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700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你想经营车辆经销商、再制造商、制造商、运输商或任何相关的分支机构或分销商,你需要有执照或临时许可证。如果你的执照被取消、暂停、吊销或过期,你只能出售在失去执照时仍在你库存中的车辆,并且你必须提供一份声明,确认你目前没有执照。你代销的车辆必须退还给车主,而你拥有但并非你所有或非代销的任何车辆,也需要退还给其合法所有人。

任何人不得在未事先获得第 11701 节所要求的执照或由部门颁发的临时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经销商、再制造商、制造商或运输商的业务,或作为制造商分支机构、再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或分销商分支机构的业务,但当执照或临时许可证已被取消、暂停、吊销或已过期时,经销商停止获得执照时,其库存中且归其所有的任何车辆可以批发给有执照的经销商。原执照持有人应向购买经销商提供一份事实声明,说明卖方不是有执照的经销商。 经销商停止获得执照时,其代销的任何车辆应退还给委托人。经销商停止获得执照时,其占有但非其所有且非代销的任何车辆,应退还给车辆所有人。

Section § 117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在其他州经营但未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实体店的车辆经销商,不需要加利福尼亚州的经销商执照。但是,这仅限于他们进口车辆出售给获得许可的加利福尼亚州经销商,或出口从这些经销商处购买的车辆。

Section § 11700.2

Explanation

如果汽车经销商的执照上附有汽车经纪人批注,那么他们必须遵守适用于经销商的所有规章制度。无论他们是买车、卖车,还是帮助他人安排销售,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获得汽车经纪人背书的经销商,无论其是作为车辆的买方、车辆的卖方,还是代表他人为安排、谈判、协助或促成非该经销商拥有的车辆销售而提供经纪服务,均须遵守适用于经销商的所有许可、广告以及其他法定和监管要求及禁令。

Section § 11700.3

Explanation
你不能帮助或鼓励他人违反本章中列出的规定。

Section § 1170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需要注册登记或识别的车辆、雪地摩托车、摩托车、全地形车或拖车的制造商、分销商或销售商,您必须向机动车辆管理局 (DMV) 申请特殊执照。您需要证明您作为这些实体的合法身份才能获得此执照,该执照包含一个独特的识别号。

凡是制造、制造分支机构、再制造、再制造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运输商或销售商,其所涉及的车辆类型须注册登记,或雪地摩托车、摩托车、全地形车或拖车类型须识别的,均应向部门申请包含通用识别号的执照。申请人应提交其作为合法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再制造商、再制造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运输商或销售商的身份证明,证明方式应符合部门可能合理要求。

Section § 117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部门有权根据合理理由,颁发或拒绝颁发制造商、分支机构、再制造商、经销商、运输商或销售商的许可证。

部门可以向任何申请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再制造商、再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运输商或销售商许可证的申请人颁发许可证,或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颁发。

Section § 1170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何时可以拒绝向与车辆相关的企业(如制造商、经销商或销售商)颁发执照。如果申请人或其代表曾参与某个企业,该企业的执照因不良行为被吊销或暂停且问题未解决,DMV可以拒绝颁发执照。如果申请人曾被判犯有相关罪行、提供了不正确的申请信息,或有可疑的商业行为历史,执照也可能被拒绝。此外,未能偿还与消费者保护问题相关的索赔也可能使申请人失去资格。

部门可以拒绝向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再制造商、再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运输商或销售商颁发执照,如果其认定存在以下任何情况:
(a)CA 车辆 Code § 11703(a) 申请人曾是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的持有人,或该执照持有人的管理层雇员,该执照曾因故被部门吊销且从未重新颁发,或曾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
(b)CA 车辆 Code § 11703(b) 申请人曾是某个企业的业务代表,该企业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曾因故被吊销且从未重新颁发,或曾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
(c)CA 车辆 Code § 11703(c) 如果申请人是一个企业,该企业的业务代表曾是执照持有人,或曾是某个企业的业务代表,该企业根据本章颁发的执照曾因故被吊销且从未重新颁发,或曾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或者,由于与该企业的组织、控制和管理相关的事实和情况,该企业的运营将由个人指导、控制或管理,而这些个人因违反本法典规定而被定罪,将不具备执照资格,且通过向该企业颁发执照,本章的宗旨将无法实现。
(d)CA 车辆 Code § 11703(d) 申请人,或如果申请人是一个企业,该企业的业务代表,曾因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被定罪,或实施了涉及道德败坏的行为或从事了涉及道德败坏的活动,且这些罪行、行为或活动与许可活动的资格、职能或职责实质相关。不抗辩答辩后的定罪在本节意义上即为定罪。
(e)CA 车辆 Code § 11703(e) 申请人曾是另一州颁发的职业执照的持有人,该执照授权进行与本分部颁发的执照相同或类似的活动;且该执照曾因故被吊销或暂停且从未重新颁发,或曾因故被暂停且暂停条款尚未履行。
(f)CA 车辆 Code § 11703(f) 申请中包含的信息不正确。
(g)CA 车辆 Code § 11703(g) 经调查,第11704节要求的业务历史包含不完整或不正确的信息,或反映出重大业务违规行为。
(h)CA 车辆 Code § 11703(h) 部门已作出取消、暂停或吊销执照的决定,且申请人是受该执照监管的企业的业务代表。
(i)CA 车辆 Code § 11703(i) 申请人未能全额偿还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支付的索赔金额,外加年利率百分之十的利息。销售商或租赁零售商的破产免责不应免除销售商或租赁零售商遵守本分节规定的义务,除非破产法有任何强制规定。

Section § 1170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暂停或吊销某些车辆相关企业(如经销商或制造商)执照的有效理由,那么同样的理由也可以用来在一开始就拒绝向他们颁发执照。因此,如果这些企业存在可能导致其失去执照的问题,他们最初也可能无法获得执照。

Section § 11703.2

Explanation

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以拒绝向与车辆相关的企业(如制造商、经销商和销售商)颁发执照,如果这些企业存在未解决的最终判决或未执行的赔偿令。这尤其适用于判决或赔偿与购买、销售或租赁车辆有关的情况。

部门在确定申请人存在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以拒绝向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再制造商、再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运输商或销售商颁发执照:
(a)CA 车辆 Code § 11703.2(a) 存在针对申请人且与任何车辆的购买、销售或租赁相关的未决且未执行的最终判决。
(b)CA 车辆 Code § 11703.2(b) 存在根据《政府法典》第11519.1条(a)款发出的针对申请人的未决且未执行的赔偿令。

Section § 11703.3

Explanation

如果你的执照被吊销或执照申请被拒绝,你可以在该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尝试重新申请。但是,如果该决定是基于某些法律条款中列出的特定原因作出的,那么如果你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些原因不再存在,你可能会更早重新申请。

执照被吊销或执照申请被拒绝的人,可以在吊销执照或拒绝申请的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一年期限届满后重新申请执照;但如果该决定是根据第11703条的 (a)、(b)、(c) 或 (g) 款,或第11703.2条,或第11705条的 (a) 款第 (6) 项的授权作出的,则附有令部门满意的证据,证明此类理由不再存在的重新申请,可以早于该一年期限提出。

Section § 1170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经销商执照申请人未能按照另一项具体法律的要求,妥善授权分享其商业账户信息,则部门可以拒绝颁发该执照。

Section § 117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申请车辆经销商执照的流程。申请人必须使用特定表格,并提供有关其品格和声誉的详细信息。部门将在收到附有所需费用的申请后120天内调查这些详细信息。一旦获得执照,如果所有权或公司结构发生任何变化,持照人必须在10天内通知部门。

(a)CA 车辆 Code § 11704(a) 凡根据第11701条申请执照的申请人,均应向部门提交部门规定的申请表。该申请人应向部门提供部门认为必要的关于其品格、诚实、正直和声誉的信息。部门应通过法规规定为此款目的所需该申请人提供的信息。
(b)CA 车辆 Code § 11704(b) 收到附有相应费用的执照申请后,部门应在120天内对申请中包含的信息进行彻底调查。
(c)CA 车辆 Code § 11704(c) 凡持有根据第11701条颁发的执照的人,均应在10天内将执照持有人的所有权或公司结构发生的任何变更通知部门。

Section § 11704.5

Explanation

如果您正在申请加州经销商执照以销售二手车,您必须通过一项涵盖车辆设备、广告和车辆注册等各种主题的书面考试。首先,您需要完成一个为期四小时的教育课程,内容包括融资、税收和空气污染控制等领域。

一旦您获得执照,您需要每两年参加一次复习课程,除非您雇佣的经理替您参加,或者您是每年处理少于50辆车的批发商。此要求不适用于新车、摩托车、拖车或全地形车经销商,也不适用于持照汽车拆解商或其雇员。

(a)CA 车辆 Code § 11704.5(a) 除(e)款另有规定外,根据第11701条申请经销商执照,且仅以零售或批发方式交易二手车辆的每个人,在执照签发前,均须参加并成功通过由部门准备和管理的书面考试。该考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法律和主题:
(1)CA 车辆 Code § 11704.5(a)(1) 第12部(自第24000条起),关于车辆设备。
(2)CA 车辆 Code § 11704.5(a)(2) 广告。
(3)CA 车辆 Code § 11704.5(a)(3) 里程表。
(4)CA 车辆 Code § 11704.5(a)(4) 车辆许可和注册。
(5)CA 车辆 Code § 11704.5(a)(5) 分支机构。
(6)CA 车辆 Code § 11704.5(a)(6) 场外销售。
(7)CA 车辆 Code § 11704.5(a)(7) 非法经销商活动。
(8)CA 车辆 Code § 11704.5(a)(8) 部门表格的处理、填写和处置。
(b)CA 车辆 Code § 11704.5(b) 在首次参加(a)款规定的考试之前,每位申请人均须成功完成不少于四小时的初步教育课程。该课程应涉及但不限于以下所有主题:
(1)CA 车辆 Code § 11704.5(b)(1) 《民法典》第3部第4编第14章第2B节(自第2981条起),关于机动车销售融资。
(2)CA 车辆 Code § 11704.5(b)(2) 机动车融资。
(3)CA 车辆 Code § 11704.5(b)(3) 贷款真实性。
(4)CA 车辆 Code § 11704.5(b)(4) 销售和使用税。
(5)CA 车辆 Code § 11704.5(b)(5) 第12部(自第24000条起),关于车辆设备。
(6)CA 车辆 Code § 11704.5(b)(6) 广告。
(7)CA 车辆 Code § 11704.5(b)(7) 里程表。
(8)CA 车辆 Code § 11704.5(b)(8) 车辆许可和注册。
(9)CA 车辆 Code § 11704.5(b)(9) 分支机构。
(10)CA 车辆 Code § 11704.5(b)(10) 场外销售。
(11)CA 车辆 Code § 11704.5(b)(11) 非法经销商活动。
(12)CA 车辆 Code § 11704.5(b)(12) 空气污染控制要求。
(13)CA 车辆 Code § 11704.5(b)(13) 汽车维修局的法规。
(14)CA 车辆 Code § 11704.5(b)(14) 部门表格的处理、填写和处置。
(c)Copy CA 车辆 Code § 11704.5(c)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04.5(c)(1) 除(2)项或(3)项另有规定外,根据(a)款和(b)款要求完成书面考试和教育课程,并随后获得经销商执照的每个经销商,为维持或更新该执照,须在该执照签发后每两年成功完成一次不少于四小时的教育课程,该课程应提供(a)款所列主题和(b)款所列议题的指导。
(2)CA 车辆 Code § 11704.5(c)(2) 如果经销商雇佣的管理人员完成了(1)项规定的教育课程,则该经销商无需完成该课程。
(3)Copy CA 车辆 Code § 11704.5(c)(3)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04.5(c)(3)(1)项不适用于仅以批发方式销售车辆且在一年内处理少于50辆需注册车辆的经销商。
(d)Copy CA 车辆 Code § 11704.5(d)
(b)Copy CA 车辆 Code § 11704.5(d)(b)款和(c)款所述的指导可由普遍认可的教育机构、私立职业学校以及专业协会、组织、行业协会和其他符合本节要求的教育和技术课程或由部门提供。
(e)CA 车辆 Code § 11704.5(e) 本节不适用于以下任何情况:
(1)CA 车辆 Code § 11704.5(e)(1) 新车经销商执照的申请人或该经销商的任何雇员。
(2)CA 车辆 Code § 11704.5(e)(2) 持有有效汽车拆解商执照的人员、该拆解商的雇员或汽车拆解商执照的申请人。
(3)CA 车辆 Code § 11704.5(e)(3) 仅摩托车经销商执照的申请人或该经销商的任何雇员。
(4)CA 车辆 Code § 11704.5(e)(4) 仅拖车经销商执照的申请人或该经销商的任何雇员。
(5)CA 车辆 Code § 11704.5(e)(5) 仅全地形车经销商执照的申请人或该经销商的任何雇员。

Section § 11704.7

Explanation
如果你需要参加或重考部门要求的一项特定考试,每次都必须支付16美元的费用。

Section § 11705

Explanation

加州机动车辆管理局(DMV)可以暂停或吊销经销商或其他汽车行业被许可人的执照,如果被许可人不符合资格或违反了某些规定。这可能发生在他们申请执照时提供虚假信息、非法使用专用牌照、进行车辆注册欺诈或买卖被盗车辆的情况下。其他原因包括未能将业务与其他业务明确分开、未能遵守交通法的特定条款、未支付费用、实施欺诈或通过欺骗损害客户利益。DMV将举行听证会来决定是否暂停或吊销执照,听证会按照特定的政府程序进行。

(a)CA 车辆 Code § 11705(a) 部门在通知并举行听证后,经认定获得执照的人不合法享有该执照,或有下列任何行为的,可以暂停或吊销颁发给经销商、运输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再制造商、再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或分销商分支机构的执照:
(1)CA 车辆 Code § 11705(a)(1) 使用未向相关主管部门注册的虚假或捏造名称提交执照申请,或在执照申请中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
(2)CA 车辆 Code § 11705(a)(2) 非法使用或故意或过失允许非法使用颁发给被许可人的专用牌照。
(3)CA 车辆 Code § 11705(a)(3) 在车辆注册申请中使用虚假或捏造名称、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在该申请中以其他方式实施欺诈。
(4)CA 车辆 Code § 11705(a)(4) 未能向合法享有权利的受让人交付经适当背书的所有权证书。
(5)CA 车辆 Code § 11705(a)(5) 明知是盗窃机动车而购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或处置。
(6)CA 车辆 Code § 11705(a)(6) 未能在此章许可的业务类型与在固定营业地点开展的任何其他业务类型之间提供并保持清晰的物理分隔。
(7)CA 车辆 Code § 11705(a)(7) 故意违反第3064、3065、3074或3075条,或根据其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
(8)CA 车辆 Code § 11705(a)(8) 违反第3部(自第400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其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或第38200条(a)款。
(9)CA 车辆 Code § 11705(a)(9) 违反第4部(自第1050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其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
(10)CA 车辆 Code § 11705(a)(10) 违反第5部第4章第1条(自第11700条起)或第1.1条(自第1175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其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
(11)CA 车辆 Code § 11705(a)(11) 违反《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其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
(12)CA 车辆 Code § 11705(a)(12) 违反《民法典》第3部第4部分第14篇第2b章(自第2981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其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
(13)CA 车辆 Code § 11705(a)(13) 向部门提交了用于支付应付给州的任何义务或费用的支票、汇票或汇款单,但该支票、汇票或汇款单在提交时被拒付或拒绝付款。
(14)Copy CA 车辆 Code § 11705(a)(14)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05(a)(14)(A) 在许可活动过程中,因对任何人实施欺诈或欺骗,或向其作出欺诈性陈述,而导致该人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
(B)CA 车辆 Code § 11705(a)(14)(A)(B) 就本款而言,“欺诈”包括《民法典》第1572条和第1573条所定义的“实际欺诈”或“推定欺诈”范围内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欺骗”具有《民法典》第1710条所定义的相同含义。此外,“欺诈”和“欺骗”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方式,无论是故意虚假还是因重大过失,对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未诚实善意作出的承诺或陈述;故意不披露重要事实;以及《刑法典》第484条范围内的任何行为。
(C)CA 车辆 Code § 11705(a)(14)(A)(C) 就本款而言,“人”也包括政府实体。
(15)CA 车辆 Code § 11705(a)(15) 未能履行根据第11707条签订的协议的条款和条件。
(16)CA 车辆 Code § 11705(a)(16) 违反《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3151、43152或43153条,或第44072.10条(b)款。
(17)CA 车辆 Code § 11705(a)(17) 未能按照第11703条(i)款的规定,偿还消费者机动车追偿公司支付的索赔。
(18)CA 车辆 Code § 11705(a)(18) 作为“在此购买,在此付款”经销商,违反《商业与职业法典》第3部第11章(自第7500条起)的任何规定,或根据这些规定通过的任何规则或法规。
(b)CA 车辆 Code § 11705(b) 本章中规定为拒绝向运输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再制造商、再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经销商申请人颁发执照的任何原因,均可作为暂停或吊销已颁发给运输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再制造商、再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经销商的执照的原因。
(c)CA 车辆 Code § 11705(c) 除第11707条另有规定外,本条规定的所有听证会均应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5章(自第11500条起)进行。

Section § 11705.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相关部门暂停或吊销某些汽车行业企业(例如经销商或制造商)的执照,如果他们不符合获得执照的资格,或者违反了《民法典》特定章节中规定的保修责任。如果采取此类行动,必须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会后进行,听证会程序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详细规定的特定流程。

Section § 11706

Explanation

如果有符合公共利益的理由,部门可以暂时吊销某些汽车行业参与者(如制造商或经销商)的执照和专用牌照,最长30天,即使在听证会举行之前。但是,他们必须在吊销通知发出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作出决定。

听证会将遵循政府法典另一部分中规定的特定程序。

部门可以在听证会举行之前,暂时吊销颁发给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再制造商、再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运输商或经销商的执照和专用牌照,期限不超过30天,如果局长认为此举符合公共利益。在任何此类情况下,应在临时吊销通知发出后30天内举行听证会并作出决定。
本节规定的所有听证会,均应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分部第5章(自第11500条起)的规定进行。

Section § 117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个程序:当被许可人被提出指控后,被许可人和局长可以在无需进一步听证的情况下,就一项和解协议达成一致。这项和解协议可能包括罚款或缓刑,但必须得到所有相关方的同意。除了某些特殊情况,每次违规的罚款上限为一千美元 ($1,000),罚款金额将根据违规的性质及其影响来决定。

和解协议可以在听证过程的不同阶段达成,但必须在最终决定做出之前完成。部门必须制定一项法规,明确此类和解协议中可能包含的罚款的最低和最高金额。

和解协议需要由所有相关方签署,并提交给行政听证办公室。如果被许可人未能履行协议中的条款,协议将失效,部门可以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包括重新提出指控或施加其他执照制裁。

(a)CA 车辆 Code § 11707(a) 在根据本条提交指控书后,局长可在被许可人同意的情况下,与被许可人、被答辩人(被许可人)和指控方就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达成约定和解协议,无需进一步听证或上诉。该协议可包括但不限于缓刑期或罚款,或两者兼有。除第 (Section 11728) 条另有规定外,每次违规的罚款不得超过一千美元 ($1,000),且应根据违规的性质以及违规对本条宗旨的影响来确定。
(b)CA 车辆 Code § 11707(b) 和解协议可在听证会之前、期间或之后达成,但仅在根据 (d) 款签署并提交后方为有效,且须在听证官的拟议决定(如有)被采纳或案件被裁决之前完成。
(c)CA 车辆 Code § 11707(c) 部门应通过法规制定一份罚款的最高和最低金额表,其支付可作为根据 (a) 款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条款或条件。和解协议中包含的任何罚款均应在该罚款表所列的罚款范围内。
(d)CA 车辆 Code § 11707(d) 根据本条达成的任何和解协议应由局长、被答辩人(被许可人)和指控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局长应将协议连同部门撤回指控书或启动诉讼的问题声明的通知,提交或促使提交至行政听证办公室。
(e)CA 车辆 Code § 11707(e) 如果被答辩人(被许可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则该协议无效,部门可不顾协议,采取法律授权的任何行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提交指控书或施加执照制裁。

Section § 11708

Explanation
如果部门拒绝向制造商或经销商等某些与车辆相关的企业颁发执照和特殊牌照,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60天内要求举行听证会。此次听证会将遵循另一套法规中概述的程序。

Section § 117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经销商必须在其主要营业地点和他们经营的任何其他场所显眼地展示其营业执照或真实副本。标有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标志必须清晰可见,并能在50英尺外被读取,除非该经销商是仅向其他经销商销售车辆的批发商。

