保个人的条款,则保单应为所有符合保单中定义的受保个人类别的人提供所述保险。保单可以,但并非必须,包含要求在保单生效前有最低参与人数或最低参与百分比的条款。在没有此类条款的情况下,不得以这些理由拒绝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个人的承保。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0.2(c)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0.2(c)(a)款第(1)至(5)项(含)或第(7)至(9)项(含)所述的保单,在经专员就实质和形式批准之前不得签发。专员可在通知和听证后,颁布与保单的实质、形式和签发相关的合理规则和规定,这些规则和规定对于在适用范围内保持与本章规定的适用于其他类型残疾保单的标准相当的实质、形式和签发标准,以及促进保单签发目的而言是必要或可取的。
(d)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0.2(d)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0.2(d)(a)款第(6)项所述的保单,在经专员就形式批准之前不得签发。专员可在通知和听证后,颁布与保单的形式和签发相关的合理规则和规定,这些规则和规定不影响承保的实质,并且对于在适用范围内保持与本章规定的适用于其他类型残疾保单的标准相当的形式和签发标准,以及促进保单签发目的而言是必要或可取的。尽管有第10113条的规定,保单可援引《失业保险法》第1部第2部分(自第2601条起)的任何适当规定以及就业发展局局长的授权规定。

Section § 1027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保险专员授权更多实体购买团体保险,这种保险为意外死亡或医疗费用等特定风险提供保障。当专员决定允许新型实体购买此类保险时,可以发布公开的书面命令,这些命令会在网上公布以提高透明度。然而,这些命令不受常规政府行政程序的约束。专员还有权根据特定的撤销程序撤回这些授权。

(a)CA 保险 Code § 10270.2(a) 除签发给第10270.2条所述实体的允许的团体保险类型外,专员可自行决定增加其他实体,这些实体可能有资格购买团体保险,以应对因事故造成的死亡或肢体伤残福利,或住院、医疗、外科手术或护理费用等任何类别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适当有资格获得团体保险。
(b)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0.2(b)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0.2(b)(1) 专员可发布书面命令,并应在保险部的互联网网站上发布该书面命令,任何时候,当其根据 (a) 款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加可能有资格购买团体保险的其他实体时。这些书面命令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的约束。
(2)CA 保险 Code § 10270.2(b)(2) 专员可以第10291.5条 (f) 款所述的方式撤销根据本条发布的书面命令。根据本款进行的程序不受《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约束。

Section § 102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团体残疾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偏好,选择包含利益协调或利益不重复的条款。这意味着,如果您有其他保险单涵盖相同类型的费用,例如住院或医疗费用,这项保单可能会根据其他保险的覆盖范围调整其利益,但汽车医疗支付保险除外。

在投保此类保单之前,必须告知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如果存在其他保险计划,利益是否会减少。所有相关的披露材料也必须由保险专员审查。

(a)CA 保险 Code § 10270.3(a) 依据第10270.2条(a)款第(2)项或第(5)项允许的团体残疾保险单,可由投保人选择包含利益协调条款或利益不重复条款。
(b)CA 保险 Code § 10270.3(b) 依据第10270.2条(a)款第(2)项或第(5)项的任何保单的主要特征,应在投保该保单之前向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披露。所有披露均应说明,如果该团体保险单项下的个人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任何其他有效且可收取的个人、团体或团体保险单或合同、住院或医疗服务计划或团体执业预付计划(汽车医疗支付保险除外)获得住院、医疗、牙科或外科费用利益,无论是基于赔偿还是基于服务提供,则该团体保险单项下应付的利益是否会在保单规定的范围内减少。
(c)CA 保险 Code § 10270.3(c) 披露材料应连同团体保险单提交给保险专员审查。

Section § 10270.4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加州残疾保险公司如何签发团体残疾保险和家庭开支保险单。这些保单必须遵守本节及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它还解释说,在1952年至1956年期间,这些保单可以满足特定要求,也可以根据另一套规则获得批准。然而,自1957年1月1日起,这些特定规定不再适用,保单过渡到新规则,但与仍然适用的旧条款相关的一些例外情况除外。

任何残疾保险人均可签发本条所定义的团体残疾保险单和家庭开支残疾保险单,但不得签发任何形式的团体残疾保险单或家庭开支残疾保险单,除非本条另有规定以及第一部第二章第一节第6.7条另有规定。但,在1952年至1956年(含)的日历年度内,根据第10270.7条定义的家庭开支残疾保险单可以 (1) 包含第10270.8条所要求的条款以及专员根据第10270.9条和第10270.93条颁布的条款,并受本条和第10291.5条的约束,或 (2) 根据本章第2条提交并获批准,并受该条以及本章第3a、4a和5a条的约束,并包含第10270.8(b)条所要求的条款。自1957年1月1日起,本条的规定不再适用于此类保单,但第10270.7条和第10270.8条的 (b) 款除外,且所有此类保单均应受上述替代方案 (2) 中规定的条款的约束,但如果此类保单符合第10270.7条的规定,则无需遵守第10320条的 (c) 款。

Section § 10270.5

Explanation

团体伤残保险是一种通过主保单提供给各种组织(如政府机构、雇主、协会或学校)的保险。它承保两人或更多人,通常包括雇员、成员或其家人,承保依据是与雇佣相关的标准或协会成员身份。

保费通常由保单持有人处理,除非另有规定,并且根据团体类型允许采用不同的收取方式。

每位被保险人都会收到一份详细说明其福利和例外情况的证书,该证书独立于主保单,并且必须在签发前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

团体伤残保险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伤残保险形式:
(a)CA 保险 Code § 10270.5(a) 根据主保单签发,签发给以下任何一方:
(1)CA 保险 Code § 10270.5(a)(1) 联邦或州政府、任何联邦或州机构、政治分区或行政区、任何公共、政府或市政公司、其任何单位、机构或部门、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体雇主,或任何雇主协会的受托人,向雇主的所有雇员或协会的雇主成员的所有雇员,或根据与雇佣相关的条件确定的任何一类或多类雇员提供保险,承保不少于两名此类雇员或这些雇员及其受抚养人或配偶,保险金额基于某种计划,该计划将排除雇员对其保险承保金额的个人选择。
(2)CA 保险 Code § 10270.5(a)(2) 根据第10203.7条规定有资格获得团体人寿保险单的主体,并承保不少于该条所定义且根据该条有资格受保的两名代理人,或这些代理人及其受抚养人或配偶。
(3)CA 保险 Code § 10270.5(a)(3) 任何拥有章程和细则,并出于非获取保险目的而善意成立并持续维持的协会,向协会所有符合条件的成员或某类成员提供保险,承保不少于两名此类成员或这些成员及其受抚养人或配偶,且承保人数不少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成员或某类成员的25%,保险金额基于某种计划,该计划将排除成员对其保险承保金额的个人选择。如果主保单旨在承保工会成员,则可签发给不止一个此类工会。
(4)CA 保险 Code § 10270.5(a)(4)  一个协会或信托,或为一个或多个协会成员的利益而设立、创建或维持的基金的受托人。该协会或这些协会在成立之初应至少有100名成员,并应出于非获取保险目的而善意组织和维持。该协会或这些协会应已积极存在至少两年,并应有章程和细则,要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以促进成员的宗旨。成员应享有投票权并在理事会或理事会及委员会中拥有代表权。该保单应符合以下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270.5(a)(4)(A) 该保单可承保该协会或这些协会的成员及其雇员。
(B)CA 保险 Code § 10270.5(a)(4)(B) 保单的保费应由该协会或这些协会的捐款、或成员的捐款、或两者兼有,或由被保险人的捐款,或由被保险人和协会共同捐款支付。
(C)CA 保险 Code § 10270.5(a)(4)(C) 对于保费中没有任何部分来自被保险人专门为该保险捐款的保单,应承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但书面拒绝承保的人员除外。
(5)CA 保险 Code § 10270.5(a)(5)  根据第10202.8条规定有资格获得团体人寿保险单的任何受托人,并承保不少于该条规定有资格受保的两名雇员或成员,或这些雇员或成员及其受抚养人或配偶。
(6)CA 保险 Code § 10270.5(a)(6)  一个或多个学区、任何一个或多个学区的理事会、一所或多所私立或教会学校、或任何一所或多所私立或教会学校的理事会或负责运营的人员,承保不少于50名学校或学区的学生,并为学生或其抚养人提供因事故导致的死亡或肢体伤残,或因学生在学校或学区建筑物或场所内,在因就读大学或普通日校或学区任何普通日校而必须在场期间,或在学校或学区接送往返学校或其他教学地点期间,或在作为学校赞助活动的一部分的任何其他地点期间,以及在往返这些地点之间被接送期间,因事故导致的住院、医疗和手术费用。
(b)CA 保险 Code § 10270.5(b) 所有保费或保费供款的转交或收取应由投保人执行,除非保单指定了除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进行转交或收取,且在以下情况之一:
(1)CA 保险 Code § 10270.5(b)(1) 如果保单涵盖多个雇主的雇员,保险人可以向其雇员被保险的各个雇主收取保费供款,或协助投保人进行这些收取。如果该保单涵盖超过100个此类雇主的雇员,则应将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收取费用作为保单应收保费的单独一部分列明。
(2)CA 保险 Code § 10270.5(b)(2) 如果保单涵盖一群政府雇员,且支付这些雇员薪资的政府单位在工资扣除后不转交其保费供款,保险人可以向个体雇员收取。如果该保单涵盖超过100名此类雇员,则应将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收取费用作为保单应收保费的单独一部分列明。
(3)CA 保险 Code § 10270.5(b)(3) 如果团体中的个体成员在暂时离职不超过90天期间,无论保险人是否开具账单或进行招揽,向保险人支付其应承担的保费供款,则可以收取该款项,而无需保险人单独列明任何费用。
(4)CA 保险 Code § 10270.5(b)(4) 如果保单涵盖某个协会的成员,保险人可以向个体成员收取保费供款,或协助投保人进行这些收取。如果该保单涵盖超过100名此类成员,则应将保险人收取的保费收取费用作为保单应收保费的一部分列明。
(c)CA 保险 Code § 10270.5(c) 根据第10270.6条(b)款所要求的保单条款,签发并交付一份个人证书,其中载明了该证书所依据的总保单项下的利益和例外情况,并提及该总保单。
这些证书不受本章关于总保单的规定的约束,但其格式应提交给专员审批,且未经按照总保单规定方式批准的格式不得签发。

