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保险单标准条款本章范围和定义
Section § 10270
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类型的保险不属于本章的管辖范围,哪些属于。它指出,工人赔偿保险、责任保险和再保险保单不包括在内。然而,团体伤残保险,包括特定类型,除非获得豁免,否则均包括在内。一些承保多人的保险类型,例如综合保险和团体伤残保险,也受本法律管辖,但存在某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10270.1
本法律解释了什么是学费退还保险以及它涵盖哪些人。它将“机构”和“营地”定义为学校或露营地等供人们学习或临时居住的地方,并将“学生”和“营员”定义为为此付费的人。学费退还保险涵盖学生或营员无法就读其机构或营地时的损失。法律规定,为十人或以上团体提供的此类保险保单必须经州保险专员批准,专员可以为此类保单制定规则。此类保险只能提供给没有现有类似保单的机构或营地,费用可由学生或营员支付。如果他们支付了费用,可以向保险公司索取保单副本。
Section § 10270.2
本法律定义了团体保险,这是一种团体保险政策,为广泛的人群类别提供保障,而不是具体指明个人。它列出了可以作为此类保险保单持有人的各种组织类型,例如消防部门、学校、运动队、出版物和雇主。这些保单可以涵盖在特定环境或活动中因事故或疾病造成的损失。
本法律规定了签发这些保险政策的条件,包括需要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以确保符合法律标准。这些政策不得作为联邦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健康保险的替代品进行营销。如果保险公司希望签发一份包含新语言以指定某些承保细节的团体保单,他们需要将新语言提交给专员审批。
Section § 1027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保险专员授权更多实体购买团体保险,这种保险为意外死亡或医疗费用等特定风险提供保障。当专员决定允许新型实体购买此类保险时,可以发布公开的书面命令,这些命令会在网上公布以提高透明度。然而,这些命令不受常规政府行政程序的约束。专员还有权根据特定的撤销程序撤回这些授权。
Section § 10270.3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团体残疾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偏好,选择包含利益协调或利益不重复的条款。这意味着,如果您有其他保险单涵盖相同类型的费用,例如住院或医疗费用,这项保单可能会根据其他保险的覆盖范围调整其利益,但汽车医疗支付保险除外。
在投保此类保单之前,必须告知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如果存在其他保险计划,利益是否会减少。所有相关的披露材料也必须由保险专员审查。
Section § 10270.4
本节讨论了加州残疾保险公司如何签发团体残疾保险和家庭开支保险单。这些保单必须遵守本节及其他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则。它还解释说,在1952年至1956年期间,这些保单可以满足特定要求,也可以根据另一套规则获得批准。然而,自1957年1月1日起,这些特定规定不再适用,保单过渡到新规则,但与仍然适用的旧条款相关的一些例外情况除外。
Section § 10270.5
团体伤残保险是一种通过主保单提供给各种组织(如政府机构、雇主、协会或学校)的保险。它承保两人或更多人,通常包括雇员、成员或其家人,承保依据是与雇佣相关的标准或协会成员身份。
保费通常由保单持有人处理,除非另有规定,并且根据团体类型允许采用不同的收取方式。
每位被保险人都会收到一份详细说明其福利和例外情况的证书,该证书独立于主保单,并且必须在签发前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10270.6
Section § 10270.7
这项法律将“家庭费用残疾保险”定义为一种涵盖一人以上的保险,签发给一家之主或其配偶,旨在保护家庭中某人因残疾造成的收入损失。它可能涵盖一家之主、其配偶或两者,包括他们自己的残疾保险,无论他们是否相互依赖。