经销商可以在展销会或博览会等活动中展示车辆,而无需额外的执照,只要在这些活动中不进行实际销售,且展示期不超过30天。展示的车辆必须附有包含经销商信息的标牌。仅经营非公路车辆的经销商无需遵守这些规定。船舶经销商也可以在这些活动中展示并销售拖车(与船舶一同销售),同样无需额外执照,且展示期同样限制在30天以内。

(a)CA 车辆 Code § 11709(a) 经销商的固定营业地点,以及经销商与其固定营业地点一并经营和维护的其他场所或地点,应在每个地点向公众显眼处张贴由部门向经销商及其雇佣的每位销售人员颁发的执照,或执照的真实准确副本,并应在上述地点设置或张贴标牌或装置,提供有关经销商名称以及经销商固定营业地点的位置和地址的信息,以便任何与经销商进行业务往来的人能够正确识别该经销商。根据本款规定在固定营业地点设置或张贴的标牌,其每侧显示面积不得小于两平方英尺,且字体大小应足以使标牌在至少50英尺的距离外可读。本条不适用于仅从事持照经销商之间车辆销售以营利为目的的批发商经销商。
(b)CA 车辆 Code § 11709(b) 尽管有第11704条和本条的规定,经销商可以在展销会、博览会或类似展览中展示车辆,而无需取得分支机构执照,前提是在这些活动中不进行实际销售,且展示期不超过30天。
(c)CA 车辆 Code § 11709(c) 根据 (b) 款或 (e) 款展示的车辆应通过标牌或装置进行识别,该标牌或装置应提供有关经销商名称以及经销商固定营业地点的位置和地址的信息。
(d)CA 车辆 Code § 11709(d) 本条不适用于仅经营根据第38012条定义需识别的非公路车辆的经销商。
(e)CA 车辆 Code § 11709(e) 尽管有第11704条和本条的规定,船舶经销商可以在展销会、博览会或类似展览中展示拖车,并结合船舶销售出售拖车,而无需取得分支机构执照,前提是展示期不超过30天。

Section § 11709.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销售二手车的汽车经销商,您必须张贴一个清晰可见的告示,告知潜在买家他们可以请独立的技师检查车辆。这项检查费用由买家自付,需要经销商的同意,并且可以在经销商场所内或场所外进行。

每一位展示或零售出售一辆或多辆二手车的经销商,都应当在公众易于察觉的地方张贴一份不小于8英寸高、10英寸宽的告示,内容如下:
“车辆的潜在购买者可以自费并在经销商同意的情况下,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在本场所内或本场所外对车辆进行检查。”

Section § 1170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的汽车经销商在销售区域展示一份通知,提醒顾客车辆购买或租赁合同没有自动的冷静期——这意味着你不能仅仅因为改变主意而在签订合同后轻易反悔。

然而,对于价格低于40,000美元的二手车,买家必须获得一个可选的2天取消期,但不包括休闲车、摩托车和某些越野车。

每个经销商应在其固定经营场所的每个销售办公室和销售隔间(与潜在购买者或承租人讨论具体销售或租赁交易书面条款的场所),以及其固定经营场所的每个定期签订销售和租赁合同的房间内,显著展示一份不小于八英寸高、十英寸宽的通知,该通知应声明如下内容:
加州法律不为车辆租赁或购买合同提供“冷静期”或其他取消期。因此,您不能仅仅因为改变主意、认为车辆价格过高或希望购买不同车辆而事后取消此类合同。签订机动车购买或租赁合同后,只有在卖方或出租人同意或存在欺诈等合法原因的情况下才能取消。
然而,加州法律确实要求卖方为购买价格低于40,000美元的二手车提供为期2天的合同取消选择权,但须符合某些法定条件。此合同取消选择权要求不适用于休闲车、摩托车或根据加州法律需识别的非公路机动车的销售。有关详情,请参阅车辆合同取消选择权协议。”

Section § 11709.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经销商在展厅内醒目地展示所有已广告出售的车辆清单,但需符合特定条件。首先,车辆必须在报纸、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广泛传播的媒体上做广告。其次,广告必须包含具体价格以及车辆识别号或牌照号。第三,在广告价格有效期内,车辆必须仍然可供购买(未售出或出租)。最后,如果车辆本身没有清晰醒目地展示广告价格,那么该价格必须出现在展厅清单上,清单应包含品牌、型号和广告价格等具体信息。经销商可以通过在展厅展示广告的完整副本,或展示一份包含车辆详细信息和价格的清晰清单来满足此要求。

(a)CA 车辆 Code § 11709.3(a) 每位经销商应当在其固定的营业地点,在其展厅内,在一个潜在购买者易于接触到的地方,清晰醒目地展示一份清单,列出经销商已广告出售的每辆车,如果该车辆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 Code § 11709.3(a)(1) 该车辆在报纸或其他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做广告出售,或在任何其他普遍向公众传播的广告媒介中做广告出售,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或互联网。
(2)CA 车辆 Code § 11709.3(a)(2) 该车辆以特定价格做广告,并且根据第11713.1条(a)款的规定,必须在广告中通过其车辆识别号或牌照号进行识别。
(3)CA 车辆 Code § 11709.3(a)(3) 该车辆在广告价格有效期内尚未售出或出租。
(4)CA 车辆 Code § 11709.3(a)(4) 该车辆未在其上或其内部清晰醒目地展示广告价格。
(b)Copy CA 车辆 Code § 11709.3(b)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09.3(b)(a)款所要求的清单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满足:在展厅内清晰醒目地张贴任何包含当前广告出售车辆的印刷广告的完整副本,或在展厅内清晰醒目地展示一份当前广告出售车辆的清单,该清单应描述车辆的品牌、型号、车型年份、车辆识别号或牌照号,以及广告价格。

Section § 11709.4

Explanation

当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或租赁协议中接收一辆有未偿贷款或租赁余额的以旧换新车辆时,他们必须在21天内结清剩余款项。这笔款项应支付给注册的出租人、合法所有人或其指定收款人。如果没有书面协议,经销商仍需在相同时间内结清款项。如果书面同意,可以缩短付款期限。在债务结清之前,经销商不得出售或转让以旧换新车辆的所有权。如果符合《民法典》第1689条中列出的有效理由,经销商可以在21天内真诚地撤销合同,而不会违反规定。

(a)CA 车辆 Code § 11709.4(a) 当经销商在零售销售或租赁交易中购买或获得以旧换新车辆,且该车辆存在先前的信贷或租赁余额时,适用以下所有规定:
(1)CA 车辆 Code § 11709.4(a)(1) 如果经销商同意支付购买或获得以旧换新车辆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的指定金额,并且支付该指定金额的协议包含在记录该交易的书面协议中,则经销商应在购买或获得以旧换新车辆之日起21个日历日内,按照书面协议的规定,向根据第4453.5条注册的出租人、或所有权证书上显示的合法所有人、或该出租人或合法所有人指定的受让人支付约定的金额。
(2)CA 车辆 Code § 11709.4(a)(2) 如果经销商未在记录该交易的书面协议中规定支付购买或获得以旧换新车辆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的协议,则经销商应在购买或获得以旧换新车辆之日起21个日历日内,向根据第4453.5条注册的出租人、或所有权证书上显示的合法所有人、或该出租人或合法所有人指定的受让人支付解除购买或获得以旧换新车辆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所需的金额。
(3)CA 车辆 Code § 11709.4(a)(3) 如果经销商和消费者书面同意更短的期限,则第 (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期限可以缩短。
(4)CA 车辆 Code § 11709.4(a)(4) 在解除购买或获得以旧换新车辆的先前信贷或租赁余额所需的金额已支付给根据第4453.5条注册的出租人、或所有权证书上显示的合法所有人、或该出租人或合法所有人指定的受让人之前,经销商不得出售、委托销售或转让购买或获得以旧换新车辆的任何所有权权益。
(b)CA 车辆 Code § 11709.4(b) 如果经销商合理且真诚地及时发出合同撤销通知,但不得迟于购买或获得以旧换新车辆之日起21天,并且合同随后因《民法典》第1689条中的任何理由而被撤销,则经销商不违反本节规定。

Section § 117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车辆经销商和再制造商在获得执照之前办理担保金。这份担保金作为一项财务保障,确保经销商或再制造商不会从事欺诈活动,从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通常,经销商需要五万美元($50,000)的担保金,但专门经营摩托车或全地形车的经销商只需一万美元($10,000)的担保金。

如果担保金项下的任何责任减少,或存在未支付的判决,该企业的执照可能会被暂停,直到他们恢复担保金或结清判决。此外,申请人必须指定局长作为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以确保即使无法在加州亲自送达申请人,法律诉讼也能继续进行。局长会收取五美元($5)的初步费用,用于处理以这种方式送达的任何法律文件。

(a)CA 车辆 Code § 11710(a) 在部门向任何申请人颁发或续期经销商或再制造商执照之前,申请人应取得并向部门提交一份由获准的担保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金,该担保金的形式须经总检察长批准,并以申请人不得从事任何欺诈行为或作出任何欺诈性陈述为条件,以免对购买者、销售者、金融机构或政府机构造成经济损失。
(b)CA 车辆 Code § 11710(b) 经销商的担保金金额应为五万美元($50,000),但专门经营摩托车或全地形车的经销商的担保金金额应为一万美元($10,000)。在部门续期执照之前,除专门经营摩托车或全地形车的经销商外,经销商应取得并提交一份金额为五万美元($50,000)的担保金。再制造商的担保金金额应为五万美元($50,000)。
(c)CA 车辆 Code § 11710(c) 担保金项下的责任应保持全额有效。如果担保金项下的责任金额减少,或存在经销商或再制造商及其担保人负有责任的未决最终法院判决,则经销商或再制造商的执照应自动中止。为恢复执照和专用牌照,被许可人应提交额外担保金或将已提交的担保金恢复至原始金额,或终止经销商或再制造商及其担保人负有责任的未决判决。
(d)CA 车辆 Code § 11710(d) 经销商或再制造商的执照或执照续期,除非且直到申请人向部门提交一份良好且充分的书面文件,其中申请人指定局长为申请人的真实合法代理人,可向其送达此后可能对申请人提起的任何诉讼中的所有法律文书,这些诉讼是因任何公司、个人、协会或法人团体因申请人违反本法典的任何条款和规定或经销商或再制造商担保金的任何条件而遭受损害的任何索赔而产生的。申请人应在指定书中约定并同意,当经尽职调查后无法在本州对申请人进行个人送达时,任何指向申请人的法律文书,如果送达给局长,或在局长不在办公室的情况下,送达给局长办公室的任何负责员工,应具有与亲自送达申请人相同的法律效力。申请人还应书面约定并同意,通过此指定设立的代理关系应在任何可能颁发的执照所涵盖的期间内持续有效,并在之后只要申请人可能因违反本法典或担保金的任何条件而被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持续有效。指定局长为申请人法律文书送达代理人的文件应经申请人在公证人面前确认。在被许可人通过向局长送达法律文书的任何情况下,一份传票和诉状副本应留在局长处或局长在萨克拉门托的办公室,或邮寄至局长在萨拉门托的办公室。在送达传票和诉状副本时,还应向局长支付五美元($5)的费用。如果原告或原告律师立即通过挂号信将送达通知和传票及诉状副本寄送给被许可人,则向局长的送达应视为对被许可人的充分送达。原告或原告律师还应将传票和诉状副本邮寄给申请人担保金的担保人,寄至担保金中提供的担保人地址,邮资预付并挂号,要求回执。局长应保留所有如此送达给局长的法律文书记录,该记录应显示送达的日期和时间,并应将如此送达的传票和诉状存档。在被许可人通过向局长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应有并被允许自送达之日起30天内答复可能在该案件中提交的任何诉状或其他诉讼文书。但是,就管辖权而言,在被许可人通过向局长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该送达应视为已在被许可人拥有或最后拥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县对被许可人进行了送达。

Section § 11710.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州的汽车经销商,并且只做批发销售,每年销售的汽车少于25辆,那么您只需要一万美元($10,000)的保证金,这比标准的保证金金额要低。

Section § 1171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车辆经销商提供保证金而非担保会发生什么。局长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后退还保证金:如果临时许可证持有人停止经营业务已满三年;如果被许可人停止获得许可已满三年且对保证金没有索赔;或者如果经销商担保已取得则为五年。如果对保证金没有索赔,法官可以命令提前退还。

如果涉及保证金的法律案件,局长、部门或州可以从保证金中收回律师费和处理费用。

如果提供保证金而非第 11710 条所要求的担保,则以下两项均适用: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0.2(a)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0.2(a)(1) 局长可在以下任一日期届满时命令退还保证金:
(A)CA 车辆 Code § 11710.2(a)(1)(A) 经销商执照申请人(曾根据临时许可证经营车辆销售业务)停止经营业务之日起三年。
(B)CA 车辆 Code § 11710.2(a)(1)(B) 被许可人停止获得许可之日起三年,如果局长确信对保证金没有未决索赔。
(C)CA 车辆 Code § 11710.2(a)(1)(C) 被许可人在缴纳保证金后,根据第 11710 条规定取得并维持经销商担保之日起五年,如果局长确信对保证金没有未决索赔。
(2)CA 车辆 Code § 11710.2(a)(2) 高等法院法官可根据令其满意的证据(证明对保证金没有未决索赔),在第 (1) 款规定的日期届满之前命令退还保证金。
(b)CA 车辆 Code § 11710.2(b) 如果局长、部门或州是为追回保证金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而提起的任何诉讼中的被告,或者局长、部门或州提起任何诉讼以确定有权获得保证金任何部分的人,则局长、部门或州应从保证金中获得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诉讼费应包括处理针对保证金的索赔所产生的行政费用。

Section § 1171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个人和州在因欺诈、虚假陈述或违反特定机动车法规而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权对持证车辆经销商或其销售人员采取法律行动。

(a) 款规定,如果个人因经销商的欺诈或违约而遭受损失或损害,或者未就出售给经销商的车辆获得付款,他们可以起诉经销商并要求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车辆的价值。

(b) 款允许州或地方政府在因经销商欺诈或违反法规而遭受损失时采取类似行动,索赔金额不超过所涉车辆的价值。

(c) 款将经销商未能支付某些费用和罚款视为违规行为,对州造成经济损害。

(d) 款规定州的索赔优先于个人索赔,并优先处理非经销商个人的索赔。

(a)CA 车辆 Code § 11711(a) 如果任何人 (1) 因持证经销商或其代表经销商、为其行事或在其雇佣范围内的销售人员对其施行的任何欺诈或对其作出的欺诈性陈述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且该人持有由持证人提供的书面文书,其中包含该人认为已被持证人违反的规定条款和保证,或 (2) 如果任何人因该经销商或销售人员违反本法典第3部(自第4000条起)的任何规定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或 (3) 如果任何人未就出售给持证人并由其购买的车辆获得付款,则任何该等人员均有权对该经销商、其销售人员以及经销商担保债券的担保人提起诉讼,金额不超过从经销商处购买或出售给经销商的车辆价值。
(b)CA 车辆 Code § 11711(b) 如果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因持证经销商或其代表经销商、为其行事或在其雇佣范围内的代表对其施行的任何欺诈或对其作出的欺诈性陈述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或因该经销商或代表违反本法典第3部(自第4000条起)或《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的任何规定而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则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应通过该部门,有权对该经销商、其代表以及经销商担保债券的担保人提起诉讼,金额不超过所涉车辆的价值。
(c)CA 车辆 Code § 11711(c) 经销商经要求未能支付根据本法第4456条规定确定为应付的费用和罚款,应被视为违反本法典第3部(自第4000条起)以及《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第5部分(自第10701条起)的规定,并构成对州在未支付的应付费用和罚款金额上的损失或损害。
(d)CA 车辆 Code § 11711(d) 州根据 (b) 款提出的索赔应优先得到满足,并优先于 (a) 款下的所有索赔。
(e)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1(e)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1(e)(a) 款下非持证人的任何人的索赔应优先得到满足,并优先于 (a) 款下的所有其他索赔。

Section § 11711.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在没有适当的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执照的情况下销售或租赁车辆,他们就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强制执行合同,也不能在任何需要他们持有执照的交易中,向买方或承租人追讨金钱或财产。

充当经销商但未按本条规定获得经销商执照的人,或充当租赁零售商但未按第3.5章(commencing with Section 11600)规定获得租赁零售商执照的人,不得强制执行任何担保权益,或提起或维持任何法律或衡平法诉讼,以追回与该人在交易发生时被要求持有经销商或租赁零售商执照的交易相关的任何金钱或财产,或从车辆的购买者或承租人处获得其他救济。

Section § 11712

Explanation

本法律主要规定了加州车辆经销商的要求。要获得许可,经销商必须拥有一个实体营业地点。如果经销商搬迁营业地点或不再拥有该地点,他们必须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同样,如果经销商获得或失去销售新车的特许经营权,他们也必须立即通知部门。

如果经销商关闭了业务,他们仍然可以通过挂号信在其最后已知的营业地址接收法律文件,除非他们已向部门提供了不同的送达地址。

(a)CA 车辆 Code § 11712(a) 部门不得向任何未拥有本法典所定义之固定营业地点的申请人颁发经销商执照。如果经销商变更其固定营业地点的地址或位置,他或她应在变更后立即通知部门。如果经销商因任何原因不再拥有其用于开展获许可业务的固定营业地点,他或她应立即通知部门,并应部门要求,向部门交回经销商执照、经销商专用牌照以及其持有的所有销售报告簿。
(b)CA 车辆 Code § 11712(b) 如果经销商变更或新增销售新车的特许经营权,或取消或因任何原因失去销售新车的特许经营权,他或她应立即通知部门。
(c)CA 车辆 Code § 11712(c) 任何根据本条获得许可但已关闭其固定营业地点的人,可以通过挂号信在其营业地点或(如果与固定营业地点不同)备案的邮寄地址接收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五节(自第11500条起)发出的法律文书,除非该人已书面通知部门其他可送达地址。

Section § 117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持牌车辆经销商在未附带适当标签的情况下销售、要约销售或展示新车是违法的。具体而言,新摩托车必须附有另一法律(第24014条)所要求的声明,且总重8,500磅或以下的轻型卡车必须附有第24013.5条所要求的特定标签。

对于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经销商,销售、要约销售或展示任何新车,属非法行为并违反本法典,具体如下:
(a)CA 车辆 Code § 11712.5(a) 新摩托车,除非其上牢固附有第24014条所要求的声明。
(b)CA 车辆 Code § 11712.5(b) 制造商总车辆额定重量为8,500磅或以下的轻型卡车,除非该轻型卡车上附有第24013.5条所要求的标签。

Section § 1171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车辆经销商在其执照下不得从事的各种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制作误导性广告、广告其未实际拥有的车辆,以及将二手车不准确地标记为新车。经销商还不得在没有适当担保或执照的情况下销售汽车,并且必须保持有效的营业地点。除非有正当理由,他们不得增加额外的费用,如执照费,也不得雇用无执照的销售人员,或不当使用经销商牌照。

经销商必须迅速撤下已售车辆的广告,并妥善处理销售税。他们应披露车辆的先前使用情况或保修起始日期,并且不得在广告中使用误导性图片。此外,他们必须充分告知客户车辆是否曾是租赁车或演示车,并且除非需要持续支持,否则不得为已安装的车辆功能提供订阅服务。