Section § 10270.6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团体伤残保险保单的要求。它规定,完整合同包括保单、投保人的申请书以及个人申请书。所作的陈述被视为陈述而非保证,除非涉及欺诈。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提供个人证书,详细说明其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新雇员或成员在申请后应加入保单。此外,这份团体保单不替代或影响工人赔偿保险的要求。

Section § 102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家庭费用残疾保险”定义为一种涵盖一人以上的保险,签发给一家之主或其配偶,旨在保护家庭中某人因残疾造成的收入损失。它可能涵盖一家之主、其配偶或两者,包括他们自己的残疾保险,无论他们是否相互依赖。

任何被保险人发生的费用,均被视为由接收赔付款或指示赔付款去向的人发生。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质疑被保险成员的家庭角色或受抚养人身份来规避责任。

如果保单涵盖配偶或同时涵盖配偶和一家之主,则保单中的“一家之主”一词应包括配偶。

家庭费用残疾保险是指为一人以上投保,并签发给一家之主或其配偶的残疾保险,旨在赔偿其本人、或其配偶、或两者因在签发时依赖其本人、或其配偶、或两者的一个或多个人的残疾造成的损失,并且可以包括因其本人残疾及其配偶残疾而进行的赔偿,无论两者是否相互依赖。
如果此类保单规定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则由保单所涵盖的任何人发生或代表任何人发生的费用,应被视为由根据保单应向其支付或按其指示支付福利的人发生。
任何关于某人是否为一家之主或其配偶,或是否为其中任何一方的子女或受抚养人的问题,均不得免除保险人根据保单本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如果此类保单仅赔偿配偶或赔偿配偶和一家之主,则保单中提及一家之主之处,应被视为指代或包括配偶。

Section § 1027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家庭开支残疾保险单必须包含某些条款。首先,整个合同由保险单和户主的任何申请组成。户主所作的声明被视为陈述(除非存在欺诈),并且除非这些声明以书面形式包含在申请书中,否则不能用于争议索赔。

其次,符合保险资格的新家庭成员必须能够在他们加入家庭时加入保单,并且户主需要将任何符合承保资格的新家庭成员告知保险人。

家庭开支残疾保险单还应包含以下条款:
(a)CA 保险 Code § 10270.8(a) 一项条款规定,保险单以及户主的任何申请(如有)应构成双方之间的完整合同,且户主所作的所有声明,在无欺诈的情况下,应被视为陈述而非保证,并且除非声明载于书面申请书,否则不得用于抗辩保单项下的索赔;
(b)CA 保险 Code § 10270.8(b) 一项条款规定,最初受保的家庭可不时加入所有符合该家庭保险资格的新成员;并且户主应将任何符合保单承保资格的人员加入家庭的情况通知保险人。

Section § 102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保险公司可以在加州签发或提供任何团体伤残保险单之前,他们必须首先将保单提交给保险专员并获得批准。保单必须符合保险法中特定条款规定的某些要求。如果获得批准且对保单涵盖的人员没有不利之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替代措辞来处理某些条款。

此外,除非相关条款另有规定,保单不得包含任何与保险专员规定的条款相抵触的条款。

本州不得签发或交付任何团体伤残保险单,并且,除非第 (10270.91) 和 (10270.98) 条另有规定,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提供或同意提供团体伤残保险,除非该保单格式的副本已提交给保险专员并经其根据本章第 (2) 条批准,实质上符合本章第 (3)、(4) 和 (5) 条或本章第 (3a)、(4a) 和 (5a) 条中合理适用的规定和要求;但是,保险公司可自行选择,用经保险专员批准的不同措辞的相应条款替代第 (4a) 和 (5a) 条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且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替代条款对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均不得有任何不利之处。自 (1957) 年 (1) 月 (1) 日起,本州不得签发或交付任何团体伤残保险单,除非其格式已按照本条要求获得批准,实质上符合本章第 (3a)、(4a) 和 (5a) 条中合理适用的规定和要求;但是,保险公司可自行选择,用经保险专员批准的不同措辞的相应条款替代第 (4a) 和 (5a) 条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且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替代条款对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受益人均不得有任何不利之处。
除非第 (10314) 条另有规定,本州不得向任何人签发或交付任何团体伤残保险单,也不得签发任何此类保单的批注,如果该批注包含任何与保险专员颁布的、作为强制性、选择性或替代性条款并根据其使用规则纳入该保单的任何条款全部或部分相抵触的规定。

Section § 1027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及其地方政府,像私人雇主一样,根据第10270.5条提供保险。他们也可以像私营公司一样向这些保险基金供款。

此外,县可以在其总保单中纳入其辖区内各区的雇员,但他们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53200.4条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州及其任何政治分区和任何市,可以提供本法典第10270.5条规定的保险类型,与任何私人雇主相同,并可以向根据该条设立的基金供款,与任何私人雇主相同。
县可以将其根据第10270.5条签发的总保单下的合格人员包括位于该县全部或部分区域内的区雇员。此类区雇员的纳入须遵守《政府法典》第53200.4条的规定。

Section § 10270.5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各种情况下,团体保险保单下谁可以被视为“雇员”。首先,对于公司或企业签发的团体保单,它包括通过股权或合同控制或被控制的关联公司或个人的高级职员、经理和雇员。如果投保人的个体业主和合伙人积极参与业务运营,他们也可以被视为雇员。当信托签发保单时,协会或信托的受托人和雇员也可以被包括在内。

董事除非履行其他雇员职责,否则不能获得保险;个体业主或合伙人必须积极参与业务才能符合保险资格。只有作为高级职员、经理或有偿雇员的人员才有资格获得团体保险。最后,根据政府规定,即使是公共机构中不领取报酬的高级职员也可以纳入团体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270.55(a) 对于根据第10270.5条有资格获得团体保险的向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体雇主签发的保单,“雇员”一词可被视为包括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高级职员、经理和雇员,以及关联个人和企业的个体业主、合伙人和雇员,当该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企业或个人的业务通过股权、合同或其他方式由投保人控制时,或当投保人通过股权、合同或其他方式由关联公司、企业或个人控制时。
(b)CA 保险 Code § 10270.55(b) 对于根据第10270.5条向合伙企业或个体雇主签发的保单,“雇员”一词可被视为包括投保人的个体业主或合伙人。
(c)CA 保险 Code § 10270.55(c) 对于根据第10270.5条(a)款第 (1) 项或第 (4) 项向信托签发的保单,“雇员”一词可被视为包括 (1) 任何作为个体业主或合伙企业的雇主的个体业主和合伙人,(2) 协会的雇员,以及 (3) 受托人,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雇员,或受托人,或两者兼有,如果他们的职责主要与该信托管理相关。
(d)CA 保险 Code § 10270.55(d) 对于根据第10270.5条(a)款第 (3) 项向协会签发的保单,“成员”一词可被视为包括协会的雇员。
(e)CA 保险 Code § 10270.55(e) 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公司雇主的董事根据团体保单获得保险,除非该人通过履行董事的通常职责以外的服务,以公司真实雇员的身份另行符合资格。
(f)CA 保险 Code § 10270.55(f) 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个体业主或合伙人根据团体保单获得保险,除非他积极参与并将其大部分时间投入到个体业主或合伙企业的业务经营中。
(g)CA 保险 Code § 10270.55(g) 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得允许任何雇员根据团体保单获得保险,除非他是向其签发团体保单的雇主的有偿高级职员、经理或雇员,或 (a) 款中指定的一个或多个个人、企业或公司,或 (c) 款中指定的协会或受托人,或 (d) 款中指定的协会。
(h)CA 保险 Code § 10270.55(h) 公共机构中不领取报酬的高级职员、经理和雇员可以根据根据《政府法典》第5篇第2部第1编第2章第1条(自第53200条起)的规定购买的团体保单获得保险。

Section § 10270.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团体伤残保险,适用于与同一报社出版商合作的自雇独立承包商。法律规定,该保险以主保单形式签发给代表这些自雇人士的受托人,承保范围必须包括至少十名自雇人士、他们的雇员,以及可能包括他们的受抚养人或配偶。保险必须遵循一个不允许个人选择其保险金额的计划。

此外,每位被保险人(受抚养人或配偶除外)都会收到一份个人证书,详细说明其利益和除外责任,但此证书无需遵守主保单的常规规定。然而,证书格式在签发前必须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

