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200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判犯有本法典规定的重罪,且没有其他地方明确规定具体刑罚,他们将面临一千美元到一万美元之间的罚款。他们也可能根据特定指导方针服刑,或者并处罚款和监禁。

除非本法典另有明文规定,任何因违反本法典任何规定而被判犯有重罪的人,应处以不少于一千美元 ($1,000) 但不超过一万美元 ($10,000) 的罚款,或根据《刑法典》第1170条 (h) 款的规定处以监禁,或并处此类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4200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某人被认定犯有第22348条(b)款下的某种交通违规行为,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无论第42001条可能对处罚有何规定。

尽管有第42001条规定,任何被裁定犯有第22348条(b)款所述违规行为的人,应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

Section § 42000.5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违反第22350、22406或22407条超速驾驶而被判交通违规,并且是在驾驶公共汽车、大型卡车或牵引其他车辆的卡车时,首次违规将面临最高100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他们超速每小时10英里或更多,首次违规的罚款将增至200美元。对于第二次或之后的违规,罚款最高可达300美元。

任何因违反第22350、22406或22407条而被裁定犯有轻微违规行为的人,在驾驶公共汽车、载重汽车或具有三个或更多车轴的牵引卡车,或任何牵引其他车辆的载重汽车或牵引卡车时,首次定罪应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但如果该人超出了规定限速每小时10英里或更多,首次定罪的罚款不得超过二百美元 ($200),第二次或后续定罪的罚款不得超过三百美元 ($300)。

Section § 420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交通违规的罚款。一般的轻微违规行为,初犯罚款最高可达100美元,一年内第二次违规最高200美元,同一年内后续违规最高250美元。行人违规罚款最高50美元。对于涉及发动机噪音的违规行为,根据违规类型,罚款最高可达250美元或1,000美元。此外,地方实体(如大学)可以为骑自行车者制定自己的罚款标准,但不得超过本法典规定的最高限额。

(a)CA 车辆 Code § 42001(a) 除本法典另有规定外,任何被裁定犯有违反本法典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地方条例的轻微违规行为的人,应按以下方式处罚:
(1)CA 车辆 Code § 42001(a)(1) 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2)CA 车辆 Code § 42001(a)(2) 对于发生在先前一次被定罪的轻微违规行为一年之内的第二次轻微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的罚款。
(3)CA 车辆 Code § 42001(a)(3) 对于发生在先前两次或两次以上被定罪的轻微违规行为一年之内的第三次或后续的轻微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b)CA 车辆 Code § 42001(b) 任何被裁定犯有违反本法典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任何地方条例的轻微违规行为的行人,应处以不超过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
(c)CA 车辆 Code § 42001(c) 任何被裁定违反第 27150.3 条 (a) 款或 (b) 款的人,应处以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任何被裁定违反第 27150.3 条 (c) 款的人,应处以一千美元 ($1,000) 的罚款。
(d)CA 车辆 Code § 4200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雇佣和平官员的地方公共实体(这些官员根据《刑法典》第二部分第三章第 4.5 章(从第 830 条开始)的规定指定)、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大学,可以通过条例或决议,制定适用于在其管辖范围内骑自行车者所犯的轻微违规行为的罚款清单。根据本款设立的罚款,包括所有罚款评估和诉讼费用,不得超过本法典就该违规行为另行授权的最高罚款,包括罚款评估和诉讼费用。如果采纳了自行车罚款清单,则具有该条例或决议适用区域管辖权的法院应使用该清单,而非本法典另行适用的罚款,包括罚款评估和诉讼费用。

Section § 42001.1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有标志的交叉路口违反了某些交通法规,你将面临罚款,并且重复违规罚款会增加。首次违规将花费你 50 到 100 美元。如果你在一年内再次被抓,罚款将跃升至 100 到 200 美元之间。两年内三次或更多次违规将让你支付 250 到 500 美元。

此外,如果你在两年内第三次违反其中一项规定,法院可能会命令暂停你的驾驶执照,最长可达 30 天。

(a)CA 车辆 Code § 42001.1(a) 任何在根据第 22526 节 (d) 款规定张贴标志的交叉路口,因违反第 2815 节规定或违反第 22526 节 (a) 款或 (b) 款规定而被裁定犯有轻罪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车辆 Code § 42001.1(a)(1) 首次定罪,罚款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且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2)CA 车辆 Code § 42001.1(a)(2) 在一年内第二次定罪,罚款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且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3)CA 车辆 Code § 42001.1(a)(3) 在两年内第三次或任何后续定罪,罚款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且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b)CA 车辆 Code § 42001.1(b) 除 (a) 款规定的罚款外,对于任何在两年内第三次或任何后续违反第 2815 节规定而被定罪的人,法院可命令部门暂停其驾驶执照,最长可达 30 天,且部门应按所命令的时间暂停执照。

Section § 42001.2

Explanation

如果您因某些与车辆相关的轻微违规行为(例如排放过多烟雾)而被定罪,您需要支付的罚款金额取决于您的车辆重量以及您是否有类似的违规记录。对于重型车辆(超过 6,001 磅),首次违规的罚款金额在 250 美元到 2,500 美元之间。如果一年内再次发生,罚款将增加到 500 美元到 5,000 美元之间。

对于轻型车辆,重复违规的罚款金额在 135 美元到 285 美元之间。如果您多次无视维修通知,罚款金额也适用相同的上限。但是,维修费用会根据另一项健康法规设定上限。

