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选举 Code § 19301(a) 投票机在普选中应提供,将所有竞选同一职位的候选人分组在该职位的名称下,并注明其所属政党(如有),这些政党是分别提名他们的,或他们根据第8002.5条指定的政党。
(b)CA 选举 Code § 19301(b) 对于政党提名的职位,政党名称的标注可以使用常用或合理的缩写。对于选民提名的职位,投票机应符合第13105条(a)款规定的格式。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投票机在普选中应如何显示候选人。它规定候选人必须分组在他们所竞选的职位名称下,并(如适用)包含其政党归属。对于政党提名的职位,政党名称可以缩写。对于选民提名的职位,显示格式必须符合其他地方描述的特定格式。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投票机如何运作,如果它们允许选民选择来自不同政党甚至不属于任何政党的总统选举人。它允许机器上有一个设备,选民可以通过一次操作选择投票给一个政党的所有选举人。此外,该设备可能会显示一个标签,上面有“总统选举人”字样、政党名称以及该政党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机器也会记录以这种方式投出的选票。
同样,对于全国政党代表大会代表,机器可以允许选民通过一次操作选择一个政党的所有候选人。然而,这种政党直投只允许用于总统选举人或大会代表,不适用于其他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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