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条进行的诉讼程序,如果被扣押财产的价值达到三万五千美元 ($35,000) 或以下,则属于有限民事案件。
带有农药残留的农产品公共滋扰的消除
Section § 12642
如果一批农产品的农药残留量超过了允许的限度,它就被视为一种公共滋扰。如果这些农产品没有按照特定规定处理,州政府可以请求法院处理其处置事宜。
农药残留 最高限量 公共滋扰
Section § 12644
本法律条文解释道,如果某物被法院认定为妨害物,它可以被销毁、改变,或者可以设定条件予以释放。法院会决定处理这种情况的最佳方式,以确保该妨害物得到解决。
妨害消除 法院命令 被宣告为有害的财产
Section § 12645
如果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遵守法院的命令,法院可以指示处置或出售有问题的农产品或容器。这将根据法院设定的指导方针,由主管、警长或法警来执行。
未遵守 法院命令 妨害性农产品
Section § 12648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植物、作物或地点使用了未经注册用于该特定用途的农药进行处理,则被视为公共滋扰,并可由州局长下令扣押。当发生此类处理时,推定其对健康和环境构成危险,并可能构成不正当商业行为。
在扣押之前,局长应通知所有者,除非情况紧急。所有者有机会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请求举行听证会,对扣押提出异议。随后将进行快速听证程序,局长将决定是解除还是维持扣押。如果维持扣押,可采取的措施包括销毁植物、禁止其收割或销售,或根据农药指南停止使用该地点。所有者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寻求对该决定的进一步复审。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a) 尽管本法典有任何其他规定,本州内经未经注册用于该植物、作物、商品或地点的农药处理过的地点,或在本州或其他地方种植的、经未经注册用于该植物、作物、商品或地点的农药处理过的植物、作物或商品,或在经未经注册用于该植物、作物、商品或地点的农药处理过的地点种植的植物、作物或商品,均属公共滋扰,并可由局长下令扣押。
(b)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b)
(a)Copy 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b)(a)款所述的非法处理,为局长设立了根据《证据法典》第604条影响举证责任的可反驳推定,具体如下: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b)(1) 经处理的植物、作物、商品或地点,或在该经处理地点种植的任何植物、作物或商品,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构成危害。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b)(2) 该农药的使用是为了给该植物、作物、商品或地点的所有者或占有或控制人带来不正当商业优势。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c) 局长应在扣押前向该植物、作物、商品或地点的所有者或占有或控制人发出通知,除非局长有理由相信事先通知会导致局长失去对该植物、作物、商品或地点的控制,在此情况下,通知应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发出,但无论如何应在扣押后五天内发出。通知应说明扣押的理由,并规定所有者或占有或控制人在收到通知后15天内,可向局长请求举行听证会,以对扣押提出异议或反驳(b)款中规定的推定。听证会应不迟于局长收到所有者或请求人的请求之日起五天内举行。局长应在听证会后五天内,或在未请求听证会的情况下请求听证会的期限届满后五天内,作出书面决定。该决定应解除对该植物、作物、商品或地点的扣押,或作出以下任何命令: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c)(1) 销毁该植物、作物或商品。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c)(2) 禁止收割或销售在该地点种植的植物、作物或商品。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c)(3) 禁止使用或种植该地点,禁令期限可为该地点所用农药规定的任何再种植间隔期。
(4)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c)(4) 任何其他适当的行动或措施。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d) 该植物、作物、商品或地点的所有者或占有或控制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1094.5条寻求对局长决定的复审。
未经注册农药使用 公共滋扰 植物扣押
Section § 12648.5
这项法律规定,植物、作物或商品的拥有者明知而使用被盗或非法获得的农药在其产品上是违法的。如果有人违反此法,他们可能被处以10,000美元的罚款,外加受影响作物市场价值的一半。市场价值根据作物的实际销售价格或未售出时的平均市场价值确定。所收取的罚款将分配给案件解决地所在的县、县农业局局长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
(a)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5(a) 植物、作物或商品的拥有者明知而对其植物、作物或商品进行处理或施用,或导致其植物、作物或商品被处理或施用被盗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农药,均属非法。
(b)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5(b) 作物拥有者经法院认定违反本条规定者,除法院施加的任何其他处罚外,应处以一万美元($10,000)的罚款,外加等于施用非法获得的农药的作物价值一半的金额。
(c)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5(c) 就本条而言,“作物价值的一半”指经非法获得的农药实际处理的作物市场价值的一半,该价值根据作物的实际销售情况确定;如果作物未实际出售,则由主管根据作物生产当年及前两年在正常贸易渠道中出售的此类作物的典型市场价值平均值确定。
(d)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5(d) 根据本条规定征收的罚款和罚金所得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划分和分配:
(1)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5(d)(1) 百分之五十归案件提交法院或通过法院批准的和解协议解决的县。
(2)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5(d)(2) 百分之二十五归县农业局局长办公室。
(3)CA 食品与农业 Code § 12648.5(d)(3) 百分之二十五归该部门。
农药盗窃 非法使用农药 作物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