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妨害定义为任何对健康有害或令人不适的事物,例如非法毒品销售或阻碍财产或公共区域通行的障碍物。它确保人们可以享受他们的家园,并使用湖泊、街道或公园等公共空间,而不受非法干扰。

任何有害健康的事物,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销售受管制物质,或不雅或令人不适,或妨碍财产自由使用,以致干扰生活或财产的舒适享用,或非法阻碍任何可通航的湖泊、河流、海湾、溪流、运河或水池,或任何公共公园、广场、街道或公路的自由通行或通常方式的使用,均属妨害。

Section § 3481

Explanation

如果某项滋扰不符合前一节中公共滋扰的定义,那么它就被视为私人滋扰。

凡不属于上一节定义范围内的妨害,均为私人妨害。

Section § 3482

Explanation
如果某项行为是根据法律明确授权进行的,那么它就不能被视为妨害。

Section § 34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体育射击场及其与噪音投诉的关系。如果一个射击场在最初建立时遵守了当地的噪音法规,或者当时没有此类法规,那么现在就不能因为噪音过大而被起诉。对于妨害索赔也是如此——没有人能仅仅基于噪音来阻止这些射击场的运营。然而,该法律允许在其颁布后对新建射击场进行监管。即使有更严格的新法律,只要现有射击场的性质没有显著改变,它们就可以继续运营。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夜间射击场将噪音控制在正常的街道水平,并鼓励它们使用天然屏障来减少噪音。室内射击场和某些执法训练射击场不在此法律的管辖范围内。

(a)CA 民法 Code § 3482.1(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1)CA 民法 Code § 3482.1(a)(1) “个人”指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俱乐部或其他法律实体。
(2)CA 民法 Code § 3482.1(a)(2) “体育射击场”或“靶场”指为使用步枪、霰弹枪、手枪、剪影靶、飞碟射击、多向飞碟射击、黑火药或其他类似体育或执法训练目的而设计和运营的区域。
(3)CA 民法 Code § 3482.1(a)(3) “室内射击场”指一个完全封闭的设施,旨在提供一个完全受控的射击环境,包括不可穿透的墙壁、地板和天花板、充足的通风和照明系统,以及适合靶场核准用途的隔音处理。
(4)CA 民法 Code § 3482.1(a)(4) “夜间”指晚上10点至早上7点之间。
(b)Copy CA 民法 Code § 3482.1(b)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82.1(b)(1) 除分节 (f) 另有规定外,在本州运营或使用体育射击场的人,如果该靶场在建设或运营获得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共实体批准时,符合适用于该靶场及其运营的任何噪音控制法律或条例,或者当时没有适用于该靶场及其运营的此类法律或条例,则不应因靶场运营或使用产生的噪音或噪音污染而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刑事起诉。
(2)CA 民法 Code § 3482.1(b)(2) 除分节 (f) 另有规定外,运营或使用体育射击场或执法训练靶场的人,如果该靶场在建设或运营获得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共实体批准时,符合适用于该靶场及其运营的任何噪音控制法律或条例,或者当时没有适用于该靶场及其运营的此类法律或条例,则不应因噪音或噪音污染而受到妨害诉讼,法院也不得禁止该靶场的使用或运营。
(3)CA 民法 Code § 3482.1(b)(3) 任何州部门或机构为限制室外环境中可能出现的噪音分贝水平而通过的规则或条例,不适用于根据本节免除责任的体育射击场。
(c)CA 民法 Code § 3482.1(c) 购买或拥有因使用设有永久性且已改进的体育射击场的物业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不动产的人,不得就噪音或噪音污染对靶场所有人提起妨害诉讼,以限制、禁止或阻碍靶场的使用,前提是靶场的性质或用途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本节不禁止因靶场运营中的疏忽或鲁莽行为,或因使用靶场的人的疏忽或鲁莽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d)CA 民法 Code § 3482.1(d) 在分节 (b) 所述条例颁布时正在运营且未违反现行法律的体育射击场,即使其在后期运营不符合新条例或现有条例的修正案,只要靶场的性质或用途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仍应被允许继续运营。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地方机构执行有条件使用许可证任何条款的权力。
(e)CA 民法 Code § 3482.1(e)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节不禁止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共实体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规范体育射击场的选址和建设。
(f)CA 民法 Code § 3482.1(f) 本节不禁止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共实体要求靶场最近的住宅物业边界线的噪音水平不得超过正常城市街道噪音水平,且夜间射击的噪音不得超过60分贝。本分节不废除任何现有的夜间射击地方标准。体育射击场的运营者不应无理拒绝在适当情况下使用树木、灌木或屏障来减轻夜间射击产生的噪音。就本节而言,合理的减缓努力是指以一种不会给靶场运营者造成不合理经济负担的方式和成本可以完成的行动。
(g)CA 民法 Code § 3482.1(g) 本节不适用于室内射击场。
(h)CA 民法 Code § 3482.1(h) 本节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之前存在,且由六级县为执法训练目的运营的靶场,如果该靶场位于该县边界之外且位于另一个县的边界之内。本分节应于199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3482.5

