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2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选举官员设立一个或多个中心,以帮助汇总并快速公布选举结果。这些中心可以服务于特定的选区组,其指定需要在选举前至少15天向公众公布。这些中心可以设在选举官员决定的任何公共场所。

(a)CA 选举 Code § 15260(a) 管辖区的选举官员应设立一个或多个选举结果汇总中心,以促进选举结果的汇总并加快向公众公布。
(b)CA 选举 Code § 15260(b) 在设立汇总中心时,选举官员可以指定该中心所服务的选区组,该指定应不迟于选举前15天供公众查阅。选举结果汇总中心可设在选举官员指定的任何公共场所。

Section § 15261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选举官员设立中心,在这些中心清点特定选区的选票,并通过电话或传真发送结果。清点工作必须遵守所有中央清点规定。此外,在选举前15天,这些选区的列表必须向公众公开查阅。

选举官员可以设立一个或多个中心,用于清点指定选区的选票,并通过语音电话连接或传真传输结果。清点工作在所有其他方面应按照第2条(自第15200节起)的中央清点规定进行。每个清点中心的指定选区列表应在不迟于选举前15天提供给公众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