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程序
Section § 8901
这项法律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处理遗产时必须评估哪些类型的财产。这包括现金、可兑换成现金的支票,以及在死者去世后签发的特定支票,例如死前赚取的工资支票和退款支票。该法律还涵盖银行账户、现金存款和某些共同基金。然而,股票和债券等其他投资将根据不同的规则进行评估。最后,以一次性总额支付的人寿保险和退休计划的收益也需要评估。
Section § 8902
Section § 8903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州法院可以允许遗产免除遗嘱认证估价师的估价,但必须有正当理由。为此,个人代表必须提交豁免申请,并附上证明豁免合理性的必要文件。
这项豁免请求的听证会必须在提交申请书后至少15天安排。听证会通知,连同申请书和拟议的财产清单,必须送达给某些人,例如继承人、受遗赠人、司法部长,以及(如果已指定)遗嘱认证估价师。
如果遗嘱认证估价师无正当理由提出异议并败诉,他们可能需要支付律师费。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可能会指定另一位遗嘱认证估价师进行估价。如果豁免获得批准,必要的财产清单和估价必须按照第8800节的规定提交。
Section § 8904
这项法律允许负责处理逝者遗产的个人代表,选择由独立专家而非标准的遗嘱认证估价师来评估独特、艺术性、不寻常或特殊的物品。为此,他们必须在提交给遗嘱认证估价师的财产清单上注明这些物品。
如果遗嘱认证估价师不同意这项决定,他们有五天时间请求法院裁定该物品是否确实需要特殊评估。如果法院认定估价师的质疑不合理,估价师可能需要支付法律费用,包括律师费。
Section § 8905
如果你正在为遗嘱认证评估财产——无论你是个人代表、遗嘱认证评估师还是独立专家——你都必须签署评估报告并宣誓。这份誓言确认你已尽你所能,真实、公平地评估了财产的价值。
Section § 8906
如果您在加州的遗产案件中对遗产评估结果有异议,您可以在最终听证会之前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在您提交异议后至少15天安排一次听证会。您有责任通知所有相关方,如果评估是由遗嘱认证裁判员进行的,您也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5天向他们发送通知。
如果您对评估提出质疑,您需要证明其错误之处。听证会结束后,法院可以发布必要的命令,如果您的异议没有充分理由,您可能需要支付某些费用。
Section § 8907
Section § 8908
如果遗嘱认证估价师评估遗产中的财产,他们必须在遗产管理人或受益人提出要求时,提供估价报告或支持数据。这些信息必须免费提供,并且如果法律要求,必须保密。
如果估价的准确性受到质疑,估价师必须解释其估价。如果双方就费用达成一致,他们可以为此解释收取额外费用;如果存在分歧,法院可以决定费用的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