这些罚款收取的资金会在不同的地方机构之间分配,以支持空气污染控制工作。每个机构获得的百分比取决于谁负责执法和起诉,其中很大一部分用于支持空气质量项目。

重复违规行为只有涉及同一辆车时才算数。

(a)CA 车辆 Code § 42001.2(a) 任何因违反第 27153.5 条而被裁定犯有轻罪的人,如果其驾驶的机动车制造商最大车辆总重等级为 6,001 磅或以上,首次违法可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且不超过二千五百美元 ($2,500) 的罚款;在一年内第二次或后续违法,可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超过五千美元 ($5,000) 的罚款。
(b)CA 车辆 Code § 42001.2(b) 任何因第二次或后续违反第 27153 条,或第二次或后续违反第 27153.5 条而被裁定犯有轻罪的人,如果其驾驶的机动车制造商最大车辆总重等级低于 6,001 磅,可处以不少于一百三十五美元 ($135) 且不超过二百八十五美元 ($285) 的罚款。
(c)CA 车辆 Code § 42001.2(c) 尽管有第 40616 条的规定,当某人故意违反书面纠正承诺,或故意未能按照第 40616 条的规定提交纠正证明时,(b) 款中的处罚适用,前提是 (b) 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是发出纠正通知所针对的违法行为,且该人此前已被判犯有相同违法行为,但维修费用应限于《健康与安全法典》第 44017 条中规定的范围。
(d)CA 车辆 Code § 42001.2(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受《刑法典》第 1463.15 条的约束,根据本条征收的罚款和没收款项应按以下方式分配:15% 分配给进行起诉的县,10% 分配给起诉机构,25% 分配给执法机构(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除外),50% 分配给轻罪发生地的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用于机动车空气污染源排放的监管或控制项目。如果执法机构是加利福尼亚州公路巡逻队,则收入应分配 25% 给进行起诉的县,25% 给起诉机构,50% 给轻罪发生地的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如果没有起诉机构参与,则原本应分配给起诉机构的收入应转而分配给轻罪发生地的空气质量管理区或空气污染控制区。
(e)CA 车辆 Code § 42001.2(e) 就 (a)、(b) 和 (c) 款而言,第二次或后续违法不包括涉及不同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Section § 4200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某些与驾驶规定相关的违规行为的处罚。如果有人违反了关于准确记录驾驶日志的规定,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500美元的罚款。如果有人违反了关于驾驶员服务时间的规定,罚款会更严厉,从500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并且还有可能面临最高六个月的监禁。

Section § 42001.4

Explanation

如果您被认定违反了第23117条规定,您将面临罚款。首次违规,罚款金额在50美元到100美元之间。如果您在一年内再次被发现违规,罚款将增加到75美元到200美元之间。如果在同一年内发生第三次或更多次违规,罚款金额将在100美元到250美元之间。

任何被裁定因违反第23117条规定而犯有违规行为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车辆 Code § 42001.4(a) 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50)但不超过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b)CA 车辆 Code § 42001.4(b) 对于在导致定罪的先前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发生的第二次违规行为,处以不少于七十五美元($75)但不超过二百美元($200)的罚款。
(c)CA 车辆 Code § 42001.4(c) 对于在导致定罪的两次或两次以上先前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发生的第三次或任何后续违规行为,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100)但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Section § 42001.5

Explanation

如果你因某些停车违规行为(例如占用残疾人停车位或公交车站)而收到罚单,你将面临至少250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法院认为合适,可以将罚款减至不低于100美元。如果你无法一次性付清,法院可能会允许你分期支付。

(a)CA 车辆 Code § 42001.5(a) 任何人因违反第22500条第(i)款或第(l)款,或违反第22522条而被裁定犯有违规行为的,应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b)CA 车辆 Code § 42001.5(b) 根据本条施加的任何罚款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暂缓执行,但法院可暂缓执行超出一百美元($100)的罚款部分。
(c)CA 车辆 Code § 42001.5(c)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则根据本条施加的罚款可以分期支付。

Section § 42001.6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第22511.1条的规定,他们必须支付100美元的罚款。但是,如果他们当时有零排放车辆贴纸但没有展示出来,法院可以将罚款减至25美元。如果他们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剩余的罚款可以分期支付。

任何被裁定犯有违反第22511.1条规定之违规行为的人,应处一百美元($100)罚款。
任何已处罚款的任何部分均不得暂缓执行,除非对于违反第22511.1条规定的行为,如果被定罪的人在犯罪时拥有但未能展示根据第5205.5条 (a) 款规定签发的有效零排放车辆贴花标识,法院可以暂缓执行超出二十五美元($25)的罚款部分。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罚款可以分期支付。

Section § 42001.7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州高速公路上乱扔垃圾或非法倾倒废物被定罪,将面临强制性罚款。首次违法者将被处以100至1,000美元的罚款。如果您第二次被抓,罚款将增加到500至1,000美元。第三次或后续违法行为,您将被罚款750至1,000美元。除非有其他法律明确要求,否则不会判处监禁。

除了罚款,您还必须通过捡拾垃圾或清理涂鸦来完成社区服务。首次违法至少需要八小时,第二次违法16小时,第三次违法24小时的清理工作。

法官不能减少这些罚款或社区服务要求,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即使罚款减少,您仍然必须按照每减少100美元罚款对应八小时社区服务的标准完成社区服务。这样做的目的是让乱扔垃圾的人承担其行为的后果。

