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程序:罢免的一般规定和初步步骤意向通知书、陈述书和答辩书
Section § 11020
如果您想在加州罢免一名公职人员,您需要提交一份意向通知。该通知必须包含该官员的姓名和职务、一份200字以内的解释,说明您为何希望罢免他们,以及支持罢免人员的详细信息——他们的印刷姓名、签名和地址。如果他们无法在家中收到邮件,他们应提供一个备用地址。
所需支持者人数根据选区大小而异。对于州级和大型地方职务(100,000名以上选民),您需要至少50名支持者,或所需提名签名的五倍。对于中型选区(1,000至100,000名选民),您需要30名支持者,或所需提名签名的三倍。对于小型选区(少于1,000名选民),需要30名支持者。
Section § 11021
如果有人想罢免一位公职人员,他们必须首先亲自或通过挂号信向该官员送达一份罢免意向通知的副本。在送达这份通知后的七天内,他们需要将原件,连同详细说明何时以及如何送达的宣誓书,提交给适当的选举官员。如果是罢免州官员,则提交给州务卿。每位拟被罢免的官员都需要一份单独的通知。
Section § 11022
本法律条文规定,在试图罢免一名官员时,必须由提案人承担费用,按照《政府法典》另一条文的规定公布一份通知。
如果当地没有报纸能够及时刊登该通知,那么该通知必须张贴在该官员任职区域内的至少三个公共场所。
Section § 11023
如果一名官员面临罢免,他们在接到通知后有七天时间撰写一份不超过200字的答复。他们必须将这份答复提交给相关的选举官员,或者,对于州官员,提交给州务卿。
如果提交了答复,该官员还必须在相同的七天期限内,直接向寻求罢免的人员之一提供一份副本。这可以通过专人递送或挂号信完成。答复应包括该官员的签名、印刷姓名以及营业或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