任何被保险人发生的费用,均被视为由接收赔付款或指示赔付款去向的人发生。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质疑被保险成员的家庭角色或受抚养人身份来规避责任。
如果保单涵盖配偶或同时涵盖配偶和一家之主,则保单中的“一家之主”一词应包括配偶。
Section § 10270.8
这项法律要求家庭开支残疾保险单必须包含某些条款。首先,整个合同由保险单和户主的任何申请组成。户主所作的声明被视为陈述(除非存在欺诈),并且除非这些声明以书面形式包含在申请书中,否则不能用于争议索赔。
其次,符合保险资格的新家庭成员必须能够在他们加入家庭时加入保单,并且户主需要将任何符合承保资格的新家庭成员告知保险人。
Section § 10270.9
这项法律规定,在保险公司可以在加州签发或提供任何团体伤残保险单之前,他们必须首先将保单提交给保险专员并获得批准。保单必须符合保险法中特定条款规定的某些要求。如果获得批准且对保单涵盖的人员没有不利之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替代措辞来处理某些条款。
此外,除非相关条款另有规定,保单不得包含任何与保险专员规定的条款相抵触的条款。
Section § 10270.51
这项法律允许州及其地方政府,像私人雇主一样,根据第10270.5条提供保险。他们也可以像私营公司一样向这些保险基金供款。
此外,县可以在其总保单中纳入其辖区内各区的雇员,但他们必须遵守《政府法典》第53200.4条中规定的具体规则。
Section § 10270.55
本法律解释了在各种情况下,团体保险保单下谁可以被视为“雇员”。首先,对于公司或企业签发的团体保单,它包括通过股权或合同控制或被控制的关联公司或个人的高级职员、经理和雇员。如果投保人的个体业主和合伙人积极参与业务运营,他们也可以被视为雇员。当信托签发保单时,协会或信托的受托人和雇员也可以被包括在内。
董事除非履行其他雇员职责,否则不能获得保险;个体业主或合伙人必须积极参与业务才能符合保险资格。只有作为高级职员、经理或有偿雇员的人员才有资格获得团体保险。最后,根据政府规定,即使是公共机构中不领取报酬的高级职员也可以纳入团体保险。
Section § 10270.57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种特殊的团体伤残保险,适用于与同一报社出版商合作的自雇独立承包商。法律规定,该保险以主保单形式签发给代表这些自雇人士的受托人,承保范围必须包括至少十名自雇人士、他们的雇员,以及可能包括他们的受抚养人或配偶。保险必须遵循一个不允许个人选择其保险金额的计划。
此外,每位被保险人(受抚养人或配偶除外)都会收到一份个人证书,详细说明其利益和除外责任,但此证书无需遵守主保单的常规规定。然而,证书格式在签发前必须获得保险专员的批准。
Section § 10270.63
本节解释了团体保单下签发的个人保险凭证何时需要个性化。如果个人无需缴纳保费,则该凭证无需个性化。但它必须清楚说明资格条件,以便个人了解何时受保。如果凭证包含被保险人的姓名或某种能将其与被保险人关联起来的标识,则该凭证被视为“个性化”。
Section § 10270.65
Section § 10270.91
加州保险公司可以在保单形式获得官方批准之前提供团体伤残保险。为此,必须满足某些条件:该团体必须符合资格,并且一份临时保险备忘录会交给未来的投保人。这份备忘录会说明谁可以获得承保、福利内容以及任何限制,并规定保单必须在90天内获得官方批准并交付,否则临时承保将在120天后终止。
保险公司必须在60天内提交保单形式以供批准,并根据专员的要求进行任何必要的修改。如果未能及时获得批准,临时承保将终止。但是,如果有正当理由,他们可以申请30天的延期,这将允许保单和临时承保的截止日期相应延长。如果保单在提交后30天内未被否决,它将自动获得批准。
Section § 10270.92
这项法律允许保险专员在保险公司行为不当的情况下,暂停或撤销其提供特定保险的许可。如果保险公司虚报保险条款、未能及时取消保险、交付的文件不符合要求、忽视保单修订、频繁未能达到起草标准、散布误导性保险信息,或以其他方式不当处理保险流程,使保单持有人面临风险,专员可以采取行动。
Section § 10270.93
如果保险公司想在加州提供家庭开支残疾保险,它们必须首先获得州保险专员的批准。该保单必须遵守州政府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指导方针。