(a)CA 车辆 Code § 42001.7(a) 任何被判违反第23111条或第23112条,或第23113条(a)款规定的人,首次定罪,应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强制性罚款;第二次定罪,应处以不少于五百美元 ($500)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强制性罚款;第三次或后续定罪,应处以不少于七百五十美元 ($750) 但不超过一千美元 ($1,000) 的强制性罚款。
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不得对根据本款可处罚的违规行为判处县监狱监禁,除非根据《刑法典》第166条判处监禁。
(b)CA 车辆 Code § 42001.7(b) 除根据(a)款施加的罚款外,法院还应命令违法者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时间和地点捡拾垃圾或清理涂鸦,具体如下:
(1)CA 车辆 Code § 42001.7(b)(1) 对于根据(a)款处罚的首次定罪,法院应要求违法者捡拾垃圾或清理涂鸦不少于八小时。
(2)CA 车辆 Code § 42001.7(b)(2) 对于根据(a)款处罚的第二次定罪,法院应要求违法者捡拾垃圾或清理涂鸦不少于16小时。
(3)CA 车辆 Code § 42001.7(b)(3) 对于根据(a)款处罚的第三次或后续定罪,法院应要求违法者捡拾垃圾或清理涂鸦不少于24小时。
(c)CA 车辆 Code § 42001.7(c)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被判在高速公路上乱扔垃圾的人应承担其行为的惩罚。因此,法院不得暂停(a)款规定的强制性罚款,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暂停罚款最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如果法院暂停执行(a)款规定的任何罚款,则作为暂停的条件,法院应要求违法者在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时间和地点捡拾垃圾或清理涂鸦,每暂停一百美元 ($100) 罚款,工作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法院不得暂停本款或(b)款规定的捡拾垃圾或清理涂鸦的命令,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暂停该命令最符合司法公正的利益。

Section § 42001.8

Explanation

如果您被认定违反了第4000条规定,您将面临50美元至250美元的罚款。

任何被裁定犯有违反第4000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的人,应处以不低于五十美元($50)且不高于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Section § 42001.9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认定违反了第 23135 条规定的规则,他们将不得不支付 50 美元的罚款。

Section § 42001.1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第38020条规定的规则,他们将不得不支付罚款。第一次被抓到,罚款至少是50美元。如果他们再次违反规则,每次罚款最高可达250美元。

任何因违反第38020条而被定罪的人,初犯应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每次再犯应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Section § 42001.11

Explanation

如果您违反了第21655.5条或第21655.8条的规定并被查处,您将面临一定的罚款。首次违规,您可能被处以100美元至150美元的罚款。如果您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罚款将增加到150美元至200美元。如果在两年内有三次或更多次违规,罚款将跃升至250美元至500美元。

任何因违反第21655.5条或第21655.8条而被裁定犯有轻罪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车辆 Code § 42001.11(a) 首次定罪,罚款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但不超过一百五十美元 ($150)。
(b)CA 车辆 Code § 42001.11(b) 在一年内第二次定罪,罚款不少于一百五十美元 ($150),但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c)CA 车辆 Code § 42001.11(c) 在两年内第三次或任何后续定罪,罚款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但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Section § 42001.1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裁定违反了第21806条的规定,处罚如下:首次违规,罚款金额在100美元至250美元之间。如果一年内再次违规,罚款将增加到15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如果在三年内第三次或之后再次违规,罚款金额仍为250美元至500美元之间。

任何因违反第21806条而被裁定犯有轻微违规行为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车辆 Code § 42001.12(a) 首次定罪,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100)但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b)CA 车辆 Code § 42001.12(b) 在一年内第二次定罪,处以不少于一百五十美元($150)但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
(c)CA 车辆 Code § 42001.12(c) 在三年内第三次或任何后续定罪,处以不少于二百五十美元($250)但不超过五百美元($500)的罚款。

Section § 42001.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违反加州残疾人停车位规则(特别是第22507.8条)的处罚。如果你被发现违反这些规定,你可能会收到民事停车罚单,或者需要出庭的刑事指控。首次违规,罚款在250美元到500美元之间。第二次违规将导致500美元到750美元的罚款。如果你被抓到三次或更多次,每次违规你可能需要支付750美元到1,000美元。

然而,如果你在违规时持有有效的残疾人停车牌或牌照,但只是没有展示,法院可能会决定不罚款。如果你不能一次性支付罚款,法院可能会允许你分期支付,金额更小、更易管理。

(a)CA 车辆 Code § 42001.13(a) 违反第22507.8条规定的人,应受到根据第17部第1章第3条(自第40200条开始)规定发出的民事停车违规通知,或刑事出庭通知。
(b)CA 车辆 Code § 42001.13(b) 如果发出出庭通知,且因违反第22507.8条而被裁定犯有轻罪,个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车辆 Code § 42001.13(b)(1) 首次违规,罚款不低于二百五十美元 ($250) 且不高于五百美元 ($500)。
(2)CA 车辆 Code § 42001.13(b)(2) 第二次违规,罚款不低于五百美元 ($500) 且不高于七百五十美元 ($750)。
(3)CA 车辆 Code § 42001.13(b)(3) 三次或以上违规,罚款不低于七百五十美元 ($750) 且不高于一千美元 ($1,000)。
(c)CA 车辆 Code § 42001.13(c) 如果被定罪的人在违规时持有但未能展示根据第5007条规定颁发的有效特殊识别牌照,或根据第22511.55条或第22511.59条规定颁发的识别牌,法院可以暂缓处以罚款。
(d)CA 车辆 Code § 42001.13(d) 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金额,根据本条处以的罚款可以分期支付。

