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3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指出,除非有特殊原因或例外情况,本章所包含的定义应当用于理解和解释遗产法的这一部分。

Section § 1300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谁被视为逝者财产的“持有人”。这包括任何欠逝者钱款的人、拥有逝者实物财产的人,或管理逝者财务事务(如债务或投资)的人。

“逝者财产的持有人”或“持有人”是指就逝者的任何特定财产而言,欠逝者钱款的人、拥有逝者有形个人财产保管权的人,或担任属于逝者的债务、义务、权益、权利、证券或诉讼权利凭证的登记员或过户代理人。

Section § 13004

Explanation

本法律定义了在处理逝者财产时,“特定财产项目”的含义。它包括继承人通过特定法律程序试图收取、转让或确认继承的特定个人财产或不动产。这些程序在不同章节中有所规定:第3章涉及个人财产的收取,第4章涉及法院命令的不动产或混合财产继承,第5章涉及使用宣誓书处理不动产继承。此外,该术语还涵盖了另一法律条款(第62条)中描述的所有财产权益。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4(a) “特定财产项目”指:
(1)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4(a)(1) 继承人根据第3章(自第13100条起)寻求收取、接收或转让的被继承人的特定个人财产。
(2)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4(a)(2) 继承人根据第4章(自第13150条起)寻求法院命令确定继承的被继承人的特定不动产,或被继承人的特定不动产和个人财产。
(3)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4(a)(3) 继承人根据第5章(自第13200条起)提交继承宣誓书的被继承人的特定不动产。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4(b) 在符合(a)款规定的前提下,“特定财产项目”包括第62条中规定的所有权益。

Section § 1300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逝者财产”或“逝者的财产”等术语包括一个人去世时成为其遗产的任何东西。这可以包括人寿保险单或退休计划等,其中遗产被指定为受益人。

“逝者财产”、“逝者的财产”、“应付给逝者的款项”以及类似短语,包括在逝者死亡时成为其遗产一部分的财产,无论是通过指定遗产为逝者人寿保险单或逝者退休计划下的受益人,还是通过其他方式。

Section § 13006

Explanation

“死者继承人”的定义取决于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有遗嘱,继承人就是被指定继承某项特定财产的人。这也可以包括信托,如果该信托被指定接收该财产。如果没有遗嘱,继承人将根据加州的通用继承规则,或者在适用情况下,根据其他州或国家的法律来确定谁是自然继承人。

“死者继承人”指:
(a)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6(a) 如果死者遗有遗嘱,指根据死者遗嘱继承死者特定财产的唯一受益人或所有受益人。就本部分而言,如果信托根据死者遗嘱继承该特定财产,则该信托为死者遗嘱下的受益人。
(b)CA 遗嘱认证 Code § 13006(b) 如果死者未遗有遗嘱,指根据第6401条和第6402条继承死者特定财产的唯一的人或所有的人,或者,如果姐妹州或外国的法律管辖该特定财产的继承,则指根据该姐妹州或外国的法律继承该特定财产的唯一的人或所有的人。

Section § 13007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在加州处理逝者遗产时,“程序”一词的含义。它指的是以下情况:本州内正在进行遗产管理案件,或者临时管理人已被任命并正在履职,或者遗产的普通个人代表已被任命。它不包括未任命个人代表就被驳回的案件,任何根据 Division 8 的程序,或在其他州的任何法律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