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银行可以代表受保存款机构从事某些业务活动。但是,银行必须首先获得专员的批准,并遵守专员制定的任何规定。

Section § 139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如果加州州立银行想作为受保存款机构的代理人开展业务,它需要提交申请以获得批准。该申请必须采用专员规定的特定表格形式,包含专员要求的信息,并以专员决定的方式签署。此外,专员还可以根据法规或命令要求对申请进行核实。

加州州立银行申请批准作为受保存款机构的代理人从事授权代理活动,该申请应采用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可能要求的形式,包含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可能要求的信息,并以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可能要求的方式签署。此外,如果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要求,该申请还应以专员通过法规或命令可能要求的方式进行核实。

Section § 1393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州立银行希望申请作为另一家受保银行的代理人,其申请需附带250美元的申请费。

Section § 139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加州州立银行如何获得批准,作为受保存款机构的代理人。专员在做出决定时,将审查该安排对银行是否安全稳定,并可能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Section § 1395

Explanation
加州州立银行不能作为联邦受保银行的代理人,去做任何它自己不允许做的事情。

Section § 1396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加州州立银行作为代理人,为另一家有存款保险的银行开展活动,这不会被算作是该受保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

同样地,如果受保银行使用一家加州州立银行作为代理人处理其活动,仅仅因为这种关系,它不被视为在加州开展业务。

(a)CA 金融 Code § 1396(a) 加州州立银行根据本条规定作为受保存款机构的代理人从事经授权的代理活动的任何办事处,不应因此被视为该受保存款机构的办事处。
(b)CA 金融 Code § 1396(b) 就本分部而言,任何拥有加州州立银行作为其代理人从事经授权的代理活动的受保存款机构,不应因此被视为在本州从事业务。

Section § 139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专员指示加州州立银行,如果其作为另一家受保银行代理的活动不被允许,或者违反了安全的银行操作规范,则必须停止这些代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