根据本条颁发的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a)CA 车辆 Code § 11713(a) 在本州公众面前,通过报纸或其他出版物、广告设备、公开叫卖或宣告,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或手段,制作或散布,或导致制作或散布不真实或误导性的声明,且该声明已知,或通过合理注意应已知其不真实或误导性;或作为计划或方案的一部分,以不按其中所述价格或所广告价格出售所广告车辆或服务的意图,制作或散布,或导致散布该声明。
(b)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b)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b)(1) (A) 以任何方式广告或要约出售或交换在广告或要约时并非实际在经销商场所出售或经销商无法直接从车辆制造商或分销商处获得的车辆。但是,已获得其执照的汽车经纪人背书的经销商可以广告其安排或协商从特许新机动车经销商处购买新机动车的服务,并可以指定这些新车的品牌和型号。汽车经纪服务广告不得广告车辆的价格或付款条款,并应披露广告商是汽车经纪人或汽车购买服务,并应清晰醒目地声明以下内容:“所有安排出售的新车均受销售特许新车经销商的价格和供货情况限制。”
(B)CA 车辆 Code § 11713(b)(1)(B) 对于印刷广告,(A)项要求披露的声明应以不小于10磅粗体字印刷,并应在文本上与印刷广告的其他部分分开。
(2)CA 车辆 Code § 11713(b)(2) 尽管有(A)项的规定,尺寸为两栏英寸或更小的汽车经纪服务分类广告可免于(A)项中关于价格和供货情况的披露声明。
(3)CA 车辆 Code § 11713(b)(3) 持续时间少于11秒且未提及特定品牌或型号机动车的广播广告可免于(A)项要求的披露声明。
(c)CA 车辆 Code § 11713(c) 未能在48小时内书面撤回已售出或已撤回销售的车辆广告。
(d)CA 车辆 Code § 11713(d) 如果车辆是二手车,则将其广告或表示为新车。
(e)CA 车辆 Code § 11713(e) 未按本条要求持有有效担保而从事被许可的业务。
(f)CA 车辆 Code § 11713(f) 未按本法典要求始终保持固定营业场所而从事被许可的业务。
(g)CA 车辆 Code § 11713(g) 将车辆的许可或所有权转让费用作为车辆销售价格的额外成本,而该费用并非应付给州的,除非在销售之前,经销商已向州支付该费用以避免因迟延支付费用而产生的罚款。但是,如果车辆此前已被经销商出售,且该销售随后被撤销,并且根据本法典以及《税收和税法典》第二部分第五章(自第10751条起)的要求支付的所有费用已退还给车辆的第一购买者,则经销商可以向车辆的第二购买者收取基于该车辆注册年度剩余月数的按比例费用。
(h)CA 车辆 Code § 11713(h) 雇用未根据第二条(自第11800条起)获得执照,且其执照未按第11812条要求在经销商场所展示的人员作为销售员,或故意未能在销售员雇用或终止雇用后10天内通过邮件通知部门。
(i)CA 车辆 Code § 11713(i) 销售后交付车辆在加州公路上运行,如果该车辆不符合第12部分(自第24000条起)的所有设备要求。本款不适用于向承租人出售租赁车辆的情况,如果承租人在销售前立即占有该车辆且该车辆已在本州注册。
(j)CA 车辆 Code § 11713(j) 将分配给他们的特殊牌照用于第11715条允许以外的任何目的,或允许他人使用。

Section § 11713.1

Explanation

本节列出了加州持有经销商执照的汽车经销商的各种禁止行为。经销商在广告销售车辆时,必须提供型号和年份等详细信息,不得将税费等费用排除在广告价格之外。他们必须遵守广告价格,明确标明各项费用,并且在没有适当解释的情况下,不得使用“回扣”等误导性术语。经销商还被禁止就价格比较、低价销售和激励措施做出误导性声明,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此外,他们不得在没有适当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宣传新车型,也不得就车辆的完整设备状况做出虚假陈述。广告必须避免“诱饵和转换”策略以及关于车辆选项的不实陈述。最后,经销商必须提供正确的文件,披露销售或租赁中涉及的费用性质,并且在未与部门注册为行业合作伙伴的情况下,不得销售新车。

根据本条规定,持有本条项下颁发的经销商执照者,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违反本法:
(a)CA 车辆 Code § 11713.1(a) 在广告中销售特定车辆时,未通过其型号、车型年份以及其牌照号码或车辆识别号码中能将该车辆与所有其他相同品牌、型号和车型年份的车辆区分开来的部分来识别该车辆。对于当前车型年份的车辆,无需在广告中注明车型年份。当后续车型年份的车辆在加利福尼亚州零售市场有售时,之前的车型年份即不再视为当前车型年份。如果广告中出售的是经销商库存中一类由五辆或更多相同品牌、型号和车型年份的新车组成的车辆,则无需在广告中包含这些车辆的车辆识别号码或牌照号码。
(b)CA 车辆 Code § 11713.1(b) 在广告中宣传车辆总价时,未包含销售时购买者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但以下费用除外:税费、车辆注册费、加利福尼亚州轮胎费(定义见《公共资源法典》第42885条)、不超过五十美元 ($50) 的排放检测费、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060条规定收取的证书实际费用、融资费用,以及任何经销商文件处理费或电子注册或过户车辆的费用。
(c)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c)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c)(1) 在车辆销售广告中,未说明销售时将在广告总价中额外收取销售税、车辆注册费、加利福尼亚州轮胎费、州政府根据法规签发合规或不合规证书的费用、融资费用、电子注册或过户车辆的费用以及经销商文件处理费。
(2)CA 车辆 Code § 11713.1(c)(2) 第 (1) 款规定的义务可通过在广告中添加一份不含缩写且措辞大致如下的声明来履行:“另加政府规费和税费、任何融资费用、任何经销商文件处理费、任何电子备案费以及任何排放检测费。”
(3)CA 车辆 Code § 11713.1(c)(3) 就第 (1) 款而言,“广告”是指报纸、杂志或直邮出版物中宽度为两栏或以上,或宽度为一栏且长度超过七英寸的广告,或经销商互联网网站上显示在互联网上出售车辆价格的网页广告,该术语的定义见《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7538条 (f) 款第 (6) 项。
(d)CA 车辆 Code § 11713.1(d) 将经销商文件处理费、电子注册或过户费或排放检测费谎称为政府规费。
(e)CA 车辆 Code § 11713.1(e) 未能以广告总价向某人出售车辆,但以下费用除外:税费、车辆注册费、加利福尼亚州轮胎费、州政府根据法规签发合规或不合规证书的费用、融资费用、移动房屋托管费、市、县或市县对移动房屋征收的费用或税款、经销商文件处理费、电子注册或过户费,以及不超过五十美元 ($50) 的排放检测费加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060条规定收取的证书实际费用,只要该车辆仍未售出,除非广告声明广告总价仅在指定时间内有效且该时间已过。广告车辆应以广告总价或低于广告总价的价格出售,并扣除法规允许的排除项,无论购买者是否知晓广告总价。
(f)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f)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f)(1) 广告销售、出售或购买转售经销商未持有特许经营权的新款车型。
(2)CA 车辆 Code § 11713.1(f)(2) 本款不适用于涉及以下情况的交易:
(A)CA 车辆 Code § 11713.1(f)(2)(A) 移动房屋。
(B)CA 车辆 Code § 11713.1(f)(2)(B) 商业拖车,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1.8条。
(C)CA 车辆 Code § 11713.1(f)(2)(C) 根据第38012条定义需识别的越野机动车辆。
(D)CA 车辆 Code § 11713.1(f)(2)(D) 预制房屋。
(E)CA 车辆 Code § 11713.1(f)(2)(E) 在转售前将由改装商进行实质性改装或修改的新车。
(F)CA 车辆 Code § 11713.1(f)(2)(F) 总车辆额定重量超过10,000磅的商用车辆。
(G)CA 车辆 Code § 11713.1(f)(2)(G) 购买用于出口并在未向部门注册的情况下出口到美国领土以外的车辆。
(H)CA 车辆 Code § 11713.1(f)(2)(H) 经销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作为新车购得的车辆,且该经销商拥有销售该车辆的特许经营权,如果以下所有条件均适用:
(i)CA 车辆 Code § 11713.1(f)(2)(H)(i) 车辆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交破产申请。
(ii)CA 车辆 Code § 11713.1(f)(2)(H)(ii) 经销商的特许经营协议被制造商或经销商作为破产程序的一部分终止、取消或拒绝,且该终止、取消或拒绝并非因部门撤销经销商执照或经销商被判有罪而导致。
(iii)CA 车辆 Code § 11713.1(f)(2)(H)(iii) 在破产申请提交之日,该车辆存放在经销商的库存中。
(iv)CA 车辆 Code § 11713.1(f)(2)(H)(iv) 经销商在破产申请提交之日起六个月内售出该车辆。
(3)CA 车辆 Code § 11713.1(f)(3) 第 (2) 款的 (H) 项不赋予其特许经营协议已被终止、取消或拒绝的经销商继续提供保修服务维修的权利,也不赋予其继续有资格提供或接受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的消费者或经销商奖励的权利。
(g)CA 车辆 Code § 11713.1(g) 出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18009.3 节中规定的公园拖车时,未书面告知购买者,公园拖车必须由运输商或持牌制造商或经销商根据交通部或地方当局就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公路颁发的许可证进行移动。
(h)CA 车辆 Code § 11713.1(h) 广告宣传经销商提供的免费商品、礼品或服务,但以购买车辆为条件。“免费”包括以低于销售商商品或服务成本的价格出售的商品或服务。
(i)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i)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i)(1) 以指定经销商价格广告宣传车辆及相关商品或服务,但无意满足合理可预期的需求,除非广告披露了以广告价格库存的车辆数量。此外,无论是否有足够的库存车辆来满足合理可预期的需求,当广告价格中使用了“起价”、“从……起”、“低至……”或类似含义的词语时,广告应披露以该广告价格可获得的车辆数量。
(2)CA 车辆 Code § 11713.1(i)(2) 就本款而言,在针对两年或更新车型车辆的报纸广告中,说明以广告价格库存车辆数量的实际短语应以至少等于广告价格所用字体大小四分之一的字号,并以相同的字体样式和颜色印刷。但是,该短语的字号不得小于 8 磅,并且该短语应紧邻广告价格的上方、下方或旁边披露,不得有任何插入的文字、图片、标记或符号。
(3)CA 车辆 Code § 11713.1(i)(3) 本款要求的披露是本法典或任何关于识别广告销售车辆的法规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披露的补充。
(j)CA 车辆 Code § 11713.1(j) 在广告宣传车辆销售时使用“回扣”或类似词语,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返还”,除非回扣以特定美元金额表示,并且实际上是由车辆制造商或经销商、与车辆制造商或经销商关联的金融公司、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公司或政府实体直接提供给车辆零售购买者或零售购买者受让人的回扣。
(k)CA 车辆 Code § 11713.1(k) 要求某人因接受广告宣传的信贷条款而为车辆及相关商品或服务支付比该人购买相同车辆及相关商品或服务所需支付的现金价格更高的价格。就本款而言,“现金价格”具有《民法典》第 2981 节 (e) 款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l)CA 车辆 Code § 11713.1(l) 广告宣传保证的以旧换新折价。
(n)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n)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n)(1) 在车辆销售广告中使用“发票”、“经销商发票”、“批发价”或指经销商车辆成本的类似术语,或广告宣传车辆售价高于、低于或等于以下任一价格:
(A)CA 车辆 Code § 11713.1(n)(1)(A) 制造商或经销商给经销商的发票价格。
(B)CA 车辆 Code § 11713.1(n)(1)(B) 经销商成本。
(2)CA 车辆 Code § 11713.1(n)(2) 本款不适用于以下任一情况:
(A)CA 车辆 Code § 11713.1(n)(2)(A) 在面对面协商购买特定车辆期间发生的沟通,如果潜在购买者主动提出讨论该车辆的发票价格或经销商成本。
(B)CA 车辆 Code § 11713.1(n)(2)(B) 经销商与未向公众传播的潜在商业购买者之间的沟通。就本分段而言,“商业购买者”指经销商、出租人、出租零售商、制造商、再制造商、分销商、金融机构、政府实体或一年内购买10辆或以上车辆的个人。
(o)CA 车辆 Code § 11713.1(o) 违反禁止诱导销售广告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法规典籍》第16篇第238部分(自第238条起)中规定的禁止诱导广告指南,以1988年1月1日该法规的文本为准。
(p)CA 车辆 Code § 11713.1(p) 作出不真实或误导性陈述,表明车辆配备了制造商提供的所有原厂选装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声明车辆“完全原厂配置”。
(q)CA 车辆 Code § 11713.1(q) 除第24014条另有规定外,在新车上张贴补充价格标签,其中包含代表经销商要价且超出制造商建议零售价的价格,除非发生以下所有情况:
(1)CA 车辆 Code § 11713.1(q)(1) 补充标签以标签上除经销商名称所用字体大小以外的最大字体清晰醒目地披露,补充标签价格是经销商要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并且该价格并非制造商建议零售价。
(2)CA 车辆 Code § 11713.1(q)(2) 补充标签清晰醒目地披露制造商建议零售价。
(3)CA 车辆 Code § 11713.1(q)(3) 补充标签列出未包含在制造商建议零售价中的每个项目,并披露每个项目的额外价格。如果补充标签价格高于制造商建议零售价与经销商添加项目价格之和,补充标签价格应列出该差额并将其描述为“额外加价”。
(r)CA 车辆 Code § 11713.1(r) 宣传低价销售声明,包括但不限于“我们价格最低”或“我们能击败任何经销商的价格”,除非经销商已进行近期调查,表明其车辆销售价格低于其贸易区域内的其他持证人,并保留足以证实这些声明的记录。证明记录应在要求时提供给部门。
(s)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s)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s)(1) 如果经销商被要求作为参与激励计划的条件而分担激励成本,则宣传制造商或经销商提供的激励措施,除非经销商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披露经销商参与可能会影响消费者成本。
(2)CA 车辆 Code § 11713.1(s)(2) 就本分项而言,“激励措施”指为促使人们购买车辆而提供的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包括但不限于折扣、节省声明、回扣、低于市场利率的融资以及免费商品或服务。
(t)CA 车辆 Code § 11713.1(t) 展示或出售二手车,除非车辆上张贴有《联邦法规典籍》第16篇第455部分所要求的联邦贸易委员会《买家指南》。
(u)CA 车辆 Code § 11713.1(u) 未以书面形式向新机动车经销商的特许人披露该特许人品牌系列所售每辆新机动车的购买者姓名、销售日期和车辆识别号,或故意向该特许人提交虚假的购买者姓名或虚假的销售日期。
(v)CA 车辆 Code § 11713.1(v) 签订机动车零售销售合同,除非合同清晰醒目地披露车辆是作为新车还是二手车出售,如本法典所定义。
(w)CA 车辆 Code § 11713.1(w) 在车辆销售或租赁广告中使用模拟支票,如《商业与职业法典》第22433条(a)款所定义。
(x)CA 车辆 Code § 11713.1(x) 未在新机动车零售销售合同的正面以至少10磅粗体字清晰醒目地披露该交易是否需支付汽车经纪人从销售新机动车经销商处收取的费用,以及汽车经纪人的姓名(如适用)。
(y)CA 车辆 Code § 11713.1(y) 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销售或租赁新机动车,除非经销商根据第1685条与部门签订了成为私营行业合作伙伴的合同协议。本分项不适用于根据第38010条需识别的摩托车或越野机动车,或《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所定义的休闲车。
(z)CA 车辆 Code § 11713.1(z) 在本条中,“品牌”和“型号”具有《联邦法规典籍》第49篇第565.12条中规定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1171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制造商或经销商强迫或试图强迫汽车经销商从事某些不公平行为是违法的。制造商不能要求经销商购买他们未订购的车辆或零部件,或购买具有未公开广告的特殊功能的车辆。经销商也不能被迫购买商品或自费参与促销活动。最后,威胁经销商取消合同以胁迫他们签订协议或采取损害其业务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依据本法典获得许可的任何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胁迫或试图胁迫本州的任何经销商从事以下行为,均属违法并违反本法典:
(a)CA 车辆 Code § 11713.2(a) 订购或接受交付任何机动车、其零部件或附件、器具、设备或任何其他商品,而该等商品并非法律所要求且经销商未自愿订购的。
(b)CA 车辆 Code § 11713.2(b) 订购或接受交付任何具有特殊功能、器具、附件或设备的机动车,而该等功能、器具、附件或设备未包含在制造商或经销商公开广告的该等机动车标价中。
(c)CA 车辆 Code § 11713.2(c) 为任何人订购任何零部件、附件、设备、机械、工具、器具或任何商品。
(d)CA 车辆 Code § 11713.2(d) 由经销商承担费用,参与广告宣传活动或竞赛、任何促销活动、促销材料、培训材料、展厅或其他展示装饰或材料。
(e)CA 车辆 Code § 11713.2(e) 通过威胁取消经销商与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之间存在的特许经营权或任何合同协议,与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签订任何协议,或从事任何其他对经销商不利的行为。真诚地通知任何经销商其违反该特许经营权或合同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不构成本条的违法行为。

Section § 11713.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汽车制造商、经销商或其关联公司对汽车经销商采取某些不公平或控制性行为是违法的。他们不能无故不公平地扣留车辆或零部件,也不能控制经销商如何管理其财务或员工。如果经销商出售、转让或改变所有权,制造商不得无理拒绝此类决定,如果拒绝,必须提供理由。

制造商还被禁止不公平地与经销商竞争或歧视经销商,特别是在价格变动、保修工作方面,或未经同意获取经销商的机密信息。除非政策明确规定并告知经销商,否则他们不得报复向可能出口或转售车辆的个人销售或租赁车辆的经销商。该规定要求对经销商进行公平补偿,并要求制造商遵循特定的经销商变更流程。