团体伤残保险的另一种形式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伤残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270.57(a) 根据向任何自雇人士的受托人签发的主保单承保,无论他们是否有任何雇员,所有这些自雇人士均与同一报社出版商签订合同,作为独立承包商为该出版商提供服务,向此类自雇人士及其任何此类人员的所有雇员提供保险,并承保不少于10名此类自雇人士及其雇员,或此类自雇人士及其雇员连同其受抚养人或配偶,保险金额基于某种计划,该计划将排除符合条件的人员对其保险承保金额的个人选择;
(b)CA 保险 Code § 10270.57(b) 对于向其承保的每个人(受保雇员或人员的受抚养人或配偶除外),保险人向主保单持有人签发一份个人证书,其中载明根据签发该证书的主保单所享有的利益和除外责任,并提及该主保单。
此类证书不受本章有关主保单规定的约束,但其格式应提交专员批准,未经专员批准,不得以主保单规定的方式签发此类格式。

Section § 10270.6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团体保单下签发的个人保险凭证何时需要个性化。如果个人无需缴纳保费,则该凭证无需个性化。但它必须清楚说明资格条件,以便个人了解何时受保。如果凭证包含被保险人的姓名或某种能将其与被保险人关联起来的标识,则该凭证被视为“个性化”。

个人保单应予以个性化,但对于团体保单下的个人保单,如果该团体保单不要求被保险人定期缴纳保费,则该个人保单无需个性化,只要其形式明确列出资格条件,使被保险人能够确定其在主保单下受保的情况。
就本节而言,如果个人保单包含被保险人的姓名或以其他方式向被保险人表明这是其个人保单,则该个人保单应被视为“个性化”。

Section § 10270.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团体伤残保险单支付股息或退还保费,那么超出保险实际支出的额外资金必须用于被保险雇员或成员及其家属的利益。这适用于团体人寿和伤残保单,并且可以包括额外的管理费用。投保人可以决定如何将其持有的所有相关保单统一适用此规定。

Section § 10270.91

Explanation

加州保险公司可以在保单形式获得官方批准之前提供团体伤残保险。为此,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该团体必须符合资格,并且一份临时保险备忘录会交给未来的投保人。这份备忘录会说明谁可以获得承保、福利内容以及任何限制,并规定保单必须在90天内获得官方批准并交付,否则临时承保将在120天后终止。

保险公司必须在60天内提交保单形式以供批准,并根据专员的要求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如果未能及时获得批准,临时承保将终止。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他们可以申请30天的延期,这将允许保单和临时承保的截止日期相应延长。如果保单在提交后30天内未被否决,它将自动获得批准。

保险公司被允许在保单形式获批之前提供团体伤残承保,前提是在此之前满足 (a) 项的所有条件,并且此后其行为符合 (b) 项的要求。
(a)CA 保险 Code § 10270.91(a) 先决条件如下:
(1)CA 保险 Code § 10270.91(a)(1) 该团体符合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承保的资格;以及
(2)CA 保险 Code § 10270.91(a)(2) 一份已签署的保险备忘录已交付或同时交付给将成为投保人的实体,其中包含一项规定,即除非一份经专员批准且包含该承保范围的保单在承保提供或同意提供之日起90天内签发并交付给投保人,否则根据该备忘录提供的承保将在该日期后120天终止,并以完整或摘要形式载明:
(i)CA 保险 Code § 10270.91(a)(2)(i) 符合承保资格的雇员类别;
(ii)CA 保险 Code § 10270.91(a)(2)(ii) 将提供的福利;以及
(iii)CA 保险 Code § 10270.91(a)(2)(iii) 此类福利的例外和减少(如有)。
(b)CA 保险 Code § 10270.91(b) 根据本节提供承保的保险公司应:
(1)CA 保险 Code § 10270.91(b)(1) 在承保提供或同意提供之日起60天内,向专员提交一份旨在提供该备忘录所规定的承保的保单形式以供批准,并真诚地努力满足所有法律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0270.91(b)(2) 对提交的保单进行专员可能合法要求的所有修订;以及
(3)CA 保险 Code § 10270.91(b)(3) 如果未能在其中规定的时间内获得该保单的批准,则根据上述 (a) (2) 项的规定终止该承保。
在承保提供或同意提供之日起50天内,保险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向专员提供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保险公司正在尽职尽责,并且除非给予延期将导致困难,专员可以延长本条 (b) (1) 项规定的时间,延长期限不超过30天。在此延期后,保险公司经投保人同意,可以修改本条 (a) (2) 项提及的保险备忘录,将保单必须签发并交付给投保人的时间延长至专员已延长提交保单形式以供批准之日起30天后,并将承保终止日期延长至该日期后30天。
任何提交给专员并附有保险公司信函(声明已根据本节提供承保)的保单,将自动获得批准,除非专员在其提交之日起30天内不予批准。

Section § 10270.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保险公司行为不当的情况下,暂停或撤销其提供特定保险的许可。如果保险公司虚报保险条款、未能及时取消保险、交付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忽视保单修订、频繁未能达到起草标准、散布误导性保险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当处理保险流程,使保单持有人面临风险,专员可以采取行动。

专员可以暂停或撤销根据第 10270.91 条授予任何保险公司的许可,如果经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分部第 1 部分第 5 章的通知和听证后,他发现该保险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a)CA 保险 Code § 10270.92(a) 虚报了保险的附带条件性质;
(b)CA 保险 Code § 10270.92(b) 忽视或拒绝在根据该条规定的时间内取消或以其他方式终止此类保险;
(c)CA 保险 Code § 10270.92(c) 交付了任何不符合第 10270.91 条 (a) (2) 款规定的备忘录;
(d)CA 保险 Code § 10270.92(d) 在对保单进行必要修订以获得专员批准方面表现出缺乏勤勉;
(e)CA 保险 Code § 10270.92(e) 在起草任何此类保单以符合《保险法典》适用要求方面,在许多重要方面屡次失败,以至于有理由得出起草缺乏诚信或能力的结论;
(f)CA 保险 Code § 10270.92(f) 向被保险人散发了未能告知其保险附带条件性质的保险公告;或
(g)CA 保险 Code § 10270.92(g) 以任何其他方式,在根据第 10270.91 条办理保险或管理保险时,处理得如此疏忽或粗心,以至于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被误导或面临损失的危险。

Section § 10270.93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想在加州提供家庭开支残疾保险,它们必须首先获得州保险专员的批准。该保单必须遵守州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指导方针。

这些指导方针旨在确保保单条款对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都是公平的。除非获得特殊批准,否则公司不得在保单中包含与专员规定相抵触的条款。自 1957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此类保单在加州签发或交付前都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本州不得签发或交付任何家庭开支残疾保险单,除非其格式副本已提交给专员并经其依照本章第 2 条批准,实质上符合本章第 3、4 和 5 条中合理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或本章第 3a、4a 和 5a 条中合理适用的条款和要求;但是,保险人可自行选择,以经专员批准的措辞不同的相应条款替代第 4a 和 5a 条中的一项或多项条款,且在任何情况下,这些替代条款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均不得逊色。
除第 10314 节另有规定外,本州不得向任何人签发或交付任何家庭开支残疾保险单,也不得签发任何此类保险单的批注,如果其中包含任何全部或部分抵触专员颁布的作为强制性、选择性或替代性条款而应纳入该保险单的任何条款的规定,除非该保险单或批注已根据本章第 2 条获得专员批准,符合本章第 2、3a、4a 和 5a 条的适用要求,并包含本章第 4a 和 5a 条所要求的条款或替代条款,且已进行修改以使这些条款与家庭开支保障以及保险单和批注(如有)中提供的保障保持一致。自 1957 年 1 月 1 日起,本州不得向任何人交付或签发任何家庭开支残疾保险单,除非其符合本章第 2、3a、4a 和 5a 条的规定。

Section § 10270.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指示保险专员制定并更新保险单格式和规则,其中需包含具体的法律条款。它提到了与这些条款相关的、具有特定节号的条款。最初(1957年1月1日之前),引用的是某些条款,但从1957年1月1日起,引用改为不同的条款。本法律允许专员根据《政府法典》中概述的特定程序,随着时间推移修改这些格式和规则。

专员应颁布实质性纳入第4条(始于第10329节)、第4a条(始于第10350节)、第5条(始于第10359节)和第5a条(始于第10369.1节)所列适用条款的格式条款,并应颁布管理这些条款使用的规则,在适用范围内实质性纳入本章所载的相应规则,以供使用第4条、第4a条、第5条和第5a条所列条款。然而,自1957年1月1日起,实质性纳入第3条(始于第10309节)、第4条(始于第10329节)和第5条(始于第10359节)所列适用条款的条款和管理其使用的规则的颁布应停止生效;自1957年1月1日起,只有实质性纳入第3a条(始于第10320节)、第4a条(始于第10350节)和第5a条(始于第10369.1节)所列适用条款的条款和管理其使用的规则的颁布方可生效。此后,专员可不时修改其先前颁布的任何此类条款或管理其使用的规则。任何此类条款或管理其使用的规则以及其任何变更或修订的颁布,应依照《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始于第11340节)规定的程序进行。

Section § 10270.9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法律其他部分提及的某些保险规定不适用于团体伤残保险。此外,对于家庭费用伤残保险,只要同类家庭之间没有不公平待遇,某项特定规定也不适用。

Section § 10270.97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优选团体残疾保险”,这是一种通过个人保单向特定团体提供的残疾保险。它可以签发给至少三名来自政府或各类组织的雇员,或者签发给至少三名已存在两年以上且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保险的协会成员。

成员可以选择他们想要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以为这些团体保单使用不同的费率表,只要他们不对优选团体进行歧视。