Explanation

加州的这项法律保护农业活动,如果它们在最初运营时并非滋扰,且已运营超过三年,则不会因周边地区的变化而被视为私人或公共滋扰。但是,如果这些活动阻碍公共空间或与某些现有的健康、安全或环境法律相冲突,则此项保护不适用。该法律还允许地方政府告知潜在购房者,如果他们购买的房产靠近这些农业活动。农业经营包括广泛的活动,如耕作、畜牧养殖和林业活动。

(a)Copy CA 民法 Code § 3482.5(a)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82.5(a)(1) 任何为商业目的进行或维持的农业活动、经营或设施,或其附属物,如果其进行或维持的方式符合同一地区类似农业经营所确立和遵循的适当和公认的惯例和标准,且在开始运营时并非滋扰,并在运营超过三年后,不得因该地区内部或周围的任何情况变化而成为或构成私人或公共滋扰。
(2)CA 民法 Code § 3482.5(a)(2) 任何依照《食品和农业法》第3部(自第3001条起)运营的区农业协会的活动,如果其在开始运营时并非滋扰,并在运营超过三年后,不得因该地区内部或周围的任何情况变化而成为或构成私人或公共滋扰。本款不适用于在加州博览会和州立展览会场地上进行的第52区农业协会的任何活动,也不适用于由市、县或市县提起的任何公共滋扰诉讼,该诉讼指控区农业协会的活动、经营或条件在活动、经营或条件开始三年多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b)CA 民法 Code § 3482.5(b) 如果农业活动、经营或设施,或其附属物,以惯常方式阻碍任何可通航的湖泊、河流、海湾、溪流、运河或水池,或任何公共公园、广场、街道或公路的自由通行或使用,则(a)款第(1)项不适用。
(c)CA 民法 Code § 3482.5(c) 如果农业活动、经营或设施,或其附属物,构成公共或私人滋扰,且该滋扰在《健康与安全法》、《渔猎法》、《食品和农业法》或《水法》第7部(自第13000条起)中包含的任何规定中被明确定义或描述,则(a)款第(1)项不得使上述任何规定失效。
(d)CA 民法 Code § 3482.5(d) 本条应优先于任何市、县、市县或本州其他政治分区任何条例或法规的任何相反规定。然而,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本州的市、县、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在其宪法或法定权限内行事且不与州法律的其他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通过一项条例,允许告知潜在购房者,其住宅靠近农业活动、经营、设施或其附属物,并根据第1102.6a条的规定受本条约束。
(e)CA 民法 Code § 3482.5(e) 就本条而言,“农业活动、经营或设施,或其附属物”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的耕作和翻耕、奶业、任何农产品(包括木材、葡萄栽培、养蜂或园艺)的生产、种植、生长和收获、饲养牲畜、毛皮动物、鱼类或家禽,以及农民或在农场上作为这些农业经营的附带或结合而进行的任何实践,包括为市场做准备、运送到储存地或市场,或运送给承运人以运输到市场。

Section § 3482.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农业加工企业已经连续运营超过三年,并且遵循了适当的惯例,那么仅仅因为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它就不能被认定为滋扰。但是,如果该企业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大幅增加了其运营活动,并且这种增加对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则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这些增加的活动已经持续了三年以上,则推定其并非实质性增加,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这项规定通常优先于地方法律,除非这些地方法律与特定的环境法规相关。最后,该法律明确指出,1993年之前正在进行的任何法律事务不受此规定的影响。

