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241

Explanation

法律允许选举官员更改某些选举的投票选区,但不包括直接初选、总统初选或大选。他们可以将最多六个现有选区合并为一个新选区,用于地方、特别或合并选举。投票地点必须在新合并选区的范围内。这项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

(a)CA 选举 Code § 12241(a) 负责举行地方、特别或合并选举,或除直接初选、总统初选或大选之外的全州选举的选举官员,为选举目的,可将举行选举的区域划分为特别选举或合并选举选区,可通过合并现有选区或其他方式进行,但须遵守第12222节的规定,并可根据需要随时更改和调整这些选举的选区。不得将超过六个现有选区合并为一个特别选举或合并选举选区。合并选区所使用的投票站应设在该合并选区的边界内。
(b)CA 选举 Code § 12241(b) 本节于200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