优选团体残疾保险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保险形式:
(a)CA 保险 Code § 10270.97(a) 以个人保单形式承保
(1)CA 保险 Code § 10270.97(a)(1) 签发给联邦或州政府、或任何联邦或州机构、政治分区或行政区、或任何公共、政府或市政公司、或其任何单位、机构或部门、或任何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体雇主的不少于三名雇员;或
(2)CA 保险 Code § 10270.97(a)(2) 签发给任何协会的不少于三名成员,该协会须已存在至少两年,拥有章程和细则,且以诚信原则成立并持续维持,其目的并非为了获取保险;并且
(3)CA 保险 Code § 10270.97(a)(3) 保险金额基于被保险雇员或成员(视情况而定)的个人选择。
(b)CA 保险 Code § 10270.97(b) 尽管有第1040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被允许提交(用于优选团体残疾保险)反映与以个人形式签发的相同保单所收取的费率存在差异的费率表,但前提是它们不得在优选团体之间造成或允许任何歧视。

Section § 10270.9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拥有其他保险,导致其获得的赔付可能超过实际承保费用的100%,团体伤残保险保单可以减少其支付的福利。然而,存在例外情况,允许进行福利协调,这意味着不同保险的福利可以进行协调以避免重复赔付,尤其是在未与保险计划签约的提供者提供的紧急服务方面。 保单必须允许保险公司和福利提供者之间直接支付款项,并且应将所提供服务的价值视为已发生的费用和已支付的福利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有特定例外情况,否则以服务而非现金形式获得的福利应被视为被保险人已为此支付了费用。 这种福利协调不影响失业保险福利,并且必须统一适用于所有为医疗、牙科或其他健康服务提供此类协调福利的计划和雇主。

Section § 10270.99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当相关法律中提及“个人保单或合同”一词时,通常不包括特定团体残疾保单或合同。但如果这些保单不可取消或保证续保,并且专门提供住院或某些疾病的保障,则属于例外情况。

Section § 10270.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团体残疾保险,债权人可以向其债务人提供。它指出,这种保险承保那些现在或将来欠钱,并随着时间推移以等额分期付款方式偿还债务的人。保单每年必须至少新增10名投保人,并且每个债务人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一定限额。债权人申请保单,收取赔付,并支付保费。这种保险还必须符合所有其他相关的法律要求。

Section § 10270.50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针对55岁及以上人群的团体伤残保险,如果保单是在其他州签发的,则不能在加州签发或销售,除非该保单已经过加州保险专员的审查和批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为雇员或成员利益而签发给雇主、劳工组织或其受托人的保单。保险专员还有权制定规则来解释和执行本条规定。

除第10195条就团体医疗保险补充险的监管以及监管团体长期护理保险的法律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在本州向个人宣传或销售的团体伤残保险凭证,不得于1989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在另一州签发或交付的团体主保险单,向本州任何55岁或以上的人签发或交付,除非该凭证和主保险单已提交给保险专员并获得其批准。
本条不适用于签发给一个或多个雇主或劳工组织,或签发给由一个或多个雇主或劳工组织或其组合设立的基金受托人的保单,用于雇员或前雇员或其组合,或用于劳工组织的成员或前成员或其组合。
专员应制定解释和实施本条所需的法规。

Section § 10271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人寿保险和年金合同中补充福利的规则和要求。这些福利可能包括死亡、肢体残缺或绝症等保障。一个关键要求是,保险单及其补充福利必须明确声明它们共同构成完整合同,且代理人无权更改这些合同。法律还规定了这些福利可以复效和抗辩的条件,以及提交索赔的特定时间限制。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表格,并在索赔待决时有权检查投保人。法律禁止补充福利具有误导性、不公平或不安全,并明确指出它们不能暗示长期护理保障。某些情况,如自杀未遂、非法活动和醉酒,可以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专员可以否决不明确、不健全或不完整的合同。如果收到不合规通知,保险公司不得签发存在这些问题的保单。

(a)CA 保险 Code § 10271(a) 除本节以及第 10271.1、10292 和 10295 至 10295.19 条(含)另有规定外,本章不适用于,也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人寿保险、养老保险或年金合同,或其补充合同中的条款,这些条款在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肢体残缺或视力丧失时提供额外福利,或旨在防止合同失效(如第 10271.1 条 (a) 款所述),或提供特殊退保福利(如第 10271.1 条 (b) 款所定义),绝症福利(如第 10271.1 条 (d) 款所定义),或加速死亡福利(如第 2.1 条(自第 10295 条起)所定义),前提是所有者、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视情况而定)符合人寿保险或年金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规定的福利触发条件。
(b)CA 保险 Code § 10271(b) 就本节而言,“补充福利”是指人寿保险单、证书或年金合同的附加条款或其中规定,提供 (a) 款所述的福利。
(c)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1(c)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1(c)(a) 款所述的补充福利应包含以下所有条款。但是,保险公司可自行选择,用经专员批准的措辞不同但对所有者、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视情况而定)在任何方面均不逊色的相应条款替代其中一项或多项条款。所需条款应单独冠以适当的标题,或者,经保险公司选择,冠以专员可能批准的适当的单独或组合标题或副标题。
(1)CA 保险 Code § 10271(c)(1) 包含补充福利的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合同应规定,该合同、补充合同以及保险公司附随的文件(包括所附申请书)构成完整的保险或年金合同,并应规定代理人无权更改合同或放弃其条款。本条款应单独冠以标题“完整合同;变更:”或专员可能批准的其他适当标题。
(2)CA 保险 Code § 10271(c)(2) 补充福利应规定,补充福利的复效应与基础人寿保险单或年金合同的复效条款相同或更为优惠。复效后,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复效项下应享有与在拖欠保费到期日之前补充福利项下相同的权利,但须遵守附加条款或批注中载明或与复效相关的附加条款或批注所附的规定。本复效条款应单独冠以标题“复效:”或专员可能批准的其他适当标题。
(3)CA 保险 Code § 10271(c)(3) 需核保的补充福利应包含一项不可抗辩声明,规定保险公司在补充福利自签发之日起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生效满两年后,不得对该补充福利提出抗辩,且补充福利只能基于补充福利申请书中作出的声明提出抗辩,前提是该声明已附于合同,并且该声明对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承担的危险是实质性的。本条款应单独冠以标题“不可抗辩性:”或专员可能批准的其他适当标题。
(4)CA 保险 Code § 10271(c)(4) 补充福利应包含 (A) 项中的规定,但第 2.1 条(自第 10295 条起)所定义的加速死亡福利应包含 (B) 项中的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271(c)(4)(A) 补充福利应规定,保险公司可随时接受书面索赔通知,或保险公司可要求在补充福利涵盖的事件发生或补充福利涵盖的损失开始后不少于 20 天的到期日之前提交书面索赔通知,或在到期日之后尽快提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视情况而定)向保险公司在其地址或电话号码处,或向保险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发出的、包含足以识别被保险人信息的通知,应被视为已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本条款应单独冠以标题“索赔通知:”或专员可能批准的其他适当标题。
(B)CA 保险 Code § 10271(c)(4)(B) 加速死亡赔付应规定,被保险人可随时提交索赔通知,或被保险人应在收到证明合格事件发生的文件的到期日(该日期至少在收到文件后20天)或在到期日后尽快提交索赔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如适用)向保险公司在其地址或电话号码,或向保险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发出的、包含足以识别被保险人信息的通知,应被视为已向保险公司发出通知。本条款应单独以标题“索赔通知:”或其他经专员批准的适当标题开头。
(5)CA 保险 Code § 10271(c)(5) 补充福利应包含分段 (A) 中的规定,但第2.1条(自第10295节起)所定义的加速死亡赔付应包含分段 (B) 中的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271(c)(5)(A) 补充福利应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向索赔人提供其通常用于提交事件发生证明或损失证明的表格。如果未在发出通知后15天内提供表格,索赔人应被视为已遵守补充福利关于事件发生证明或损失证明的要求,只要其在补充福利规定的提交事件发生证明或损失证明的时间内,提交了涵盖事件或损失性质和程度的书面证明。本条款应单独以标题“索赔表格:”或其他经专员批准的适当标题开头。
(B)CA 保险 Code § 10271(c)(5)(B) 加速死亡赔付应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向索赔人提供提交损失证明所需的任何表格。如果未在向保险公司发出索赔通知后15天内提供表格,索赔人应被视为已提供损失证明,只要其在补充福利规定的提交损失证明的时间内,发送了证明合格事件发生的文件。本条款应单独以标题“索赔表格:”或其他经专员批准的适当标题开头。
(6)CA 保险 Code § 10271(c)(6) 补充福利应包含分段 (A) 中的规定,但第2.1条(自第10295节起)所定义的加速死亡赔付应包含分段 (B) 中的规定。
(A)CA 保险 Code § 10271(c)(6)(A) 补充福利应规定,对于补充福利提供基于持续发生或损失的定期赔付的索赔,保险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期限终止后不少于90天内提供事件发生书面证明或损失书面证明;对于任何其他事件或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在事件或损失发生之日起90天内提供事件发生书面证明或损失书面证明。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证明,但在此时间内合理不可能提供证明的,则不应使索赔无效或减少,前提是证明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提供,并且,除非缺乏法律行为能力,否则不得迟于原定要求提供证明之日起一年。本条款应单独以标题“损失证明:”或其他经专员批准的适当标题开头。
(B)CA 保险 Code § 10271(c)(6)(B) 加速死亡赔付应规定,被保险人应在收到证明合格事件发生的文件后90天内发送已填写的索赔表格和该文件。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送证明,只要证明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发送,并且,除非缺乏法律行为能力,否则不得迟于原定要求提供证明之日起一年,则不应使索赔无效或减少。本条款应单独以标题“损失证明:”或其他经专员批准的适当标题开头。
(7)CA 保险 Code § 10271(c)(7) 补充福利应规定,保险公司应自费在索赔待决期间,在保险公司合理要求的时间和频率下,有权和有机会检查被保险人,并在法律不禁止的情况下,在死亡事件中进行尸检。本条款应单独以标题“体格检查:”或其他经专员批准的适当标题开头。