(a)CA 民法 Code § 3482.6(a) 任何为商业目的进行或维持的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如果以符合适当和公认的惯例和标准的方式进行,且在连续运营超过三年后,如果其开始运营时并非滋扰,则不得因当地或其附近任何情况的变化而构成或成为私人或公共滋扰。
(b)CA 民法 Code § 3482.6(b) 如果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大幅增加了其活动或运营,则可以针对那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或运营的增加提起公共或私人滋扰诉讼。对于已生效超过三年的活动或运营的增加,存在一项影响举证责任的可反驳推定,即该增加并非实质性的。
(c)CA 民法 Code § 3482.6(c) 本节不取代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本部分的其它规定中明确定义或描述的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构成公共或私人滋扰。
(d)CA 民法 Code § 3482.6(d) 本节优先于任何市、县、市县或州其他政治分区任何条例或法规的任何相反规定,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1700条通过的法规除外,该法规适用于1993年1月1日被住宅或商业开发区环绕的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然而,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本州的市、县、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在其宪法或法定权限内行事且不与州法律的其他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制定一项条例,允许通知潜在购房者,告知其住宅靠近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并受本节规定(与第1102.6a条一致)的约束。
(e)CA 民法 Code § 3482.6(e)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3482.6(e)(1) “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9300条许可的化制厂和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9300.5条许可的收集中心、农产品的罐装或冷冻、乳制品的加工、啤酒和葡萄酒的生产和装瓶、肉类和蛋制品的加工、水果和谷物的烘干、水果和蔬菜的包装和冷却,以及任何农产品的储存或仓储,并包括为农产品批发或零售市场进行的加工。
(2)CA 民法 Code § 3482.6(e)(2) “连续运营”指每年至少30天的农业加工运营。
(3)CA 民法 Code § 3482.6(e)(3) “适当和公认的惯例和标准”指遵守所有适用于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运营的州和联邦法规和规章,涉及被指控为滋扰的条件或影响。
(f)CA 民法 Code § 3482.6(f) 本节不适用于在1993年1月1日之前悬而未决的任何诉讼或产生的任何诉讼事由。

Section § 34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于非法斗狗或斗鸡活动的建筑物或财产,均被视为公共滋扰,这意味着它扰乱了社区,并可能受到法律诉讼。

Section § 3483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了房产,而前任所有者留下了持续存在的妨害(比如一些烦扰或损害他人的事物),你就有责任去解决它。如果你不解决,你将与最初造成这个妨害的人承担相同的责任。

Section § 3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滋扰被停止或消除,也不会影响个人就滋扰存在期间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不便寻求赔偿的权利。

Section § 3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将洛杉矶房产中涉及非法毒品活动的租户驱逐出去。如果有人因在房产上从事毒品活动而被捕,市检察官或律师可以强制房东驱逐他们。首先,房东会收到一份30天的通知,要求其采取行动。如果房东不执行,市政府可以介入,接管案件,并可能驱逐租户。租户会收到通知,如果他们有异议,可以提供理由,例如身份识别错误或不与被指控者同住。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命令全部或部分驱逐。这项法律主要影响洛杉矶县,并于2014年生效,遵循特定的报告标准。

