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7070

Explanation
如果处理死者遗产的县没有合格的法官,法院必须将案件移交给另一个县。但是,如果司法委员会指派了一名合格的法官到原县处理该案件,则本规定不适用。

Section § 7071

Explanation

如果涉及已故人士遗产的法律案件需要移送,应将其移送至该已故人士拥有财产的另一个县。如果该已故人士在其他任何县都没有财产,那么该案件应移送至毗邻县。

根据本条规定,诉讼程序的移转应移送至死者财产所在的其他县;或者,如果没有其他县有死者财产,则移送至毗邻县。

Section § 707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关于管理某人遗产的法院案件已被移交到不同的法院,它可以被移回原来的法院。要做到这一点,遗产的代表(或管理人)或任何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在遗产最终确定前提出请求。原法院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必须有一位未被取消资格的新法官就任,并且将案件移回应该能让所有相关人员更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