Section § 102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人寿保险保单中补充福利的规则,以防止因完全残疾或其他情况导致保单失效。

它要求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根据保单中提供的详细信息完全残疾,则豁免保费。完全残疾有具体的定义,在最初的24个月与之后的时间段有所不同,并可能包括视力、听力或肢体的丧失。

豁免福利有年龄限制:如果残疾在60岁之前开始,保费豁免至65岁;如果残疾在60岁之后开始,则在65岁之后不要求豁免。被保险人年满65岁后,可能适用额外的排除条款。特别退保福利豁免从人寿保险资金中提取资金的费用,如果个人患有绝症或丧失行为能力等。

该法律还定义了完全残疾的标准,并指出补充福利可以包括绝症福利,允许在预期寿命极短的情况下提前支付死亡赔偿金。在此背景下,绝症的定义是预期寿命为12至24个月。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1.1(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1.1(a)(1) 旨在保护人寿保险合同免于失效的补充福利定义为保费豁免福利或月度扣款豁免福利(视情况而定),即当被保险人根据补充福利的定义完全残疾时,保险人豁免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或月度扣款,且该豁免持续至被保险人残疾结束,或持续至补充福利规定的期限,符合第 (5) 款的规定。
(2)CA 保险 Code § 10271.1(a)(2) 就本分项而言,完全残疾的定义对被保险人而言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A)CA 保险 Code § 10271.1(a)(2)(A) 在完全残疾的最初 24 个月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身体伤害,无法合理持续地履行其工作的实质性重要职责。
(B)CA 保险 Code § 10271.1(a)(2)(B) 在完全残疾的最初 24 个月之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身体伤害,无法合理持续地从事任何其他工作,而考虑到其年龄、教育、培训、经验、社会地位或身心能力,可以合理预期其能够令人满意地履行职责。
(3)CA 保险 Code § 10271.1(a)(3) 完全残疾的定义还可以包括推定完全残疾,例如被保险人双眼视力、双耳听力、言语能力、双手、双脚或一手一脚的使用能力完全永久丧失。
(4)CA 保险 Code § 10271.1(a)(4) 保险人可以要求完全残疾持续一段补充福利规定的不间断时间,或者保险人可以允许将不同的残疾期合并计算。
(5)CA 保险 Code § 10271.1(a)(5) 保费豁免或月度扣款豁免福利应持续至补充福利规定的期限,但对被保险人而言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A)CA 保险 Code § 10271.1(a)(5)(A) 如果被保险人完全残疾始于其年满 60 岁之前,保险人应豁免被保险人持续完全残疾期间的所有应付保费或月度扣款,但以下情况除外:
(i)CA 保险 Code § 10271.1(a)(5)(A)(i) 对于团体人寿保险保单,如果被保险人完全残疾始于其年满 60 岁之前,保险人应豁免完全残疾期间的所有应付保费或月度扣款,最长至 65 岁。本分项不排除保险人将补充福利延长至更长期的可能性。
(ii)CA 保险 Code § 10271.1(a)(5)(A)(ii) 当提供在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签发并包含本分段所述补充福利的团体人寿保险保单的续保时,保险人应提供续保该保单,并继续提供现行的补充福利,并可同时向团体保单持有人提供选择,以更改为第 (i) 款所述的补充福利。
(B)CA 保险 Code § 10271.1(a)(5)(B) 如果被保险人完全残疾始于分段 (A) 中规定的年龄之后,保险人应豁免被保险人持续完全残疾期间的所有应付保费或月度扣款,最长至 65 岁,但以下情况除外:
(i)CA 保险 Code § 10271.1(a)(5)(B)(i) 对于团体人寿保险保单,如果被保险人完全残疾始于其年满 60 岁之日或之后,保险人无需豁免保费或月度扣款。本分项不排除保险人将补充福利延长至更长期的可能性。
(ii)CA 保险 Code § 10271.1(a)(5)(B)(ii) 当提供在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前签发并包含本分段所述补充福利的团体人寿保险保单的续保时,保险人应提供续保该保单,并继续提供现行的补充福利,并可同时向团体保单持有人提供选择,以更改为第 (i) 款所述的补充福利。
(6)CA 保险 Code § 10271.1(a)(6) 除了第 10271 条 (g) 款中列出的允许排除项外,保险人可以排除在保单周年日或补充合同周年日(视情况而定,并根据补充福利的定义)之后发生的完全残疾,在该周年日被保险人达到不低于 65 岁的指定年龄。
(b)CA 保险 Code § 10271.1(b) “特别退保福利”是指“退保费用豁免福利”,即如果所有人、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视情况而定)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标准,保险人豁免通常从人寿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或年金合同的账户价值中提取资金所收取的退保费用:
(1)CA 保险 Code § 10271.1(b)(1) 该个人患有绝症,如第 (d) 款所定义。
(2)CA 保险 Code § 10271.1(b)(2) 个人正在接受由医生、注册护士或持证社工开具的家庭护理或社区服务,如第10232.9条(a)款所定义,或被限制在专业护理机构、康复护理院或延长护理机构中,其定义不得比医疗保险计划中的定义更严格,或被限制在《健康与安全法典》所定义的居住护理机构或老年人居住护理机构中。州外服务提供者在执照和人员配备要求上应被定义为与加州提供者相当。
(3)CA 保险 Code § 10271.1(b)(3) 个人患有任何在没有治疗的情况下会在有限时间内导致死亡的医疗状况,如补充福利所定义,但该期限不得限制为少于六个月。
(4)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1.1(b)(4)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1.1(b)(4)(A) 个人完全残疾,具体如下:
(i)CA 保险 Code § 10271.1(b)(4)(A)(i) 在完全残疾的最初24个月内,所有人、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视情况而定)因疾病或身体伤害而无法合理持续地履行其工作的实质性和重要职责。
(ii)CA 保险 Code § 10271.1(b)(4)(A)(ii) 在完全残疾的最初24个月之后,所有人、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视情况而定)因疾病或身体伤害,无法合理持续地从事任何其他工作,而根据其年龄、教育、培训、经验、社会地位或身心能力,他们本应能够令人满意地完成该工作。
(B)CA 保险 Code § 10271.1(b)(4)(A)(B) 完全残疾的定义还可以包括推定完全残疾,例如被保险人双眼视力、双耳听力、言语、双手、双脚或一手一脚的完全永久性丧失。
(C)CA 保险 Code § 10271.1(b)(4)(A)(C) 保险公司可以要求完全残疾持续一段由补充福利规定的不间断时间,或者保险公司可以允许将不同的残疾期合并计算。
(5)CA 保险 Code § 10271.1(b)(5) 个人患有(A)项或(B)项所定义的慢性疾病:
(A)CA 保险 Code § 10271.1(b)(5)(A) 以下任一情况:
(i)CA 保险 Code § 10271.1(b)(5)(A)(i) 在七项日常生活活动中,有两项存在障碍,如第10232.8条(a)款和(g)款所规定,意味着被保险人需要人工协助,或需要持续的实质性监督。
(ii)CA 保险 Code § 10271.1(b)(5)(A)(ii) 被保险人认知能力受损,意味着因精神疾病或病症(包括阿尔茨海默病或相关疾病)导致的智力能力退化或丧失,需要持续监督以保护自己或他人。
(B)CA 保险 Code § 10271.1(b)(5)(B) 以下任一情况:
(i)CA 保险 Code § 10271.1(b)(5)(B)(i) 由于执行该活动的功能能力丧失,在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有两项存在障碍,如第10232.8条(b)、(d)、(e)和(f)款所述。
(ii)CA 保险 Code § 10271.1(b)(5)(B)(ii) 认知能力受损,意味着被保险人因严重认知障碍需要实质性监督,如第10232.8条(b)、(d)和(e)款所述。
(6)CA 保险 Code § 10271.1(b)(6) 个人已非自愿或自愿失业。
(c)CA 保险 Code § 10271.1(c) “补充福利”是指人寿保险单、证书或年金合同中的附加条款或规定,该条款或规定提供第10271条(a)款所规定的福利。
(d)CA 保险 Code § 10271.1(d) “绝症福利”是指添加到人寿保险单中的条款、批注或附加条款,该条款规定在发生绝症时预付部分死亡赔偿金。就本章而言,“绝症”是指所有人、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的预期寿命预计在有限时间内(包括有限时间)的医疗状况,该期限不得限制为少于12个月或多于24个月。

Section § 10272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赔偿”一词指的是保险单承诺提供的给付。

Section § 10273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不可取消保单”或“不可取消且保证续保保单”的含义。这是一种保险单,只要投保人按时支付保费,就可以使其保持有效,直到投保人至少50岁,或者如果保单是在44岁之后购买的,则至少可以保持五年有效。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更改保单的任何条款。该保单可以包含相关条款中的某些规定。

