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075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条中给出的定义是理解和解释相关法案的基础。

本条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法的解释。

Section § 407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通过引用第5300条,定义了“年度预算报告”的含义。

“年度预算报告”指第5300条所述的报告。

Section § 4078

Explanation
本节简单地定义了什么是“年度政策声明”,方法是引用另一节(具体而言是第 (5310) 条)中提供的描述。

Section § 4080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协会”定义为一种非营利组织,它可以是公司或非法人团体,旨在管理财产所有权共享或共有的社区,例如公寓或业主协会。

Section § 4085

Explanation
“董事会”一词指的是负责指导协会运营的一群人。
“董事会”指协会的董事会。

Section § 4090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协会的“董事会会议”是什么。它可以是董事们亲自聚集,且人数足够做出决定的会议;也可以是董事们在不同地点通过音频或视频连接进行的电话会议。对于电话会议,除非是私人会议,否则必须指定一个实体地点供成员亲自参加。这些会议必须确保所有董事能够相互听见,并能听见在会议上发言的成员。

“董事会会议”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民法 Code § 4090(a) 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有足够数量的董事聚集,以构成董事会法定人数,听取、讨论或审议任何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议题。
(b)CA 民法 Code § 4090(b) 电话会议,其中有足够数量的董事(在不同地点)通过电子方式(通过音频或视频,或两者兼有)连接,以构成董事会法定人数。电话会议应以保护协会成员权利的方式进行,并符合本法案的其他要求。除非会议将完全以执行会议形式举行或根据第4926条或第5450条进行,否则电话会议通知应指明至少一个实体地点,以便协会成员可以参加,并且至少一名董事或董事会指定人员应在该地点出席。董事参加电话会议即构成出席该会议,前提是所有参与的董事能够相互听见,并能听见就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言的协会成员。

Section § 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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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定义了住宅社区中的“共有区域”。通常,它是社区中除私人拥有的部分之外的所有区域,并且可能涉及各种所有权形式,例如完全所有权、临时权利或其他形式。然而,在某些规划社区中,共有区域可能仅仅是与私人拥有的部分相关的共享通行权。

(a)CA 民法 Code § 4095(a) “共有区域”指整个共有利益开发项目,但其中独立权益除外。共有区域的权益可以是永久产权、终身权益、定期权益或上述各项的任意组合。
(b)CA 民法 Code § 4095(b) 尽管有(a)款规定,在第4175条(b)款所述的规划开发项目中,共有区域可由附属于独立权益的相互或互惠地役权组成。

Section § 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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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含义。它包括四种类型:社区公寓项目、共有公寓项目、规划开发项目和股份合作社。

“共有权益开发项目”指以下任何一种:
(a)CA 民法 Code § 4100(a) 社区公寓项目。
(b)CA 民法 Code § 4100(b) 共有公寓项目。
(c)CA 民法 Code § 4100(c) 规划开发项目。
(d)CA 民法 Code § 4100(d) 股份合作社。

Section § 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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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将“共有公寓项目”定义为一种住房类型,在这种项目中,你与他人共享土地所有权,但拥有独占居住其中特定公寓的权利。

Section § 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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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定义了在加州为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居民提供服务的背景下,“社区服务组织或类似实体”是什么。它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不仅服务居民,也服务公众,利用向所有人开放的社区资源。但是,它不包括那些专门为筹集资金并捐赠给其他专注于提供住房或住房援助的免税非营利组织而设立的组织。

(a)CA 民法 Code § 4110(a) “社区服务组织或类似实体”是指除协会以外的非营利实体,其设立旨在向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居民或在居民之外向公众提供服务,只要社区公共区域或设施向公众开放。
(b)CA 民法 Code § 4110(b) “社区服务组织或类似实体”不包括专门为筹集资金并捐赠给根据《国内税收法典》第501(c)(3)条规定获得免税资格且提供住房或住房援助的其他非营利组织而设立的实体。

Section § 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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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条解释了什么是“共有公寓计划”,它指的是在法律的第 4285 条里详细描述的那种计划。

“共有公寓计划”指第 4285 条中所述的计划。

Section § 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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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产权公寓项目”的构成。产权公寓项目是一种包含多个独立产权公寓的房地产开发类型。每个产权公寓由两部分组成:对物业部分(如公共区域)的共有所有权,以及一个私人单元。每个产权公寓单元的边界都在官方地图或规划中明确规定,并且可能包括空气、土地或固定装置,而无需直接连接到地面。有时,产权公寓业主除了自己的单元外,还可能拥有物业的其他部分。