Section § 42001.1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篡改车辆污染控制装置的处罚。如果你被发现更改或拆除这些装置,你将面临罚款。首次违法,罚款金额在50美元到100美元之间。如果你再次违法,罚款将增加到100美元到250美元之间。

这些罚款的收入将按照特定规则进行分配。首先,它用于支付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汽车维修局在执行空气质量法规方面的费用。任何剩余资金将用于继续执行这些法律和相关项目。

(a)CA 车辆 Code § 42001.14(a) 任何被裁定犯有轻罪,罪名是拆卸、改装或更改强制性污染控制装置,违反第27156条规定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车辆 Code § 42001.14(a)(1) 首次定罪,处以不少于五十美元 ($50) 但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
(2)CA 车辆 Code § 42001.14(a)(2) 第二次或后续定罪,处以不少于一百美元 ($100) 但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b)Copy CA 车辆 Code § 42001.14(b)
(1)Copy CA 车辆 Code § 42001.14(b)(1) 根据 (a) 款收取的罚款应根据第42001.2条 (d) 款进行分配。
(2)CA 车辆 Code § 42001.14(b)(2) 根据 (1) 项分配给发生轻罪的空气污染控制区或空气质量管理区的款项,应首先分配给州空气资源委员会和汽车维修局,用于支付州委员会和该局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5分部第5章第8条(自第44080条起)的规定产生的费用。
(3)CA 车辆 Code § 42001.14(b)(3) 根据 (a) 款收取的资金,未用于 (2) 项目的的,应专门用于执行第27156条或实施《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6部第5分部第5章第8条(自第44080条起)。

Section § 42001.15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因闯红灯或不遵守交通信号而收到交通罚单,你将不得不支付100美元的罚款。

任何被裁定因违反第21453条 (a) 款或 (c) 款、第21454条 (c) 款或第21457条 (a) 款的违规行为的人,应处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Section § 42001.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铁路道口相关的交通违规行为的罚款。如果您首次违反某些铁路道口规则,将面临100美元的罚款。如果这是您在一年内第二次违规,且此前已有类似违规被定罪,罚款将增至200美元。对于一年内的第三次或更多次违规,罚款最高可达250美元。此外,在某些县,法院还可能要求您参加交通学校。

(a)CA 车辆 Code § 42001.16(a) 任何被裁定犯有违规行为的人,如果其行为违反了第21752条(c)款、第22526条(c)款或第22450条(涉及铁路平交道口),或第22451条或第22452条,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1)CA 车辆 Code § 42001.16(a)(1) 对于首次违规,处以一百美元($100)罚款。
(2)CA 车辆 Code § 42001.16(a)(2) 对于本款所述任何罪行的第二次违规,且该违规发生在导致定罪的先前违规行为一年之内,处以不超过二百美元($200)的罚款。
(3)CA 车辆 Code § 42001.16(a)(3) 对于本款所述任何罪行的第三次或任何后续违规,且该违规发生在导致定罪的两次或两次以上先前违规行为一年之内,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250)的罚款。
(b)CA 车辆 Code § 42001.16(b) 除了根据(a)款施加的罚款外,在适用《刑法典》第369b条的县,法院可以要求该人参加《刑法典》第369b条所述的交通学校。

Section § 42001.17

Explanation

如果你被发现违反了第 21951 条的规定(这通常涉及未给某些行人让行),你将面临罚款。第一次违规,罚款 100 美元。如果一年内再次发生,你将支付最高 200 美元。如果同一年内第三次或更多次被抓,罚款可能高达 250 美元。因此,一年内多次违规会导致更高的罚款。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因违反第 21951 条而被裁定犯有违规行为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车辆 Code § 42001.17(a) 首次违规,处以一百美元 ($100) 罚款。
(b)CA 车辆 Code § 42001.17(b) 对于在先前因违反该条而导致定罪的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再次违反第 21951 条的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的罚款,具体依照第 42001 条 (a) 款第 (2) 项的规定。
(c)CA 车辆 Code § 42001.17(c) 对于在先前两次或两次以上因违反该条而导致定罪的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年内第三次或任何后续违反第 21951 条的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具体依照第 42001 条 (a) 款第 (3) 项的规定。

Section § 42001.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违反第21971条(涉及行人交通规则)的人所面临的罚款。如果是首次违反此规定,您将被罚款220美元。如果是在首次违规后一年内再次违反,罚款将增至320美元。如果是在两次先前定罪后一年内第三次或更多次被抓到,您将面临370美元的罚款。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因违反第21971条而被裁定犯有轻微违规行为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车辆 Code § 42001.18(a) 首次轻微违规行为,处以二百二十美元($220)罚款。
(b)CA 车辆 Code § 42001.18(b) 对于在先前违反该条并被定罪后一年内发生的第二次违反第21971条的轻微违规行为,处以三百二十美元($320)罚款。
(c)CA 车辆 Code § 42001.18(c) 对于在先前两次或多次违反该条并被定罪后一年内发生的第三次或任何后续违反第21971条的轻微违规行为,处以三百七十美元($370)罚款。

Section § 42001.19

Explanation
本节详细说明了违反第21070条规定者的罚款。如果违规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罚款为70美元。如果伤害严重,即所谓的“严重人身伤害”,罚款将增至95美元。

