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2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经营保管箱业务的银行应如何处理第三方(即“不利主张人”)对保管箱内物品提出的主张。通常情况下,银行应忽略不利主张,并允许保管箱的承租人或财产的存放人不受限制地存取,除非符合特定条件。 首先,如果不利主张人提供一份宣誓声明(宣誓书),表明他们相信保管箱承租人或财产存放人是受托人,并且即将挪用资产,银行可以拒绝其存取,最长不超过三个法院工作日。其次,如果不利主张人获得法院命令阻止存取,银行必须遵守该命令。 即使承租人或存放人被标记为代理人或受托人,这些规定也同样适用。此外,银行可以要求支付与存取或修理保管箱相关的费用。如果银行已指定了中央地点,通知或法律文书应送达该中央地点;否则,可以在该机构的任何分支机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