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47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妨害定义为任何对健康有害或令人不适的事物,例如非法毒品销售或阻碍财产或公共区域通行的障碍物。它确保人们可以享受他们的家园,并使用湖泊、街道或公园等公共空间,而不受非法干扰。

任何有害健康的事物,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销售受管制物质,或不雅或令人不适,或妨碍财产自由使用,以致干扰生活或财产的舒适享用,或非法阻碍任何可通航的湖泊、河流、海湾、溪流、运河或水池,或任何公共公园、广场、街道或公路的自由通行或通常方式的使用,均属妨害。

Section § 34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将公共妨害描述为一种困扰或损害整个社区或街区,或一大群人的事物,即使这种不便或损害对每个个体而言并不相同。

Section § 3481

Explanation

如果某项滋扰不符合前一节中公共滋扰的定义,那么它就被视为私人滋扰。

凡不属于上一节定义范围内的妨害,均为私人妨害。

Section § 3482

Explanation
如果某项行为是根据法律明确授权进行的,那么它就不能被视为妨害。

Section § 348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加利福尼亚州的体育射击场及其与噪音投诉的关系。如果一个射击场在最初建立时遵守了当地的噪音法规,或者当时没有此类法规,那么现在就不能因为噪音过大而被起诉。对于妨害索赔也是如此——没有人能仅仅基于噪音来阻止这些射击场的运营。然而,该法律允许在其颁布后对新建射击场进行监管。即使有更严格的新法律,只要现有射击场的性质没有显著改变,它们就可以继续运营。地方机构可以要求夜间射击场将噪音控制在正常的街道水平,并鼓励它们使用天然屏障来减少噪音。室内射击场和某些执法训练射击场不在此法律的管辖范围内。

(a)CA 民法 Code § 3482.1(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如下:
(1)CA 民法 Code § 3482.1(a)(1) “个人”指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俱乐部或其他法律实体。
(2)CA 民法 Code § 3482.1(a)(2) “体育射击场”或“靶场”指为使用步枪、霰弹枪、手枪、剪影靶、飞碟射击、多向飞碟射击、黑火药或其他类似体育或执法训练目的而设计和运营的区域。
(3)CA 民法 Code § 3482.1(a)(3) “室内射击场”指一个完全封闭的设施,旨在提供一个完全受控的射击环境,包括不可穿透的墙壁、地板和天花板、充足的通风和照明系统,以及适合靶场核准用途的隔音处理。
(4)CA 民法 Code § 3482.1(a)(4) “夜间”指晚上10点至早上7点之间。
(b)Copy CA 民法 Code § 3482.1(b)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82.1(b)(1) 除分节 (f) 另有规定外,在本州运营或使用体育射击场的人,如果该靶场在建设或运营获得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共实体批准时,符合适用于该靶场及其运营的任何噪音控制法律或条例,或者当时没有适用于该靶场及其运营的此类法律或条例,则不应因靶场运营或使用产生的噪音或噪音污染而承担民事责任或受到刑事起诉。
(2)CA 民法 Code § 3482.1(b)(2) 除分节 (f) 另有规定外,运营或使用体育射击场或执法训练靶场的人,如果该靶场在建设或运营获得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共实体批准时,符合适用于该靶场及其运营的任何噪音控制法律或条例,或者当时没有适用于该靶场及其运营的此类法律或条例,则不应因噪音或噪音污染而受到妨害诉讼,法院也不得禁止该靶场的使用或运营。
(3)CA 民法 Code § 3482.1(b)(3) 任何州部门或机构为限制室外环境中可能出现的噪音分贝水平而通过的规则或条例,不适用于根据本节免除责任的体育射击场。
(c)CA 民法 Code § 3482.1(c) 购买或拥有因使用设有永久性且已改进的体育射击场的物业而受到不利影响的不动产的人,不得就噪音或噪音污染对靶场所有人提起妨害诉讼,以限制、禁止或阻碍靶场的使用,前提是靶场的性质或用途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本节不禁止因靶场运营中的疏忽或鲁莽行为,或因使用靶场的人的疏忽或鲁莽行为而提起的诉讼。
(d)CA 民法 Code § 3482.1(d) 在分节 (b) 所述条例颁布时正在运营且未违反现行法律的体育射击场,即使其在后期运营不符合新条例或现有条例的修正案,只要靶场的性质或用途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仍应被允许继续运营。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应被解释为限制地方机构执行有条件使用许可证任何条款的权力。
(e)CA 民法 Code § 3482.1(e)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节不禁止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共实体在本节生效日期之后规范体育射击场的选址和建设。
(f)CA 民法 Code § 3482.1(f) 本节不禁止对该事项有管辖权的当地公共实体要求靶场最近的住宅物业边界线的噪音水平不得超过正常城市街道噪音水平,且夜间射击的噪音不得超过60分贝。本分节不废除任何现有的夜间射击地方标准。体育射击场的运营者不应无理拒绝在适当情况下使用树木、灌木或屏障来减轻夜间射击产生的噪音。就本节而言,合理的减缓努力是指以一种不会给靶场运营者造成不合理经济负担的方式和成本可以完成的行动。
(g)CA 民法 Code § 3482.1(g) 本节不适用于室内射击场。
(h)CA 民法 Code § 3482.1(h) 本节不适用于1998年1月1日之前存在,且由六级县为执法训练目的运营的靶场,如果该靶场位于该县边界之外且位于另一个县的边界之内。本分节应于1999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3482.5

