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度法规一般规定
Section § 22348
这项法律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是违法的。如果你驾驶速度超过每小时100英里,则构成违规行为。首次违规,罚款最高可达500美元,并可能暂停驾驶执照30天。如果在三年内再次被抓,罚款将增至750美元,并强制吊销驾驶执照。五年内第三次违规,罚款最高可达1,000美元,并再次吊销驾驶执照。此外,需要遵守特定限速的车辆,在有指定车道时应在指定车道或右侧车道行驶,除非超车,或者因转弯或进出高速公路而必须使用其他车道。
Section § 2234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高速公路的限速。通常情况下,在任何高速公路上,你不能以超过每小时65英里的速度驾驶。对于双车道、无分隔的高速公路,最高限速是每小时55英里,除非有特殊标志指示更高的限速,而这些标志是基于工程和交通调查结果设置的。双车道、无分隔高速公路指的是每个方向只有一条车道的公路。超车道不计入这些车道。该法律还旨在确保有清晰的标志指示这些限速,尤其是在县界和其他必要地点。
Section § 22350
Section § 22351
Section § 22352
本法律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默认的“初步限速”,除非有标志另行指示。这些限速有助于确保特定区域的道路安全。
每小时15英里:当驾驶员在接近铁路道口或交叉口的最后100英尺内视线不清晰时,应以此速度行驶。此速度也适用于在小巷中行驶。
每小时25英里:此限速适用于商业区或住宅区,除非设定了不同的速度。它也适用于在有儿童在场或在上学时间在学校场地附近的区域。最后,它适用于老年中心或老年人设施附近,前提是有标志指示。地方当局可以竖立这些标志并申请资金来完成。
Section § 22353.2
这项法律允许伯班克市在对一个名为兰乔总体规划区的特定区域内的公共街道进行交通和工程调查时,将骑马者的安全纳入考虑。这是在他们通常进行交通研究时考虑的其他因素之外的补充。
Section § 22353.3
Section § 22353.4
Section § 22354
如果工程和交通调查显示较低的限速更安全,交通部可以将任何州公路的限速从每小时65英里降至最低每小时15英里。当在该路段张贴标志时,这个新的限速就成为默认(或表面)限速。
这项改变的生效取决于另一项法律的生效,具体规定在第22366节(c)款中。
Section § 22354.5
这项法律规定,当加州交通部想要改变州高速公路某路段的速度限制时,他们必须首先咨询加州公路巡警局,并根据安全和交通调查结果听取其建议。
此外,地方政府机构,如市议会或县监事会,可以就拟议的速度限制变更举行公开听证会。交通部在做出最终决定前,必须考虑这些公开听证会的反馈意见。
Section § 22355
这项法律允许交通部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可变限速。如果一项工程和交通调查显示这样做有助于交通顺畅,交通部就可以使用特殊标志来实施。这些标志可以在不同时间显示不同的限速,并且不必遵循标准的标志设计规则,但必须清晰易读。任何时候标志上显示的限速,就是该时间和地点的有效限速。
Section § 2235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交通部在与加州公路巡警局讨论并进行调查后,可以决定在某些高速公路上,如果将限速提高到每小时65英里以上是安全且高效的。如果确定将限速提高到每小时70英里是安全的,他们就可以竖立标志来指示这个新的限速,前提是这符合联邦法律。然而,任何人都不得在这些道路上以超过每小时70英里的速度驾驶。这项法律将在另一节中规定的日期生效。
Section § 22357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更改通常适用每小时25英里限速的街道(州高速公路除外)上的限速。如果一项研究表明这样做安全且有助于交通顺畅,他们可以设定更高的限速,例如每小时30到65英里。新的限速在张贴标志后生效。它不影响学校附近或老年人场所的每小时25英里限速。该法律在另一条款中详细说明的特定日期生效。
Section § 22357.1
Section § 22358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非州公路的街道上降低限速,如果一项研究表明每小时65英里过快或不安全。他们可以设定每小时15至60英里之间的新限速,以确保所有人的安全和交通顺畅。新的限速只有在张贴适当标志后才生效。这项法律将在第22366节(c)款中提及的特定日期开始适用。
Section § 22358.3
Section § 22358.4
本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工程和交通调查认为更安全的情况下,将速度限制设定低于标准的 25 英里/小时。他们可以设定 20 或 15 英里/小时的速度限制。这些新的速度限制要生效,必须竖立适当的标志;如果是州公路,则必须获得交通部的批准。
此外,地方当局可以在学校附近的居民区设定 15 或 25 英里/小时的特定速度限制。当距离学校 500 英尺以内,特别是在儿童上下学期间,可适用 15 英里/小时的限制。距离学校 500 至 1,000 英尺之间,可适用 25 英里/小时的限制。这些速度限制仅适用于有两条车道且之前速度限制为 30 英里/小时的公路。地方当局必须竖立适当的标志以告知司机,并且必须向交通部偿还任何相关费用。
Section § 22358.5
Section § 22358.6
本法律指示加州交通部更新交通手册,使限速与自由流交通的第85百分位速度保持一致。通常,限速应根据此速度取整到最接近的每小时五英里。
如果取整结果是更高的限速,但降低限速更安全,则只要符合某些交通规定并有交通研究支持,限速可以降低5英里/小时。
主管机关也可以选择在其他情况下向下取整,例如,如果提高的限速与安全目标不符。然而,由于这些变化导致的限速总降低量不得超过12.4英里/小时。
此外,地方主管机关有权在特定条件下保留或恢复之前的限速,并遵守规定的规则。
Section § 22358.7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某些道路上额外降低五英里每小时的限速。这只能在道路被指定为安全走廊,或靠近有大量骑自行车者或行人的地方时进行。但是,被指定为安全走廊的街道不得超过总数的20%。
加州交通部负责为这些目的定义“安全走廊”以及行人或骑自行车者流量大的道路。
在降低限速之前,地方当局必须等到2024年6月30日,或等到处理交通罚单的新在线工具可用。当限速首次降低时,在最初的30天内,对于超速10英里/小时或更少的司机,只能发出警告罚单。
Section § 22358.8
Section § 22358.9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商业活动区旁的公路上设定每小时25或20英里的限速。这只有在公路车道不超过四条且附近张贴有特定限速标志的情况下才能实行。商业活动区被定义为具有类似市中心特征的区域,其中至少50%的附近地产是商业用途,并包括停车位和交通管制等特定设施。
但是,如果已经进行了某些其他限速调整,当局就不能再降低限速。此外,在限速更改后的前30天内,对于轻微超速(超速不超过每小时10英里)的违规行为,只能发出警告罚单。
Section § 22359
Section § 22360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当局在进行研究并发现标准65英里/小时的限速不安全时,降低某些公路的限速。他们可以设定一个最低25英里/小时的新限速,但仅限于商业区或住宅区之间,最长2,000英尺的路段。但是,他们必须设置标志来告知司机这一变化。该法律在另一条款中提到的特定日期生效。
Section § 22361
本法律允许在多车道高速公路的独立车道上设定不同的速度限制。确定这些速度限制的程序遵循车辆法规其他章节中概述的具体规定。
Section § 22362
Section § 22363
Section § 22364
Section § 22365
Section § 22366
本节规定了在加州高速公路上设定每小时65英里限速的程序。如果交通局局长发现加州可以在不损失联邦公路资金的情况下设定此限速,他们必须通知州务卿。该通知必须包含新限速可以设定的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