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条规定外,无需向被告送达任何文件。宣誓书应在正式计票完成后五日内提交至高等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宣誓书提交后,县选举官员应立即在其办公室的显著位置张贴一份宣誓书副本。宣誓书提交并张贴后,该县高等法院对争议事项和争议各方拥有管辖权。争议方应在提交宣誓书之日,通过挂号信将一份副本装入密封信封,邮资预付,寄至被告在被告登记宣誓书中列明的住所地,并应制作并向县选举官员提交一份邮寄宣誓书,该宣誓书将成为争议记录的一部分。
争议声明书格式涉及重新计票的争议
Section § 16460
本法律条款旨在说明,如果某个特定区域(即选区)的选票因错误、失误或不当行为而被错误计票,并因此影响了整体选举结果,那么可以对该选举结果提出质疑。
选举质疑 计票错误 选区
Section § 16462
本法律规定了在选举争议中通知被告的程序。在正式计票完成后,必须在五日内向法院书记官提交一份宣誓书。提交后,该宣誓书必须在选举办公室公开展示。一旦宣誓书被张贴,法院就对该选举争议获得法律管辖权。挑战选举结果的人必须通过挂号信向被告邮寄一份宣誓书副本,然后提交邮寄证明,该证明将添加到争议记录中。
选举争议 被告通知 宣誓书提交
Section § 16464
如果有人对选举结果提出异议,在他们通过挂号信将宣誓书副本寄给对方后,被告方有三天时间提交自己的宣誓书。这份宣誓书可以要求在异议人已经列出的投票区域之外,对其他任何投票区域的选票进行重新计票。在审理过程中,两份宣誓书提及的所有区域都将被核查并重新计票。提出异议的人也有权回应被告的宣誓书,但必须在审理的第一天之前完成。
选举争议 异议人宣誓书 被告宣誓书
Section § 16465
这项法律要求被告必须在法院听证会的指定时间和地点出庭。他们需要通过查阅法院记录来自行查明听证会何时何地举行,因为他们不会收到直接通知。
被告出庭 听证会日程 法院记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