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车辆 Code § 5301(a) 尽管本法典和《税收法典》第2部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有任何其他规定,由在本州注册的商用机动车或乘用车组成的车队的注册车主或承租人,经支付适当费用后,可向部门申请牌照、永久性贴花和注册卡。
(b)Copy CA 车辆 Code § 5301(b)
(1)Copy CA 车辆 Code § 5301(b)(1) 车队应至少包含25辆机动车方可符合本计划的资格。但是,部门可以通过一个协会提供永久性车队注册,该协会提供由125辆或更多机动车组成的车队组合,且任何单个车队不得少于25辆机动车。
(2)CA 车辆 Code § 5301(b)(2) 提交参与本计划申请的协会应在总申请中提供一份清单,列明每个车队的注册车主以及每个车队内的机动车。本条规定的机动车识别适用于机动车的所有权,而非提交申请的协会。
(c)CA 车辆 Code § 5301(c) 经部门和参与者双方同意,2001年《商用车辆注册法案》的颁布对本条所作的修改不应影响那些在2001年12月31日合法参与永久性车队注册计划的参与者。任何在2001年12月31日符合永久性车队注册资格的车队,将继续计算拖车以符合车队资格,直至2007年1月1日。但是,在永久性拖车识别计划实施五年后,所有永久性车队注册计划的参与者都应符合本条的要求,以便继续参加本条所述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