本章所使用的“不可取消保单”或“不可取消且保证续保保单”一词,系指被保险人有权通过及时支付保单中最初规定的保费,使其根据保单条款保持有效,(a) 直至至少50岁,或 (b) 对于在44岁之后签发的保单,自签发之日起至少五年内有效。在此期间,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间无权单方面更改保单的任何条款。此类保单可使用第10291.6条、第10350.2条、第10350.4条或第10369.7条中可在不可取消保单中使用的任何条款。

Section § 10273.3

Explanation
“保证可续保保单”是指只要被保险人按时支付保费,就可以一直保持保单有效。这可以保证到被保险人至少50岁,或者如果保单是在44岁之后购买的,则可以保证自保单生效之日起至少五年。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不能自行更改保单条款。但是,保险公司可以调整在保单最初签发时被划分为同一费率组的所有人的保费费率。这类保单可以包含保险法中其他章节中适用于不可撤销保单的某些条款。

Section § 10273.4

Explanation

经营团体健康福利计划的残疾保险公司必须使这些计划对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雇主而言可续保,但某些情况除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宽限期后未支付保费、欺诈或虚假陈述、违反重要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停止在该州提供健康计划、在适当通知后撤回计划,以及网络计划在服务区域内没有覆盖任何人的情况。“健康福利计划”和“符合条件的雇员”等术语根据其他条款有具体定义。

所有承保、签发或管理团体健康福利计划的残疾保险公司,均应使这些健康福利计划对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雇主而言可续保,但以下情况除外: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3.4(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3.4(a)(1) 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雇主未支付所需保费,前提是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雇主已收到正式通知和账单,且自通知之日起已过至少30天的宽限期,或如果更长,则为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案(42 U.S.C. Secs. 300gg-2, 300gg-12, and 300gg-42)第2703、2712或2742节以及任何后续规则或法规所要求的通知期限和任何其他要求期限已过。
(2)CA 保险 Code § 10273.4(a)(2) 根据第 (1) 款,残疾保险公司应在第 (1) 款所述期间内,继续按照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的保单要求提供承保。
(b)CA 保险 Code § 10273.4(b) 保险公司证明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雇主根据保单条款存在欺诈或故意虚报重要事实。
(c)CA 保险 Code § 10273.4(c) 合同持有人或雇主违反与雇主或其他团体缴费或团体参保率有关的重要合同条款。
(d)CA 保险 Code § 10273.4(d) 保险公司停止在本州为新的团体健康福利计划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服务,但须满足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273.4(d)(1) 至少在停止该承保前180天,向专员以及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雇主中的任一方提供停止承保、签发或管理本州新的或现有团体健康福利计划的决定通知。
(2)CA 保险 Code § 10273.4(d)(2) 团体健康福利计划在第 (1) 款要求的通知日期后180天内不得取消,对于仍有效的计划业务,任何停止承保、签发或管理新的团体健康福利计划的残疾保险公司,应继续受本节管辖,涉及根据本节开展的业务。
(3)CA 保险 Code § 10273.4(d)(3) 除第10705节 (h) 款规定外,或除非专员已根据第10712节作出决定,在本节生效日期后停止承保、签发或管理本州新的团体健康福利计划的残疾保险公司,自通知专员之日起五年内,将被禁止向本州雇主承保、签发或管理新的团体健康福利计划。
(e)CA 保险 Code § 10273.4(e) 残疾保险公司将团体健康福利计划撤出市场;但前提是,该计划至少在停止健康福利计划前90天通知所有受影响的合同持有人、投保人或雇主和专员,并且保险公司向合同持有人、投保人或雇主提供其向新雇主业务提供的所有健康福利计划,而不考虑被保险人或可能符合承保资格的个人的理赔经验或健康相关因素。
(f)CA 保险 Code § 10273.4(f) 如果承保是通过网络计划提供的,则与该计划相关的被保险人中,不再有任何居住、定居或工作在该残疾保险公司服务区域内的人员。
(g)CA 保险 Code § 10273.4(g) 如果承保是通过善意协会在个人市场提供的,则个人在该协会的会员资格(据此提供承保)终止,但仅限于该承保根据本款统一终止,不考虑被保险人的任何健康状况相关因素。
(h)CA 保险 Code § 10273.4(h) 就本节而言,“健康福利计划”应具有与第10198.6节 (a) 款和第10198.61节相同的含义。
(i)CA 保险 Code § 10273.4(i) 就本节而言,“符合条件的雇员”应具有与第10700节相同的含义,但其适用于向雇员人数为两名或以上的雇主团体签发的所有健康福利计划。

Section § 10273.5

Explanation
本法律禁止任何人声称某些保险单是不可取消或保证续保的,如第 (10273.3) 条所述。此外,如果有人就保单续保权作出声明,他们必须清楚说明保费如何以及何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条款。误导他人关于这些权利的行为可能导致根据保险法典规定的虚假陈述处罚。

Section § 102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健康福利计划通常必须可以续保,除非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续保不能被拒绝,除非是由于宽限期后未支付保费、欺诈、迁出承保区域,或者保险公司停止提供此类计划等原因。如果保费未支付,并且该个人获得了联邦或州的保费补贴,那么在保险终止前,他们将获得三个月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所有关于取消和终止保险的规定,特别是对于那些获得保费补贴的人。如果计划停止,保险公司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并提供其他计划选择。最后,如果提供保险的团体中的注册终止,保险也可能终止。

所有个人健康福利计划,除以下情况外,均应由个人选择续保,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受抚养人: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3.6(a)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3.6(a)(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若个人未支付所需保费,且个人已收到正式通知和保费账单,并且自通知之日起至少已过 30 天宽限期,或如果更长,则自根据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2703、2712 或 2742 条(42 U.S.C. Secs. 300gg-2, 300gg-12, and 300gg-42)以及后续规则或法规要求通知和任何其他要求所需的时间已过。
(2)CA 保险 Code § 10273.6(a)(2) 根据第 (1) 款,残疾保险公司应在第 (1) 款所述期间内,按照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的保单要求继续提供保险。
(3)CA 保险 Code § 10273.6(a)(3) 对于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36B 条授权获得预付保费税收抵免或根据《政府法典》第 100800 条授权获得预付保费援助补贴(或两者兼有)的个人,若未支付所需保费,且个人已收到正式通知和费用账单,并且自已支付保险的最后一天起,已过三个连续月的宽限期。
(A)CA 保险 Code § 10273.6(a)(3)(A) 在第 (3) 款所述的三个月宽限期的第一个月内,保险公司应继续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i)CA 保险 Code § 10273.6(a)(3)(A)(i) 代表被保险人收取联邦预付保费税收抵免或州预付保费援助补贴,或两者兼有。
(ii)CA 保险 Code § 10273.6(a)(3)(A)(ii) 按照个人保单的要求提供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0273.6(a)(3)(B) 如果个人在第 (3) 款所述的三个月宽限期内未支付所有到期未付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以下两项:
(i)CA 保险 Code § 10273.6(a)(3)(B)(i)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 45 卷第 156.270(e)(2) 条,为个人在第 (3) 款所述的三个月宽限期的第二和第三个月支付的预付保费税收抵免。
(ii)CA 保险 Code § 10273.6(a)(3)(B)(ii) 根据《政府法典》第 100805 条 (a) 款,为个人在第 (3) 款所述的三个月宽限期的第二和第三个月支付的预付保费援助补贴。
(C)CA 保险 Code § 10273.6(a)(3)(C) 保险公司应遵守所有与因获得联邦预付保费税收抵免或州预付保费援助补贴的个人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险取消、终止或不续保相关的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对于在 2020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健康保险合同,所有适用于因获得《国内税收法》第 36B 条授权的预付保费税收抵免的个人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险取消、终止或不续保的要求,均应适用于因获得《政府法典》第 100800 条授权的保费援助补贴的个人未支付保费而导致的保险取消、终止或不续保。
(b)CA 保险 Code § 10273.6(b) 保险公司证明个人根据保单条款存在欺诈或故意虚报重要事实的行为。
(c)CA 保险 Code § 10273.6(c) 个人合同持有人迁出服务区域,但仅限于在不考虑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相关因素的情况下统一终止保险。
(d)CA 保险 Code § 10273.6(d) 如果残疾保险公司停止在本州为新的个人健康福利计划提供或安排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只要满足以下条件:
(1)CA 保险 Code § 10273.6(d)(1) 停止在本州提供新的或现有个人健康福利计划的决定通知,应在停止该保险前至少 180 天提供给专员和个人保单或合同持有人。
(2)CA 保险 Code § 10273.6(d)(2) 个人健康福利计划在第 (1) 款要求的通知日期后 180 天内不得取消;对于残疾保险公司仍有效的业务,停止销售新个人健康福利计划的残疾保险公司应继续受本节管辖,涉及根据本节开展的业务。
(3)CA 保险 Code § 10273.6(d)(3) 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停止在本州承保新个人健康福利计划的残疾保险公司,自通知专员之日起五年内,将被禁止在本州销售个人健康福利计划。

Section § 10273.7

Explanation

如果您的保险在未遵循特定法律的情况下被取消或不予续保,您可以请求州专员进行审查,专员将核实其是否合法。如果专员发现投诉成立,保险公司必须要么为您安排听证会,要么恢复您的承保。

在您的投诉审查期间,您的保险将继续有效,除非您未支付保费。如果您的保单被恢复,就如同从未被取消一样,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您自那时起的医疗费用。他们必须在 30 天内报销您在此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旧保险合同保持不变,除非被要求遵守法律。专员可以发布关于此流程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在法规生效或 2013 年之前有效。此外,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还需要对保险取消进行独立审查。