Explanation

加州的这项法律保护农业活动,如果它们在最初运营时并非滋扰,且已运营超过三年,则不会因周边地区的变化而被视为私人或公共滋扰。但是,如果这些活动阻碍公共空间或与某些现有的健康、安全或环境法律相冲突,则此项保护不适用。该法律还允许地方政府告知潜在购房者,如果他们购买的房产靠近这些农业活动。农业经营包括广泛的活动,如耕作、畜牧养殖和林业活动。

(a)Copy CA 民法 Code § 3482.5(a)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82.5(a)(1) 任何为商业目的进行或维持的农业活动、经营或设施,或其附属物,如果其进行或维持的方式符合同一地区类似农业经营所确立和遵循的适当和公认的惯例和标准,且在开始运营时并非滋扰,并在运营超过三年后,不得因该地区内部或周围的任何情况变化而成为或构成私人或公共滋扰。
(2)CA 民法 Code § 3482.5(a)(2) 任何依照《食品和农业法》第3部(自第3001条起)运营的区农业协会的活动,如果其在开始运营时并非滋扰,并在运营超过三年后,不得因该地区内部或周围的任何情况变化而成为或构成私人或公共滋扰。本款不适用于在加州博览会和州立展览会场地上进行的第52区农业协会的任何活动,也不适用于由市、县或市县提起的任何公共滋扰诉讼,该诉讼指控区农业协会的活动、经营或条件在活动、经营或条件开始三年多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b)CA 民法 Code § 3482.5(b) 如果农业活动、经营或设施,或其附属物,以惯常方式阻碍任何可通航的湖泊、河流、海湾、溪流、运河或水池,或任何公共公园、广场、街道或公路的自由通行或使用,则(a)款第(1)项不适用。
(c)CA 民法 Code § 3482.5(c) 如果农业活动、经营或设施,或其附属物,构成公共或私人滋扰,且该滋扰在《健康与安全法》、《渔猎法》、《食品和农业法》或《水法》第7部(自第13000条起)中包含的任何规定中被明确定义或描述,则(a)款第(1)项不得使上述任何规定失效。
(d)CA 民法 Code § 3482.5(d) 本条应优先于任何市、县、市县或本州其他政治分区任何条例或法规的任何相反规定。然而,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本州的市、县、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在其宪法或法定权限内行事且不与州法律的其他规定冲突的情况下,通过一项条例,允许告知潜在购房者,其住宅靠近农业活动、经营、设施或其附属物,并根据第1102.6a条的规定受本条约束。
(e)CA 民法 Code § 3482.5(e) 就本条而言,“农业活动、经营或设施,或其附属物”一词应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的耕作和翻耕、奶业、任何农产品(包括木材、葡萄栽培、养蜂或园艺)的生产、种植、生长和收获、饲养牲畜、毛皮动物、鱼类或家禽,以及农民或在农场上作为这些农业经营的附带或结合而进行的任何实践,包括为市场做准备、运送到储存地或市场,或运送给承运人以运输到市场。

Section § 3482.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农业加工企业已经连续运营超过三年,并且遵循了适当的惯例,那么仅仅因为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它就不能被认定为滋扰。但是,如果该企业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大幅增加了其运营活动,并且这种增加对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则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这些增加的活动已经持续了三年以上,则推定其并非实质性增加,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这项规定通常优先于地方法律,除非这些地方法律与特定的环境法规相关。最后,该法律明确指出,1993年之前正在进行的任何法律事务不受此规定的影响。

