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条中,“非居民”指在实施第14071条所指行为时,非本州居民的人。
保险公估人法非居民
Section § 1407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持有必要执照的非居民在本州内从事任何工作(无论是亲自还是通过雇员),就如同他们同意由主审官担任他们的法定代表。这意味着,任何法律或纪律处分行动的正式文件都可以代表他们送达给这位主审官。
非居民持证人 法律委任 州内履职
Section § 14072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接受了某些权利和特权,他们就同意,按照本法律描述的方式送达给他们的任何法律文书,将被视为具有与直接在加州送达给他们相同的法律效力。
权利特权接受 法律文书送达 缺席送达
Section § 14073
本节说明如何向被许可人送达法律文件。它规定,你必须将指控书副本、抗辩通知和声明,连同每位被许可人两美元的费用,交给主审官员或留在其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只要遵守另一特定条款,即第14074条,这种方式就被视为充分送达。
法律文件送达 指控书送达 抗辩通知
Section § 14074
这条法律规定,当对一个执照持有人提出法律指控时,主审官员必须立即通过挂号信,将通知和必要文件寄到该持证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另外,如果将这些文件亲自送达给在州外任何地方的持证人,其效力与邮寄相同。
挂号信 主审官员 被许可人通知
Section § 14075
如果根据第14074条通过邮寄方式通知某人,证明其已收到通知的文件包括:由负责人或授权员工出具的宣誓书,以及由该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邮件回执。这些文件必须附在提交给专员的原始投诉书上。
如果通知是在加州以外亲自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有权送达法院文件的公职人员出具的声明来证明。这份声明也必须附在提交给专员的原始投诉书上。
合规证明 邮寄送达 宣誓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