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该批货物根据第21453条获得豁免或根据第21532条获准放行,否则任何公共承运人,或任何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驾驶员,不得接收运输或运输任何兽皮或胴体,直到其经过检验,并且承运人、所有人或驾驶员已获得一份经检验员签署的品牌检验证书副本,该副本须显示以下所有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531(a) 任何品牌和标记。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531(b) 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21531(c) 货物的始发地和目的地。
本法律规定,公共承运人或任何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员,不得接收或运输任何动物皮或胴体,除非其已通过检验并已提供一份品牌检验证书副本。该证书必须显示任何品牌或标记,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姓名,以及货物的始发地和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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