(a)CA 民法 Code § 4125(a) “产权公寓项目”是指由产权公寓组成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b)CA 民法 Code § 4125(b) 产权公寓由对房地产一部分的共有未分割权益,连同对称为“单元”的空间的独立权益组成,其边界在已记录的最终地籍图、宗地地籍图或产权公寓规划图中详细描述,足以确定其所有边界。这些边界内的区域可以由空气、土地、水或固定装置,或其任何组合填充,并且除了通过通行权役和(如有必要)支撑权役外,无需物理连接到土地。单元的描述可以指 (1) 在已记录的最终地籍图、宗地地籍图或产权公寓规划图中描述的边界,(2) 物理边界,无论是已存在的还是待建造的,例如结构物的墙壁、地板和天花板或其任何部分,(3) 包含一个或多个单元的整个结构,或 (4) 其任何组合。
(c)CA 民法 Code § 4125(c) 以未分割权益持有的房地产部分可以是所有房地产,但独立权益除外,或者可以包括其特定的三维部分,其边界在已记录的最终地籍图、宗地地籍图或产权公寓规划图中描述。这些边界内的区域可以由空气、土地、水或固定装置,或其任何组合填充,并且除了通过通行权役和(如有必要)支撑权役外,无需物理连接到土地。
(d)CA 民法 Code § 4125(d) 产权公寓项目中的单个产权公寓,此外还可以包括对房地产其他部分的独立权益。

Section § 4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在声明中谁被视为“声明人”。声明人要么是在声明中被指定为声明人的个人或群体,要么如果没有指定任何人,则是签署原始文件的人或群体,或者从原始签署人那里继承特殊权利或特权的人或群体。

“声明人”是指在声明中被指定为声明人的个人或群体,或者如果未指定声明人,则指签署原始声明的个人或群体,或继承声明中指定属于原始声明签署人的特殊权利、优先权或特权的个人或群体。

Section § 4135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下,“声明”是指任何文件,无论它叫什么,只要其中包含第4250条和第4255条中列出的具体细节。

“声明”指包含第4250条和第4255条所要求信息的该文件,无论其如何命名。

Section § 4140

Explanation

在本节中,“董事”指董事会成员。

“董事”指在董事会任职的自然人。

Section § 4145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定义了住宅社区(例如公寓)中的“专属使用公共区域”。它指的是物业公共区域中,指定供特定业主及其单元使用,而非所有业主使用的部分。这可能包括露台、阳台或外门等,它们服务于单一单元,但位于其官方边界之外。即使是仅服务于一个单元但布设在外部的电话线路,也可以是专属使用区域,这意味着尽管其位置特殊,但它仅供该单元使用。

(a)CA 民法 Code § 4145(a) “专属使用公共区域”指由声明指定供一个或多个(但并非所有)独立权益所有者专属使用,且将附属于该独立权益或多个独立权益的公共区域的一部分。
(b)CA 民法 Code § 4145(b) 除非声明另有规定,任何百叶窗、遮阳篷、窗台花箱、门阶、门廊、阳台、露台、外门、门框及其相关五金件、纱窗和窗户或其他旨在服务单一独立权益但位于该独立权益边界之外的固定装置,均为专属使用公共区域,并专属分配给该独立权益。
(c)CA 民法 Code § 4145(c) 尽管声明有规定,旨在服务单一独立权益但位于该独立权益边界之外的内部和外部电话线路,均为专属使用公共区域,并专属分配给该独立权益。

Section § 4148

Explanation

在这里,“普遍通知”指的是文件如何依照第4045条规定的规则送达。

“普遍通知”指依照第4045条送达文件。

Section § 4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将“管理文件”定义为解释业主协会或共同利益开发项目如何运作的文件。这些文件包括管理规约、章程以及任何规则或公司章程等。

“管理文件”指管理规约以及任何其他文件,例如章程、运营规则、公司章程或协会章程,这些文件规范共同利益开发项目或协会的运营。

Section § 4153

Explanation
这条法律规定,“个人通知”的意思是按照第4040条里说的规则,把一份文件送出去。
“个人通知”指依照第4040条送达文件。

Section § 4155

Explanation
简单来说,“议事事项”指的是董事会可以做出的任何决定或行动,除非董事会已正式将该职责授予他人,例如个人、管理代理人、高级职员,或董事会的一个小型委员会。

Section § 4158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共有权益开发项目(例如公寓或业主协会)背景下的“管理代理人”。它明确指出,管理代理人是指为获取报酬而管理此类开发项目资产的人。但是,它规定这不包括从事日常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也不包括履行其法律职责的律师。