(a)CA 保险 Code § 10273.7(a) 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声称保单或承保范围已或将违反第 10713、10273.4、10273.6、10384.17 或 10384 条或根据其颁布的任何法规被取消、撤销或不予续保的,可请求专员进行审查。
(b)CA 保险 Code § 10273.7(b) 如果专员认定存在正当投诉,专员应通知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应请求举行听证会或恢复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的保单。
(c)CA 保险 Code § 10273.7(c) 如果经审查后,专员认定取消、撤销或不予续保违反了现行法律,专员应命令保险公司恢复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的保单。在收到该命令后 15 天内,保险公司应请求举行听证会或恢复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的保单。
(d)CA 保险 Code § 10273.7(d) 如果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根据 (a) 款请求审查保险公司取消、撤销或不予续保其保单或承保范围的决定,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或保单条款继续向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直至专员对其审查请求作出最终决定。如果保险公司因未支付保费而根据第 10713、10273.4、10273.6、10384.17 或 10384 条或根据其颁布的任何法规取消保单或承保范围,则本款不适用。
(e)CA 保险 Code § 10273.7(e) 根据本条进行的恢复应追溯至取消、撤销或不予续保之时,保险公司应承担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自取消、撤销或不予续保之日起至恢复之日(含)所产生的承保医疗服务费用。保险公司应在收到完整索赔后 30 天内,向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报销根据本款产生的任何费用。
(f)CA 保险 Code § 10273.7(f) 本条不应废除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前签订的任何现有合同或保单,但每个保险公司应在专员指示下,行使其在任何此类现有合同或保单下的权力(如有),使其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g)CA 保险 Code § 10273.7(g) 在 2011 年 7 月 1 日或之前,专员可发布关于遵守本条以及第 10713、10273.4、10273.6、10384.17 和 10384 条或根据这些规定颁布的任何法规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 2 编第 3 卷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条起))的约束。该指导意见仅在 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有效,或直至专员根据《行政程序法》采纳并实施法规,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
(h)CA 保险 Code § 10273.7(h) 在联邦《公共卫生服务法》第 2719 条(42 U.S.C. Sec. 300gg-19)以及任何后续规则或法规要求的范围内,应根据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要求的标准,对保险公司取消、撤销或不予续保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其他被保险人承保范围的情况进行独立外部审查。

Section § 1027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批单”一词指通过附加一张称为“附加条款”的额外纸张,对保单印刷文本进行的任何修改。这包括对原始保单条款的更改、限制或约束。

本章所称“批单”指通过附加在单独纸张上并构成保单一部分的附加条款,对保单印刷文本进行的任何修订、更改、限制、修改或约束。

Section § 10275

Explanation
本节阐明,当提到“意外和疾病保险单”一词时,它指的是任何包含第106条所述保险种类的保险单或合同。

Section § 10276

Explanation
这项规定要求,在加州签发的个人意外和健康保险保单(某些一次性付款保单除外)必须包含一份通知,允许您在不满意保单的情况下退回保单,并获得全额退款。您必须在收到保单后的指定期限内完成此操作,该期限至少为 (10) 天,但不超过 (30) 天。 如果您选择在此期限内退回保单,就好像这份合同从未存在过一样。这项要求适用于1981年1月1日之后签发或更改的所有相关保单。从该日期起,保单中任何与本法冲突的条款都将无效。

Section § 10277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了团体健康保险对受抚养子女的覆盖何时可以在超出保单通常年龄限制后继续有效。如果受抚养子女因身体或精神残疾而主要依靠保单持有人供养,即使达到通常的年龄限制,他们也可以保留保险覆盖。保险公司发出即将终止保险覆盖的警告后,需在60天内收到通知和证明。

如果涉及新的保险公司,他们也必须在相同条件下继续提供保险覆盖。对于26岁以上的全日制学生,学业中断不会终止保险覆盖。如果他们请病假,且子女因其状况无法维持就业,保险覆盖可延长至多12个月。受抚养子女的保单不应在子女满26岁之前终止,除非他们符合其他雇主赞助的保险资格。这项法律符合《平价医疗法案》的联邦要求,确保26岁以下子女有重新注册保险的机会。

(a)CA 保险 Code § 10277(a) 团体健康保险单,如果规定雇员或被保险团体的其他成员的受抚养子女的保险覆盖在达到保单规定的受抚养子女年龄限制时终止,则还应规定,达到年龄限制不应导致终止该子女的保险覆盖,只要该子女符合并继续符合以下两项标准:
(1)CA 保险 Code § 10277(a)(1)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致残性损伤、疾病或状况而无法自给自足地就业。
(2)CA 保险 Code § 10277(a)(2) 主要依靠雇员或成员供养和维持。
(b)CA 保险 Code § 10277(b) 保险公司应通知雇员或成员,受抚养子女的保险覆盖将在达到年龄限制时终止,除非雇员或成员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a)款第(1)和(2)项所述标准的证明。保险公司应在子女达到年龄限制之日至少90天前向雇员或成员发送此通知。在收到雇员或成员要求继续为子女提供保险覆盖的请求以及(a)款第(1)和(2)项所述标准的证明后,保险公司应在子女达到年龄限制之前确定该受抚养子女是否符合该标准。如果保险公司未在该日期前作出决定,则应在作出决定之前继续为该子女提供保险覆盖。
(c)CA 保险 Code § 10277(c) 保险公司可随后要求提供有关根据(a)款在达到年龄限制后继续享有保险覆盖的受抚养子女的信息,但在子女达到年龄限制后的两年期之后,请求频率不得超过每年一次。
(d)CA 保险 Code § 10277(d) 如果雇员或成员更换承保人至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医疗服务计划,新的保险公司或计划应继续为受抚养子女提供保险覆盖。新的计划或保险公司可首次要求提供有关受抚养子女的信息,此后请求频率不得超过每年一次,以确定该子女是否继续符合(a)款第(1)和(2)项中的标准。雇员或成员应在收到请求后60天内提交新的计划或保险公司要求的信息。
(e)CA 保险 Code § 10277(e) 如果团体健康保险单为26岁以上且在中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注册为全日制学生的受抚养子女提供保险覆盖,则适用以下规定:
(1)CA 保险 Code § 10277(e)(1) 学校日历中的任何中断不应使受抚养子女失去保险覆盖资格。
(2)CA 保险 Code § 10277(e)(2) 如果受抚养子女请病假,且受抚养子女的损伤、疾病或状况的性质使其无法自给自足地就业,则如果受抚养子女主要依靠保单持有人供养和维持,则适用(a)款的规定。
(3)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7(e)(3)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7(e)(3)(A) 如果受抚养子女请病假离校,但受抚养子女的损伤、疾病或状况的性质不符合第(2)项的要求,则受抚养子女的保险覆盖不应终止,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直至根据保单条款和条件预定终止保险覆盖的日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本项下的保险覆盖期应从离校病假的第一天或医生确定疾病导致受抚养子女无法上学的日期开始,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学校日历中的任何中断不应使受抚养子女失去本项下的保险覆盖资格。
(B)CA 保险 Code § 10277(e)(3)(A)(B) 如果缺勤的医疗原因和缺勤是可预见的,则离校病假医疗必要性的文件或证明应在离校病假前至少30天提交给保险公司,或在离校病假开始日期后30天内提交,并应被视为根据本项享有保险覆盖权利的初步证据。
(4)CA 保险 Code § 10277(e)(4) 本款不适用于专项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CHAMPUS补充或TRICARE补充保险单,或仅限住院、仅限意外或特定疾病保险单,这些保单报销住院、医疗或手术福利。
(f)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7(f)
(1)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7(f)(1) 除第 (2)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2010年9月23日或之后开始的保单年度,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为受抚养子女提供的承保年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26岁。
(2)CA 保险 Code § 10277(f)(2) 对于2014年1月1日之前开始的保单年度,根据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第 1251 条规定,符合“祖父条款”医疗计划条件的团体健康保险保单,且提供子女受抚养人承保的,可以将未满26岁的成年子女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但仅当该成年子女有资格参加《国内税收法典》第 5000A(f)(2) 条所定义的符合条件的雇主赞助医疗计划时,但父母的团体医疗计划或保单除外。
(3)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7(f)(3)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7(f)(3)(A) 对于一名儿童,(i) 其在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下的承保已终止,或其被拒绝承保或不符合团体或个人健康保险保单的承保资格,因为根据保单条款,子女受抚养人承保的可用性在其未满26岁之前已终止,且 (ii) 因本款的适用而获得该承保资格的,健康保险公司应给予该儿童至少30天的参保机会。该机会以及 (B) 项所述的通知,应不迟于2010年9月23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保单年度的第一天提供,并应符合经2010年联邦《医疗保健和教育和解法案》(Public Law 111-152)修订的联邦《患者保护与平价医疗法案》(Public Law 111-148),以及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发布的任何额外联邦指南或法规。
(B)CA 保险 Code § 10277(f)(3)(A)(B) 健康保险公司应提供书面通知,说明 (A) 项所述的未满26岁的受抚养人有资格申请承保。该通知可以代表受抚养人提供给其父母。如果该通知包含在团体保单的参保材料中,则该通知应显著。
(C)CA 保险 Code § 10277(f)(3)(A)(C) 对于根据本款参保的个人,承保应不迟于2010年9月23日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保单年度的第一天生效。
(D)CA 保险 Code § 10277(f)(3)(A)(D) 根据本款规定参保团体保单的受抚养人,应按照《联邦法规法典》第45篇第 146.117(d) 条的规定,被视为特殊参保人。健康保险公司应向通知接收人提供所有可供因受抚养人身份终止而未失去承保的类似情况个人选择的福利方案。任何福利或费用分摊要求的差异均应构成不同的福利方案。根据本款规定参保团体保单的受抚养人,不应被要求支付比因受抚养人身份终止而未失去承保的类似情况个人更高的承保费用。
(4)CA 保险 Code § 10277(f)(4)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要求健康保险公司为正在接受受抚养人承保的子女的子女提供承保。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修改《税收和税务法典》中关于承保费用税务处理所使用的“受抚养人”定义。