(a)CA 民法 Code § 3486(a) 为消除在不动产上因涉及受管制物质用途的非法行为造成的滋扰,市检察官或市律师可以以人民的名义,针对任何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61条第4款关于滋扰或非法目的规定,且涉及受管制物质用途的人,提起非法占有诉讼。提起此诉讼时,应依据执法机构的逮捕报告,该报告须记录在财产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并由警官的观察加以证明,市检察官或市律师应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三部第四章(第1159条起)规定的程序,但根据本条提起的案件,以下规定也应适用: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86(a)(1)
(A)Copy CA 民法 Code § 3486(a)(1)(A) 在根据本条提起诉讼之前,市检察官或市律师应向业主发出30个日历日的书面通知,要求业主提起诉讼,以驱逐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61条第4款关于滋扰或非法目的规定,且涉及受管制物质用途的人。
(B)CA 民法 Code § 3486(a)(1)(A)(B) 该通知应包含充分的文件,证明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61条第4款关于滋扰或非法目的的规定,并告知业主(D)项中包含的转让条款。该通知应根据(e)款的规定送达业主和租户。
(C)CA 民法 Code § 3486(a)(1)(A)(C) 给租户的通知应至少以14磅粗体字满足以下要求:
(i)CA 民法 Code § 3486(i) 通知应包含以下措辞:
“(日期)
(租户姓名)
(租户地址)
事由:《民法典》第3486条
亲爱的(租户姓名):
此函旨在告知您,法院可能很快会因涉嫌毒品活动而对您提起驱逐诉讼。根据州法律,《民法典》第3486条规定,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可被驱逐,详情如下所述。
(警察局名称)的记录显示,您,(被捕者姓名),于(日期)在(财产地址)因违反(列出违规行为)而被捕。
一封信已寄给业主,告知您的逮捕情况和州法律的要求,以及房东将非法占有诉讼转让给(市律师或检察官办公室名称)的选项。
下面提供了一份法律援助提供者名单。请注意,此名单并非独家,仅供您参考;(市律师或检察官办公室名称)不认可或推荐任何列出的机构。
此致,
(副市律师或市检察官姓名)
副市(律师或检察官)
租户须知:本通知并非驱逐通知。如果以下任何情况适用,您应致电(提起诉讼的市律师或检察官姓名),电话号码为(电话号码),或联系法律援助提供者以阻止驱逐诉讼:
(1)CA 民法 Code § 3486(1) 您不是本通知中提及的人。
(2)CA 民法 Code § 3486(2) 通知中提及的人不与您同住。
(3)CA 民法 Code § 3486(3) 通知中提及的人已永久搬离。
(4)CA 民法 Code § 3486(4) 您不认识通知中提及的人。
(5)CA 民法 Code § 3486(5) 您希望只驱逐涉及滋扰的人,允许其他居民留下。
(6)CA 民法 Code § 3486(6) 您有任何其他法律抗辩或法律理由来阻止驱逐诉讼。
本通知附有法律援助提供者名单。如果您符合条件,其中一些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ii)CA 民法 Code § 3486(ii) 该通知应以英文提供给租户,并翻译成《民法典》第1632条(a)款中列出的所有语言。
(D)CA 民法 Code § 3486(D) 业主应在书面通知寄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市检察官或市律师提供所有与非法占有案件相关的资料,或提供书面解释,说明任何与安全相关的未遵守原因,并将对租户提起非法占有诉讼的权利转让给市检察官或市律师。
(f)CA 民法 Code § 3486(f) 在根据本条提起的非法占有诉讼中,法院应作出以下命令之一:
(1)CA 民法 Code § 3486(f)(1) 如果根据本条未能确立驱逐的理由,法院应不带偏见地驳回该非法占有诉讼。
(2)CA 民法 Code § 3486(f)(2) 如果根据本条已确立驱逐的理由,法院应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民法 Code § 3486(f)(2)(A) 命令租客和所有居住者立即从物业中被驱逐。
(B)CA 民法 Code § 3486(f)(2)(B) 驳回非法占有诉讼,无论是否带偏见,或暂缓执行驱逐令一段合理的时间,如果租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立即驱逐将给租客造成极端困难,并且这种困难超过了邻居或周边社区的健康、安全或福祉。但是,法院不得仅以经济困难或租客无力支付和获得其他住房或住宿为由认定为极端困难。
(3)CA 民法 Code § 3486(f)(3) 如果根据 (b) 款已确立部分驱逐的理由,法院应命令立即将这些人从物业中移除并禁止其进入,但法院不得命令终止租赁关系。
(g)CA 民法 Code § 3486(g) 本条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对涉及位于洛杉矶市的不动产的非法占有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h)CA 民法 Code § 3486(h) 本条仅在洛杉矶市已按照本条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含)期间的规定,定期向加州研究局报告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就本条而言,如果加州研究局向立法机构提交的2013年报告表明洛杉矶市已定期向该局报告,则洛杉矶市应被视为已遵守此报告要求。

