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103(a) 执照申请应采用局长规定的形式。每份申请应注明申请表上指定的申请人姓名和地址,以及局长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申请应附带一笔费用,该费用由局长根据第11502.5节规定,支付给州财政部,并记入农药管理基金账户。根据本条颁发的所有执照应在颁发年份的12月31日到期。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103(b) 除执照费金额外,还应加收一笔额外费用,该费用由局长根据第11502.5节规定,针对申请人在本州或其他州拥有并经营的每个分支销售场、商店或销售地点收取,前提是这些州外地点开展的业务涉及在本州境内或向本州销售或交付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