这些指导方针旨在确保保单条款对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都是公平的。除非获得特殊批准,否则公司不得在保单中包含与专员规定相抵触的条款。自 1957 年 1 月 1 日起,所有此类保单在加州签发或交付前都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Section § 10270.94
本法律指示保险专员制定并更新保险单格式和规则,其中需包含具体的法律条款。它提到了与这些条款相关的、具有特定节号的条款。最初(1957年1月1日之前),引用的是某些条款,但从1957年1月1日起,引用改为不同的条款。本法律允许专员根据《政府法典》中概述的特定程序,随着时间推移修改这些格式和规则。
Section § 10270.95
Section § 10270.97
本法律定义了“优选团体残疾保险”,这是一种通过个人保单向特定团体提供的残疾保险。它可以签发给至少三名来自政府或各类组织的雇员,或者签发给至少三名已存在两年以上且其主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保险的协会成员。
成员可以选择他们想要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以为这些团体保单使用不同的费率表,只要他们不对优选团体进行歧视。
Section § 10270.98
Section § 10270.99
Section § 10270.505
Section § 10270.507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从1989年1月1日起,针对55岁及以上人群的团体伤残保险,如果保单是在其他州签发的,则不能在加州签发或销售,除非该保单已经过加州保险专员的审查和批准。这项规定不适用于为雇员或成员利益而签发给雇主、劳工组织或其受托人的保单。保险专员还有权制定规则来解释和执行本条规定。
Section § 10271
本法律概述了人寿保险和年金合同中补充福利的规则和要求。这些福利可能包括死亡、肢体残缺或绝症等保障。一个关键要求是,保险单及其补充福利必须明确声明它们共同构成完整合同,且代理人无权更改这些合同。法律还规定了这些福利可以复效和抗辩的条件,以及提交索赔的特定时间限制。
此外,保险公司必须提供必要的表格,并在索赔待决时有权检查投保人。法律禁止补充福利具有误导性、不公平或不安全,并明确指出它们不能暗示长期护理保障。某些情况,如自杀未遂、非法活动和醉酒,可以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
专员可以否决不明确、不健全或不完整的合同。如果收到不合规通知,保险公司不得签发存在这些问题的保单。
Section § 10271.1
本法律规定了人寿保险保单中补充福利的规则,以防止因完全残疾或其他情况导致保单失效。
它要求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根据保单中提供的详细信息完全残疾,则豁免保费。完全残疾有具体的定义,在最初的24个月与之后的时间段有所不同,并可能包括视力、听力或肢体的丧失。
豁免福利有年龄限制:如果残疾在60岁之前开始,保费豁免至65岁;如果残疾在60岁之后开始,则在65岁之后不要求豁免。被保险人年满65岁后,可能适用额外的排除条款。特别退保福利豁免从人寿保险资金中提取资金的费用,如果个人患有绝症或丧失行为能力等。
该法律还定义了完全残疾的标准,并指出补充福利可以包括绝症福利,允许在预期寿命极短的情况下提前支付死亡赔偿金。在此背景下,绝症的定义是预期寿命为12至24个月。
Section § 10273
本法律定义了“不可取消保单”或“不可取消且保证续保保单”的含义。这是一种保险单,只要投保人按时支付保费,就可以使其保持有效,直到投保人至少50岁,或者如果保单是在44岁之后购买的,则至少可以保持五年有效。在此期间,保险公司不能单方面更改保单的任何条款。该保单可以包含相关条款中的某些规定。
Section § 10273.3
Section § 10273.4
经营团体健康福利计划的残疾保险公司必须使这些计划对投保人、合同持有人或雇主而言可续保,但某些情况除外。这些例外情况包括:宽限期后未支付保费、欺诈或虚假陈述、违反重要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停止在该州提供健康计划、在适当通知后撤回计划,以及网络计划在服务区域内没有覆盖任何人的情况。“健康福利计划”和“符合条件的雇员”等术语根据其他条款有具体定义。
Section § 10273.5