如果经销商在特许经营权销售中面临制造商的优先购买权,则适用特殊规定。此外,禁止歧视选择不销售某些批准产品的经销商,并且经销商有权自由结社。

根据本法典获得许可的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关联公司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并违反本法典: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a)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a)(1) 在收到拥有销售制造商或经销商销售或分销的新车辆特许经营权的经销商的订单后,拒绝或未能在合理数量和合理时间内交付制造商或经销商向本州其他同品牌特许经销商提供的型号的新车辆或新车辆的零部件或附件,如果该车辆、零部件或附件在本州公开宣传可供交付或实际正在交付。但是,如果未能交付是由于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无法控制的行为或原因造成的,则不违反本款规定。
(2)CA 车辆 Code § 11713.3(a)(2) 未能应书面请求向任何特许经销商披露同品牌新机动车在本州特许经销商之间的分配或分销依据,以及当前向该特许经销商进行或将进行的分配或分销依据。
(b)CA 车辆 Code § 11713.3(b) 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阻止或要求,或试图阻止或要求,经销商的资本结构或经销商为经营业务提供资金的方式发生变化,如果经销商始终符合经销商与制造商或经销商之间约定的合理资本标准,并且资本结构的变化不会导致主要管理层发生变化,或在未经制造商或经销商同意的情况下产生特许经营权出售的效果。
(c)CA 车辆 Code § 11713.3(c) 阻止或要求,或试图阻止或要求,经销商改变其经销店的行政管理层,但主要经销店经营者除外,如果特许经营权是基于该人员的个人资质授予经销商的。
(d)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d)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d)(1) 除分款 (t) 另有规定外,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阻止或要求,或试图阻止或要求,经销商或经销店的董事、合伙人或股东将其部分权益出售或转让给他人。但是,未经制造商或经销商同意,经销商、董事、合伙人或股东无权出售、转让或转让特许经营权或其项下的权利,但该同意不得无理拒绝。
(2)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d)(2)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d)(2)(A) 转让特许经销商在出售、转让或转让特许经营权,或出售、转让或转让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权益给他人之前,未能通知制造商或经销商其出售、转让或转让特许经营权的决定。该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并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车辆 Code § 11713.3(d)(2)(A)(i) 拟议受让人的姓名和地址。
(ii)CA 车辆 Code § 11713.3(d)(2)(A)(ii) 所有与特许经营业务或其资产的出售、转让或转让相关的协议副本。
(iii)CA 车辆 Code § 11713.3(d)(2)(A)(iii) 拟议受让人成为继任特许经销商的批准申请。该申请应包括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审查潜在特许经销商时通常使用的表格和相关信息,如果这些表格可随时提供给现有特许经销商。在收到拟议受让人的申请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应尽快通知特许经销商和拟议受让人完成申请所需的信息。
(B)CA 车辆 Code § 11713.3(d)(2)(A)(B) 制造商或经销商未能在收到根据分段 (A) 要求的所有信息后60天内(或经制造商或经销商与特许经销商书面协议延长的期限内),通知特许经销商特许经营权出售、转让或转让的批准或不批准。该通知应为书面形式,并应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要求回执)或提供送达验证的担保隔夜递送服务发送,并应寄送给特许经销商。除非特许人按照本分款规定的方式不予批准,否则拟议的出售、转让或转让应视为已获批准。如果拟议的出售、转让或转让不获批准,特许人应在不批准通知中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3)CA 车辆 Code § 11713.3(d)(3) 在一项诉讼中,如果制造商或经销商根据本款或 (e) 款拒绝同意是一个争议点,那么拒绝同意是否不合理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考虑所有现有情况。
(e)CA 车辆 Code § 11713.3(e) 阻止或试图阻止经销商获得其特许经营业务价值的公平合理补偿。未经制造商或经销商同意,不得转让或让与经销商的特许经营权。制造商或经销商不得无理拒绝同意,或以经销商放弃、转让、更新、豁免、禁止反言或修改其主张或抗辩为条件来同意。
(f)CA 车辆 Code § 11713.3(f) 从与经销商有业务往来的人那里,因经销商与该其他人之间的交易或与该交易相关而获取金钱、货物、服务或其他利益,但已提供服务的报酬除外,除非该利益被及时核算并转交给经销商。
(g)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g)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g)(1)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从经销商处获得或对经销商强制执行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协议、条款、放弃、转让、更新、豁免或禁止反言:
(A)CA 车辆 Code § 11713.3(g)(1)(A) 修改或否认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的义务或责任,或经销商的权利或特权,根据第 5 编第 4 章(自第 11700 条起)或第 2 编第 6 章(自第 3000 条起)的规定。
(B)CA 车辆 Code § 11713.3(g)(1)(B) 限制或约束经销商就向委员会提出的抗议提起、追究或提交证据的权利。
(C)CA 车辆 Code § 11713.3(g)(1)(C) 要求经销商终止特许经营权。
(D)CA 车辆 Code § 11713.3(g)(1)(D) 要求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与经销商之间的争议提交给某人进行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但是,本分款不禁止在独立仲裁员面前进行仲裁,但凡机动车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使用仲裁解决因该合同引起或与该合同相关的争议时,只有在争议发生后,争议各方书面同意使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仲裁解决争议。为本分款之目的,“机动车”和“机动车特许经营合同”的含义应与《美国法典》第 15 编第 1226 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如果选择仲裁解决机动车特许经营合同下的争议,仲裁员应向仲裁各方提供裁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书面解释。
(2)CA 车辆 Code § 11713.3(g)(2) 本款禁止的协议、条款、放弃、转让、更新、豁免或禁止反言应属不可执行且无效。
(3)CA 车辆 Code § 11713.3(g)(3) 本款不执行以下任何一项:
(A)CA 车辆 Code § 11713.3(g)(3)(A) 限制或约束向委员会提出的抗议、民事诉讼或其他程序中的当事方可以和解或解决的条款,或在抗议、民事诉讼或其他程序过程中约定证据或程序事项。
(B)CA 车辆 Code § 11713.3(g)(3)(B) 影响委员会作出的任何约定命令或其他命令的可执行性。
(C)CA 车辆 Code § 11713.3(g)(3)(C) 影响合同中任何条款的可执行性,如果该条款不受本款或任何其他法律的禁止。
(D)CA 车辆 Code § 11713.3(g)(3)(D) 影响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签订的任何合同中条款的可执行性。
(E)CA 车辆 Code § 11713.3(g)(3)(E) 禁止经销商放弃其根据第 3065.1 条提起抗议的权利,如果弃权协议是在特许人激励计划索赔被特许人驳回后签订的,且该弃权是作为解决该索赔协议的一部分自愿作出的。
(F)CA 车辆 Code § 11713.3(g)(3)(F) 禁止一项有价值对价支持的自愿协议,授予或续签特许经营权除外,且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i)CA 车辆 Code § 11713.3(g)(3)(F)(i) 规定经销商建立或维护专属设施、人员或展示空间,或规定经销商对经销商设施进行重大改动、扩建或增建。
(ii)CA 车辆 Code § 11713.3(g)(3)(F)(ii) 不包含第 (1) 款 (A)、(B)、(C) 或 (D) 分款所禁止的弃权或其他条款。
(G)CA 车辆 Code § 11713.3(g)(3)(G) 禁止一项独立于特许经营协议的协议,该协议旨在执行经销商终止特许经营权的选择,如果该协议仅以指定的终止时间或向经销商支付对价为条件。
(H)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g)(3)(H)
(i)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g)(3)(H)(i) 禁止一项有有价值对价支持的自愿弃权协议(续签特许经营权的对价除外),以放弃经销商根据第3062条针对特定拟议经销商的设立或迁址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该弃权协议规定了以下所有内容:
(I)CA 车辆 Code § 11713.3(g)(3)(H)(i)(I) 拟议经销商将设立的大致地址。
(II) 用于确定拟议经销商的设施、人员和资本要求的规划潜力。
(III) 拟议经销商的预计车辆和零部件销售额以及将提供服务的车辆数量的近似值。
(IV) 特许人或关联公司是否将持有拟议经销商或拟议经销商不动产的所有权权益,以及特许人或关联公司在拟议经销商中的任何所有权权益的大致百分比。
(V)CA 车辆 Code § 11713.3(g)(3)(H)(i)(V) 拟议经销商将经营的品牌系列。
(VI) 如果在弃权协议签署时已知,将经营拟议经销商的经销商身份。
(VII) 弃权协议的到期日期,该日期不得晚于弃权协议签署之日起30个月。
(ii)CA 车辆 Code § 11713.3(g)(3)(H)(i)(ii) 尽管根据本分段规定签订的弃权协议有相关条款,如果根据第 (i) 款提供的信息自弃权协议签署以来已变得实质性不准确,经销商仍可根据第3062条提出异议。任何弃权协议的可执行性应由委员会决定,且特许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h)CA 车辆 Code § 11713.3(h) 在经销商收到书面官方涨价通知之前,提高经销商已为私人零售消费者订购的机动车的价格。私人零售消费者签署的销售合同是订单的证据。如果制造商降价,经销商收到的降价金额应由经销商转给私人零售消费者,前提是零售价格是根据之前经销商的较高价格协商的。降价适用于经销商库存中所有受降价影响的车辆。新车型或系列机动车在推出时适用的价格差异不应被视为涨价或降价。本分项不适用于由以下任一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动:
(1)CA 车辆 Code § 11713.3(h)(1) 根据州或联邦法律,为机动车增加强制性或可选设备。
(2)CA 车辆 Code § 11713.3(h)(2) 对于进口车辆,美元的重估。
(i)CA 车辆 Code § 11713.3(i) 未能在经销商收到有效索赔后合理时间内,向经销商支付制造商或分销商同意向经销商支付的款项,原因是在新车型推出时,经销商库存中仍有上一年度车型的新车。
(j)CA 车辆 Code § 11713.3(j) 拒绝经销商已故所有者指定的遗孀、鳏夫或继承人在所有者去世后合理时间内,根据有效特许经营权参与经销商或继承经销商所有权的机会。
(k)CA 车辆 Code § 11713.3(k) 向某人提供退款或其他形式的诱因,以购买特定品牌系列的新机动车并出售给州或州的政治分区,而未向相关市场区域内所有其他相同品牌系列的经销商提供相同的优惠。
(l)CA 车辆 Code § 11713.3(l) 违反第二部第六章第四条(自第3060条起)或第五条(自第3070条起)的规定,修改、替换、签订、迁址、终止或拒绝续签特许经营权。
(m)CA 车辆 Code § 11713.3(m) 雇用未根据第五部第四章第三条(自第11900条起)获得许可的人员作为代表。
(n)CA 车辆 Code § 11713.3(n) 拒绝经销商为合法目的与其他经销商自由结社的权利。
(o)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o)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o)(1) 在销售、租赁或新机动车保修服务方面与特许经营商竞争。
(2)CA 车辆 Code § 11713.3(o)(2) 但是,制造商、分支机构或分销商,或受制造商、分支机构或分销商控制或控制制造商、分支机构或分销商的实体,在以下有限情况下不应被视为竞争:
(A)CA 车辆 Code § 11713.3(o)(2)(A) 在同一品牌系列的前经销商所在地拥有或经营经销商,期限不超过一年,且该前经销商停业时间少于六个月。但是,如果制造商、分支机构或分销商能够证明其需要额外时间经营经销商以准备出售给后续的独立特许经销商,则委员会可以延长该期限。
(B)CA 车辆 Code § 11713.3(o)(2)(B) 作为一项真实的经销商发展计划的一部分,拥有经销商的权益,该计划须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i)CA 车辆 Code § 11713.3(o)(2)(B)(i) 该计划的唯一目的是向缺乏资金、培训、商业经验或未来特许经销商通常所需的其他素质的人提供特许经营权,并且经销商发展候选人是无法在没有该计划帮助下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个人。
(ii)CA 车辆 Code § 11713.3(o)(2)(B)(ii) 经销商发展候选人已在该经销商的特许经营业务中进行了重大投资,并承担损失风险。
(iii)CA 车辆 Code § 11713.3(o)(2)(B)(iii) 该计划要求经销商发展候选人管理经销商的日常运营和业务事务,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条款和条件获得经销商多数权益的实益所有权和控制权,并解除制造商、分支机构或分销商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所有权或控制权。
(C)CA 车辆 Code § 11713.3(o)(2)(C) 拥有分销商的全资子公司,该子公司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条件是,在1973年1月1日之前至少三年,该子公司一直是分销商的全资子公司并从事车辆零售业务。
(3)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o)(3)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o)(3)(A) 制造商、分支机构和分销商,如果以第 (2) 段 (A) 分段所述的方式拥有或经营经销商,则应在每次开始或终止经销商运营时,以及每次获得、变更或剥离所有权权益时,在10天内向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
(B)CA 车辆 Code § 11713.3(o)(3)(A)(B) 制造商、分支机构和分销商,如果以第 (2) 段 (B) 分段所述的方式拥有经销商的权益,则应每年向委员会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其拥有所有权权益的每个经销商的名称和地点、真实的经销商发展所有者的姓名,以及每个所有者的所有权权益百分比。
(4)CA 车辆 Code § 11713.3(o)(4) 除了第 (2) 和 (3) 段中确定的例外情况外,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或分销商分支机构,或其关联公司,在以下任何有限情况下,不应被视为与其特许经销商竞争:
(A)CA 车辆 Code § 11713.3(o)(4)(A) 直接提供机动车软件更新或维修,且该更新或维修通过无线方式免费提供。
(B)CA 车辆 Code § 11713.3(o)(4)(B) 创建新的机动车系列,并使用新的或现有的特许经销商销售和维修这些车辆。
(C)CA 车辆 Code § 11713.3(o)(4)(C) 授权车队运营商或其他第三方(例如政府实体或商业或租赁车队运营商)对车队所有者、运营商或其他第三方拥有或运营的车队车辆进行保修服务工作,前提是特许人不得禁止或阻止该车队运营商或其他第三方从同一品牌系列的特许经销商处获得保修服务工作。
(D)CA 车辆 Code § 11713.3(o)(4)(D) 拥有或经营自动驾驶汽车的车队销售或服务经销商,前提是该经销商的品牌系列没有特许经销商,且该经销商不从事《民法典》第1761条所定义的消费品销售。
(E)CA 车辆 Code § 11713.3(o)(4)(E) 就本段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i)CA 车辆 Code § 11713.3(o)(4)(E)(i) “自动驾驶汽车”应与第38750条 (a) 款第 (2) 段中“自动驾驶车辆”的含义相同。
(ii)CA 车辆 Code § 11713.3(o)(4)(E)(ii) “车队车辆”应指共同拥有或运营的五辆或更多车辆。
(iii)CA 车辆 Code § 11713.3(o)(4)(E)(iii) “车队销售”应指向拥有、运营或维护车队车辆的人进行的销售。
(5)CA 车辆 Code § 11713.3(o)(5) 就本款而言,“保修”应与第3065.25条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p)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p)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p)(1) 在保修报销或授予其特许经销商与零售客户进行保修调整的权限方面,对其特许经销商进行不公平歧视。
(2)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p)(2)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p)(2)(A) 要求特许经销商对任何目前无法作为新车出售或租赁给该特许经销商的车型进行服务维修或保修工作。
(B)CA 车辆 Code § 11713.3(p)(2)(A)(B) 本款不适用于目前未作为新车商业销售的任何车型。本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禁止特许经销商与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签订双方签署的自愿书面协议,以对任何车型进行维修或保修工作,但保修工作须按照第3065.2条规定的零售人工费率和零售零件费率获得补偿。
(3)CA 车辆 Code § 11713.3(p)(3) 在本款中,“保修”的含义与第3065.25条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q)CA 车辆 Code § 11713.3(q) 向未根据本章获得许可的人出售车辆以供转售。
(r)CA 车辆 Code § 11713.3(r) 未能将识别号附加到《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09.3条所述的、于1987年1月1日或之后制造的房车上,且未向部门明确标识该单元为房车。识别号的配置应由部门批准。
(s)CA 车辆 Code § 11713.3(s) 仅基于汽车经纪人安排或协商了销售的事实,就拒绝兑现与新机动车零售销售相关的、向公众或经销商提供的保修、回扣或其他奖励。如果购买者或经销商根据回扣或奖励计划的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不符合获得该回扣或奖励的资格,本款不禁止不予发放该回扣或奖励。
(t)CA 车辆 Code § 11713.3(t) 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其他权利,要求特许经销商或特许经营权所有者向特许人或特许人指定人出售、转让或让与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或特许经营业务的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除非满足以下所有要求:
(1)CA 车辆 Code § 11713.3(t)(1) 特许经营协议授权特许人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在拟议的出售、转让或让与情况下收购特许经营业务或特许经营业务的资产。
(2)CA 车辆 Code § 11713.3(t)(2) 特许人应不迟于收到根据(d)款(2)项(A)分项要求的所有信息后的45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行使其优先购买权。
(3)CA 车辆 Code § 11713.3(t)(3) 拟议的出售、转让或让与涉及特许经营业务的全部或实质上全部资产,或特许经营业务的控股权益。
(4)CA 车辆 Code § 11713.3(t)(4) 拟议受让人既不是特许经营业务所有者的家庭成员,也不是拥有特许经营业务15%或以上股份的特许经销商的管理层员工,也不是由特许经营业务现有所有者拥有的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法律实体。就本项而言,“家庭成员”指特许经营业务所有者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或父母,或这些家庭成员之一的配偶。本项不限制特许人根据(d)款规定否决拟议受让人的权利。
(5)CA 车辆 Code § 11713.3(t)(5) 特许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特许人支付给特许经销商和特许经营业务所有者的对价应等于或超过他们根据拟议出售、让与或转让的条款或与之相关而应收到的所有对价,且特许人应遵守出售、转让或让与特许经营业务协议的所有条款和条件。
(6)CA 车辆 Code § 11713.3(t)(6) 特许人应补偿拟议受让人在评估、调查和协商拟议转让过程中支付或产生的费用,但这些费用不得超过特许经营业务所在地区类似工作通常、惯常和合理的收费。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会计费用,以及为特许经销商经营所在房地产的产权报告和环境或其他调查所产生的费用。拟议受让人应在收到特许人要求提供该费用清单的书面请求后30天内,向特许人提供这些费用的书面明细清单,以及所有产生费用的非特权报告和研究的副本(如有)。特许人应在行使优先购买权后30天内付款。
(7)CA 车辆 Code § 11713.3(t)(7) 特许人不得恶意使用或威胁使用优先购买权。
(u)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u)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u)(1) 不公平地偏袒由制造商或经销商或由制造商或经销商控制或受其控制的实体全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经销商。不公平歧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车辆 Code § 11713.3(u)(1)(A) 向由制造商、分支机构或经销商全部或部分拥有或控制的特许经销商或经销商提供以下任何一项:
(i)CA 车辆 Code § 11713.3(u)(1)(A)(i) 未根据统一适用的合理分配公式向每个特许经销商提供的车辆,以及在没有统一适用的合理分配公式时,未在平等基础上向所有特许经销商提供的零部件或附件。
(ii)CA 车辆 Code § 11713.3(u)(1)(A)(ii) 未根据可比交付条款(包括下订单后的交付时间)向每个特许经销商提供的车辆、零部件或附件。因地理距离或制造商、分支机构或经销商无法控制的其他因素造成的交付条款差异,不构成不公平竞争。
(iii)CA 车辆 Code § 11713.3(u)(1)(A)(iii) 制造商、分支机构或经销商从特许经销商处获取的关于特许经销商业务事务或运营的信息,且制造商、分支机构或经销商在该特许经销商中不拥有所有权权益。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和运营报告中包含的信息、经销商、客户的姓名、地址或其他个人信息或购买、租赁或服务行为,以及如果提供给由制造商或经销商拥有或控制的特许经销商或经销商,将使该特许经销商或经销商获得竞争优势的其他信息。如果信息是根据传票或法院命令提供的,或提供给所有特许经销商的汇总信息,则本条款不适用。
(iv)CA 车辆 Code § 11713.3(u)(1)(A)(iv) 未在平等基础上提供给所有同品牌系列加州特许经销商的销售或服务激励、折扣或促销计划。
(B)CA 车辆 Code § 11713.3(u)(1)(B) 将潜在购买者或承租人转介给制造商、分支机构或经销商拥有所有权权益的经销商,除非潜在购买者或承租人居住在该经销商的责任区域内,或潜在购买者或承租人要求被转介给该经销商。
(2)CA 车辆 Code § 11713.3(u)(2) 本款不禁止特许人向潜在特许经销商授予特许经营权,或在特许经营关系期间协助这些特许经销商,作为旨在向缺乏资金、培训、商业经验或通常要求潜在特许经销商具备的其他资格的人员提供特许经营权的项目的一部分。
(v)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u)(2)(v)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u)(2)(v)(1) 未经经销商事先书面同意,且未采取行政、技术和物理保障措施来保护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访问、修改或提取第11713.25节所定义的机密经销商计算机记录中的信息。
(2)CA 车辆 Code § 11713.3(u)(2) 第(1)款不限制经销商可能需要履行的,以保护其维护的记录的安全性和隐私的义务。
(w)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w)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w)(1) 使用电子、合同或其他方式阻止或干扰以下任何一项:
(A)CA 车辆 Code § 11713.3(w)(1)(A) 经销商为遵守联邦和州数据安全和隐私法律所做的合法努力。
(B)CA 车辆 Code § 11713.3(w)(1)(B) 经销商进行以下任一操作的能力:
(i)CA 车辆 Code § 11713.3(w)(1)(B)(i) 确保从经销商计算机系统访问的特定数据在(v)款规定的同意范围内。
(ii)CA 车辆 Code § 11713.3(w)(1)(B)(ii) 监控从经销商计算机系统访问或写入的特定数据。
(2)CA 车辆 Code § 11713.3(w)(2) 第(1)款不限制经销商可能需要履行的,以保护其维护的记录的安全性和隐私的义务。
(x)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x)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x)(1) 不公平歧视销售未经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批准、认可、赞助或提供的服务合同、债务取消协议、维护协议或类似产品的特许经销商。就本款而言,不公平歧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项:
(A)CA 车辆 Code § 11713.3(x)(1)(A) 明示或暗示声明经销商有义务独家销售或提供销售经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批准、认可、赞助或提供的服务合同、债务取消协议、维护协议或类似产品。
(B)CA 车辆 Code § 11713.3(x)(1)(B) 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声称销售或提议销售未经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批准、认可、赞助或提供的服务合同、债务取消协议、维护协议或类似产品,或未能销售或提议销售经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批准、认可、赞助或提供的服务合同、债务取消协议、维护协议或类似产品,将对经销商产生任何负面后果。
(C)CA 车辆 Code § 11713.3(x)(1)(C) 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基于销售经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批准、认可、赞助或提供的服务合同、债务取消协议、维护协议或类似产品来衡量经销商的业绩。
(D)CA 车辆 Code § 11713.3(x)(1)(D) 要求经销商积极推广销售经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批准、认可、赞助或提供的服务合同、债务取消协议、维护协议或类似产品。
(E)CA 车辆 Code § 11713.3(x)(1)(E) 将获取车辆、零部件或车辆销售或服务激励的权利,以销售经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批准、认可、赞助或提供的服务合同、债务取消协议、维护协议或类似产品为条件。
(F)CA 车辆 Code § 11713.3(x)(1)(F) 要求经销商为服务合同的销售提供不同于本小节 (4) 款规定的披露或通知。
(2)CA 车辆 Code § 11713.3(x)(2) 不公平歧视不包括,且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制造商向自愿销售或提议销售经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批准、认可、赞助或提供的服务合同、债务取消协议或类似产品的汽车经销商提供激励计划,如果该计划不提供车辆销售或服务激励。
(3)CA 车辆 Code § 11713.3(x)(3) 本小节不禁止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要求根据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设立的认证二手车计划销售“认证”二手车的特许经销商提供经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批准、认可、赞助或提供的服务合同。
(4)CA 车辆 Code § 11713.3(x)(4) 不公平歧视不包括,且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特许人要求特许经销商在销售服务合同之前提供以下通知,如果服务合同并非由特许人提供或担保,且车辆属于特许品牌型号:

“服务合同披露
您正在购买的服务合同并非由您所购车辆的制造商提供或担保。车辆制造商不对本服务合同项下的索赔或维修负责。
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买者签名”
(y)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y)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3(y)(1) 根据出口或转售禁令对经销商采取或威胁采取任何不利行动,因为经销商将车辆销售或租赁给客户,而该客户违反禁令将车辆出口到外国或转售车辆,除非在车辆销售或租赁前至少48小时以书面形式向经销商提供了出口或转售禁令政策,且经销商知道或理应知道客户有意违反禁令出口或转售车辆。如果经销商促使车辆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注册,并收取或促使收取应向本州缴纳的任何适用销售税或使用税,则建立可反驳的推定,即经销商没有理由知道客户有意出口或转售车辆。在对不利行动提出质疑的诉讼中,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车辆违反出口或转售禁令政策被出口或转售,该禁令政策在销售或租赁前至少48小时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经销商,且经销商在销售或租赁时知道或理应知道客户有意将车辆出口到外国。
(2)CA 车辆 Code § 11713.3(y)(2) 出口或转售禁令政策不得包含明示或暗示要求经销商根据《民法典》第51条中列出或定义的任何客户特征,进一步询问客户购买或租赁车辆的意图、身份或财务能力的条款。违反本款的政策无效且不可执行。
(3)CA 车辆 Code § 11713.3(y)(3) 出口或转售禁令政策应明确包含一项条款,说明如果经销商导致车辆在本州或任何其他州登记并收取或导致收取任何适用的销售税或使用税,则经销商享有可反驳的推定。违反本款的政策无效且不可执行。
(4)CA 车辆 Code § 11713.3(y)(4) 就本分项而言,“不利行动”指由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施加,或通过关联公司施加的,明示或暗示地对经销商施加负担、责任或处罚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例行或非随机审计、扣留奖励或金钱退款。
(z)CA 车辆 Code § 11713.3(z) 在本节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车辆 Code § 11713.3(z)(1) “关联公司”指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受控于或与另一个人共同指导和控制的个人。“控制”指直接或间接拥有指导或促使指导任何人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
(2)CA 车辆 Code § 11713.3(z)(2) “责任区域”指特许经营协议中指定的地理区域,特许人将其用于评估特许经营商履行其销售和服务义务的情况。

Section § 11713.4

Explanation

如果你买车时支付的牌照或所有权转让费用超过了实际应付金额,经销商必须将多收的钱退还给你。无论你是否要求退款,或者经销商是否为了避免滞纳金而提前支付给州政府,都适用此规定。

如果车辆购买者向经销商支付的车辆牌照或所有权转让费用,超出此类牌照或转让的实际应付费用,或者超出经销商为避免因延迟支付此类费用而产生的罚款,在销售前已向州政府支付的金额,则经销商应将该超额款项退还给购买者,无论购买者是否要求退还该超额款项。

Section § 117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持照经销商销售机动车时,声称其年款与实际不符是违法的。经销商也不能建议他人更改车辆的年款。如果房车(如休闲车)是分多个阶段制造的,经销商必须使用部门批准的表格告知买方生产细节,买方在购买前必须签署该表格。此规定不适用于重量超过10,000磅的新型大型卡车,也不适用于由持照再制造商再制造的车辆,后者的年款设定为再制造的年份。

(a)CA 车辆 Code § 11713.5(a) 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执照的持有人,展示出售、要约出售或出售机动车,并声称该机动车的年款与在制造或首次组装成完整车辆时指定的年款不同,均属违法并违反本法典。
(b)CA 车辆 Code § 11713.5(b) 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执照的持有人,直接或间接授权或建议根据本条颁发的执照的另一持有人更改该另一持有人库存中机动车的年款,均属违法并违反本法典。
(c)CA 车辆 Code § 11713.5(c) 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执照的持有人,展示出售、要约出售或出售分两个或多个阶段制造的房车,均属违法并违反本法典,除非执照持有人告知买方该房车是如此制造的,并且执照持有人向买方提供一份经部门批准的表格,该表格载明底盘和发动机的制造日期以及车辆其他阶段的日期和年款。执照持有人应保留一份该表格的副本,该副本应由购买者在签订任何销售合同之前签署,表明购买者已收到该表格的副本。
(d)CA 车辆 Code § 11713.5(d) 本节不适用于展示出售、要约出售或出售任何重量超过10,000磅的新型载重汽车或牵引车。
(e)CA 车辆 Code § 11713.5(e) 本节不适用于由持照再制造商再制造的车辆。再制造车辆的年款应为该车辆再制造的年份。

Section § 1171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经销商告知买方或承租人,如果一辆新车不能在某些公路上使用防滑链(如车辆车主手册中规定)。此披露必须以14磅粗体字印刷,并单独在一张纸上,不包含其他任何信息。它还必须包含一条具体信息,说明可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轮胎牵引装置。买方或承租人必须在交易前签署此披露,并获得一份副本。

(a)CA 车辆 Code § 11713.6(a) 对于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经销商执照持有人,未能书面告知新机动车的买方或承租人,如果车主手册或制造商提供的其他材料说明该车辆(按其配置)不得使用防滑链行驶,则该车辆(按其配置)不得在标示要求使用防滑链的公路上行驶,此行为属违法并违反本法典。
(b)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6(b)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6(b)(a)款所要求的披露应当符合以下两项要求:
(1)CA 车辆 Code § 11713.6(b)(1) 该披露应当以不小于14磅粗体字印刷,并在一张除披露信息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信息的单页纸上。
(2)CA 车辆 Code § 11713.6(b)(2) 该披露应当包含以下大写文字:“按其配置,本车辆不得使用防滑链行驶,但可能适用于其他类型的轮胎牵引装置。详情请参阅车主手册。”
(c)CA 车辆 Code § 11713.6(c) 在销售或租赁之前,经销商应向买方或承租人出示披露声明以供签署,然后向买方或承租人提供一份已签署披露声明的副本。

Section § 11713.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买家购买的车辆是翻新车,必须清楚地告知买家。这包括口头告知买家,并确保购车合同上显著标明该车辆包含旧件或翻新件。此外,任何翻新车的广告都必须清楚地说明这一事实。在展示这些待售车辆时,它们必须明确标示为翻新车,并且所需的披露声明应在车辆上或展示地点可见。

要求向买方披露车辆已翻新。披露应通过以下所有方式完成:
(a)CA 车辆 Code § 11713.7(a) 口头告知买方。
(b)CA 车辆 Code § 11713.7(b) 声明“本车辆已翻新并包含旧件或翻新件”应以至少与买方签署的采购订单或附条件销售合同中大部分文本相同的字号显示。
(c)CA 车辆 Code § 11713.7(c) 车辆已翻新并包含旧件或翻新件的声明应出现在任何与翻新车辆相关的广告中。
(d)CA 车辆 Code § 11713.7(d) 为零售目的展示的翻新车辆应明确标明为翻新车辆。第 (b) 款要求的披露声明应出现在车辆上或车辆展示地点。

Section § 1171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再制造商在处理车辆时,如果未能履行某些关键职责,即属违法。他们必须在涉及旧车架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车辆识别号(VIN),并在需要时将新的车辆识别号模压到车架上。他们还必须告知买家车辆是否为再制造且使用了旧件或翻新件,并且必须移除原始制造商的名称,除非再制造商与原始制造商是同一家公司。此外,他们必须保存三年内旧件的销售单据或发票,以及在使用旧车架时车辆已被拆解的证明。最后,他们必须在车辆识别号牌上以及向经销商明确说明车辆是否为再制造且包含旧件。

Section § 11713.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汽车经销商明知故犯地销售发动机由与车身制造商不同的厂家生产的新车是违法的,除非他们明确地对车辆进行标注。这项规定适用于重量低于 6,000 磅的新轿车和卡车,但不包括房车(如露营车)。

Section § 11713.10

Explanation
如果你销售低速车辆,你必须告知买方其最高速度以及驾驶该车辆的任何风险。否则即属违法。

Section § 11713.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汽车经销商向公众进行车辆拍卖的规则。经销商必须在任何拍卖广告中包含具体信息,例如拍卖日期、地点、费用和经销商信息。如果拍卖包含被当局扣押的车辆,经销商必须估算并披露此类车辆的数量。在拍卖当天,被扣押的车辆必须在竞标开始前得到妥善识别。经销商不得在拍卖价格中添加隐藏费用,除了税费和某些小额费用。如果收取买方费用,必须向潜在竞标者清晰披露,并且竞标者必须书面确认。该法律还要求遵守其他相关的拍卖规定。

任何持有经销商执照者在向公众拍卖车辆时,均不得有下列任何一项行为:
(a)CA 车辆 Code § 11713.11(a) 广告宣传将向公众拍卖车辆,除非广告中清晰醒目地披露了以下所有信息:
(1)CA 车辆 Code § 11713.11(a)(1) 公开拍卖的日期或星期几,或者,如果 (b) 款适用于该拍卖,则为公开拍卖的日期。
(2)CA 车辆 Code § 11713.11(a)(2) 公开拍卖的地点。
(3)CA 车辆 Code § 11713.11(a)(3) 是否会收取参加拍卖的费用以及该费用的金额。
(4)CA 车辆 Code § 11713.11(a)(4) 拍卖经销商的名称和经销商编号。
(5)CA 车辆 Code § 11713.11(a)(5) 除了接受的拍卖中标价格之外,是否会向购买者收取买方费用,如果费用是固定金额,则为该费用的美元金额。如果买方费用不是固定金额,广告应说明计算该费用所使用的公式或百分比。
(b)CA 车辆 Code § 11713.11(b) 如果正在广告宣传联邦、州或地方公共机构或当局扣押的车辆,广告宣传将向公众拍卖车辆,除非除了 (a) 款要求的信息外,广告中还清晰醒目地披露了以下信息:
(1)CA 车辆 Code § 11713.11(b)(1) 在该日期将拍卖的车辆数量的善意估计。
(2)CA 车辆 Code § 11713.11(b)(2) 在该日期将拍卖的由联邦、州或地方公共机构或当局扣押的车辆数量的善意估计。
(c)CA 车辆 Code § 11713.11(c) 在拍卖当天,未能识别出由联邦、州或地方公共机构或当局扣押的每辆车辆,无论是在印刷目录中还是口头形式,在对车辆开始竞标之前。
(d)CA 车辆 Code § 11713.11(d) 在拍卖车辆的总价中包含销售完成时购买者承担的任何费用,除了接受的拍卖中标价格、税费、车辆注册费、任何排放测试费用(不得超过五十美元 ($50))、加上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 44060 条向消费者收取的证书实际费用、任何不超过四十五美元 ($45) 的经销商文件准备费以及任何买方费用。
(e)CA 车辆 Code § 11713.11(e) 收取买方费用,除非进行拍卖的经销商在接受该竞标者的任何竞标之前,向任何被允许提交竞标的人交付本款要求的并由该人签署的披露声明。如果买方费用是固定金额,披露声明应披露该费用的金额;如果买方费用不是固定金额,则应披露计算该费用所使用的公式或百分比。披露声明应印在单独的 81/2 x 11 英寸纸张上。除了本款规定的信息外,披露声明不得包含任何其他文本,除非是识别进行拍卖的经销商、披露计算买方费用所使用的金额、百分比或公式,以及提供日期和收件人确认收到的信息。标题应以不小于 24 磅粗体字印刷,声明文本应以不小于 12 磅字印刷,并应大致如下:
需支付买方费用
买方费用是拍卖经销商为进行拍卖销售而收取的金额。如果您的出价被接受为任何车辆的中标价,您将除了接受的出价之外,还需支付买方费用。
将添加到您接受的出价中的买方费用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将添加到您接受的出价中的买方费用将按以下方式计算(插入计算买方费用的百分比或其他公式):
买方费用是购买价格的一部分,并需缴纳销售税。
日期:______________ 竞标者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CA 车辆 Code § 11713.11(f) 未能遵守或违反本章、《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2.95章(自第1812.600条开始)、《商法典》第2328条或《刑法典》第535条,或由州平衡委员会管理的任何与拍卖业务相关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销售和所有权转让。
(g)CA 车辆 Code § 11713.11(g) 就本条而言,“买方费用”是指除已接受的拍卖中标价、税费、车辆登记费、合规或不合规证明费或任何经销商文件准备费之外,由拍卖经销商向购买者收取的任何金额。

Section § 11713.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制造商将一个标签粘贴到根据“柠檬法”回购的任何车辆的左前门框上;如果车辆没有门框,则必须使用指定位置。该标签必须清楚地标明“柠檬法回购”,以告知车辆的所有权已反映这一状态。此外,任何人,无论是否持有执照,故意移除或更改此标签都是非法的。

(a)CA 车辆 Code § 11713.12(a) 《民法典》第1793.23条(c)款要求制造商粘贴到机动车上的标签,应粘贴在车辆的左前门框上;如果车辆没有左前门框,则应粘贴在部门指定的位置。该标签应明确指出该机动车的所有权已注明“柠檬法回购”字样,并应以部门规定的方式粘贴到车辆上。
(b)CA 车辆 Code § 11713.12(b) 任何人,无论是否根据本法典获得许可,均不得故意移除或更改根据(a)款粘贴到车辆上的任何标签。

Section § 11713.1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车辆法律禁止制造商和经销商不公平地控制经销商的运营。除非满足合理要求,否则他们不能阻止经销商销售或维修其他品牌的车辆。除非确实必要,否则不能强制要求专属设施或扩建,并且必须证明此类要求是合理的。如果经销商最近已投入资金进行品牌强制升级,则不应强迫他们进行昂贵的设施改造。同样,他们必须获得与终止特许经营权相关的费用补偿,某些以销售为导向的终止除外。制造商必须承担未售库存、标识、工具的费用,以及因缺陷或不当使用制造商提供的信息系统而导致的第三方索赔的合理损害赔偿。

该法规还保护经销商免受限制性数字服务选择的影响,并为销售和绩效标准提供透明度,确保公平性和地域相关性。电动汽车充电站的要求只有在合理成本分摊的情况下才能强制执行。法律使用“关联公司”等术语来描述控制业务决策的关系,并概述了车辆预订系统运行的条件。

对于根据本法典获得许可的任何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直接或间接通过关联公司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行为并违反本法典:
(a)CA 车辆 Code § 11713.13(a) 如果经销商遵守制造商或经销商的任何合理设施和资本要求,则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阻止或试图阻止经销商在目前经营经销业务的同一或扩建设施内,获取、增加或维持另一品牌机动车的销售或服务业务。
(b)CA 车辆 Code § 11713.13(b) 如果考虑到所有现有情况,包括经济状况,施加该要求是不合理的,则要求经销商建立或维持专属设施、人员或展示空间。在任何以设施或资本要求的合理性为争议焦点的诉讼中,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承担举证责任。
(c)CA 车辆 Code § 11713.13(c) 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要求经销商对任何经销设施进行重大改造、扩建或增建,除非所要求的改造、扩建或增建考虑到所有现有情况,包括经济状况和车辆技术进步,是合理的。本款不限制经销商遵守任何适用健康或安全法律的义务。
(1)CA 车辆 Code § 11713.13(c)(1) 如果所要求的设施改造、扩建或增建要求经销商从特定供应商处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其他供应商可提供种类、质量和总体设计理念基本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应被视为合理。尽管本款有此禁令,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可以要求经销商书面申请批准使用替代商品或服务。对这些请求的批准不得无故拒绝,如果经销商的书面请求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未被书面明确拒绝,则该请求应被视为已获批准。本款不授权经销商损害或消除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的知识产权或商标权,也不允许经销商竖立或维护不符合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知识产权使用指南的标识。如果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向经销商提供一笔总付或一系列付款,以支付该商品或服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且该付款仅用于补偿经销商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则本款不适用于该特定商品或服务。
(2)CA 车辆 Code § 11713.13(c)(2) 在任何以所要求的设施改造、扩建或增建为争议焦点的诉讼中,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
(3)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3(c)(3)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3(c)(3)(A) 如果设施在过去10年内进行了成本超过二十五万美元($250,000)的改造,且该改造是强制性的,或为了遵守特许人品牌形象计划而进行,并经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批准,则所要求的设施改造、扩建或增建不应被视为合理。
(B)CA 车辆 Code § 11713.13(c)(3)(A)(B) 本款不适用于为实现零排放或近零排放车辆的销售或服务所必需的特定设施改造、扩建或增建,零排放或近零排放车辆的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44258节。
(C)CA 车辆 Code § 11713.13(c)(3)(A)(C) 本款不适用于涉及行使特许人商标权、为竖立或维护标识或使用任何商标所必需的特定设施改造、扩建或增建。
(D)CA 车辆 Code § 11713.13(c)(3)(A)(D) 本款不适用于为遵守任何适用健康或安全法律所必需的特定设施改造、扩建或增建。
(E)CA 车辆 Code § 11713.13(c)(3)(A)(E) 本款不适用于为维修特许人提供且特许经营商可销售的车辆所必需的专用设备安装。
(F)CA 车辆 Code § 11713.13(c)(3)(A)(F) 本款不适用于特许经营商与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或关联公司之间双方签署的自愿书面协议。
(d)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3(d)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3(d)(1) 未能在特许经营权终止、取消或不续期后90天内向经销商支付以下所有款项:
(A)CA 车辆 Code § 11713.13(d)(1)(A) 经销商成本,加上制造商或经销商收取的车辆分销或交付费用,以及经销商安装的原厂配件成本,减去开具给车辆并由制造商或经销商支付给经销商的任何金额,适用于特许经营权终止、取消或不续约后18个月内,经销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从制造商、经销商或另一家获授权销售相同品牌系列车辆的新型机动车经销商处购得的,库存中里程少于500英里的所有全新且未损坏的车辆。
(B)CA 车辆 Code § 11713.13(d)(1)(B) 经销商成本,适用于制造商当前零件目录中列出的所有未使用且未损坏的用品、零件和配件,并以其原包装存放,但钣金件可以采用与原包装相当的替代品进行包装。
(C)CA 车辆 Code § 11713.13(d)(1)(C) 机动车经销商拥有的每块未损坏招牌的公平市场价值,该招牌带有制造商或经销商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商标,如果该招牌的购置是制造商或经销商要求或作为参与激励计划的条件。
(D)CA 车辆 Code § 11713.13(d)(1)(D) 所有专用工具、计算机系统和设备的公平市场价值,这些工具、系统和设备是制造商或经销商要求或作为参与激励计划的条件,且处于可用状态,不包括正常磨损。
(E)CA 车辆 Code § 11713.13(d)(1)(E) 经销商处理、包装、装载和运输任何由制造商或经销商回购的物品或库存的成本。
(2)CA 车辆 Code § 11713.13(d)(2) 本分节不适用于新型休闲车经销商的特许人,该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a)款。
(3)CA 车辆 Code § 11713.13(d)(3) 本分节不适用于因特许经销商出售几乎所有库存、固定资产或股份而实施的终止,如果该经销商继续作为同一品牌系列的特许经营商运营。
(e)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3(e)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3(e)(1) (A) 未能在特许经营权终止、取消或不续约(由休闲车制造商发起)后90天内,向新型休闲车经销商(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a)款)支付休闲车品牌系列(定义见第3072.5条)的经销商成本,加上制造商或经销商收取的车辆分销或交付费用,以及经销商安装的原厂配件成本,减去开具给车辆并由制造商或经销商支付给经销商的任何金额,适用于新型休闲车。本款仅适用于当前或过去未曾发生重大损坏(定义见第9990条),且经销商在特许经营权终止、取消或不续约后12个月内,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从制造商、经销商或另一家获授权销售相同品牌系列休闲车的新型机动车经销商处购得的全新且未使用的休闲车。
(B)CA 车辆 Code § 11713.13(e)(1)(B) 对于带里程表的休闲车,第(1)款仅适用于里程表读数不超过1,500英里,加上车辆从制造商生产设施交付到经销商零售地点期间产生的里程数的车辆。
(C)CA 车辆 Code § 11713.13(e)(1)(C) 损坏的休闲车应由制造商回购,前提是对损坏价值进行抵扣;但对于已发生或曾发生重大损坏(定义见第9990条)的休闲车,制造商可选择回购,前提是对损坏价值进行抵扣。
(2)CA 车辆 Code § 11713.13(e)(2) 未能在特许经营权终止、取消或不续约后90天内,向新型休闲车经销商(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a)款)支付以下所有项目:
(A)CA 车辆 Code § 11713.13(e)(2)(A) 经销商成本,适用于制造商当前零件目录中列出的所有未使用且未损坏的用品、零件和配件,并以其原包装存放,但钣金件可以采用与原包装相当的替代品进行包装。
(B)CA 车辆 Code § 11713.13(e)(2)(B) 机动车经销商拥有的每块未损坏招牌的公平市场价值,该招牌带有制造商或经销商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或商标,如果该招牌的购置是制造商或经销商要求或作为参与激励计划的条件。