Section § 3490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公共滋扰妨碍了公众的权利,那么即使它存在了很长时间,也不能因此变得合法。

Section § 3491

Explanation

如果存在公共妨害,可以通过三种主要方式来解决:刑事指控、民事诉讼,或者直接消除问题(称为“消除”)。

针对公共妨害的补救措施有:
1. 起诉书或告发书;
2. 民事诉讼;或,
3. 消除。

Section § 3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指控犯罪,正式指控他们的程序——无论是通过起诉书还是公诉书——都必须遵循《刑法典》中规定的规则。

通过起诉书或公诉书提起的诉讼程序受《刑法典》规管。

Section § 349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困扰公众的问题对你个人造成了与众不同的特殊伤害,你就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否则,你不能。

私人可以对公共妨害提起诉讼,但前提是该妨害对其本人造成了特殊损害,否则不能。

Section § 3494

Explanation
如果某事物正在对公众造成损害或干扰,拥有法定权力的政府机构或官员可以采取行动来制止它。

Section § 3494.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物业业主自愿参与铅漆清除计划,他们和公共实体将免于因追讨与该计划相关的费用而被起诉。仅仅提交申请或完成计划中的行动都算作参与。参与计划并不意味着该物业是妨害或不符合标准。这项保护不改变业主维护其物业的责任,也不限制在存在铅漆情况下租户的权利。本法律还定义了铅漆清除计划和责任方等术语。

(a)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a)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a)(1) 自愿参与铅漆清除计划的物业业主以及所有公共实体,在责任方寻求向物业业主或公共实体追讨与铅漆清除计划相关的任何费用的任何诉讼中,应免于承担责任。
(2)CA 民法 Code § 3494.5(a)(2) 就本款而言,参与铅漆清除计划可仅限于向铅漆清除计划提交申请,也可广泛至完成根据铅漆清除计划进行的所有活动。
(b)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b)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94.5(b)(1) 物业业主参与铅漆清除计划不应作为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证据:
(A)CA 民法 Code § 3494.5(b)(1)(A) 妨害。
(B)CA 民法 Code § 3494.5(b)(1)(B) 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3条不符合标准,或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20.10条,但仅限于这些条款适用于含铅油漆或利用计划资金控制的其他不符合标准的状况。
(C)CA 民法 Code § 3494.5(b)(1)(C) 根据《民法典》第1941.1条不适宜居住,但仅限于该条款适用于含铅油漆或利用计划资金控制的其他状况。
(2)CA 民法 Code § 3494.5(b)(2) 就本款而言,“参与铅漆清除计划”是指物业已自愿加入铅漆清除计划,符合检查和服务条件,被认为含有需要采取行动的含铅油漆,并且已得到满意清除、正在满意清除中或正在等待根据铅漆清除计划进行清除。
(c)CA 民法 Code § 3494.5(c) 就本节而言:
(1)CA 民法 Code § 3494.5(c)(1) “铅漆清除计划”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计划:
(A)CA 民法 Code § 3494.5(c)(1)(A) 该计划旨在清除含铅油漆。
(B)CA 民法 Code § 3494.5(c)(1)(B) 该计划是任何公共妨害或类似诉讼中的判决或和解的结果而设立的。
(2)CA 民法 Code § 3494.5(c)(2) “物业业主”是指物业业主及其所有在其代理或雇佣职责范围内行事的代理人或雇员。
(3)CA 民法 Code § 3494.5(c)(3) “公共实体”包括本州、加州大学董事会、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县、市、区、公共机构、公共部门以及本州任何其他政治分区或公共公司,包括其任何在其雇佣或代理职责范围内行事的雇员或代理人。
(4)CA 民法 Code § 3494.5(c)(4) “责任方”是指依法负责检查费用、清除费用或与铅漆清除计划相关的任何其他费用的私人方。
(d)CA 民法 Code § 3494.5(d) 本节不应改变房主根据适用法律维护其物业的现有义务,也不应以其他方式限制租户解决住宅中存在铅漆问题的法律补救措施。

Section § 3495

Explanation
如果你所在区域的某事物正在对你造成伤害,并且被视为公共妨害,你被允许通过清除它来处理,只要你不违法,或不造成超出解决问题所需的不必要损害。