Section § 4200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违反第27000条 (b) 款或 (c) 款中特定交通法规的罚款。如果你违反这些规定,首次罚款为150美元。如果你在一年内再次违反,罚款将增至200美元。如果你在一年内第三次或更多次被抓到,罚款最高可达250美元。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违反第27000条 (b) 款或 (c) 款规定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车辆 Code § 42001.20(a) 处以一百五十美元 ($150) 的罚款。
(b)CA 车辆 Code § 42001.20(b) 对于在导致定罪的先前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发生的第二次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二百美元 ($200) 的罚款。
(c)CA 车辆 Code § 42001.20(c) 对于在导致定罪的两次或两次以上先前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发生的第三次或任何后续违规行为,处以不超过二百五十美元 ($250) 的罚款。

Section § 42001.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违反第23140条规定者的处罚,该条通常涉及未成年人酒后驾车。如果你第一次被抓到,罚款是100美元。如果你在第一次违规后一年内第二次被抓到,罚款会增加到200美元。如果你在两次或两次以上先前定罪后一年内第三次或更多次被抓到,罚款是300美元。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违反第23140条规定的人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车辆 Code § 42001.25(a) 处以一百美元($100)的罚款。
(b)CA 车辆 Code § 42001.25(b) 对于在导致定罪的先前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发生的第二次违规行为,处以二百美元($200)的罚款。
(c)CA 车辆 Code § 42001.25(c) 对于在导致定罪的两次或两次以上先前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年内发生的第三次或任何后续违规行为,处以三百美元($300)的罚款。

Section § 4200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根据本车辆法典的这一条款被判犯有轻罪,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的罚款,在县监狱服刑最长六个月,或同时面临罚款和监禁,除非另有规定处罚。

Section § 42002.1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被判违反了关于未能停车接受车辆检查或车辆存在可能伤害他人的不安全状况的某些规定,他们将面临处罚。首次违规,他们可能被罚款最高50美元,或在县监狱服刑最多五天。一年内第二次违规,最高罚款将提高到100美元,监禁时间提高到10天,或两者并罚。一年内第三次或更多次违规,可能导致最高500美元的罚款或六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凡被判犯有违反第2800、2801或2803条规定的轻罪,且涉及未能停车并接受设备检查或涉及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状况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罚:
(a)CA 车辆 Code § 42002.1(a) 处以不超过五十美元 ($5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五天。
(b)CA 车辆 Code § 42002.1(b) 在一年内第二次被定罪的,处以不超过一百美元 ($1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十天,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c)CA 车辆 Code § 42002.1(c) 在一年内第三次或后续被定罪的,处以不超过五百美元 ($500) 的罚款,或在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或并处该罚款和监禁。

Section § 42002.4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违反了第10751条规定,惩罚将取决于所涉财产的价值。如果财产价值为950美元或更少,该人可能被判入狱长达六个月。如果价值超过950美元,监禁时间可长达一年。

违反第10751条规定的,如果财产价值不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六个月;如果财产价值超过九百五十美元 ($950),应处县监狱监禁不超过一年。

Section § 420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被判有罪,篡改或损坏一辆为残疾退伍军人或残疾人特别改装的车辆,并且该车辆展示了表明其特殊身份的特定牌照或识别牌,他们将面临严厉的惩罚。如果肇事者知道或理应知道该车辆的特殊身份,他们可能被处以最高 $2,000 的罚款,或最高一年的监禁,或两者并罚。

Section § 4200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因轻微违法行为被罚款,他们可以分期支付。如果错过付款,必须在到期日出庭,故意不这样做可能会被控藐视法庭。对于其他违法行为,法院可以命令监禁直到罚款缴清,通常每30美元罚款对应一天的监禁。

在交通法庭决定罚款时,法官必须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支付,包括他们当前和未来的收入能力。被告必须证明自己的财务状况,但法院不一定需要对此作出正式认定。法院可以要求被告出庭评估其支付能力,并可能根据财务状况的变化调整付款计划。

“支付能力”取决于当事人当前和预期的财务状况、就业前景以及其他相关财务细节。如果财务状况发生变化,被告可以请求修改判决。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告知被告这项权利。