Section § 11713.14

Explanation

当你通过经销商在公开拍卖会上购买汽车时,你对经销商享有的权利与经销商直接出售汽车时作为车主所享有的权利相同。这意味着你可以像追究原车主责任一样追究经销商的责任。

如果你因汽车问题起诉经销商,而该汽车是由他人委托销售的,那么原车主必须承担因其不当行为而产生的任何索赔费用。

此外,无论达成何种协议或交易如何描述,你作为买方的权利都不能被更改或放弃。

(a)CA 车辆 Code § 11713.14(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个人通过向公众开放的车辆拍卖会从经销商处购买车辆,对进行拍卖销售的经销商享有与该经销商是拍卖车辆的所有者和销售者相同的权利和补救措施。购买者的权利和补救措施,是其可能对在公开汽车拍卖会上出售的车辆所有者享有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补充。
(b)CA 车辆 Code § 11713.14(b) 如果根据(a)款对经销商提起任何索赔或诉讼,且该索赔或诉讼所涉车辆在拍卖销售时并非由经销商所有,则将车辆委托给经销商的车辆所有者应赔偿经销商因委托人虚假陈述或其他不当行为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c)CA 车辆 Code § 11713.14(c) 购买者根据本条享有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得通过协议或通过对销售交易的重新定性而放弃或修改。

Section § 11713.1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经销商在展会上销售新型休闲车以获得临时分店执照的要求。经销商需要制造商的书面授权,其中需详细说明展会信息。如果参展经销商少于九家,展会地点必须在经销商常规营业地点50英里范围内。对于有十家或更多经销商参展的展会,场地可以更远,但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包括及时提交执照申请。

参展经销商少于十家的广告必须显著标明每家经销商的商业名称。如果销售二手车,必须清楚标明为“二手”。展会主办方必须在展会入口处展示包含经销商信息的标志。经销商必须告知买家谁将负责所购车辆的服务和保修工作。对于由全国行业协会在人口稠密县或重复地点赞助的展会,则适用例外情况。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5(a)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5(a)(1) 在获得用于在展会上销售新型休闲车(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的临时分店执照之前,经销商应向部门提交制造商的书面销售授权,其中应说明展会的日期、展会的地点以及所销售的新型休闲车的品牌。
(2)CA 车辆 Code § 11713.15(a)(2) 如果有九家或更少的经销商参加展会,只有在展会地点距离该经销商的固定营业地点或永久分店地点50英里或更近的情况下,才能根据本小节向经销商颁发临时分店执照。
本段所述的每位经销商应在其临时分店执照申请中证明,展会地点距离其固定营业地点或永久分店地点50英里或更近。
(3)CA 车辆 Code § 11713.15(3) 如果存在以下所有条件,可以向经销商颁发用于参加展会的临时分店执照:
(A)CA 车辆 Code § 11713.15(3)(A) 展会地点距离经销商的营业地点或该经销商的分店地点,或两者兼有,50英里或更远。
(B)CA 车辆 Code § 11713.15(3)(B) 十家或更多经销商申请临时分店执照以参加该展会。
(C)CA 车辆 Code § 11713.15(3)(C) 在展会举办前不少于10天,部门在其一个外地办事处同时收到至少10份临时分店执照申请。
(b)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5(b)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5(b)(1) 任何旨在吸引公众参加有九家或更少经销商参展的休闲车展的广告和宣传材料,应包含每位参展经销商的商业名称及其固定营业地点,其字体大小应与广告或宣传材料中使用的第二大字体相当。此信息应放置在任何广告或宣传材料的顶部。
(2)CA 车辆 Code § 11713.15(b)(2) 如果所销售的休闲车是二手车,“二手”一词应紧接在车辆品牌标识之前,或紧邻任何二手车的图片。
(3)CA 车辆 Code § 11713.15(b)(3) 此外,展会主办方应在直接通往展会的主要公共入口处显眼位置展示一个以50磅字体印刷的标志,其中包含第(1)款要求的信息。
(c)CA 车辆 Code § 11713.15(c) 参加需要临时分店执照的展会的休闲车经销商,应在展会上销售任何车辆之前向每位买家提供一份书面声明,披露同意为买家购买的车辆提供服务或保修工作的经销商的身份和固定营业地点,如果未与任何经销商达成提供服务或保修的协议,则应说明这一事实。
(d)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5(d)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5(d)(a)小节的第(2)和(3)款以及(b)小节不适用于参加由全国休闲车制造商行业协会赞助的年度展会的经销商,如果展会位于人口900万或以上的县,或位于距离展会先前批准地点30英里以内,且至少有10家制造商参加展会。如果经销商符合其他条件可以参加展会,则在发生以下所有情况时,部门应颁发临时分店执照:
(1)CA 车辆 Code § 11713.15(d)(1) 全国休闲车制造商行业协会向部门提交一封信函,证明其作为全国休闲车制造商行业协会的地位,并说明展会的日期和地点。
(2)CA 车辆 Code § 11713.15(d)(2) 收到第(1)款所述的全国行业协会通知部门展会日期和地点的信函后,部门向提交信函的全国行业协会提供书面确认。
(3)CA 车辆 Code § 11713.15(d)(3) 每位参展经销商应将第(2)款所述的部门信函副本附在提交给部门的临时分店执照申请中。

Section § 11713.1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汽车经销商在广告宣传车辆时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经销商必须明确标示二手车,并提供关于信贷优惠的清晰详细信息,包括任何特殊付款条款,例如气球式付款。他们不能暗示诸如“人人可融资”之类的说法,除非他们确实向任何人提供信贷。广告还必须解释定价结构,尤其是在涉及回扣或首付款时。最后,新车广告必须反映所宣传车辆的真实状况或规格。

本法典规定,持有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经销商执照者,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违规:
(a)CA 车辆 Code § 11713.16(a) 广告宣传当前或之前车型年份的任何二手车,但未明确披露该车辆为“二手车”、“旧车”或本法典定义的其他类似表明车辆为二手车的术语。
(b)CA 车辆 Code § 11713.16(b) 在车辆销售广告中使用“经批准的信贷”或“经信贷批准”等术语,除非这些术语清晰、醒目地披露且未缩写。
(c)CA 车辆 Code § 11713.16(c) 广告宣传诸如“未付余额”或“余额可融资”等术语描述的金额,除非总销售价格清晰、醒目地披露,并与广告宣传的余额紧密相邻。
(d)CA 车辆 Code § 11713.16(d) 广告宣传不符合《联邦法规》第12篇第226.24节披露要求的信贷条款。包含递增付款、气球式付款或延期首付款的条款广告,应清晰、醒目地标明这些付款的金额和到期时间。
(e)CA 车辆 Code § 11713.16(e) 将包含回扣扣减的金额作为车辆的总销售价格进行广告宣传。但是,经销商可以广告宣传包含回扣扣减的单独金额,前提是广告清晰、醒目地披露,并与广告宣传的金额紧密相邻,车辆在回扣扣减前的价格以及回扣金额,并分别予以标明。经销商不得广告宣传与另一项广告宣传的回扣扣减相冲突的回扣扣减。
(f)CA 车辆 Code § 11713.16(f) 广告宣传诸如“人人可融资”、“无信用被拒”或类似声明,除非经销商愿意在任何及所有情况下向任何人提供信贷。
(g)CA 车辆 Code § 11713.16(g) 广告宣传任何首付款金额,除非该金额代表购买者在车辆交付前所需支付的总款项,包括任何销售税或牌照费。诸如“$_____即可提车”、“$____助您拥有新车”等表述是广告宣传首付款的示例。
(h)CA 车辆 Code § 11713.16(h) 广告宣传新车或某类新车的价格,除非该车辆或这些车辆具备制造商或经销商列为标准的所有设备,或者经销商已用更高价值的设备替换了标准设备。
(i)CA 车辆 Code § 11713.16(i) 未能在车辆销售广告中清晰、醒目地披露本法典要求的任何披露事项,或与广告宣传的信贷条款一并使用的任何限定性术语。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未规定披露事项或限定性术语的具体尺寸。

Section § 11713.17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当汽车经销商销售或租赁汽车时,除非安装了前牌照支架,或者客户签署一份声明表示他们不需要支架,否则经销商不得将汽车交付给客户。如果客户拒绝安装,他们必须确认自己知道法律要求安装前牌照,并且经销商可以提供必要的安装硬件。此外,汽车制造商和分销商必须确保他们在加州销售的任何新车都配备有安装前牌照的装置。

(a)CA 车辆 Code § 11713.17(a) 对于部门核发两块牌照的机动车,在零售销售或租赁之后,经销商不得交付该机动车,除非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CA 车辆 Code § 11713.17(a)(1) 该机动车配备有用于固定前牌照的支架或其他装置。
(2)CA 车辆 Code § 11713.17(a)(2) 经销商从接收该机动车的人员处获得一份经签字的书面确认书,确认以下两点:
(A)CA 车辆 Code § 11713.17(a)(2)(A) 该人员明确拒绝安装用于固定前牌照的支架或其他装置。
(B)CA 车辆 Code § 11713.17(a)(2)(B) 该人员理解加州法律要求牌照必须展示并牢固地固定在机动车前部,并且固定前牌照所需的硬件可从经销商处获得。
(b)CA 车辆 Code § 11713.17(b) 对于部门核发两块牌照的新机动车,制造商或分销商不得在本州销售或分销,除非该机动车配备或提供有用于固定牌照的支架或其他装置。

Section § 11713.1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某些负面情况,汽车经销商将二手车宣传或销售为“认证”车辆是违法的。 如果里程表被篡改,车辆曾因保修问题被回购,或者车辆产权证上标有“报废”或“水淹”等字样,则不能称之为认证车辆。 其他不符合认证资格的情况包括:之前有严重损坏影响安全、未披露的车架损坏,或者经销商未提供详细的检查报告。以“现状”出售或不提供适销性保证的车辆也不能贴上认证标签。禁止误导性地使用“认证”一词。 这项法律可以通过各种消费者保护和不正当竞争法律来执行。它不限制任何现有的法律披露要求,也不适用于二手摩托车或非公路车辆。

Section § 11713.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汽车经销商在协商车辆销售或租赁条款后,不得在未事先告知客户并获得其批准的情况下,增加商品或服务的额外费用。经销商也不能通过虚增付款金额或更改合同期限来隐藏这些商品或服务的额外费用,这些商品或服务可以包括保险或服务合同等。但是,此规定不适用于摩托车或特定越野车辆的销售或租赁。

(a)CA 车辆 Code § 11713.19(a) 对于根据本条颁发的任何经销商执照的持有人,从事以下任何行为是非法的,并违反本法典:
(1)CA 车辆 Code § 11713.19(a)(1) 协商车辆销售或租赁合同的条款,然后在合同中增加任何商品或服务的费用,而未事先向消费者披露将增加的商品和服务并获得消费者的同意。
(2)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9(a)(2)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19(a)(2)(A) 虚增分期付款或首付款的金额,或延长销售或租赁合同的期限,旨在掩盖经销商将添加到合同中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费用。
(B)CA 车辆 Code § 11713.19(a)(2)(A)(B) 就分段 (A) 而言,“商品或服务”指任何类型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和服务合同。
(b)CA 车辆 Code § 11713.19(b) 分款 (a) 不适用于摩托车或需根据第 38010 节进行识别的越野机动车辆的销售或租赁。

Section § 11713.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汽车经销商为贷款或租赁申请查询您的信用评分,他们必须在销售或租赁之前向您提供一份单独的文件。这份文件必须包含您的信用评分、它如何随时间变化以及它如何影响您获得信贷的能力等信息。它还必须解释什么是信用评分,并展示图表或声明,将您的评分与其他人进行比较。文件应列出获取评分的时间和提供者。此外,它应提醒您可以检查信用报告中的不准确之处,并每年获取一份免费报告。还必须提供有关访问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网站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的信息。经销商可以使用符合这些要求的特定表格,但这项法律不适用于摩托车或越野车。

(a)CA 车辆 Code § 11713.20(a) 依照《民法典》第1785.15.1条(b)款的定义,从依照《民法典》第1785.3条(d)款的定义,从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获取消费者信用评分的经销商,若该评分用于消费者为购买或租赁供个人、家庭或家用用途的机动车辆而发起的信贷申请,则该经销商应当在车辆销售或租赁之前,以至少10磅字体,在独立于销售或租赁合同的文件上,向消费者提供以下信息:
(1)CA 车辆 Code § 11713.20(a)(1) 经销商获取和使用的每个信用评分。
(2)CA 车辆 Code § 11713.20(a)(2) 一份声明,说明消费者报告或信用报告是消费者信用历史的记录,并包含消费者是否按时履行义务以及消费者欠债权人多少钱的信息。
(3)CA 车辆 Code § 11713.20(a)(3) 一份声明,说明信用评分是一个数字,它考虑了消费者报告中的信息,并且信用评分会随着时间变化以反映消费者信用历史的变化。
(4)CA 车辆 Code § 11713.20(a)(4) 一份声明,说明消费者的信用评分会影响消费者是否能获得信贷以及该信贷的成本。
(5)CA 车辆 Code § 11713.20(a)(5) 用于生成该信用评分的模型下,可能的信用评分范围。
(6)CA 车辆 Code § 11713.20(a)(6) 在用于生成消费者信用评分的相同评分模型下,使用与提供给消费者的信用评分相同的刻度,消费者信用评分的分布情况,以包含至少六个条形的条形图形式呈现,该条形图说明了每个条形所反映的评分范围内消费者的信用评分百分比,或通过其他清晰易懂的图示方式,或通过清晰易懂的声明告知消费者其信用评分与其他消费者的评分相比如何。使用从提供信用评分的人那里获得的符合本款要求的图表或声明,即视为符合本要求。
(7)CA 车辆 Code § 11713.20(a)(7) 信用评分的创建日期。
(8)CA 车辆 Code § 11713.20(a)(8) 提供经销商获取和使用的每个信用评分的消费者报告机构或其他人的名称。
(9)CA 车辆 Code § 11713.20(a)(9) 一份声明,鼓励消费者核实消费者报告中信息的准确性,并有权对报告中的任何不准确信息提出异议。
(10)CA 车辆 Code § 11713.20(a)(10) 一份声明,说明联邦法律赋予消费者直接从消费者报告机构获取其消费者报告副本的权利,包括在任何12个月期间内,从每个全国性消费者报告机构获取一份免费报告的权利。
(11)CA 车辆 Code § 11713.20(a)(11) 消费者可从中获取其免费年度消费者报告的集中来源的联系信息。
(12)CA 车辆 Code § 11713.20(a)(12) 一份声明,引导消费者访问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互联网网站,以获取更多关于消费者报告的信息。
(b)CA 车辆 Code § 11713.20(b) 经销商适当使用《联邦法规汇编》第16卷第640.5(e)(5)节所述并载于《联邦法规汇编》第16卷B部分附录B模型表格B-4(于2010年1月15日颁布)的示范表格,即视为符合本节要求。示范表格的使用是可选的。
(c)CA 车辆 Code § 11713.20(c) 本节不适用于购买或租赁摩托车或根据第38010节需进行识别的非公路机动车辆。
(d)CA 车辆 Code § 11713.20(d) 本节不限制或约束现有法律下可用的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Section § 1171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经销商向某些二手车的买家提供“合同取消选择权”,允许他们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退车。例外情况包括价格在4万美元或以上的车辆、摩托车和休闲车。购买此选择权的费用根据车辆价值,从75美元到车价的1%不等。如果买家选择取消,他们必须在购买后两天内退还车辆。他们必须支付一笔重新入库费,该费用根据车辆的现金价格设定不同的上限。买家退车时行驶里程不得超过250英里,且车辆应保持原状。经销商必须提供全额退款,包括适用的销售税。对于在购买前直接租赁该车的买家,还有额外的条款。该法律还规定了谁有资格获得此选择权,并且不干涉与合同取消或车辆所有权相关的其他法律权利。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21(a)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21(a)(1) 经销商不得向个人零售用于个人、家庭或家用、根据第665条定义并受本法典注册管辖的二手车,除非向买方提供允许买方无理由退车的合同取消选择权协议。本节不适用于购买价格为四万美元 ($40,000) 或以上的二手车、根据第400条定义的摩托车,或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定义的休闲车。
(2)CA 车辆 Code § 11713.21(a)(2) 合同取消选择权的购买价格不得超过以下金额:
(A)CA 车辆 Code § 11713.21(a)(2)(A) 现金价格为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下的车辆,七十五美元 ($75)。
(B)CA 车辆 Code § 11713.21(a)(2)(B) 现金价格超过五千美元 ($5,000) 但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车辆,一百五十美元 ($150)。
(C)CA 车辆 Code § 11713.21(a)(2)(C) 现金价格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但不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的车辆,二百五十美元 ($250)。
(D)CA 车辆 Code § 11713.21(a)(2)(D) 现金价格超过三万美元 ($30,000) 但低于四万美元 ($40,000) 的车辆,购买价格的百分之一。
本段中使用的“现金价格”一词具有与《民法典》第2982条 (a) 款 (1) 项 (A) 分项所述相同的含义。“现金价格”还排除注册费、过户费、产权登记费和牌照费、加州轮胎费以及任何电子注册或过户车辆的费用。
(b)CA 车辆 Code § 11713.21(b) 为遵守 (a) 款,并且尽管有《民法典》第2981.9条的规定,合同取消选择权协议应包含在独立于附条件销售合同或其他车辆购买协议的文件中,并且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CA 车辆 Code § 11713.21(b)(1) 卖方和买方的姓名。
(2)CA 车辆 Code § 11713.21(b)(2) 所购车辆的描述和车辆识别号。
(3)CA 车辆 Code § 11713.21(b)(3) 一份声明,明确买方必须在合同取消选择权下行使取消购买权并将车辆退还给经销商的时间。经销商不得指定早于经销商将车辆最初交付给买方之日后的第二天营业结束的时间。
(4)CA 车辆 Code § 11713.21(b)(4) 一份声明,清晰醒目地指明买方为行使合同取消选择权下的取消购买权而必须支付给经销商的任何重新入库费的美元金额。如果车辆的现金价格为五千美元 ($5,000) 或以下,重新入库费不得超过一百七十五美元 ($175);如果车辆的现金价格低于一万美元 ($10,000),则不得超过三百五十美元 ($350);如果车辆的现金价格为一万美元 ($10,000) 或以上,则不得超过五百美元 ($500)。经销商应将买方为合同取消选择权支付的价格计入重新入库费。合同取消选择权的购买价格不另行抵销或退款。
(5)CA 车辆 Code § 11713.21(b)(5) 尽管有 (4) 项的规定,当买方(在经销商向买方出售车辆之前立即租赁了所购车辆)行使合同取消选择权时,买方需支付的重新入库费金额上限应予增加。该增加的金额应为买方在租赁终止时,根据租赁协议规定,且如同买方未购买合同取消选择权的情况下,本应向出租人支付的以下费用:
(A)CA 车辆 Code § 11713.21(b)(5)(A) 超里程费。
(B)CA 车辆 Code § 11713.21(b)(5)(B) 未修复的损坏。
(C)CA 车辆 Code § 11713.21(b)(5)(C) 过度磨损。
(6)CA 车辆 Code § 11713.21(b)(6) 一份声明,明确车辆在经销商最初交付给买方后可行驶的最大里程数,以保持在合同取消选择权下取消的资格。经销商在合同取消选择权协议中指定的里程数不得少于250英里。

Section § 11713.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家公司希望与房车经销商建立或已经建立合作关系,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合同,该合同须遵守另一条款(第331.3条)的规定。不这样做是违法的。这份合同必须涵盖重要事项,例如经销商如何转让、终止,销售区域,以及经销商如何获得保修工作的报销。这项规定专门适用于经营房车的经销商,但不包括那些只经营卡车露营车的经销商。

(a)CA 车辆 Code § 11713.22(a) 经双方同意签订房车特许经营协议后,根据本法典获得许可的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未能或拒绝向房车经销商提供符合第331.3条规定的书面房车特许经营协议,属非法行为并违反本法典。
(b)CA 车辆 Code § 11713.22(b) 尽管有第331.3条的规定,本条所述的房车特许经营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经销商转让、经销商终止、销售区域以及经销商因与制造商保修相关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报销的条款,针对协议涵盖的每种品牌型号的房车。
(c)CA 车辆 Code § 11713.22(c) 本条仅适用于涉及房车(如《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a)款所定义)的经销商与制造商协议,但不包括与专门经营卡车露营车的经销商签订的协议。

