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出于商业目的买卖或运输大量水果、坚果或蔬菜(超过25磅)或核桃树瘤木材(超过200磅),他们必须持有显示所有权的记录。

销售时,您需要向买方或运输方提供所有权证明。购买时,您必须从卖方或运输方处获取所有权证明。运输方在运输这些货物时必须携带所有权证明。

对于任何树木、藤蔓或植物的食用产品,即超过25磅的任何水果、坚果或蔬菜批次,或对于任何活体或死亡核桃树的超过200磅的树瘤木材批次,且这些批次用于商业目的销售的,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61(a) 任何通过商业或非营利企业为转售、加工或进一步分销而销售该商品的人,应当向买方或运输方提供每批商品的物权证明记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61(b) 任何通过商业或非营利企业为转售、加工或进一步分销而购买该商品的人,应当从前一买方或从运输方处获取每批商品的物权证明记录。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61(c) 任何为商业目的进行运输的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持有显示每批商品物权证明的记录。

Section § 8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如果合理怀疑某人非法持有受管制的农产品,如水果、坚果、蔬菜或核桃树瘤,他们必须在当局要求时提供所有权证明。如果进一步怀疑,官员可以要求治安官拦停车辆检查这些商品。所需记录必须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商品的名称和数量,以及与交易和运输相关的日期等详细信息。

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根据本章规定受管制的任何水果、坚果、蔬菜或核桃树瘤系非法占有,则应秘书、专员或任何治安官的要求,必须提供所有权证明以供检查。如果秘书或专员有合理理由相信根据本章规定受管制的任何水果、坚果、蔬菜或核桃树瘤系非法占有,他或她可以要求治安官根据第881条拦停车辆进行检查。记录应包含以下信息: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62(a) 卖方或卖方授权代表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签名。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62(b) 买方或(如果未售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62(c) 所涉商品的通用或普通名称和数量。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862(d) 交易日期和运输开始日期。

Section § 8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某些文件,例如提货单、销售单、认证农民证书,或公共承运人可通过电子传输获取的类似文件,可用作所有权证明。

提货单、销售单、认证农民证书、公共承运人可通过电子传输获取的数据,或类似文件,应被视为本章目的的所有权证明。

Section § 8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任何人明知地更改或提供旨在证明某物所有权的文件中的虚假信息,均属违法。

Section § 8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买方和卖方双方在交付完成后,必须至少保留一份交付记录的副本60天。

记录副本应由买方和卖方在交付后保留60天。

Section § 866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农产品运输和识别的基本规则。县如果愿意,可以在这些规则之上增加自己的额外规定。

本章规定了农产品运输和识别的最低要求。县可以通过法令对这种运输和识别施加额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