(a)CA 车辆 Code § 42003(a) 对于被裁定犯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判决其处以罚款的,判决书也可规定在指定时间内或分期支付。准许被告分期支付罚款的判决,应命令被告若未能在到期日支付罚款或任何分期款项,则应在该日期出庭接受进一步审理。故意违反该命令的行为可作为藐视法庭罪论处。
(b)CA 车辆 Code § 42003(b) 对于被裁定犯有本法典任何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判决其处以罚款的,判决书也可命令、裁定并判决该人应被监禁直至罚款缴清。在所有此类案件中,判决书应明确监禁期限,该期限不得超过每三十美元($30)罚款对应一天的标准,且在此类案件中不得超过被告因其被定罪的罪行可能被判处的监禁期限。
(c)CA 车辆 Code § 42003(c) 在任何情况下,当事人因违反本法典的裁决而出现在交通案件主审官或高等法院法官面前时,法院应被告请求,应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对被告支付能力的考量可包括其未来的收入能力。被告应承担证明其无支付能力的举证责任。法院无需就影响罚款金额的因素作出明确裁定。这些服务和缓刑的合理费用不应超过确定的实际平均费用。法院应命令被告出庭接受法院指定的县级官员的调查,以确定被告支付全部或部分这些费用的能力,或者法院或交通案件主审官可在听证会上作出此项决定。在该听证会上,被告有权(但不限于)亲自陈述、提交证人和其他书面证据、对质和盘问不利证人、获取对其不利证据的披露,以及获得法院或县级官员的书面裁定。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能力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法院应确定应偿还的金额,并命令被告以法院认为合理且符合被告财务能力的方式向县支付该笔款项;或者,经被判缓刑的被告同意,法院应命令缓刑官确定支付金额(不得超过法院设定的最高金额)以及向县支付的方式。在确定被告是否有支付能力时,法院应考虑对被告处以的任何罚款金额以及被告被命令支付的任何赔偿金金额。
法院可在缓刑期间举行额外听证会。如果可行,法院或缓刑官应命令按月支付。可按照民事诉讼中判决的方式对该命令发出执行令。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命令不得通过藐视法庭强制执行。
每个县的缓刑部门应根据收入制定判决前调查费用偿还计划,并经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批准。
(d)CA 车辆 Code § 42003(d) “支付能力”一词指被告偿还判决前调查、判决前报告和缓刑的全部或部分费用的总体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关于被告的情况:
(1)CA 车辆 Code § 42003(d)(1) 当前的财务状况。
(2)CA 车辆 Code § 42003(d)(2) 合理可预见的未来财务状况。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在确定合理可预见的未来财务状况时,考虑的期限不得超过自听证会之日起六个月。
(3)CA 车辆 Code § 42003(d)(3) 被告在自听证会之日起六个月内获得就业的可能性。
(4)CA 车辆 Code § 42003(d)(4) 可能影响被告向县偿还费用的财务能力的其他任何因素。
(e)CA 车辆 Code § 42003(e) 在本条规定判决生效期间的任何时候,被判决的被告可因其支付能力发生变化而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修改或撤销其先前的判决。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告知被告此项权利。

Section § 420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法院决定对驾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只要被告承认,法院可以使用机动车辆管理局的报告作为被告过去定罪的证据。重要的是,过去的保释金没收被视为对相关罪行的定罪。

为确定根据本法典施加的处罚,法院可以考虑机动车辆管理局出具的书面报告,其中包含其记录中显示先前定罪的信息;如果被告承认这些定罪,则该函件是此类定罪的初步证据,无论提起诉讼的申诉是否已指控先前定罪。
就本章而言,先前保释金没收应被视为对所指控罪行的定罪。

Section § 42004.5

Explanation

在加州,如果某人因非重罪交通违规被定罪,他们可以请求法院将他们的监禁刑罚延迟24小时。但是,如果法官认为他们不会返回,则可能不允许延迟。如果该人在该时间内没有返回监狱,未到案将构成一项单独的轻罪。

任何违反本法典任何规定的行为被定罪后(重罪违规以及本条规定除外),应被定罪人的请求,县监狱的监禁刑罚的执行应予暂缓24小时,除非法官认定该人不会返回。如果在该期限结束前,该人未自行到案接受羁押以开始执行该刑罚,其未到案行为将构成一项轻罪。

Section § 420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法院命令持有非商业或特定商业驾驶执照的人,如果他们认罪、不抗辩或被判交通违规,去参加交通学校。对于持有商业执照的人,交通违规必须涉及驾驶仅需标准或摩托车执照的车辆。定罪记录不能保密,也不会增加影响疏忽驾驶员状态的扣分。

但是,如果违规行为涉及商业车辆或严重违规(如肇事逃逸或酒驾),则不允许参加交通学校。个人可以从提供的名单中选择要参加的许可交通学校。如果一个人未能按命令参加交通学校,他们不会面临额外罚款,但他们的违规记录将不会保密。

(a)CA 车辆 Code § 42005(a)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在根据第42007条缴纳费用或保释金后,认罪或不抗辩,或被定罪后,法院可以命令或允许持有非商业C类、M1类或M2类驾驶执照,并认罪、不抗辩或被判交通违规的人,参加根据第5部第1.5章(自第11200条起)许可的交通违规者学校。
(b)CA 车辆 Code § 42005(b) 在法院符合《联邦法规法典》第49篇的范围内,且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法院可以在根据第42007条缴纳费用或保释金后,命令或允许持有A类、B类或商业C类驾驶执照,并认罪、不抗辩或被判交通违规的人,完成在许可的交通违规者学校的课程,如果该人驾驶的车辆仅需C类执照或M类执照。法院不得命令将定罪记录保密。但是,该定罪不应计入违规点数,以确定驾驶员是否根据第12810.5条被推定为疏忽驾驶员。
(c)CA 车辆 Code § 42005(c) 如果该罪行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法院不得根据第1808.7条命令将某项罪行的定罪保密,不得命令或允许避免根据(b)款考虑违规点数,也不得允许任何人,无论其驾驶执照类别如何,通过在许可的交通违规者学校完成课程来代替对某项罪行的裁决:
(1)CA 车辆 Code § 42005(c)(1) 发生在商业机动车辆中,如第15210条(b)款所定义。
(2)CA 车辆 Code § 42005(c)(2) 违反了第20001、20002、23103、23104、23105、23140、23152或23153条,或违反了第23103条(如第23103.5条所规定)。
(3)CA 车辆 Code § 42005(c)(3) 属于第12810条(d)款或(e)款所述的违规行为。
(d)CA 车辆 Code § 42005(d) 根据(a)款或(b)款被命令参加交通违规者学校的人,可以选择其将要参加的交通违规者学校。法院应向每个受该命令或转介的人提供部门当前许可的交通违规者学校名单。
(e)CA 车辆 Code § 42005(e) 未遵守法院命令参加交通违规者学校的人,不应因其未遵守命令而被处以任何额外罚款,但第1808.7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未参加交通违规者学校的人。

