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64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旨在说明,如果某个特定区域(即选区)的选票因错误、失误或不当行为而被错误计票,并因此影响了整体选举结果,那么可以对该选举结果提出质疑。

Section § 1646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要求对选举进行重新计票,则选举选区所在县的高等法院有权处理该案件。

Section § 1646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选举争议中通知被告的程序。在正式计票完成后,必须在五日内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一份宣誓书。提交后,该宣誓书必须在选举办公室公开展示。一旦宣誓书被张贴,法院就对该选举争议获得法律管辖权。挑战选举结果的人必须通过挂号信向被告邮寄一份宣誓书副本,然后提交邮寄证明,该证明将添加到争议记录中。

除本条规定外,无需向被告送达任何文件。宣誓书应在正式计票完成后五日内提交至高等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宣誓书提交后,县选举官员应立即在其办公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一份宣誓书副本。宣誓书提交并张贴后,该县高等法院对争议事项和争议各方拥有管辖权。争议方应在提交宣誓书之日,通过挂号信将一份副本装入密封信封,邮资预付,寄至被告在被告登记宣誓书中列明的住所地,并应制作并向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邮寄宣誓书,该宣誓书将成为争议记录的一部分。

Section § 164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任何在初选中竞选的候选人,只有在满足第 (16462) 条中概述的某些管辖权规则时,才能被视为候选人。

Section § 1646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在他们通过挂号信将宣誓书副本寄给对方后,被告方有三天时间提交自己的宣誓书。这份宣誓书可以要求在异议人已经列出的投票区域之外,对其他任何投票区域的选票进行重新计票。在审理过程中,两份宣誓书提及的所有区域都将被核查并重新计票。提出异议的人也有权回应被告的宣誓书,但必须在审理的第一天之前完成。

Section § 164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被告必须在法院听证会的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他们需要通过查阅法院记录来自行查明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因为他们不会收到直接通知。

Section § 16466

Explanation
被告只能按照本条的详细规定,在法庭上进行特定类型的出庭。如果被告或其律师在法庭上采取任何行动或提出任何请求,都将被视为普通出庭。这种普通出庭意味着他们将全面参与案件。 此外,任何法律异议或问题都必须通过一份名为“答辩状”的正式回应提出,而不能通过任何其他单独的法律文件。

Section § 16467

Explanation
如果你是被告并出庭,你需要在三天内作出回应。如果你没有出庭,法院会记录你缺席,并尽快继续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