Section § 3496

Explanation

如果政府机构向法院申请制止某些活动并胜诉,法院可以判决败诉方支付相关费用,例如调查费和合理的律师费。这适用于涉及销售或展示淫秽物品、非法赌博、卖淫、人口贩运、非法使用建筑物进行这些活动,或非法处理毒品和酒精的案件。

在以下任何所述案件中,法院可判给胜诉方费用,包括调查和取证费用,以及合理的律师费,但这些费用不应根据其他法律规定获得补偿:
(a)CA 民法 Code § 3496(a) 在任何政府机构寻求禁止以商业对价销售、分发或公开展示淫秽物品的案件中,该淫秽物品的定义见《刑法典》第311条。
(b)CA 民法 Code § 3496(b) 在任何政府机构寻求禁止将建筑物或场所用于非法赌博、淫荡、拉皮条、人口贩运或卖淫目的的案件中;或在任何政府机构寻求禁止在建筑物或场所内或之上进行非法赌博、淫荡、拉皮条、人口贩运或卖淫行为的案件中,如《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第三节第2条(自第11225条起)所授权。
(c)CA 民法 Code § 3496(c) 在任何政府机构寻求禁止使用建筑物或场所,或寻求禁止在任何建筑物或场所内或之上非法销售、制造、提供、储存、持有或赠送任何受管制物质的案件中,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十编第十章第3条(自第11570条起)所授权。
(d)CA 民法 Code § 3496(d) 在任何政府机构寻求禁止非法销售、提供、储存、持有或赠送酒精饮料的案件中,如《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第三节第1条(自第11200条起)所授权。

Section § 350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造成私人妨害(即不合理地干扰你使用或享受你的财产),你有两种方法来解决:你可以提起诉讼,或者你可以采取措施直接制止这种妨害。

针对私人妨害的补救措施是:
1. 民事诉讼;或,
2. 排除。

Section § 3502

Explanation

如果别人家里的东西严重影响到你,并且对你造成了伤害,你有权把它清除掉。但你必须冷静处理,不能和别人吵架,也不能造成不必要的额外破坏。

受私人妨害行为侵害的人,可以通过移除,或者在必要时,销毁构成该妨害行为的事物来消除该妨害行为,但不得破坏公共安宁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Section § 3503

Explanation
如果别人土地上的问题困扰着你,并且这个问题是由于土地所有者未能采取行动(比如对脏乱视而不见)造成的,那么在事先没有给予他们合理警告的情况下,你不能进入他们的财产去解决这个问题。

Section § 3504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特定法律篇章中使用的一些关键术语。“动物”包括鸟类、哺乳动物、两栖动物和爬行动物,但不包括鱼类或昆虫。“电影”指在影院或电视上为营利目的放映的影片,不包括用于教育或科学目的的影片,也不包括免费放映的家庭电影。最后,“人”涵盖了广泛的实体,如个人、企业和团体。

本篇章中,下列术语的定义如下:
(a)CA 民法 Code § 3504(a) “动物”指任何两栖动物、鸟类、哺乳动物或爬行动物。不包括任何鱼类或昆虫。
(b)CA 民法 Code § 3504(b) “电影”指任何电影,无论其长度或内容如何,在电影院向付费顾客放映的,或在电视上向付费顾客放映的,或由付费广告商赞助放映的。不包括为科学、研究或教育目的制作的电影,或作为家庭电影或业余影片放映的电影,这些电影免费或以成本价向朋友、邻居或公民团体展示。
(c)CA 民法 Code § 3504(c) “人”指个人、公司、协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承租人、代理人和受让人。

Section § 35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部电影在制作过程中故意杀害或虐待了动物或人类,那么放映这部电影就被视为一种公共妨害。这类电影可以被合法地叫停和禁止放映。“杀戮”和“虐待”指的是那些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并且根据当前社会标准来看是极其冒犯的行为,但如果受害人是人类且已同意该行为则不在此列。在判断某个行为是否冒犯时,法律会考虑伤害的严重程度以及在电影中如何呈现。即使电影中只有一部分包含此类行为,整部电影也可能被禁止放映,因为这些行为被认为是不必要且有害的。

