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8700(a) 联邦立法候选人;选票资格。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州务卿或法律授权的其他选举官员,不得接受或核实任何人的提名文件上的签名,也不得认证或列入经认证的候选人名单,也不得在任何选票、选票手册、样本选票或选票标签上印刷或导致印刷任何人的姓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CA 选举 Code § 8700(a)(1) 寻求成为美国众议院席位的候选人,并且,在当时任期结束时,已任职或若非辞职本应任职,作为代表加利福尼亚州任何部分或选区的美国众议院议员,在过去十一年中的六年或更长时间;
(2)CA 选举 Code § 8700(a)(2) 寻求成为美国参议院席位的候选人,并且,在当时任期结束时,已任职或若非辞职本应任职,作为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参议院议员,在过去十七年中的十二年或更长时间。
(b)CA 选举 Code § 8700(b) “手写”候选资格。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或禁止本州任何合格选民通过在选票上写下任何人的姓名来投票给该人,或阻止或禁止此类选票被计票或统计,本节任何规定也不得解释为阻止或禁止任何人通过“手写”竞选方式竞选任何民选职位。
(c)CA 选举 Code § 8700(c) 解释。 本节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阻止或禁止任何人的姓名出现在任何直接初选或大选的选票上,除非该人被 (a) 款的规定明确禁止这样做,为此,(a) 款的规定应严格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