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4651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本条文中的定义适用于解释本章的其他部分,除非根据具体情况需要不同的解释。

Section § 24652

Explanation
本节将“家禽”定义为鸡、火鸡、鸭、鹅以及其他驯养的鸟类。
“家禽”包括鸡、火鸡、鸭、鹅以及其他驯养的鸟类。

Section § 24653

Explanation
本节将“饲养家禽”定义为喂养和照料家禽所涉及的活动。

Section § 246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家禽肉语境中的“标记”一词。它意味着家禽肉必须清晰可见地标明负责加工或处理该肉类的家禽加工厂或加州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这种标记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包括盖章、挂牌或烙印。

Section § 24655

Explanation
“虚假标注”是指在标签、吊牌、品牌、标志、账单或任何描述上放置任何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Section § 2465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纽约式整禽”的含义。它指的是一种已拔毛、放血,但作为整只出售,且头部、脚部和内脏都还在的禽类。

Section § 2465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将“禽类”定义为旨在供人类食用的家养鸟类(如鸡)和家养兔子。

“禽类”指旨在供人类食用的家禽和家兔。

Section § 24658

Explanation

本法律将“禽肉”定义为用于食用的鸟类的整个身体或身体的任何部分。

“禽肉”指家禽的胴体或该胴体的任何部分。

Section § 24659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禽肉加工厂”的含义。它包括屠宰禽类并为销售和消费做准备的场所。禽肉加工厂也指除了零售店或餐馆之外,对禽肉或禽肉产品进行烹饪、加工或包装以供人类食用的设施。

“禽肉加工厂”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4659(a) 任何屠宰、整理或开膛禽类的场所。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4659(b) 任何场所,零售店或餐饮场所除外,在该场所禽肉或禽肉食品产品被烹饪、腌制、熏制、切块、再切块、包装或再包装,或以其他方式为人类食用而准备。

Section § 2466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生产者”是指饲养家禽至少三周,旨在增加其体型和重量并将其作为禽肉销售的人。

Section § 24661

Explanation
在此语境中,“卫生”是指清洁,且免受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有害污垢、污物或生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