(a)CA 民法 Code § 3482.6(a) 任何为商业目的进行或维持的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如果以符合适当和公认的惯例和标准的方式进行,且在连续运营超过三年后,如果其开始运营时并非滋扰,则不得因当地或其附近任何情况的变化而构成或成为私人或公共滋扰。
(b)CA 民法 Code § 3482.6(b) 如果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在1993年1月1日之后大幅增加了其活动或运营,则可以针对那些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或运营的增加提起公共或私人滋扰诉讼。对于已生效超过三年的活动或运营的增加,存在一项影响举证责任的可反驳推定,即该增加并非实质性的。
(c)CA 民法 Code § 3482.6(c) 本节不取代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除非本部分的其它规定中明确定义或描述的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构成公共或私人滋扰。
(d)CA 民法 Code § 3482.6(d) 本节优先于任何市、县、市县或州其他政治分区任何条例或法规的任何相反规定,但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1700条通过的法规除外,该法规适用于1993年1月1日被住宅或商业开发区环绕的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然而,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本州的市、县、市县或其他政治分区在其宪法或法定权限内行事且不与州法律的其他规定冲突的情况下,制定一项条例,允许通知潜在购房者,告知其住宅靠近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并受本节规定(与第1102.6a条一致)的约束。
(e)CA 民法 Code § 3482.6(e) 就本节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CA 民法 Code § 3482.6(e)(1) “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9300条许可的化制厂和根据《食品和农业法典》第19300.5条许可的收集中心、农产品的罐装或冷冻、乳制品的加工、啤酒和葡萄酒的生产和装瓶、肉类和蛋制品的加工、水果和谷物的烘干、水果和蔬菜的包装和冷却,以及任何农产品的储存或仓储,并包括为农产品批发或零售市场进行的加工。
(2)CA 民法 Code § 3482.6(e)(2) “连续运营”指每年至少30天的农业加工运营。
(3)CA 民法 Code § 3482.6(e)(3) “适当和公认的惯例和标准”指遵守所有适用于农业加工活动、运营、设施或其附属物运营的州和联邦法规和规章,涉及被指控为滋扰的条件或影响。
(f)CA 民法 Code § 3482.6(f) 本节不适用于在1993年1月1日之前悬而未决的任何诉讼或产生的任何诉讼事由。

Section § 34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用于非法斗狗或斗鸡活动的建筑物或财产,均被视为公共滋扰,这意味着它扰乱了社区,并可能受到法律诉讼。

Section § 3483

Explanation
如果你购买了房产,而前任所有者留下了持续存在的妨害(比如一些烦扰或损害他人的事物),你就有责任去解决它。如果你不解决,你将与最初造成这个妨害的人承担相同的责任。

Section § 348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滋扰被停止或消除,也不会影响个人就滋扰存在期间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不便寻求赔偿的权利。

Section § 348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将洛杉矶房产中涉及非法毒品活动的租户驱逐出去。如果有人因在房产上从事毒品活动而被捕,市检察官或律师可以强制房东驱逐他们。首先,房东会收到一份30天的通知,要求其采取行动。如果房东不执行,市政府可以介入,接管案件,并可能驱逐租户。租户会收到通知,如果他们有异议,可以提供理由,例如身份识别错误或不与被指控者同住。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命令全部或部分驱逐。这项法律主要影响洛杉矶县,并于2014年生效,遵循特定的报告标准。