Section § 10273.6
这项法律规定,个人健康福利计划通常必须可以续保,除非符合某些特定条件。续保不能被拒绝,除非是由于宽限期后未支付保费、欺诈、迁出承保区域,或者保险公司停止提供此类计划等原因。如果保费未支付,并且该个人获得了联邦或州的保费补贴,那么在保险终止前,他们将获得三个月的宽限期。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所有关于取消和终止保险的规定,特别是对于那些获得保费补贴的人。如果计划停止,保险公司必须通知受影响的个人,并提供其他计划选择。最后,如果提供保险的团体中的注册终止,保险也可能终止。
Section § 10273.7
如果您的保险在未遵循特定法律的情况下被取消或不予续保,您可以请求州专员进行审查,专员将核实其是否合法。如果专员发现投诉成立,保险公司必须要么为您安排听证会,要么恢复您的承保。
在您的投诉审查期间,您的保险将继续有效,除非您未支付保费。如果您的保单被恢复,就如同从未被取消一样,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承担您自那时起的医疗费用。他们必须在 30 天内报销您在此期间产生的任何费用。
2011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旧保险合同保持不变,除非被要求遵守法律。专员可以发布关于此流程的指导意见,该意见在法规生效或 2013 年之前有效。此外,根据联邦法律要求,还需要对保险取消进行独立审查。
Section § 10274
本节解释说,“批单”一词指通过附加一张称为“附加条款”的额外纸张,对保单印刷文本进行的任何修改。这包括对原始保单条款的更改、限制或约束。
Section § 10276
Section § 10277
本节说明了团体健康保险对受抚养子女的覆盖何时可以在超出保单通常年龄限制后继续有效。如果受抚养子女因身体或精神残疾而主要依靠保单持有人供养,即使达到通常的年龄限制,他们也可以保留保险覆盖。保险公司发出即将终止保险覆盖的警告后,需在60天内收到通知和证明。
如果涉及新的保险公司,他们也必须在相同条件下继续提供保险覆盖。对于26岁以上的全日制学生,学业中断不会终止保险覆盖。如果他们请病假,且子女因其状况无法维持就业,保险覆盖可延长至多12个月。受抚养子女的保单不应在子女满26岁之前终止,除非他们符合其他雇主赞助的保险资格。这项法律符合《平价医疗法案》的联邦要求,确保26岁以下子女有重新注册保险的机会。
Section § 1027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健康保险保单上的受抚养子女因残疾而无法自给自足,并且主要依赖保单持有人,那么即使他们达到保单规定的受抚养人限定年龄,其保险覆盖也不能终止。保险公司必须提前通知保单持有人即将终止覆盖的情况,并允许提交证明子女符合这些标准的材料。如果保单持有人更换保险公司,新的保险公司必须在相同条件下继续提供覆盖。
如果受抚养人年满18岁且是全日制学生,他们在学校假期期间仍受覆盖;如果他们因病请假导致无法就业,在符合特定规定和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其覆盖也可能继续。即使不符合残疾标准,如果疾病导致无法上学,覆盖也可以持续长达12个月。
Section § 10278.1
如果你在加州有健康保险,并且想把你的父母或继父母作为受抚人加入,只要他们符合某些条件,比如住在保险公司的服务区域内,并且符合税法中合格亲属的定义,保险公司就必须允许。
如果你的受抚人符合医疗保险(Medicare)资格,保险公司和加州健康福利交易平台必须告知你一项名为HICAP的免费老年人健康保险咨询服务,并提供当地和全州HICAP计划的联系方式。
这项规定旨在确保你在将他们加入保单之前,了解其他选择以及任何可能的财务影响。但是,这不包括医疗保险补充险或仅涵盖特定医疗事故的保单等类型的保险。
Section § 10279
如果您是加州提供电话医疗咨询服务的残疾保险公司,您必须遵守一些规定。您需要确保您的服务符合加州法律设定的某些标准,并且提供咨询的人员持有适当的执照,例如护士或医生。医生必须随时待命以支持服务。您还需要在加州指定一名法律联络人,并保存所有咨询和投诉记录五年。如果您的记录保存在州外,您必须在当局要求时迅速提供。最后,所有咨询都必须符合专业标准。除此之外,州专员必须每三个月向消费者事务部报告有关这些服务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