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4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主审官”指负责行政听证办公室的执行官。

Section § 14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持有必要执照的非居民在本州内从事任何工作(无论是亲自还是通过雇员),就如同他们同意由主审官担任他们的法定代表。这意味着,任何法律或纪律处分行动的正式文件都可以代表他们送达给这位主审官。

Section § 1407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接受了某些权利和特权,他们就同意,按照本法律描述的方式送达给他们的任何法律文书,将被视为具有与直接在加州送达给他们相同的法律效力。

Section § 14073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如何向被许可人送达法律文件。它规定,你必须将指控书副本、抗辩通知和声明,连同每位被许可人两美元的费用,交给主审官员或留在其位于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只要遵守另一特定条款,即第14074条,这种方式就被视为充分送达。

Section § 14074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当对一个执照持有人提出法律指控时,主审官员必须立即通过挂号信,将通知和必要文件寄到该持证人最后已知的地址。另外,如果将这些文件亲自送达给在州外任何地方的持证人,其效力与邮寄相同。

Section § 14075

Explanation
如果根据第14074条通过邮寄方式通知某人,证明其已收到通知的文件包括:由负责人或授权员工出具的宣誓书,以及由该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邮件回执。这些文件必须附在提交给专员的原始投诉书上。 如果通知是在加州以外亲自送达的,可以通过当地有权送达法院文件的公职人员出具的声明来证明。这份声明也必须附在提交给专员的原始投诉书上。

Section § 14076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保险法律确保,如果您卷入与您的执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您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您的辩护。具体来说,从指控书送达之日起,您将至少有30天时间提交辩护,并且您将至少提前20天收到与听证会相关的通知。此外,您将至少有15天时间请求交叉询问证人。

Section § 1407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主持官员维护他们收到的所有法律文件或通知的详细记录,包括每份文件被送达的确切日期和时间。

Section § 14078

Explanation

本法规将“非居民”定义为在执行第14071条中提及的特定行为时,不住在加州的人。

在本条中,“非居民”指在实施第14071条所指行为时,非本州居民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