(a)CA 民法 Code § 3505(a) 任何电影的放映,如果电影中展示了对人类或动物的任何故意杀戮或虐待,且此类对人类或动物的故意杀戮或虐待确实是为了该电影的制作目的而发生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则构成妨害,应予以禁止、消除和预防。
(b)CA 民法 Code § 3505(b) 在本节中,“杀戮”和“虐待”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的行为:(1) 导致死亡或造成任何身体伤害或创伤,包括但不限于因施用任何药物或化学品而造成的任何暂时性或永久性身体伤害,且 (2) 根据当代全州社区标准,对普通人而言是明显冒犯的。它不包括经人类同意而对人类实施的行为。在确定行为是否明显冒犯时,事实认定者可以考虑以下任何或所有因素:(i) 造成的身体伤害的程度或范围,(ii) 造成伤害的方式,(iii) 伤害或创伤或由此产生的行为在屏幕上描绘的程度,(iv) 在电影制作过程中造成伤害、创伤或损害的次数,以及 (v) 根据本篇以外的任何法律规定,此类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
(c)CA 民法 Code § 3505(c) 就本节而言,在确定是否存在妨害时,不要求将整个电影及其所有相关行为都纳入考量,为此,立法机关认定并声明,在电影制作过程中任何故意导致杀戮或虐待动物或人类的特定行为都是不必要的,并构成妨害,并且,如果一部电影在没有此类行为的情况下无法完成,那么该电影整体上即构成妨害。

Section § 35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合理认为存在滋扰行为,例如在电影制作过程中对人或动物施加残忍或伤害,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必须采取法律行动予以制止。他们可以阻止对滋扰负责的人,包括财产所有者或管理者,继续这种行为。要启动法律行动,必须有独立于电影内容本身的证据证明存在不法行为。

凡有合理理由相信本篇所界定之滋扰在任何县被维持、保持或存在时,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以加利福尼亚州人民的名义,在适当举证后,应提起衡平法诉讼,以消除和防止该滋扰,并永久禁止实施或维持该滋扰的人,以及滋扰所在建筑物或场所的所有者、承租人或代理人继续维持或允许该滋扰。在此所用,“提起本篇项下诉讼的适当举证”必须基于独立于电影本身的证据,证明在制作该电影时,为了该制作目的,确实发生了故意杀害人类或动物,或对人类或动物施加残忍行为。

Section § 3507

Explanation

如果提起诉讼以制止被指控为妨害的行为(例如放映某部电影),则必须进行全面审判。如果法院认定该电影确实构成妨害,它将下令永久停止其放映。但是,在审判进行期间,法院不能发布任何临时命令来停止电影。你可以对永久停止令提出上诉,法院可能会在你上诉期间暂停该命令。但是,如果法院决定不停止放映电影,你不能对该决定提出上诉。

凡根据本篇提起诉讼以消除被指控的妨害,应根据第3507.2条举行对抗性实体审判。如果法院认定特定电影的放映构成妨害,则应发布永久禁令,以消除并防止该妨害的持续或再次发生。在此类诉讼中,不得准予临时限制令或初步禁令。可以对发布永久禁令的命令提起上诉,并且审判法院根据本篇发布的任何禁令,在该上诉结果出来之前,可以由该法院中止执行。不得对审判法院驳回根据本篇请求的禁令的裁决提起上诉。

Section § 3507.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想证明播放某部特定电影是一种滋扰,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必须提供强有力、明确的证据,而不仅仅是电影本身。他们需要证明所指控的行为确实发生在电影制作过程中。

在本篇章下提起的诉讼中,该电影应可作为证据采纳。证明特定电影的放映构成妨害的举证责任,应由地方检察官或总检察长承担,且仅当提供独立于电影本身的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所指控的行为确实发生在电影制作过程中时,方可满足该举证责任。

Section § 3507.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诉讼必须尽快启动和解决。这些诉讼通常应优先于其他类型的案件,但刑事案件和与选举相关的争议除外。
根据本篇提起的诉讼应尽快提起。此类诉讼应优先于一切诉讼,刑事诉讼和选举争议除外。立法机关的意图还在于,根据本篇提起的诉讼应以最迅速和最快捷的方式裁决。