(a)CA 民法 Code § 3486(a) 为消除在不动产上因涉及受管制物质用途的非法行为造成的滋扰,市检察官或市律师可以以人民的名义,针对任何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61条第4款关于滋扰或非法目的规定,且涉及受管制物质用途的人,提起非法占有诉讼。提起此诉讼时,应依据执法机构的逮捕报告,该报告须记录在财产上发生的犯罪行为并由警官的观察加以证明,市检察官或市律师应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三部第四章(第1159条起)规定的程序,但根据本条提起的案件,以下规定也应适用:
(1)Copy CA 民法 Code § 3486(a)(1)
(A)Copy CA 民法 Code § 3486(a)(1)(A) 在根据本条提起诉讼之前,市检察官或市律师应向业主发出30个日历日的书面通知,要求业主提起诉讼,以驱逐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161条第4款关于滋扰或非法目的规定,且涉及受管制物质用途的人。
(B)CA 民法 Code § 3486(a)(1)(A)(B) 该通知应包含充分的文件,证明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61条第4款关于滋扰或非法目的的规定,并告知业主(D)项中包含的转让条款。该通知应根据(e)款的规定送达业主和租户。
(C)CA 民法 Code § 3486(a)(1)(A)(C) 给租户的通知应至少以14磅粗体字满足以下要求:
(i)CA 民法 Code § 3486(i) 通知应包含以下措辞:
“(日期)
(租户姓名)
(租户地址)
事由:《民法典》第3486条
亲爱的(租户姓名):
此函旨在告知您,法院可能很快会因涉嫌毒品活动而对您提起驱逐诉讼。根据州法律,《民法典》第3486条规定,从事此类行为的人员可被驱逐,详情如下所述。
(警察局名称)的记录显示,您,(被捕者姓名),于(日期)在(财产地址)因违反(列出违规行为)而被捕。
一封信已寄给业主,告知您的逮捕情况和州法律的要求,以及房东将非法占有诉讼转让给(市律师或检察官办公室名称)的选项。
下面提供了一份法律援助提供者名单。请注意,此名单并非独家,仅供您参考;(市律师或检察官办公室名称)不认可或推荐任何列出的机构。
此致,
(副市律师或市检察官姓名)
副市(律师或检察官)
租户须知:本通知并非驱逐通知。如果以下任何情况适用,您应致电(提起诉讼的市律师或检察官姓名),电话号码为(电话号码),或联系法律援助提供者以阻止驱逐诉讼:
(1)CA 民法 Code § 3486(1) 您不是本通知中提及的人。
(2)CA 民法 Code § 3486(2) 通知中提及的人不与您同住。
(3)CA 民法 Code § 3486(3) 通知中提及的人已永久搬离。
(4)CA 民法 Code § 3486(4) 您不认识通知中提及的人。
(5)CA 民法 Code § 3486(5) 您希望只驱逐涉及滋扰的人,允许其他居民留下。
(6)CA 民法 Code § 3486(6) 您有任何其他法律抗辩或法律理由来阻止驱逐诉讼。
本通知附有法律援助提供者名单。如果您符合条件,其中一些机构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ii)CA 民法 Code § 3486(ii) 该通知应以英文提供给租户,并翻译成《民法典》第1632条(a)款中列出的所有语言。
(D)CA 民法 Code § 3486(D) 业主应在书面通知寄出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向市检察官或市律师提供所有与非法占有案件相关的资料,或提供书面解释,说明任何与安全相关的未遵守原因,并将对租户提起非法占有诉讼的权利转让给市检察官或市律师。
(f)CA 民法 Code § 3486(f) 在根据本条提起的非法占有诉讼中,法院应作出以下命令之一:
(1)CA 民法 Code § 3486(f)(1) 如果根据本条未能确立驱逐的理由,法院应不带偏见地驳回该非法占有诉讼。
(2)CA 民法 Code § 3486(f)(2) 如果根据本条已确立驱逐的理由,法院应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CA 民法 Code § 3486(f)(2)(A) 命令租客和所有居住者立即从物业中被驱逐。
(B)CA 民法 Code § 3486(f)(2)(B) 驳回非法占有诉讼,无论是否带偏见,或暂缓执行驱逐令一段合理的时间,如果租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立即驱逐将给租客造成极端困难,并且这种困难超过了邻居或周边社区的健康、安全或福祉。但是,法院不得仅以经济困难或租客无力支付和获得其他住房或住宿为由认定为极端困难。
(3)CA 民法 Code § 3486(f)(3) 如果根据 (b) 款已确立部分驱逐的理由,法院应命令立即将这些人从物业中移除并禁止其进入,但法院不得命令终止租赁关系。
(g)CA 民法 Code § 3486(g) 本条仅适用于洛杉矶县对涉及位于洛杉矶市的不动产的非法占有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h)CA 民法 Code § 3486(h) 本条仅在洛杉矶市已按照本条在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月1日(含)期间的规定,定期向加州研究局报告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就本条而言,如果加州研究局向立法机构提交的2013年报告表明洛杉矶市已定期向该局报告,则洛杉矶市应被视为已遵守此报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