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40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去世时没有一份涵盖其所有资产的有效遗嘱,那么其遗产的剩余部分将根据本法律章节中列出的规定传给他们的家人。

Section § 640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如果逝者未留下遗嘱,在世配偶如何从其已故配偶的遗产中继承。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在世配偶获得属于逝者的那一半。

对于准共有财产,在世配偶也获得逝者的那一半。

对于个人财产,规则则稍微复杂一些:如果没有在世的近亲属,配偶将获得全部遗产。如果有一名子女或父母,配偶获得一半。如果有更多的子女或直系后代,配偶则获得三分之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1(a) 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在世配偶的无遗嘱继承份额为根据第100条属于逝者的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1(b) 对于准共有财产,在世配偶的无遗嘱继承份额为根据第101条属于逝者的准共有财产的一半。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1(c) 对于个人财产,在世配偶的无遗嘱继承份额如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1(c)(1) 如果逝者未留下任何在世直系后代、父母、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直系后代,则为全部无遗嘱遗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1(c)(2) 在以下情况下,为无遗嘱遗产的一半: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1(c)(2)(A) 逝者仅留下一名子女或一名已故子女的直系后代。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1(c)(2)(B) 逝者未留下直系后代,但留下一名或多名父母或其直系后代,或其中任何一方的直系后代。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1(c)(3) 在以下情况下,为无遗嘱遗产的三分之一: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1(c)(3)(A) 逝者留下多于一名子女。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1(c)(3)(B) 逝者留下一名子女和一名或多名已故子女的直系后代。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1(c)(3)(C) 逝者留下两名或多名已故子女的直系后代。

Section § 6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一个人去世时没有遗嘱且没有在世配偶,其财产将如何分配。遗产首先传给逝者的子女或直系后代。如果没有,则传给逝者的父母。如果父母已故,则传给父母的直系后代。如果这些亲属都不存在,遗产则传给祖父母或他们的直系后代。如果找不到这些亲属,则分配给已故配偶的直系后代。最后,如果这些亲属都不存在,则传给逝者的近亲,优先考虑通过最近的共同祖先有亲属关系的人。每个类别依次考虑,直到找到符合条件的亲属。

Section § 640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逝者有一位先于其去世的配偶,且逝者没有在世配偶或直系后代时,其财产如何传承。如果配偶在逝者去世前15年内(针对不动产)或5年内(针对个人财产)去世,则归属于先故配偶的遗产将传给其在世的家人。如果没有在世的家人,则遵循正常的继承规则。价值低于1万美元的个人财产无需通知先故配偶的家人。本节还定义了所涉及的财产类型,包括共有财产和准共有财产等概念,并概述了家庭关系如何影响继承。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a) 就本条规定分配不动产而言,如果死者有一名先于其死亡的配偶,且该配偶死亡时间距死者死亡时间不超过15年,并且死者没有在世配偶或子女,则死者遗产中归属于死者先故配偶的部分按以下方式继承: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a)(1) 如果死者有先故配偶的在世子女,则归先故配偶的在世子女;如果他们与先故配偶的亲等相同,则均等继承;但如果亲等不同,则亲等较远的子女按照第240条规定的方式继承。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a)(2) 如果没有先故配偶的在世子女,但死者有先故配偶的在世父母,则归先故配偶的在世父母均等继承。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a)(3) 如果没有先故配偶的在世子女或父母,但死者有先故配偶父母的在世子女,则归先故配偶父母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在世子女;如果他们与先故配偶的亲等相同,则均等继承;但如果亲等不同,则亲等较远的子女按照第240条规定的方式继承。
(4)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a)(4) 如果死者没有先故配偶的在世子女、父母或父母的在世子女,则按照第6402条规定的方式归死者的近亲属。
(5)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a)(5) 如果死者遗产中归属于死者先故配偶的部分,因死者没有根据第6402条继承的亲属而本应归属州政府,则该部分遗产归先故配偶的近亲属,其继承方式与死者近亲属根据第6402条继承的方式相同。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b) 就本条规定分配个人财产而言,如果死者有一名先于其死亡的配偶,且该配偶死亡时间距死者死亡时间不超过五年,并且死者没有在世配偶或子女,则死者遗产中归属于死者先故配偶的部分按以下方式继承: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b)(1) 如果死者有先故配偶的在世子女,则归先故配偶的在世子女;如果他们与先故配偶的亲等相同,则均等继承;但如果亲等不同,则亲等较远的子女按照第240条规定的方式继承。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b)(2) 如果没有先故配偶的在世子女,但死者有先故配偶的在世父母,则归先故配偶的在世父母均等继承。
(3)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b)(3) 如果没有先故配偶的在世子女或父母,但死者有先故配偶父母的在世子女,则归先故配偶父母或其中任何一方的在世子女;如果他们与先故配偶的亲等相同,则均等继承;但如果亲等不同,则亲等较远的子女按照第240条规定的方式继承。
(4)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b)(4) 如果死者没有先故配偶的在世子女、父母或父母的在世子女,则按照第6402条规定的方式归死者的近亲属。
(5)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b)(5) 如果死者遗产中归属于死者先故配偶的部分,因死者没有根据第6402条继承的亲属而本应归属州政府,则该部分遗产归先故配偶的近亲属,其继承方式与死者近亲属根据第6402条继承的方式相同。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c) 就根据(b)款处置个人财产而言,主张继承的继承人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应分配给该继承人的具体个人财产。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2.5(d) 就根据本法典任何规定就可能包含根据(b)款分配的个人财产的遗产提供通知而言,如果申请方真诚地认为遗产中具有书面所有权或产权记录的有形和无形个人财产的总公平市场价值低于一万美元($10,000),则申请方无需向先故配偶的子女或近亲属发出通知。如果随后确定该个人财产的总公平市场价值超过一万美元($10,000),则应依法向先故配偶的子女或近亲属发出通知。