Section § 3507.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与本法律相关的特定法院命令或禁令,他们可能会因藐视法庭而被处以200美元至1,000美元之间的罚款。

任何违反或不服从本篇明文规定的禁令或命令的行为,均可作为藐视法庭行为予以处罚,处以不少于二百美元 ($200)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Section § 3507.4

Explanation

如果电影发行商和制片人卷入一场关于电影的诉讼,一旦被证明有责任,他们将共同承担任何损害赔偿和法律费用。他们还必须协助提供辩护所需的任何信息。此外,如果电影在诉讼提起后被合法认定为滋扰,展映商无需履行要求其展映或宣传该电影的合同。

向根据本篇章被列为被告的人提供电影的发行商,以及本篇章所涉电影的制片人,在经证明并给予出庭和提出任何适当抗辩的机会后,应对该人及展映商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包括利润损失、律师费以及辩护该诉讼的其他费用。该发行商和该制片人应积极协助该辩护,但仅限于该人拥有关于电影制作的、对该辩护而言必要且被告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信息。如果电影经法院最终裁决被认定为本篇章项下的滋扰,则展映商无需对1979年1月1日或之后签订的、要求在本篇章项下任何诉讼提起之日或之后展映或宣传电影的任何合同部分承担责任。

Section § 35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与电影内容(特别是涉及虐待或杀害动物)相关的特定规则不适用。这些例外包括:并非故意伤害动物而制作的纪录片或电影;1979年之前制作的电影;为删除冒犯性内容而剪辑过的电影;渔猎法允许的活动;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合法拍摄的场景;以及有经核实声明证明未故意虐待动物的电影。此外,如果遵守本法律与联邦电视广播规定相冲突,本法律也不适用。

(a)CA 民法 Code § 3508(a) 本篇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民法 Code § 3508(a)(1) 任何电影的放映,例如新闻片或纪录片,其中涉及的杀戮或虐待行为并非为了制作该电影而故意实施。
(2)CA 民法 Code § 3508(a)(2) 任何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全部或部分制作的电影。
(3)CA 民法 Code § 3508(a)(3) 任何全部或部分经过剪辑或重制的电影,以使根据本篇构成妨害行为的任何先前行为不再出现。
(4)CA 民法 Code § 3508(a)(4) 根据《渔猎法典》的任何规定或根据渔猎委员会通过的法规允许的任何动物的捕获,除非该捕获的时间、地点或方式违反除本篇以外的任何法律规定。本篇适用于任何其他动物,无论捕获的时间、地点或方式是否被除本篇以外的任何法律禁止;但是,本篇不适用于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内经法律授权的任何动物的捕获,除非该捕获的时间、地点或方式被法律或法规禁止。
(5)CA 民法 Code § 3508(a)(5) 包含杀戮或虐待动物场景的电影,如果构成杀戮或虐待的行为已获得场景拍摄地所在司法管辖区内管辖此类行为的法律授权。
(6)CA 民法 Code § 3508(a)(6) 任何电影,其内容中包含电影制片人的声明,声明所有描绘动物的场景均未故意杀戮或虐待动物,或声明任何杀戮或虐待动物的行为已获得场景拍摄地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的授权,或声明该电影根据本篇另有豁免。
(7)CA 民法 Code § 3508(a)(7) 任何电影,如果其放映者持有电影制片人出具的书面签署声明或其副本,声明所有描绘动物的场景均未故意杀戮或虐待动物,或声明任何杀戮或虐待动物的行为已获得场景拍摄地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的授权,或声明该电影根据本篇另有豁免。
(b)CA 民法 Code § 3508(b) 本篇不适用于任何与联邦在电视广播领域的最高权力相冲突的情况。

Section § 3508.1

Explanation
如果生产商故意就之前某个条款要求提供的某些声明中的信息撒谎,或者让其他人撒谎,那么他们就犯了轻罪,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Section § 3508.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本篇的任何部分被发现无效或不适用于某个人或情况,这不会影响本篇的其余部分。简单来说,即使其中一部分失效,法律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并继续运作。本篇的各个条款被设计为可以独立运作。

Section § [34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公共妨害描述为一种困扰或损害整个社区或街区,或一大群人的事物,即使这种不便或损害对每个个体而言并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