Section § 11713.2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新型休闲车的规则。制造商和经销商在销售或运输新型休闲车之前,都必须签订书面特许经营协议并签字。这项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强制执行。在此日期之前的现有库存可以无需特许经营协议即可出售。此外,经销商即使在有效特许经营协议结束后,仍可出售在该协议下获得的车辆。这些规则专门适用于休闲车经销商和制造商,但不包括那些只经营卡车露营车的经销商。
(a)CA 车辆 Code § 11713.23(a) 根据本法获得许可的休闲车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不得在本州向或通过休闲车经销商销售新的休闲车,除非首先与该休闲车经销商签订了书面休闲车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符合第331.3条的要求并已由双方签署。
(b)CA 车辆 Code § 11713.23(b) 休闲车经销商不得在本州销售新的休闲车,除非首先与根据本法获得许可的休闲车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签订了书面休闲车特许经营协议,该协议符合第331.3条的要求并已由双方签署。
(c)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23(c)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23(c)(1) 休闲车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不得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后向休闲车经销商运送新的休闲车,除非有双方已签署的休闲车特许经营协议。
(2)CA 车辆 Code § 11713.23(c)(2) 休闲车经销商不得在2009年1月1日或之后从休闲车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接收新的休闲车,除非有双方已签署的休闲车特许经营协议。
(d)CA 车辆 Code § 11713.23(d) 在2009年1月1日之前由休闲车经销商购买或由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运送的任何新的休闲车库存,可随时出售而无需休闲车特许经营协议。
(e)CA 车辆 Code § 11713.23(e) 在休闲车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取消或不续签后,休闲车经销商在书面休闲车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期间购买或由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经销商或经销商分支机构运送的任何新的休闲车库存,可由该休闲车经销商随时出售。
(f)CA 车辆 Code § 11713.23(f) 本条仅适用于涉及休闲车(定义见《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8010条(a)款)的经销商和制造商协议,但不包括与专门经营卡车露营车的经销商签订的协议。

Section § 11713.25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与汽车经销商合作的计算机供应商,关于您如何处理经销商记录和消费者数据,有严格的规定。未经经销商明确的书面许可,您不得访问或更改这些记录,并且您必须保护数据的安全。此外,您不能强迫经销商将同意作为开展业务的条件,除非在特定情况下,例如防止欺诈或遵守法律要求。此外,您不得干扰经销商遵守数据隐私法律的努力。经销商可以通过提前10天通知来撤销其许可,任何试图阻止他们这样做的协议都是无效的。

(a)CA 车辆 Code § 11713.25(a) 计算机供应商不得从事以下任何行为:
(1)CA 车辆 Code § 11713.25(a)(1) 未经事先获得经销商的明确书面同意,且未维护行政、技术和物理保障措施以保护信息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访问、修改或提取保密的经销商计算机记录中的信息或经销商的个人身份消费者数据。
(2)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25(a)(2)
(A)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25(a)(2)(A) 除子段 (B) 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经销商作为开展或继续开展业务的条件,给予明确同意以执行第 (1) 段中指定的活动。
(B)CA 车辆 Code § 11713.25(a)(2)(A)(B) 如果同意仅限于在为执行以下任何事项所必需的范围内允许访问个人身份消费者数据,则明确同意可作为开展或继续开展业务的条件被要求:
(i)CA 车辆 Code § 11713.25(a)(2)(A)(B)(i) 防止或预防实际或潜在的欺诈、未经授权的交易、索赔或其他责任,或防止消费者记录的保密性或安全性遭到破坏。
(ii)CA 车辆 Code § 11713.25(a)(2)(A)(B)(ii) 遵守机构风险控制或解决消费者争议或查询。
(iii)CA 车辆 Code § 11713.25(a)(2)(A)(B)(iii) 遵守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法规和其他适用的法律要求,包括执法或政府机构的合法要求。
(iv)CA 车辆 Code § 11713.25(a)(2)(A)(B)(iv) 遵守自律组织的合法要求,或在为对公共安全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所必需时。
(v)CA 车辆 Code § 11713.25(a)(2)(A)(B)(v) 遵守经适当授权的民事、刑事或监管调查,或联邦、州或地方当局的传票或传唤。
(vi)CA 车辆 Code § 11713.25(a)(2)(A)(B)(vi) 在消费者未撤销其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个人身份消费者数据进行其他使用。
(3)CA 车辆 Code § 11713.25(a)(3) 使用电子、合同或其他方式阻止或干扰经销商遵守联邦和州数据安全和隐私法律的合法努力,并维护保密的经销商计算机记录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包括但不限于经销商监控从经销商计算机系统访问或写入的特定数据的能力。放弃本款规定或声称授权本款禁止活动的同意均属无效。
(b)CA 车辆 Code § 11713.25(b) 经销商有权通过向获得该同意的计算机供应商提供10天书面通知,或根据计算机供应商和经销商同意的任何更短的通知期限,预先撤销明确同意。任何要求经销商放弃其预先撤销明确同意权利的协议均属无效。
(c)CA 车辆 Code § 11713.25(c) 就本节而言,以下术语的含义如下:
(1)CA 车辆 Code § 11713.25(c)(1) “保密的经销商计算机记录”指存储在经销商计算机系统上的计算机记录,其全部或部分包含任何个人身份消费者数据,或经销商的财务或其他专有数据。
(2)CA 车辆 Code § 11713.25(c)(2) “计算机供应商”指除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或分销商分支机构以外的个人,其在日常业务过程中配置、销售、租赁、许可、维护或以其他方式向经销商提供经销商计算机系统。
(3)CA 车辆 Code § 11713.25(c)(3) “经销商计算机系统”指主要设计供机动车经销商使用并出售给机动车经销商的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化应用程序,通过所有权、租赁、许可或其他方式,由经销商在其日常业务过程中使用。
(4)CA 车辆 Code § 11713.25(c)(4) “明确同意”指经销商签署的未撤销的书面同意,该同意具体描述了可访问的数据、访问方式、使用目的以及可向其披露数据的人员或人员类别。
(5)CA 车辆 Code § 11713.25(c)(5) “个人身份消费者数据”指以下任何一种信息:
(A)CA 车辆 Code § 11713.25(c)(5)(A) 《民法典》第1798.83条 (e) 款第 (6) 段 (A) 子段中指定类型的信息。
(B)CA 车辆 Code § 11713.25(c)(5)(B) 《联邦法规汇编》第16篇第313.3(n)(1)节中定义的非公开个人信息。
(C)CA 车辆 Code § 11713.25(c)(5)(C) 《金融法典》第4052条 (a) 款中定义的非公开个人信息。
(d)CA 车辆 Code § 11713.25(d) 本节不限制经销商可能承担的维护其所保存记录的安全和隐私的义务。

Section § 11713.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汽车经销商在展示或销售二手车之前,必须获取一份NMVTIS(国家机动车产权信息系统)车辆历史报告。如果报告显示车辆是全损、报废或事故车,经销商必须在车辆上张贴警告披露声明,并应买家要求提供历史报告。该法律详细说明了NMVTIS报告的要求,并且在NMVTIS没有车辆记录的情况下不适用。本法律不追究经销商对NMVTIS报告中不准确之处的责任,并且如果NMVTIS报告无法获取,本法律将失效。

(a)CA 车辆 Code § 11713.26(a) 经销商不得展示或零售根据第665条定义并须根据本法典注册的二手车,除非经销商首先从NMVTIS数据提供商处获取该车辆识别号的NMVTIS车辆历史报告。
(b)CA 车辆 Code § 11713.26(b) 如果二手车的NMVTIS车辆历史报告显示该车辆是或曾经是报废汽车或事故报废汽车,或者该车辆已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30504条被废车场、事故车场或保险公司报告为报废汽车或事故报废汽车,或者产权证书包含产权标记,则经销商应执行以下两项操作:
(1)CA 车辆 Code § 11713.26(b)(1) 在车辆零售展示期间,在车辆上张贴以下披露声明,字体至少为14磅粗体黑色,但标题“警告”应为至少18磅粗体黑色字体,背景至少为4 x 5.5英寸红色,并紧邻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买家指南》:
“警告
根据国家机动车产权信息系统(NMVTIS)发布的车辆历史报告,该车辆已被保险公司报告为全损车辆,已被报废或事故报告实体报告至NMVTIS,或具有可能实质性影响车辆价值、安全和/或状况的产权标记。由于其作为报废、事故或具有产权标记车辆的历史,该车辆的制造商保修或服务合同可能会受到影响。请向经销商索取NMVTIS车辆历史报告的副本。您可以通过访问www.vehiclehistory.gov在线查询NMVTIS自行获取报告。”
(2)CA 车辆 Code § 11713.26(2) 在销售前应零售购买者的要求,向其提供NMVTIS车辆历史报告的副本。
(c)CA 车辆 Code § 11713.26(c) 如果经销商尝试获取车辆的NMVTIS车辆历史报告,但NMVTIS没有该二手车的记录,则(a)款和(b)款不适用。
(d)CA 车辆 Code § 11713.26(d) 在本节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车辆 Code § 11713.26(d)(1) “NMVTIS”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30501条及后续条款设立的国家机动车产权信息系统。
(2)CA 车辆 Code § 11713.26(d)(2) “NMVTIS车辆历史报告”是指由NMVTIS数据提供商获取的报告,其中包含:
(A)CA 车辆 Code § 11713.26(d)(2)(A) 报告日期。
(B)CA 车辆 Code § 11713.26(d)(2)(B) NMVTIS运营方要求的任何免责声明。
(C)CA 车辆 Code § 11713.26(d)(2)(C) 如果可从NMVTIS获取,确立以下信息:
(i)CA 车辆 Code § 11713.26(d)(2)(C)(i) 车辆是否在特定州注册产权。
(ii)CA 车辆 Code § 11713.26(d)(2)(C)(ii) 车辆产权是否被某个州标记。
(iii)CA 车辆 Code § 11713.26(d)(2)(C)(iii) 声称是车辆产权证书的文件的有效性和状态。
(iv)CA 车辆 Code § 11713.26(d)(2)(C)(iv) 车辆是否是或曾经是报废汽车或事故报废汽车。
(v)CA 车辆 Code § 11713.26(d)(2)(C)(v) 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32705条要求披露的该车辆在产权证书签发日期的里程表读数以及任何后续里程信息。
(vi)CA 车辆 Code § 11713.26(d)(2)(C)(vi) 车辆是否已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30504条报告为报废汽车或事故报废汽车。
(3)CA 车辆 Code § 11713.26(d)(3) “报废汽车”、“运营方”和“事故报废汽车”应具有《联邦法规》第28篇第25.52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4)CA 车辆 Code § 11713.26(d)(4) “NMVTIS数据提供商”是指经NMVTIS运营方授权作为NMVTIS访问门户提供商的个人。
(5)CA 车辆 Code § 11713.26(d)(5) “NMVTIS运营方”是指根据《美国法典》第49篇第30502条(b)款授权或指定为NMVTIS运营方的个人或实体,或者在没有授权或指定个人或实体的情况下,由美国司法部长指定的办公室。
(e)CA 车辆 Code § 11713.26(e)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禁止NMVTIS数据提供商在包含(d)款第(2)项要求信息的NMVTIS车辆历史报告中,包含从NMVTIS以外的资源获取的额外车辆历史信息。
(f)CA 车辆 Code § 11713.26(f) 本节不应就从NMVTIS数据提供商获取的NMVTIS车辆历史报告中包含的准确性、错误或遗漏,或就经销商根据(a)款获取NMVTIS车辆历史报告后添加到NMVTIS的任何信息,对经销商产生任何法律义务。
(g)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26(g)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13.26(g)(1) 如果所有NMVTIS数据提供商停止向公众提供NMVTIS车辆历史报告,本节应失效。

Section § 11713.27

Explanation

从2024年7月1日起,加州的汽车经销商如果未将某些费用计入车辆的广告价格中,将不会违法。这适用于法律其他条款中提及的费用。

(a)CA 车辆 Code § 11713.27(a) 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经销商执照持有人,将第11713.1条(b)款中列明的费用或收费排除在车辆的广告价、展示价或报价之外,不违反《民法典》第1770条(a)款第(29)项。
(b)CA 车辆 Code § 11713.27(b) 本条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713.28

Explanation

从2024年7月1日起,汽车制造商及其他方可以宣传制造商建议零售价 (MSRP) 或基于 MSRP 的租赁付款,而不会违反加州某些消费者保护法。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在广告中合法使用 MSRP,无需担心违反《民法典》特定部分中规定的规则。

(a)CA 车辆 Code § 11713.28(a) 汽车制造商或任何其他广告宣传汽车制造商设定的建议零售价 (MSRP) 或基于建议零售价 (MSRP) 的租赁付款的个人,不因此违反《民法典》第1770条 (a) 款第 (29) 项。
(b)CA 车辆 Code § 11713.28(b) 本条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714

Explanation

在加州,当有人获得车辆经销商执照时,部门会给他们颁发一个执照,上面有他们的姓名、地址和一个独特的号码。经销商必须只能在经批准的地点销售汽车。批发经销商不能直接向公众销售汽车,并且必须正确报告销售情况。获得执照后,经销商可以获得带有其独特号码的特殊车牌。部门还会提供必要的表格,这些表格仍归部门所有。这项法律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a)CA 车辆 Code § 11714(a) 部门在批准颁发执照后,应向申请人颁发一份执照,其中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分配给申请人的通用识别号码。
(b)CA 车辆 Code § 11714(b) 经销商不得在未根据第11709条规定张贴告示的地点零售任何车辆。
(c)CA 车辆 Code § 11714(c) 经部门授权仅从事机动车批发业务的经销商,不得零售任何车辆,并应依照第4456条 (b) 款的规定向部门报告每笔销售。
(d)CA 车辆 Code § 11714(d) 部门根据 (a) 款颁发执照后,被许可人可以申请,部门应颁发特殊号牌,该号牌上应显示分配给申请人的通用识别号码。每块如此颁发的号牌还应包含一个数字或符号,以区分该号牌与所有其他带有相同通用识别号码的号牌。
(e)CA 车辆 Code § 11714(e) 部门还应提供其认为必要的簿册和表格。这些簿册和表格是并将始终是部门的财产,并可随时收回以供检查。
(f)CA 车辆 Code § 11714(f) 本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17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制造商、分销商、经销商或运输商拥有的某些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无需办理常规注册,只要它们显示特殊牌照。经销商可以允许潜在买家试驾未注册车辆,最长可达七天;车辆也可以用于交付目的。例外情况包括工作或服务车辆,并且不涵盖第11716条所述的操作。此外,经销商拥有的已注册车辆,如果已向部门发送通知并正确显示在车辆上,也可以操作。车主必须将注册卡或其副本与使用特殊牌照的车辆一同保存。

Section § 117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某些企业,如制造商和销售商,在没有注册车辆或使用牌照的情况下运输车辆。但是,他们必须获得相关部门的书面许可才能这样做。这专门适用于将车辆从船只、仓库等地点运送到销售点或其他仓库的情况。

制造商、再制造商、运输商、经销商或销售商,在业务过程中,可以在未注册车辆且未附带牌照或特殊牌照的情况下,操作或移动任何原本根据本法典要求注册的车辆类型,从船只、铁路货运站或仓库通过公路运往仓库或销售室,但必须首先获得部门授权该操作的书面许可。

Section § 1171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每份职业执照和特殊牌照有效期为一年,且必须每年续期。您可以在执照或牌照到期前90天内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进行续期。如果您错过了续期截止日期,还有30天的宽限期可以续期,但您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包括与原始申请费等额的罚款。过了这30天宽限期后,您将无法再续期执照或牌照。

Section § 117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认为符合公共利益且申请人符合特定资格时,颁发试用驾驶执照。这些条件不会印在执照上,而是根据申请过程和进一步调查中发现的情况来决定。

除本法典规定必须拒绝颁发执照的情形外,部门可以颁发附带条件的试用执照,执照持有人在行使所授予的特权时必须遵守这些条件。附带于特权行使的条件不得出现在执照正面,但应是部门判断符合公共利益并适合申请人资格的条件,这些资格通过申请以及部门对其中所含信息的调查而披露。

Section § 1171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申请各种车辆相关执照(例如经销商或制造商执照)期间,向其颁发临时许可证。临时许可证允许他们在最长 (120) 天内进行运营。但是,如果部门发现申请有误或不完整,或者许可证是错误颁发的,部门可以取消该许可证。一旦正式执照颁发或被拒绝,该许可证也会失效。

Section § 117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部门向拥有特殊车牌的已故者的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颁发临时证明。该证明允许继承人使用这些车牌长达一年,并每年续期,直到他们出售业务或获得正式继承这些车牌的资格。如果尚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尚存配偶或其他继承人可以在遗嘱执行人被指定之前获得该证明。部门可以附加条件以确保这些特殊车牌在使用期间的公共安全。

部门可以向已故的有效特殊号牌和根据本条规定颁发的执照持有人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颁发临时许可证明;如果尚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并且在指定此类任命的命令的经核证副本提交给部门之前,可以向尚存配偶或依法有权经营已故者业务的其他继承人颁发该证明,允许该人自死亡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类特殊号牌和执照所赋予的特权,以及此后必要的一年期续期,直至业务处置和业务受让人或该尚存配偶、继承人或其他人员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此类特殊号牌和执照的资格,但不得晚于此期限。部门可以限制或附加条件于该执照,并根据其判断,为保护公众所需,对行使该执照项下的特权附加此类条款和条件。

Section § 117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车辆经销商的特殊牌照和许可证在发生某些情况时将自动取消。这些情况包括:经销商放弃或更改营业地点而未通知相关部门;未能维持或提交所需的担保金;或自愿或非自愿交回其牌照。如果被许可人的业务状态被暂停或撤销,这可能会影响未来的许可证申请。如果指定被许可人发生变更,牌照可以转让给新的被许可人。此外,如果被许可人的销售许可证被暂停、撤销或取消,他们的牌照和许可证也将被取消。

本条规定的特殊牌照和许可证在发生以下任何情况时将自动取消:
(a)CA 车辆 Code § 11721(a) 经销商放弃已设立的营业地点,或未依照第11712条规定通知部门而变更营业地点。
(b)CA 车辆 Code § 11721(b) 被许可人未能维持足够的担保金,或未在任何现有担保金的担保人终止生效日期之前,依照第11710条规定取得并提交另一份担保金。
(c)CA 车辆 Code § 11721(c) 被许可人因任何原因自愿或非自愿交回特殊牌照和许可证,但特殊牌照和许可证的交回、被许可人停止营业或被许可人公司法人地位的暂停或撤销,不排除依照第11705条规定提出撤销或暂停已交回许可证的指控,也不影响部门暂停或撤销许可证的决定。部门暂停或撤销许可证的决定,可在向该被许可人或该前被许可人的业务代表颁发或拒绝颁发本分部授权的任何后续许可证时予以考虑。
(d)CA 车辆 Code § 11721(d) 通知部门指定被许可人已变更,但颁发给原始被许可人的特殊牌照可以转让,且新指定的被许可人作为受让人应继承牌照所证明的特权直至其到期。
(e)CA 车辆 Code § 11721(e) 被许可人公司法人地位的暂停或撤销。
(f)CA 车辆 Code § 11721(f) 被许可人的销售许可证被加州税务和费用管理局依据《税收和税费法》第2分部第1部分(自第6001条起)暂停、撤销或取消。

Section § 117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涉及融资机构时,如何处理针对汽车经销商保证金担保人的索赔。如果融资机构向经销商提供贷款,他们对保证金的索赔只有在其他所有索赔根据另一条款得到满足后才能获得赔付。但是,如果融资机构购买或质押了附条件销售合同,并被经销商欺诈,他们将获得与其他索赔相同的优先权。

Section § 11723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委员会可以对新机动车经销商、分支机构、制造商、分销商和代表的营业执照的核发或续期收取费用。这些费用用于支付许可和行政管理成本。

如果被许可人逾期支付费用,在30天宽限期内续期时,可能还需要支付额外费用。本规定不适用于经营无需注册车辆的商家,但非公路摩托车、全地形车和某些拖车除外。

委员会可要求向部门支付费用,以核发或续期新机动车经销商、经销商分支机构、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营业执照。这些费用应补偿部门在许可上述经销商、制造商、分销商、分支机构和代表方面所产生的成本,以及代表委员会所产生的相关行政成本。委员会还可要求,当被许可人未在其职业执照和专用牌照到期前支付第3016条授权的费用,且被许可人利用了第11717条 (c) 款授权的30天延迟续期期时,向部门支付额外费用。
本节不适用于本法典规定无需注册的车辆的经销商、制造商、分销商或代表,但第436条定义的非公路摩托车、第111条定义的全地形车以及根据第5014.1条需进行识别的拖车的经销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分销商分支机构或代表除外。

