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14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另有说明,对带皮胴体和皮张的检查,应按照法律中另一部分描述的检查牛的规则进行。

Section § 2145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人决定,在认为没有必要时,兽皮或胴体是否可以免于检查。换句话说,如果检查它们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它们就不必接受检查。

负责人可以规定,在检查没有实际用途的情况下,免除对兽皮或胴体的检查。

Section § 21453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动物的皮或胴体已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接受过检查,就不需要再次检查。具体来说,这适用于根据第21051条和第22004条等特定部分进行检查的动物。

对于已按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的动物的皮或胴体,无需进行新的检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453(a) 根据第21051条(e)款进行检查。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453(b) 根据第21051条(d)、(f)和(g)款进行检查,并按照第21057条进行屠宰。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453(c) 根据第22004条和第22008条(c)款进行检查。

Section § 21455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是持证屠宰者,并且屠宰了牛或犊牛,您必须完整保留皮张,包括其上的任何烙印,直到皮张经过检查或批准。此外,如果检查员或治安官要求,您必须向他们出示皮张。

Section § 214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您有证据,否则不得持有未经持证屠宰者宰杀的动物肉类。该证据可以是附有耳朵和烙印的动物皮张,也可以是根据规定显示皮张或胴体已通过检验或放行的官方证明。

Section § 2145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动物皮开始鞣制过程之前,你不能移除其上的任何检验标记。

任何人不得在兽皮部分鞣制完成之前,移除其上的任何检验凭证。

Section § 2145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禁止任何人出售、赠送、交付、运输、购买、接受或接收动物皮张,除非该皮张已经过检查或经检验批准。

任何人不得出售、赠送、交付、运输、购买、接受或接收任何动物的皮张,除非该皮张已经过检验或放行。

Section § 21459

Explanation

在动物皮革经过检查员检查或批准之前,你不能更改或移除其上的烙印,也不能以任何方式销毁该皮革。

任何人不得涂抹、更改或移除皮革上的烙印,或以任何方式焚烧或销毁皮革,直到其经过检查或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