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遗嘱认证 Code § 7060(a) 除法律规定的法官回避的其他理由外,如果存在以下任何情况,法官不得在本法典规定的关于死者遗产管理程序中行事,除非是根据第3条(自第7070节起)的规定命令移送程序:
(1)CA 遗嘱认证 Code § 7060(a)(1) 法官作为受益人或债权人有利害关系。
(2)CA 遗嘱认证 Code § 7060(a)(2) 法官在遗嘱中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或受托人。
(3)CA 遗嘱认证 Code § 7060(a)(3) 法官有其他利害关系。
(b)CA 遗嘱认证 Code § 7060(b) 参与遗嘱起草或执行的任何方式的法官,包括作为遗嘱证人,不得在遗嘱被准予遗嘱认证之前及包括遗嘱认证在内的任何程序中行事,或在涉及其有效性或解释的任何程序中行事。
(c)CA 遗嘱认证 Code § 7060(c) 1987年第923章第27节对原第303节所作的修订不适用于1988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任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