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8941(a) 法院应遗产管理人或遗嘱认证估价师的申请,或可自行决定,听取估价状况报告。法院可发出传票,强制遗产管理人或遗嘱认证估价师出席听证会。
(b)CA 遗嘱认证 Code § 8941(b) 如果遗嘱认证估价师未在本条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提交估价状况报告,法院应遗产管理人的申请,或可自行决定,传唤遗嘱认证估价师出庭,并说明财产未进行估价的原因。
(c)CA 遗嘱认证 Code § 8941(c) 听证会后,法院可命令以下任何事项:
(1)CA 遗嘱认证 Code § 8941(c)(1) 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估价。
(2)CA 遗嘱认证 Code § 8941(c)(2) 罢免遗嘱认证估价师。遗嘱认证估价师被罢免后,法院应按照第8920条规定的方式指定另一名遗嘱认证估价师。
(3)CA 遗嘱认证 Code § 8941(c)(3) 将遗嘱认证估价师的佣金减至法院认为适当的金额,无论根据第8960至8964条规定原本允许的佣金是否为所提供服务的合理报酬。
(4)CA 遗嘱认证 Code § 8941(c)(4) 遗产管理人向遗嘱认证估价师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便遗嘱认证估价师完成估价。未遵守该命令是罢免遗产管理人的理由。
(5)CA 遗嘱认证 Code § 8941(c)(5) 其他适当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