Section § 42005.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要求本应参加交通学校的人,转而参与一项关于交通学校的研究。参与这项研究与参加常规交通学校具有同等效力。

法院可以命令被指定参加交通违规者学校的人,转而参与一项关于根据第5部第1.5章(从第11200条开始)许可的交通违规者学校的研究。该人参与该研究即构成参加经许可的交通违规者学校课程。

Section § 4200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当局不得允许被指控犯有交通违规行为的人参加驾驶员教育或分流计划,以替代对此类违规行为应遵循的法律程序。但是,有一个例外,即允许针对不涉及机动车的轻微违规行为设立分流计划,前提是这些计划获得地方执法部门的批准。

Section § 4200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自1985年9月1日起,当某人因交通违规被允许或要求参加交通学校时,他们的出勤不计入用于确定学区或大学州资金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换句话说,交通学校的出勤不能用于为教育机构获取更多的州资金。

尽管有《教育法典》第46300条或第84500条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1985年9月1日起,根据第41501条或第42005条允许或命令的交通违规者学校的出勤,不得计入任何学区、社区大学区或其他公共教育机构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用于州资金分配的目的。

Section § 42006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对于在设有夜间或周末庭审的法院处理的交通违规罚款和费用(停车违规除外),可以加收1美元的特别费用。如果您为这类违规交纳保释金,您的保释金中必须包含这笔费用。法院随后会将这笔费用转交给县或州的基金,具体取决于法院设施由谁管理。如果某人因未缴清罚款而被监禁,这笔费用可能会被免除。设有夜间或周末庭审的法院地点可以选择只向在该地点出庭的人,或向距离其必须出庭地点25英里以内且可以选择在该地点出庭的人收取这笔费用。

收取的资金用于维护法院设施。各县必须根据州已接管的法院空间面积,将一定金额的资金转入法院设施信托基金。所有法院职责转移完成后,夜间庭审基金中剩余的任何资金也必须转入该基金。如果这些资金使用不当,必须偿还给州。

(a)CA 车辆 Code § 42006(a) 除 (c) 款另有规定外,对于任何设有夜间或周末庭审的法院所征收和收取的每笔罚款、没收金和交通违规者学校费用,可征收一美元 ($1) 的特别评估费,适用于所有涉及违反本法典某条文或根据本法典通过的任何地方法规的罪行,但停车相关罪行除外。
(b)CA 车辆 Code § 42006(b) 当某人就本条适用的一项罪行交纳保释金,且该人须在设有夜间或周末庭审的法院出庭时,交纳保释金的人还应交纳足以包含本条规定的因保释金没收而产生的评估费的金额。如果保释金被没收,评估费金额应由法院书记员转交至县财政部门,按 (d) 款规定处置。
(c)CA 车辆 Code § 42006(c) 如果法院在两个或更多地点设有夜间或周末庭审,法院可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1)CA 车辆 Code § 42006(c)(1) 仅对须在设有夜间或周末庭审的地点出庭的人征收评估费。
(2)CA 车辆 Code § 42006(c)(2) 对有权选择在设有夜间或周末庭审的地点出庭,且该地点距离该人原本须出庭的法院地点在25英里以内的人征收评估费。
(d)CA 车辆 Code § 42006(d) 经法院确定应付评估费金额后,法院书记员应收取该金额并按 (g) 款规定转交。
(e)CA 车辆 Code § 42006(e)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被判犯有本条适用罪行的人被监禁直至罚款缴清,法院应豁免该罚款评估。
(f)CA 车辆 Code § 42006(f) 在 (g) 款和 (h) 款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车辆 Code § 42006(f)(1) “法院设施信托基金” 指政府法典第70352条设立的基金。
(2)CA 车辆 Code § 42006(f)(2) “地点” 指根据本条设有夜间或周末庭审的法院设施。
(3)CA 车辆 Code § 42006(f)(3) “职责转移” 指根据政府法典第8篇第5.7章(自第70301条起),将法院设施的职责从各县转移至州。
(g)Copy CA 车辆 Code § 42006(g)
(1)Copy CA 车辆 Code § 42006(g)(1) 如果某地点的职责转移已经发生,书记员应收取根据 (c) 款征收的任何评估费,并将其转交至法院设施信托基金。根据本款存入的款项应按政府法典第70352条 (b) 款规定的任何目的使用。
(2)CA 车辆 Code § 42006(g)(2) 如果某地点的职责转移尚未发生,书记员应收取根据 (c) 款征收的任何评估费,并将其转交至县财政部门存入夜间庭审基金,该基金中的款项应由县用于维护尚未发生职责转移且设有夜间或周末交通违规庭审的法院。
(h)Copy CA 车辆 Code § 42006(h)
(1)Copy CA 车辆 Code § 42006(h)(1) 各县的县财务主管应将夜间庭审基金中截至2009年1月1日的款项,按截至2009年1月1日或之前已发生职责转移的地点总平方英尺占所有地点总平方英尺的相同百分比,转入法院设施信托基金。
(2)CA 车辆 Code § 42006(h)(2) 对于2009年1月1日之后发生职责转移的地点,县财务主管应在任何地点转移时,将夜间庭审基金中的款项,按正在发生职责转移的地点平方英尺占尚未发生职责转移的地点平方英尺与正在转移的地点平方英尺之和的相同百分比,转入法院设施信托基金。
(3)CA 车辆 Code § 42006(h)(3) 在所有地点的职责转移完成后,县财务主管应将夜间庭审基金中剩余的任何款项转入法院设施信托基金。
(4)CA 车辆 Code § 42006(h)(4) 任何从基金中支出的款项,如果用于 (g) 款 (2) 项规定以外的目的,应偿还给州,存入法院设施信托基金。

