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虫害防治执照和许可证
Section § 11701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没有局长颁发的有效执照,就不能广告、招揽或经营害虫防治业务。
Section § 11701.5
这项法律要求,拥有特定类型执照的业务的每个主要办事处和分支机构,都必须至少有一名主管,该主管持有施用农药的特殊执照。这项特殊执照必须涵盖该主管负责的病虫害防治活动的类型。
Section § 11702
Section § 11703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加州病虫害防治业务申请的费用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时支付一笔费用,该费用由主管根据另一项法律规定。此外,如果企业在加州境内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并且这些分支机构在加州从事病虫害防治业务,则必须为每个分支机构支付额外费用。
Section § 11704
Section § 11705
Section § 11706
您可以在执照到期前,通过填写局长要求的格式申请表并支付规定的费用来续期。费用金额将根据第11502.5条的规定确定。
Section § 11708
本节规定,如果申请人或持有人不符合某些要求,局长可以拒绝、暂停或撤销其病虫害防治执照。这些要求包括:拥有持有特定执照的合格主管、保持安全设备和训练有素的员工,以及遵守农药法律。如果企业未能报告病虫害防治活动,或允许任何涉及农药的非法行为,也可能失去执照。如果为了公共安全需要,局长可以在不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立即对执照采取行动,但事后必须安排听证会。如果纠正了问题以符合安全和法律标准,执照可以恢复。
Section § 11709
如果某人并非从事病虫害防治业务,而只是在自家附近为邻居提供帮助,他们无需支付某条款规定的费用。但是,他们必须获得执照并向当地农业专员注册。他们还需遵守所有其他病虫害防治规定。如果局长认定他们超出了自家附近范围或帮助了非邻居的人,该决定是最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