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应被称为《加利福尼亚州种子法》。
加利福尼亚州种子法简称和定义
Section § 52253
本节将“广告”一词定义为,除标签上的内容外,任何涉及本法所涵盖的种子的宣传或交流形式。
“广告”指除标签上的表述外,以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手段传播的、与受本章管辖的种子相关的表述。
种子广告 表述 传播
Section § 52254
本法律将“农业种子”定义为来自草、谷物、豆类以及其他用于草坪、覆盖、饲料、纤维或大田作物等目的的植物的种子。它不包括任何通常被认为是花卉种子或蔬菜种子并以此出售的种子。
农业种子定义 驯化草种子 谷物种子
Section § 52254.4
本法律条文将“认证”定义为确认种子各项细节的过程,例如其品种、纯度、质量、类型、株系或遗传特性。
“认证”指对农业用或蔬菜用种子的品种、纯度、质量、类型、株系或其他遗传特性进行认证。
种子认证 品种验证 种子纯度
Section § 52255
“标签”是指随附并与种子相关的任何书面或图形信息。这适用于散装或包装出售的种子,并包括发票等材料。
“标签”指所有标签以及任何形式的其他书面、印刷或图形表示,其随附并涉及任何种子,无论该种子是散装还是容器装,并包括发票。
种子标签 书面表示 印刷标签
Section § 52255.5
本节将“非商业性种子共享活动”定义为一种不涉及任何合同或付款期望的非营利性种子交换。只要不违反联邦《植物品种保护法》,组织可以赠予或接收种子。但是,这不包括专利种子,专利种子不能以这种方式共享、储存或分发。
非商业性种子共享 种子交换 植物品种保护法
Section § 52256
第 (52256) 条将“有害杂草种子”定义为在另一法律条文中确定的有害植物物种的种子或繁殖部分。这些种子分为两类:禁用和限制性,每种类型都在单独的条文中进行解释。
“有害杂草种子”是指第 (5004) 条所定义的任何有害杂草物种的种子或繁殖体。在本章中,有害杂草种子分为两类:禁用有害杂草种子和限制性有害杂草种子,分别在第 (52257) 条和第 (52258) 条中定义。
有害杂草种子 禁用有害杂草 限制性有害杂草
Section § 52256.5
本节定义了“人”一词,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合伙企业、公司、信托和合作社等企业和组织。
“人”也指任何个人、合伙企业、公司、信托协会、合作社,或任何其他业务单位或组织。
人的定义 个人 合伙企业
Section § 52257
这项法律将“禁用有害杂草种子”定义为某些有害植物的种子,这些植物的种子被主管认定需要控制。这些种子要么在加州不存在,要么不常见但容易传播,要么目前正在通过根除措施被清除。
“禁用有害杂草种子”是指主管(根据第52332条规定)认定并宣布为禁用有害杂草种子的任何种类的有害杂草的种子或繁殖体,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1) 在本州尚未发现,或分布有限;(2) 在本州分布不广,且不仅通过种子繁殖,还通过地下根或茎繁殖;或 (3) 正在本州进行根除措施。
禁用有害杂草种子 有害杂草 种子控制
Section § 52257.5
这项法律将“种子处理商”定义为清洁、加工或混合种子以确保其品质均匀的人。这包括包装、贴标签和混合种子等活动,以影响它们的纯度或发芽潜力。
种子加工 种子纯度 种子发芽
Section § 52257.6
本法律将“加工”定义为以某种方式改变或处理农作物或蔬菜种子,使其无法生长。
“加工”指对农作物或蔬菜种子的形式或性质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对种子进行的任何处理,使其失去活力。
农作物种子修改 蔬菜种子修改 失去活力的种子
Section § 52257.8
这项法律将“研究”定义为与农作物或蔬菜种子的遗传和生理特性(例如它们的品种、纯度、品质和品系)或这些种子的生产方式相关的任何学习或调查。
种子研究 遗传特性 生理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