Section § 11724

Explanation

如果汽车经销商或其代理人收到一份关于某车辆的法律通知(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507.6) 条),他们就不能在未立即将通知中的详细信息告知受托人的情况下,将寻找或收回该车辆的任务委托给他人。在此语境中,“委托”一词指的是将责任转移给他人,其定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500.1) 条中的规定相同。

经销商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根据《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507.6) 条发出的通知后,不得在未同时且以发出该委托的相同方式,将通知中包含的信息告知该委托的受托人的情况下,进行后续的委托以追踪、定位或收回车辆。在本条中,“委托”的含义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7500.1) 条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1725

Explanation

如果你打算将车辆从加州驾驶或运输到国外进行注册或出售,你必须拆下车牌并将其交给机动车辆管理局(DMV)。你可以从DMV获得一个许可证,以便合法地在加州道路上驾驶这辆无牌车辆,直到抵达边境。不这样做是轻罪。

此外,如果你持有与车辆销售相关的执照或许可证,并且你知道一辆车将出售并出口到美国境外,你必须在将车辆交付给买方之前拆除所有车牌。

(a)CA 车辆 Code § 11725(a) 任何人不得将任何机动车辆从本州运往美国境外,意图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注册或出售该车辆,而未事先拆除牌照并将其交付给部门。该人可以从部门获得许可,授权其在本州的公共高速公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以便抵达该外国司法管辖区。未能按照本款要求交付牌照的,构成轻罪。
(b)CA 车辆 Code § 11725(b) 任何根据本分部颁发的执照或该执照的任何临时许可证的持有人,当其明知车辆将出口到美国境外的外国司法管辖区时,不得在出售后交付任何车辆而未事先从该车辆上拆除所有牌照。

Section § 11726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持证人因为另一个持证人故意违反了某些车辆业务规定而遭受金钱损失,他们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律师费。他们还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令,阻止不法行为人继续其违法行为。

Section § 117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制造商、经销商或其代表的营业执照可以在特定区域被吊销或暂停。这种吊销或暂停可以仅限于特定的城市或县,或者只针对其业务的某些部分,或者特定的经销商。简而言之,许可证的吊销或暂停并非必须是全面性的,而是可以根据其运营的特定区域或业务方面进行量身定制。

Section § 1172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汽车经销商违反某些规定,他们可能面临每次违规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并且他们的执照可能会被吊销长达30天。这些处罚的轻重取决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其造成的影响。这些规定适用于特定的和解协议,但《政府法典》的某个条款不适用于此情况。

作为根据第11707条或第11808.5条订立的和解协议的一部分,对于任何违反第11713条 (r) 款的经销商,部门可以处以每次违规不超过两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并施加不超过30天的执照吊销。处罚的程度应基于违规的性质以及违规对本条宗旨的影响。除了第11707条和第11808.5条规定的处罚限制外,所有适用于经销商、销售人员和批发商的和解协议的规定均适用于本条,且《政府法典》第11415.60条不适用。

Section § 11729

Explanation

如果汽车经销商想为非持牌经销商或制造商的人寄售车辆,他们必须使用法律另一条款中规定的一种特定协议。未能正确执行协议或未在车辆售出后20天内向车主付款,可能导致经销商执照被吊销。

然而,如果经销商是为车队所有人进行零售拍卖销售车辆,他们仍然需要寄售协议,但协议中不必包含某些车辆的具体细节。车队所有人是指名下至少注册有25辆车的人,或者是对所售车辆拥有合法控制权的破产受托人或类似实体。

(a)CA 车辆 Code § 11729(a) 除(b)款另有规定外,任何与未根据本法典获得经销商、制造商、制造商分支机构、分销商或分销商分支机构许可的所有人进行寄售交易的经销商,且该寄售交易未被本法典另行禁止的,应按照第11730条的规定签订寄售协议。经销商未按本条要求,就其同意接受寄售的任何车辆完成并遵守规定的寄售协议条款,或未在车辆销售之日起20天内向寄售人或其指定人支付约定金额的,是根据第11705条(a)款第(10)项暂停或吊销经销商执照的理由。
(b)Copy CA 车辆 Code § 11729(b)
(1)Copy CA 车辆 Code § 11729(b)(1) 代表车队所有人进行零售拍卖销售的经销商,应签订一份适用于协议期内所有寄售车辆的寄售协议,该协议应至少包含第11730条要求的所有条款、措辞、条件和披露事项,但以下内容不作要求:
(A)CA 车辆 Code § 11729(b)(1)(A) 按年份、品牌、识别号、牌照、州或里程描述特定车辆。
(B)CA 车辆 Code § 11729(b)(1)(B) 第11730条(b)款第(4)项所载信息。
(2)CA 车辆 Code § 11729(b)(2) 如果双方同意,代替第11730条(b)款第(7)项的要求,寄售人可在拍卖举行前向受寄人提供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受寄人所需的文件。
(3)CA 车辆 Code § 11729(b)(3) 就本款而言,“车队所有人”指以下任一情况:
(A)CA 车辆 Code § 11729(b)(3)(A) 在本州注册的25辆或更多车辆的登记所有人或法定所有人,并且是根据部门记录,将车辆寄售给经销商出售的所有人。
(B)CA 车辆 Code § 11729(b)(3)(B) 拥有或合法控制寄售给经销商、政府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售的车辆的破产受托人。

Section § 1173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当车主(寄售人)允许经销商(受寄人)出售其车辆时,寄售协议中必须包含的必要条款和细节。协议必须注明签署日期并详细说明车辆信息。协议必须告知寄售人,其车辆仅为销售目的而委托给受寄人。如果车辆售出,受寄人必须在20天内向寄售人付款。此外,寄售人需在收到付款后提供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购买者所需的文件。寄售期为指定期限,除非签订新协议。如果受寄人未能遵守协议,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建议寄售人如果出现问题联系机动车辆管理局。

Section 11729 要求的寄售协议应包含以下所有条款、短语、条件和披露:
(a)CA 车辆 Code § 11730(a) 协议签订日期。
(b)CA 车辆 Code § 11730(b) 以下所有声明:
(1)CA 车辆 Code § 11730(b)(1) “我(我们),以下签署的寄售人,特此寄售并交付我的(我们的)车辆(年份)____(品牌)____(识别号)____(牌照)____(州)____(里程)____ 的占有权给(受寄人)_____(经销商编号)____,唯一目的是出售该车辆,并根据本协议条款,从车辆销售所得中向寄售人或其指定人支付约定金额。本协议自本日起____天内有效。”
(2)CA 车辆 Code § 11730(b)(2) “本协议终止时,受寄人应将车辆归还给寄售人,或者,经寄售人和受寄人双方选择,签订一份新协议。”
(3)CA 车辆 Code § 11730(b)(3) “如果受寄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出售车辆,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在销售日期后20天内向寄售人支付应付款项。本协议中使用的“销售”是指受寄人 (A) 收到购买价格或其等价物,或签订车辆的有条件销售合同,或者 (B) 购买者提走车辆,以两者中先发生者为准。”
(4)CA 车辆 Code § 11730(b)(4) “以下信息应在本协议签署前填写:
当前市场价值:$____ 来源:____。
未偿留置权:$____ 留置权人:____。
(所示未偿金额与实际支付给留置权人的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将记入寄售人名下。)
待维修:$____ 工单号:____。
支付给寄售人的款项:销售价格的____%,固定费用$____ 或以下具体公式:____。”
(5)CA 车辆 Code § 11730(5) “销售后20天内,受寄人应向寄售人提供以下所有事项的账目:销售日期、寄售人授权的维修(有工作记录支持)、应付给留置权人的任何留置权的确切金额、任何留置权支付的证据以及总销售价格。”
(6)CA 车辆 Code § 11730(6) “寄售车辆根据本协议中规定的确切条款以信托方式交付给受寄人。受寄人同意以信托方式接收该车辆,未经寄售人明确书面同意,不得允许其用于本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7)CA 车辆 Code § 11730(7) “在向寄售人支付应付款项后,寄售人同意向受寄人提供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购买者所需的文件。
签名:
_____ 寄售人 _____ _____ _____ 日期 _____
_____ 地址 _____
_____ 寄售人 _____ _____ _____ 日期 _____
_____ 地址 _____ ”
(8)CA 车辆 Code § 11730(8) “致寄售人通知:受寄人未能遵守本协议条款可能构成违反法规,可能导致刑事或行政制裁,或两者兼有。如果您认为受寄人未遵守本协议条款,请联系机动车辆管理局的调查员。”

Section § 11735

Explanation

加州的汽车经销商必须支付费用并在其执照上获得汽车经纪人背书,才能从事汽车销售经纪业务。如果经销商执照被吊销或未续期,此背书将失效。获得背书后,州政府会向经销商提供一本日志,用于记录每笔经纪销售的详细信息,例如车辆识别号、日期和相关方。经销售经销商同意,汽车经纪人还可以处理车辆交付和购买协议。任何代表买方、销售经销商或双方工作的汽车经纪人,都必须对其客户负有最高程度的职责和忠诚。

(a)CA 车辆 Code § 11735(a) 任何经销商在未首先支付第9262条 (d) 款所要求的费用并从部门获得经销商执照的汽车经纪人背书之前,不得从事零售销售交易的经纪业务。汽车经纪人背书应在经销商执照被取消、暂停、撤销、交回或期满时自动作废。
(b)CA 车辆 Code § 11735(b) 在向经销商执照签发汽车经纪人背书后,部门应 向经销商提供一份汽车经纪人日志。汽车经纪人日志应始终是部门的财产,并可随时收回以供检查。
(c)CA 车辆 Code § 11735(c) 汽车经纪人日志应包含足够的空间,供经销商记录其经纪的每笔零售销售的以下信息:
(1)CA 车辆 Code § 11735(c)(1) 经纪车辆的车辆识别号。
(2)CA 车辆 Code § 11735(c)(2) 经纪协议日期。
(3)CA 车辆 Code § 11735(c)(3) 销售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经销商编号。
(4)CA 车辆 Code § 11735(c)(4) 消费者姓名。
(5)CA 车辆 Code § 11735(c)(5) 经纪经销商的名称和经销商编号。
(d)CA 车辆 Code § 11735(d) 本法典中的任何规定均不 禁止已获得其经销商执照的汽车经纪人背书的经销商,在获得销售经销商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交付已根据正式签署的机动车购买协议出售的机动车,或在销售经销商已签署的机动车购买协议上获取消费者的签名。
(e)CA 车辆 Code § 11735(e) 当作为消费者、销售经销商或两者的代理人进行零售销售经纪时,经纪经销商对其委托人负有最高程度的谨慎、诚信、诚实和忠诚的信托义务。
(f)CA 车辆 Code § 11735(f) 就本条以及第11736、11737和11738条而言,“消费者”是指委托经销商提供与零售销售相关的经纪服务的任何人。

Section § 117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持牌汽车经销商在通过居间服务帮助消费者购车时,违反特定规则是违法的。经销商必须向买方和销售经销商提供一份书面协议,确认费用和服务。消费者的定金不能超过汽车价格的2.5%。如果汽车的最终价格高于约定价格,或者汽车与描述不符,居间商必须取消协议并退还所有款项。居间商不能在同一笔交易中既是销售方又是居间方。经销商应披露从销售经销商处收取的任何费用,并保留所有交易记录三年。消费者还必须被告知,如果未能获得汽车或未能提供服务,他们的款项将获得全额退款。

任何根据本条获得许可的经销商在促成零售交易时,从事以下任何行为均属非法:
(a)CA 车辆 Code § 11736(a) 未能按照第11738条的规定签订书面居间协议,并向以下双方提供一份完整的副本:
(1)CA 车辆 Code § 11736(a)(1) 任何签订居间协议的消费者。该完整副本应在消费者签署居间协议中描述的车辆购买协议之前,或在接受该消费者一百美元 ($100) 或更多款项之前提供,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2)CA 车辆 Code § 11736(a)(2) 销售经销商。该完整副本应在销售经销商与消费者签订购买协议之前提供。
(b)CA 车辆 Code § 11736(b) 接受任何消费者支付的购车定金,该定金超过居间协议中描述的车辆销售价格的2.5%。
(c)CA 车辆 Code § 11736(c) 未能应消费者要求,在消费者与销售经销商签署车辆购买协议并接收居间协议中描述的车辆之前,随时退还任何购车款项,包括购车定金。
(d)CA 车辆 Code § 11736(d) 未能取消居间协议,并应要求退还消费者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任何居间费,在以下任何情况下:
(1)CA 车辆 Code § 11736(d)(1) 当居间车辆的最终价格超过居间协议中列出的购买价格时。
(2)CA 车辆 Code § 11736(d)(2) 当交付的车辆与居间协议中描述的不符时。
(3)CA 车辆 Code § 11736(d)(3) 当居间协议到期,而客户尚未收到由居间经销商安排的销售经销商提供的购买协议,且该协议中的购买价格等于或低于居间协议中列出的价格时。
(e)CA 车辆 Code § 11736(e) 在同一交易中既充当销售方又提供居间服务。
(f)CA 车辆 Code § 11736(f) 未能尽快向消费者和销售经销商披露,汽车居间商是否从销售经销商处收取费用或其他报酬(无论支付形式或时间),以及消费者有义务向汽车居间商支付的任何费用的美元金额。此安排应在居间协议中确认。
(g)CA 车辆 Code § 11736(g) 未能将第11735条 (c) 款中指定的所有信息,为每笔居间销售记录在经销商的汽车居间商日志中。
(h)CA 车辆 Code § 11736(h) 未能至少保存三年每份已执行的居间协议以及与每笔居间交易相关的其他通知和文件。
(i)CA 车辆 Code § 11736(i) 未能在接受任何款项之前告知消费者,如果通过汽车居间商订购的机动车未能为消费者获得,或者口头约定的服务未能提供,将全额退款。

Section § 1173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车辆销售交易中充当居间人的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当这些居间人从买方或其贷款人处收到购车款(包括定金)时,他们必须将这些资金存入一个信托账户。这个账户不需要为每笔交易单独设立。经销商不得使用账户资金,除非是支付给销售经销商或进行退款。账户产生的利息可以归居间人所有。居间人是该账户的受托人,负责管理该账户,并且必须监督其指定的任何管理该账户的员工。这些账户必须存放在受监管的金融机构中。居间人负有信托责任,这意味着他们必须谨慎、诚实地处理资金。如果法院下令分配资金,消费者有权根据其支付的金额获得资金,除非他们能够清楚地识别其在信托账户中的特定资金。

(a)CA 车辆 Code § 11737(a) 促成机动车销售的经销商,应将其从消费者或消费者贷款人处收到的任何购车款,包括购车定金,直接存入信托账户。本款不要求为每笔居间交易设立单独的信托账户。
(b)CA 车辆 Code § 11737(b) 居间经销商不得以任何方式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限制信托账户的本金,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车辆 Code § 11737(b)(1) 向销售经销商支付居间经销商的消费者所购买车辆的部分或全部款项。
(2)CA 车辆 Code § 11737(b)(2) 用于退款。
(c)Copy CA 车辆 Code § 11737(c)
(b)Copy CA 车辆 Code § 11737(c)(b)款不应阻止将信托账户所生利息支付给居间经销商。
(d)CA 车辆 Code § 11737(d) 居间经销商应担任本节所要求信托账户的受托人。如果居间经销商是合伙企业或公司,则该合伙企业的管理合伙人或该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应为受托人。受托人可以书面指定一名高级职员或雇员管理信托账户,前提是该高级职员或雇员受受托人的监督和控制,且该书面文件的原件已在部门备案。
(e)CA 车辆 Code § 11737(e) 本节要求的所有信托账户应在受州或美国政府监管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或信用合作社的分支机构维护。
(f)CA 车辆 Code § 11737(f) 居间经销商对从消费者或消费者贷款人处收到的与居间销售交易相关的所有购车款负有信托责任。
(g)CA 车辆 Code § 11737(g) 以下各项被视为以信托方式为已向居间经销商支付购车款的消费者持有:
(1)CA 车辆 Code § 11737(g)(1) 居间经销商收到的所有款项,无论是否需要存入实际信托账户,也无论这些款项是否被要求存入或实际存入信托账户。
(2)CA 车辆 Code § 11737(g)(2) 与第(1)款所述任何款项混合的所有财产,如果由于混合而无法识别这些款项中的任何部分。
(h)CA 车辆 Code § 11737(h) 经司法命令分配任何要求以信托方式持有的款项或财产时,且在支付所有经法院批准的分配费用后,居间经销商的每位消费者均可就其向居间经销商支付的购车款向信托提出索赔。除非消费者能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识别其在信托中的资金,否则每位消费者应根据其支付的金额获得按比例分配的份额。

Section § 117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汽车经纪协议中必须包含的内容。协议字体大小不得小于10磅,关键细节包括经纪人的信息、车辆描述以及购买价格和费用义务等条款。

协议必须明确说明经纪人是否从经销商处收取费用,并且必须清楚声明该协议是服务协议,而非车辆购买协议。它确保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有权取消协议,例如最终车辆价格不同或车辆与描述不符。

此外,它强调了如果某些条款未满足,消费者有权获得退款,包括任何购车定金的退款,该定金受法律限制。协议还必须包含签订日期,并由经纪人和消费者双方签署。

Section 11736 要求的经纪协议应以不小于10磅的字体印刷,并且应包含不少于以下条款、条件、要求和披露:
(a)CA 车辆 Code § 11738(a) 汽车经纪人的姓名、地址、执照号码和电话号码。
(b)CA 车辆 Code § 11738(b) 车辆的完整描述,包括品牌系列、型号、年份型号、颜色以及所需的选装件。
(c)CA 车辆 Code § 11738(c) 以下声明:
“以下信息应在此经纪协议签署前填写:
车辆美元购买价格:_______。
如果销售经销商的购买协议未提交供您签署,本协议将到期失效的日期:___________。
您将有义务支付给我们的费用(如有):___________。”
(d)CA 车辆 Code § 11738(d) 以下通知之一(视情况而定),以至少10磅粗体字印刷,并紧接在(c)款要求的声明下方:
(1)CA 车辆 Code § 11738(1) “我们不从销售经销商处收取费用。”
(2)CA 车辆 Code § 11738(2) “我们从销售经销商处收取费用。”
(e)CA 车辆 Code § 11738(e) 经纪协议正面的以下通知,标题为至少14磅粗体字,正文为至少10磅粗体字,并由线条围住,内容如下:
通知
这是一份提供服务的协议;它不是一份购买车辆的协议。加州法律赋予您以下权利和保护。
一旦您签署本协议,在以下任何情况下,您有权取消本协议并获得已支付款项(包括您可能已支付的任何经纪费)的全额退款:
(1)CA 车辆 Code § 11738(1) 车辆的最终价格超过上述列出的购买价格。
(2)CA 车辆 Code § 11738(2) 交付时车辆与上述描述不符。
(3)CA 车辆 Code § 11738(3) 在向您出示销售经销商的购买协议之前,本协议已到期。
如果您已支付购车定金,您有权在与销售经销商签署车辆购买协议之前的任何时候获得该定金的退款。法律规定,购车定金不得超过车辆购买价格的2.5%,并且必须由汽车经纪人或汽车购买服务存入联邦保险信托账户。如果您无法与您的汽车经纪人或汽车购买服务解决争议,请联系机动车辆管理局的调查员。
(f)CA 车辆 Code § 11738(f) 协议签订日期。
(g)CA 车辆 Code § 11738(g) 汽车经纪人和消费者的签名。

Section § 11739

Explanation

通过经纪人(中间人)销售新车时,获授权销售该品牌汽车的经销商必须处理所有文书工作。这包括办理产权(所有权文件)、办理临时或永久牌照,并确保买方获得制造商的保修。经销商还负责申请买方有权获得的所有回扣和奖励。如果该车型被召回,制造商将直接通知买方。

为办理产权登记、担保、回扣和奖励之目的,在经纪人促成的零售新机动车销售中,销售该品牌新车的特许经销商而非汽车经纪人,负责以购买者名义申请产权,为购买者办理车辆登记和牌照,以购买者名义确保获得制造商保修,并办理购买者应得的任何制造商回扣和奖励的所有申请。如果发生制造商召回,消费者应由制造商直接通知。

Section § 1174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本条规定,他们可能会面临多重后果。这些处罚可以累加,这意味着他们不仅要承担本特定规则下的惩罚,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