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可以规定,在检查没有实际用途的情况下,免除对兽皮或胴体的检查。
皮张和胴体检验要求
Section § 21453
本节解释说,如果动物的皮或胴体已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接受过检查,就不需要再次检查。具体来说,这适用于根据第21051条和第22004条等特定部分进行检查的动物。
对于已按以下规定进行检查的动物的皮或胴体,无需进行新的检查: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453(a) 根据第21051条(e)款进行检查。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453(b) 根据第21051条(d)、(f)和(g)款进行检查,并按照第21057条进行屠宰。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453(c) 根据第22004条和第22008条(c)款进行检查。
动物检查 皮检查 胴体检查
Section § 21455
如果您不是持证屠宰者,并且屠宰了牛或犊牛,您必须完整保留皮张,包括其上的任何烙印,直到皮张经过检查或批准。此外,如果检查员或治安官要求,您必须向他们出示皮张。
持证屠宰者 牛皮 犊牛屠宰
Section § 21456
这项法律规定,除非您有证据,否则不得持有未经持证屠宰者宰杀的动物肉类。该证据可以是附有耳朵和烙印的动物皮张,也可以是根据规定显示皮张或胴体已通过检验或放行的官方证明。
胴体持有 肉类屠宰检验 持证屠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