Section § 1027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健康保险保单上的受抚养子女因残疾而无法自给自足,并且主要依赖保单持有人,那么即使他们达到保单规定的受抚养人限定年龄,其保险覆盖也不能终止。保险公司必须提前通知保单持有人即将终止覆盖的情况,并允许提交证明子女符合这些标准的材料。如果保单持有人更换保险公司,新的保险公司必须在相同条件下继续提供覆盖。

如果受抚养人年满18岁且是全日制学生,他们在学校假期期间仍受覆盖;如果他们因病请假导致无法就业,在符合特定规定和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其覆盖也可能继续。即使不符合残疾标准,如果疾病导致无法上学,覆盖也可以持续长达12个月。

(a)CA 保险 Code § 10278(a) 个人健康保险保单规定,受抚养子女的保险覆盖应在达到保单中规定的受抚养子女限定年龄时终止,但该保单还应规定,在子女符合并持续符合以下两项标准的情况下,达到限定年龄不应导致终止该子女的保险覆盖:
(1)CA 保险 Code § 10278(a)(1) 因身体或精神上的致残性损伤、疾病或状况而无法自给自足地就业。
(2)CA 保险 Code § 10278(a)(2) 主要依赖保单持有人或投保人获得支持和供养。
(b)CA 保险 Code § 10278(b) 保险公司应通知保单持有人或投保人,除非保单持有人或投保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a)款第(1)和(2)项所述标准的证明,否则受抚养子女的保险覆盖将在达到限定年龄时终止。保险公司应在子女达到限定年龄之日前至少90天向保单持有人或投保人发送此通知。在收到保单持有人或投保人要求继续覆盖该子女的请求以及(a)款第(1)和(2)项所述标准的证明后,保险公司应在该子女达到限定年龄之前确定该受抚养子女是否符合该标准。如果保险公司未能在该日期前作出决定,则应在作出决定之前继续覆盖该子女。
(c)CA 保险 Code § 10278(c) 保险公司随后可以要求提供有关根据(a)款在限定年龄之后继续获得覆盖的受抚养子女的信息,但在子女达到限定年龄后的两年期之后,要求信息的频率不得超过每年一次。
(d)CA 保险 Code § 10278(d) 如果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将承保人变更为另一家保险公司或医疗服务计划,新的保险公司或计划应继续为该受抚养子女提供覆盖。新的计划或保险公司可以首次要求提供有关受抚养子女的信息,此后不得超过每年一次,以确定该子女是否继续符合(a)款第(1)和(2)项中的标准。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应在收到请求后60天内提交新的计划或保险公司所要求的信息。
(e)CA 保险 Code § 10278(e) 如果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为年满18岁且在中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注册为全日制学生的受抚养子女提供覆盖,则以下规定适用:
(1)CA 保险 Code § 10278(e)(1) 学校日历中的任何假期不应使该受抚养子女失去覆盖资格。
(2)CA 保险 Code § 10278(e)(2) 如果受抚养子女请病假,且该受抚养子女的损伤、疾病或状况的性质将使其无法自给自足地就业,则如果该受抚养子女主要依赖保单持有人获得支持和供养,则(a)款的规定应适用。
(3)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8(e)(3)
(A)Copy CA 保险 Code § 10278(e)(3)(A) 如果受抚养子女请学校病假,但该受抚养子女的损伤、疾病或状况的性质不符合第(2)项的要求,则该受抚养子女的覆盖不应终止,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直至根据保单条款和条件预定终止覆盖的日期,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本项下的覆盖期应从学校病假的第一天或医生确定疾病导致受抚养子女无法上学的日期开始,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学校日历中的任何假期不应使该受抚养子女失去本项下的覆盖资格。
(B)CA 保险 Code § 10278(e)(3)(A)(B) 学校病假的医疗必要性文件或证明应在学校病假开始前至少30天提交给保险公司(如果缺勤的医疗原因和缺勤是可预见的),或在学校病假开始日期后30天内提交,并应被视为根据本项享有覆盖权的初步证据。
(4)CA 保险 Code § 10278(e)(4) 本款不适用于专项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CHAMPUS补充或TRICARE补充保险保单,或报销住院、医疗或外科福利的仅限住院、仅限意外或特定疾病保险保单。

Section § 10278.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有健康保险,并且想把你的父母或继父母作为受抚人加入,只要他们符合某些条件,比如住在保险公司的服务区域内,并且符合税法中合格亲属的定义,保险公司就必须允许。

如果你的受抚人符合医疗保险(Medicare)资格,保险公司和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必须告知你一项名为HICAP的免费老年人健康保险咨询服务,并提供当地和全州HICAP计划的联系方式。

这项规定旨在确保你在将他们加入保单之前,了解其他选择以及任何可能的财务影响。但是,这不包括医疗保险补充险或仅涵盖特定医疗事故的保单等类型的保险。

(a)CA 保险 Code § 10278.1(a) 于2023年1月1日或之后签发、修订或续保的个人健康保险保单,如果提供受抚人保险,则须向符合《美国法典》第26篇第152(d)节规定的合格亲属定义,且居住或定居于健康保险公司服务区域内的父母或继父母提供受抚人保险。
(b)CA 保险 Code § 10278.1(b)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确保那些寻求在其保单中增加符合或已加入医疗保险(Medicare)资格的受抚人父母或继父母的个人,在将其纳入个人健康保险保单之前,了解并理解他们的具体权利和医疗保健选择,包括这些选择下的潜在福利、经济援助和税务责任。
(c)CA 保险 Code § 10278.1(c) 如果申请人寻求在其保单中增加符合或已加入医疗保险(Medicare)资格的受抚人父母或继父母:
(1)CA 保险 Code § 10278.1(c)(1) 健康保险公司应在招揽时和申请表上,向未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申请的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健康保险咨询和倡导计划(HICAP)免费为加州老年居民提供健康保险咨询,包括当地HICAP计划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全州HICAP电话号码1-800-434-0222。
(2)CA 保险 Code § 10278.1(c)(2) 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应向通过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申请的申请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HICAP免费为加州老年居民提供健康保险咨询,包括当地HICAP计划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全州HICAP电话号码1-800-434-0222。
(3)CA 保险 Code § 10278.1(c)(3) 代理人应在招揽时提供当地HICAP计划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以及全州HICAP电话号码1-800-434-0222。
(d)CA 保险 Code § 10278.1(d) 本节不适用于专项健康保险、医疗保险补充保险、CHAMPUS补充保险或TRICARE补充保险,也不适用于报销住院、医疗或外科手术福利的仅限住院、仅限意外或特定疾病保险保单。

Section § 10279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提供电话医疗咨询服务的残疾保险公司,您必须遵守一些规定。您需要确保您的服务符合加州法律设定的某些标准,并且提供咨询的人员持有适当的执照,例如护士或医生。医生必须随时待命以支持服务。您还需要在加州指定一名法律联络人,并保存所有咨询和投诉记录五年。如果您的记录保存在州外,您必须在当局要求时迅速提供。最后,所有咨询都必须符合专业标准。除此之外,州专员必须每三个月向消费者事务部报告有关这些服务的投诉。

(a)CA 保险 Code § 10279(a) 提供团体或个人残疾保单,或同时提供两者,并向其被保险人提供、运营或承包电话医疗咨询服务的每一家残疾保险公司,均应做到以下所有事项:
(1)CA 保险 Code § 10279(a)(1) 确保州内或州外电话医疗咨询服务符合《商业和职业法典》第二编第15章(自第4999条起)的要求。
(2)CA 保险 Code § 10279(a)(2) 确保为州内或州外电话医疗咨询服务提供咨询的人员持有有效的加州注册护士执照,或在提供电话医疗咨询服务的州内持有有效的医师或医师助理执照,并按照管辖其各自执业范围的法律进行操作。
(3)CA 保险 Code § 10279(a)(3) 确保在服务向参保人和订户宣传可用的所有时间,均有医师随时待命。
(4)CA 保险 Code § 10279(a)(4) 确保州内或州外电话医疗咨询服务在加州指定一名送达传票代理人,并将此指定提交给专员。
(5)CA 保险 Code § 10279(a)(5) 要求州内或州外电话医疗咨询服务在提供服务后五年内制作并保存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与加州残疾保险公司被保险人的所有医疗咨询对话的口头或书面记录,以及所有投诉的副本。如果电话医疗咨询服务的记录保存在州外,保险公司应在总监提出要求后10天内向总监提供这些记录。
(6)CA 保险 Code § 10279(a)(6) 确保电话医疗咨询服务符合良好的专业实践。
(b)CA 保险 Code § 10279(b) 专员应在每个日历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将向该部门提交的有关电话医疗咨询服务的投诉数据转交至消费者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