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任何树木、藤蔓或植物的食用产品,即超过25磅的任何水果、坚果或蔬菜批次,或对于任何活体或死亡核桃树的超过200磅的树瘤木材批次,且这些批次用于商业目的销售的,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61(a) 任何通过商业或非营利企业为转售、加工或进一步分销而销售该商品的人,应当向买方或运输方提供每批商品的物权证明记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61(b) 任何通过商业或非营利企业为转售、加工或进一步分销而购买该商品的人,应当从前一买方或从运输方处获取每批商品的物权证明记录。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61(c) 任何为商业目的进行运输的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持有显示每批商品物权证明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