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委托书的司法程序呈请、裁定、上诉
Section § 4540
本法律解释了根据加州遗嘱认证法特定部分,谁可以提交申请。基本上,与拥有授权委托书的人关系密切或相关的人都可以提交申请。这包括被授权的代理人、授予权力的人(称为委托人)、他们的配偶、亲属、监护人、法院调查员、公共监护人,或任何其他具有合法利益的人,如个人代表、受托人、继承人,甚至是委托人的朋友。
Section § 4541
本节允许人们因与授权委托书相关的各种原因提交申请。您可以请求法院裁定授权委托书是否仍然有效,审查或批准受托人采取的行动,或要求受托人提供其活动的详细账目。如果受托人未按要求报告,可以强制其报告。如果受托人不称职且委托人无法自行撤销,法院也可以撤销受托人的权力。此外,法院可以批准受托人的辞职,无论是直接批准还是附带条件,并强制其他人尊重受托人的权力。
Section § 4542
Section § 4543
如果法院认为某个法律程序对于保护某个人的利益或其遗产没有必要,它可以驳回该案件。此外,如果另一项具体法律,即第410.30条,要求这样做,法院必须暂停或驳回该案件。
Section § 4544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提交了与某些法律授权(例如授权委托书)相关的申请,你需要在法庭听证会前至少15天通知相关人员。
如果事实代理人或委托人不是申请人,他们必须收到听证会通知和申请书副本。
如果申请是为了强制某人遵守事实代理人的授权,那么该第三方也必须按照另一法律章节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收到通知。
Section § 4545
本节解释了在涉及授权委托书的某些法律程序中如何裁定律师费。如果有人错误地提起法律诉讼,声称代理人有不当行为,法院可以要求他们支付代理人的律师费。反之,如果代理人未能妥善履行职责,例如无正当理由未向委托人报告,法院可以命令他们支付提起诉讼的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