Section § 640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没有比逝者多活至少120小时,那么在遗产继承方面,他们就被视为比逝者先去世了。如果无法明确证明他们多活了这120小时,就假定他们没有。如果这条规则会导致逝者的财产最终归国家所有(充公),那么它就不适用。

这条规则也不适用于涉及1990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情况。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3(a) 未能比逝者多存活120小时的人,为无遗嘱继承之目的,被视为先于逝者死亡,且继承人据此确定。如果无法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成为继承人的人比逝者多存活了120小时,则视为该人未能存活所需期限。本节关于存活者必须比逝者多存活120小时的要求,如果适用120小时存活要求将导致财产归属州政府(充公),则不适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3(b) 本节不适用于财产处置取决于其死亡时间的任何人在1990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情况,且此类情况继续受1990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法律管辖。

Section § 64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且没有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来继承其遗产,那么该财产将归国家所有。这个过程称为财产充公,从第6800条开始对此进行规定。

第4部分(从第6800条开始)(财产充公)适用于根据本部分的规定无人继承无遗嘱遗产的情况。

Section § 64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半血兄弟姐妹(即只共享一位父母而非两位父母的亲属)有权继承与全血兄弟姐妹(即共享两位父母的亲属)相同的份额,除非第6451条中有具体规定对此进行更改。

Section § 6407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逝者的亲属是在逝者去世前受孕,但去世后才出生,他们有权继承遗产,就像他们在逝者生前出生一样。

被继承人在其死亡前受孕但在此后出生的亲属,继承遗产时,视同其在被继承人生前出生。

Section § 640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去世,他们生前赠予继承人的任何礼物都可以算作提前继承,从而减少该继承人从遗产中获得的份额。要实现这一点,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去世的人书面声明该礼物是提前继承;或者继承人书面确认该礼物将从其应得份额中扣除。

礼物的价值以继承人首次获得该礼物时或赠与人去世时的价值为准,以两者中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如果赠与时已书面明确了具体价值,则该价值在遗产分割时具有最终决定性。

如果收到礼物的继承人在赠与人之前去世,那么除非有明确规定,否则该礼物不会减少该继承人子女可能获得的遗产份额。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9(a) 如果一个人就其全部或部分遗产无遗嘱死亡,死者生前给予继承人的财产,仅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方可视为对该继承人无遗嘱遗产份额的预付: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9(a)(1) 死者在同期书面文件中声明该赠与是对继承人遗产份额的预付,或其价值应从继承人遗产份额的价值中扣除。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9(a)(2) 继承人书面确认该赠与应如此扣除或为预付,或其价值应从继承人遗产份额的价值中扣除。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9(b) 受制于 (c) 款,预付财产的估价应以继承人占有或享用该财产之时,或以死者死亡之时为准,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9(c) 如果预付财产的价值已载明在死者的同期书面文件中,或在继承人与预付同时作出的确认中,则该价值在无遗嘱遗产的分割和分配中具有决定性。
(d)CA 遗嘱认证 Code § 6409(d) 如果预付财产的受领人未在死者之后存活,则在计算受领人子女应得的无遗嘱份额时,该财产不予考虑,除非声明或确认另有规定。

Section § 64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欠一个无遗嘱去世的人的钱,那么这笔债务不会减少除了欠债人本人以外的任何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如果欠债人先于借钱给他们的人去世,那么这笔债务不会影响欠债人的子女或后代的遗产份额。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10(a) 欠死者的债务不计入除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无遗嘱继承份额。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10(b) 如果债务人先于死者去世,该债务在计算债务人直系后代的无遗嘱继承份额时,不予考虑。

Section § 64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某人或其亲属不是美国公民,他们也可以继承财产或资产。公民身份或国籍状况不会阻止某人成为继承人。

任何人不得因其本人或通过其主张权利的人是或曾是非美国公民或国民而丧失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资格。

Section § 6412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传统的寡妇产和夫权产(即配偶从已故配偶财产中分得一部分的法律权利)不被承认,但第120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Section § 6413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与逝者(死者)存在不止一种亲属关系,他们将只获得一份遗产份额。这份份额将基于能让他们获得最大金额的亲属关系来确定。

某人与逝者存在双重亲属关系时,仅有权基于使其有权获得较大份额的亲属关系获得一份遗产份额。

Section § 641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述了遗产相关法律如何根据死者(即逝者)的死亡时间适用。如果死者在1985年1月1日之前去世,当时生效的旧法律将继续适用。然而,第6412条是一个例外,无论死亡日期如何都适用。此外,如果某些法律条款(如《民事诉讼法典》第377条和《刑法典》第3524条)适用于1985年之前去世的人,则其中提及现行法律之处应理解为提及已被废止的旧法律。

(a)CA 遗嘱认证 Code § 6414(a) 除 (b) 款另有规定外,本部分不适用于死者于1985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情况,且1985年1月1日之前适用的法律在死者于1985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情况下继续适用。
(b)CA 遗嘱认证 Code § 6414(b) 第6412条适用于死者于1985年1月1日之前、当日或之后死亡的情况。
(c)CA 遗嘱认证 Code § 6414(c) 如果以下任何条款适用于死者于1985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案件,则该条款中提及本部分的任何内容,应视为提及已被1983年第842章第19条废止的原第二编(自第200条开始):
(1)CA 遗嘱认证 Code § 6414(c)(1) 《民事诉讼法典》第377条。
(2)CA 遗嘱认证 Code § 6414(c)(2) 《刑法典》第35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