(a)CA 民法 Code § 4158(a) “管理代理人”是指为获取报酬或预期获取报酬,对共有权益开发项目的资产行使控制权的人。
(b)CA 民法 Code § 4158(b) “管理代理人”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法 Code § 4158(b)(1) 在其受监管的正常业务实践范围内运营的受监管金融机构。
(2)CA 民法 Code § 4158(b)(2) 在其律师执业许可范围内行事的律师。

Section § 4160

Explanation

“成员”就是拥有独立权益的人,比如一块地产或一套公寓单元的所有者。

“成员”指的是独立权益的所有人。

Section § 4170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公司、政府、信托、合伙企业以及其他类型的实体等组织。

“人”指自然人、公司、政府或政府下属部门或机构、商业信托、遗产、信托、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协会或其他实体。

Section § 4175

Explanation

规划开发项目是一种房地产项目,它不是共有公寓、产权公寓或股份合作社。它包括共享空间(公共区域),这些空间要么由一个协会拥有,要么由业主共同拥有。这些区域由一个协会管理,该协会可以收取费用或评估费。如果这些费用未支付,它们可能成为个人房产上的留置权,这意味着房产可能会面临财务追索。

“规划开发项目”是指除共有公寓项目、共有产权公寓项目或股份合作社之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以下一项或两项特征:
(a)CA 民法 Code § 4175(a) 公共区域由协会拥有,或由拥有独立权益的业主共同拥有,且这些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受益使用和享用拥有附属权利。
(b)CA 民法 Code § 4175(b) 公共区域以及维护该公共区域的协会,该协会有权征收评估费,且该评估费可能根据第8章第2条(自第5650节起)的规定成为独立权益上的留置权。

Section § 4177

Explanation
“储备金账户”指董事会为协会必须维护的重大项目未来维修或升级而预留的资金。它还包括因施工或设计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害而获得的赔偿金或和解金,这些资金必须与其他储备金分开记录。

Section § 417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储备金账户要求”是指协会需要在特定时间备有的资金,用于修理或更换其必须维护的主要部件。

Section § 418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独立权益”在不同类型住房项目中的含义。在共有公寓项目中,它是独占公寓的权利。在共有产权公寓项目中,它是一个单独拥有的单元。对于规划开发项目,它是单独拥有的房产,如地块或空间。在股份合作社中,它是独占使用房产一部分的权利。此外,本节还描述了房产的哪些部分被视为独立权益的一部分,通常是墙壁和地板的内表面,除非另有规定。最后,独立权益的所有权类型可以有所不同,例如完全拥有或在特定时期内拥有。

(a)CA 民法 Code § 4185(a) “独立权益”具有以下含义:
(1)CA 民法 Code § 4185(a)(1) 在共有公寓项目中,“独立权益”指独占公寓的权利,如第4105条所规定。
(2)CA 民法 Code § 4185(a)(2) 在共有产权公寓项目中,“独立权益”指单独拥有的单元,如第4125条所规定。
(3)CA 民法 Code § 4185(a)(3) 在规划开发项目中,“独立权益”指单独拥有的地块、宗地、区域或空间。
(4)CA 民法 Code § 4185(a)(4) 在股份合作社中,“独立权益”指独占不动产某一部分的权利,如第4190条所规定。
(b)CA 民法 Code § 4185(b) 除非声明或共有产权公寓计划(如果存在)另有规定,如果墙壁、地板或天花板被指定为独立权益的边界,则独立权益内的周边墙壁、地板、天花板、窗户、门和插座的内表面属于独立权益的一部分,而墙壁、地板或天花板的任何其他部分则属于共有区域。
(c)CA 民法 Code § 4185(c) 独立权益中的产权可以是完全所有权、终身地产、定期地产,或上述任何组合。

Section § 4190

Explanation

“股份合作社”是一种住房安排,其中一家公司拥有一栋建筑物,股东有权独占居住在其中的特定部分。每个股东在公司中的股份被视为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权益。此定义还包括“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后者符合法律另一条款下的特定标准。

(a)CA 民法 Code § 4190(a) “股份合作社”是指为主要目的而成立或利用的公司,该公司的主要目的是持有已改良不动产的产权,无论是永久产权还是有期产权,且公司所有或绝大多数股东获得对该不动产某一部分的独占使用权,该不动产的产权由公司持有。业主在公司中的权益,无论是通过股票、会员证或其他形式证明,就《公司法》第25100条 (f) 款而言,应被视为共有权益开发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权益。
(b)CA 民法 Code § 4190(b) “股份合作社”包括符合第817条标准的有限产权住房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