Section § 42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被要求参加交通学校的人都必须支付一笔费用,金额等于其违规行为的总保释金。如果一个人不能一次性付清,他们可以预付至少10%,其余部分在90天内分期支付。法院可以将未支付的款项转换为保释金,并将其报告为定罪。这些费用的收入将进入县的普通基金,并具体分配给紧急医疗服务和县级基金。法院书记员给违规者的通知应包含警告,即不参加交通学校可能会影响保险费率。该法律确保将某些罚款分配给地方县级基金,同时不影响历史财务义务。

(a)Copy CA 车辆 Code § 42007(a)
(1)Copy CA 车辆 Code § 42007(a)(1) 法院书记员应向根据第41501条或第42005条被命令或允许参加交通违规者学校的每个人收取一笔费用,费用金额应等于统一全县保释金附表中为符合条件的违规行为设定的总保释金。在本款中,“总保释金”是指根据《刑法典》第1269b条并按照司法委员会通过的统一保释金和罚款附表确定的金额,包括所有评估费、附加费和罚款金额。如果一份出庭通知中指控多项违规行为,“总保释金”是指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违规行为中较重者的金额。但是,如果被告证明其无法支付全额,法院可根据本款确定较低的费用。
该费用不应包括交通违规者学校提供的交通安全指导的费用或其任何部分。
(2)CA 车辆 Code § 42007(2) 法院书记员可接受被命令或允许参加交通违规者学校的被告支付第 (1) 项所要求费用的至少10%,前提是被告提交一份书面协议,同意按照与法院商定的、不超过90天的分期付款计划支付剩余费用。司法委员会应规定分期支付费用的协议格式。当被告签署司法委员会的分期支付费用表格时,法院应将案件延期至协议中规定的日期,以便完成费用支付并将交通违规者学校结业证书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应收取最高三十五美元 ($35) 的费用,以弥补根据本项处理交通违规者学校费用分期付款的行政和文书成本。
(3)CA 车辆 Code § 42007(3) 如果被告未能按照分期付款协议支付费用分期款项,法院可将该费用转换为保释金,宣布没收,并根据第1803条将该没收报告为定罪。法院还可根据第40508条指控未支付,并根据《刑法典》第1214.1条的规定征收民事评估费,或因未支付而签发逮捕令。为根据本款向部门报告第1803条下的定罪,法院宣布保释金没收的日期应报告为定罪日期。
(b)CA 车辆 Code § 42007(b) 根据本条收取的费用所产生的收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8084条存入县普通基金,并酌情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车辆 Code § 42007(b)(1) 在任何根据《政府法典》第76100条或第76101条设立基金的县,为每个如此设立的基金,一美元 ($1) 的金额应存入县财务主管处并存入该基金。
(2)CA 车辆 Code § 42007(b)(2) 在任何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7.98a条设立了马迪紧急医疗服务基金的县,应将一笔款项存入该基金,该款项等于根据《政府法典》第76000条本应收取的每七美元 ($7) 中的两美元 ($2) 的总和,并且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于适用该条的县,该款项还应等于根据《政府法典》第76000.5条本应收取的每十美元 ($10) 中的两美元 ($2) 的总和。增加本款的法案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导致以下任一结果:
(A)CA 车辆 Code § 42007(b)(2)(A) 使用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前预留的罚款评估资金,为2000年1月1日之前存在的资本设施的债务偿付提供资金。
(B)CA 车辆 Code § 42007(b)(2)(B) 减少在2000年1月1日或之前承诺的罚款评估收入的可用性,该收入曾作为资助经县监事会批准但截至2000年1月1日尚未开工的设施的手段。
(3)CA 车辆 Code § 42007(b)(3) 归因于《政府法典》第70372条的费用金额应根据该条 (f) 款转账。
(c)CA 车辆 Code § 42007(c) 对于因市级逮捕而产生的费用,一笔金额应存入相应市的市库,该金额等于根据《刑法典》第1463.001条 (b) 款 (3) 项本应存入相应市库的基本罚款金额。
(d)CA 车辆 Code § 42007(d) 在提供交通学校的县,法院书记员应在寄给符合交通学校入学资格的违规被告的任何礼节性通知中包含以下声明:
通知:如果您符合条件但决定不参加交通学校,您的汽车保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对于持有非商业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如果在任何18个月内完成交通违规者学校课程,一项定罪将被保密,并且不会显示在您的驾驶记录上。对于持有商业驾驶执照的驾驶员,如果在任何18个月内完成交通违规者学校课程,一项定罪将显示在您的驾驶记录上,但不会计入违规点数。
(e)CA 车辆 Code § 42007(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797.98a条设立了马迪紧急医疗服务基金的县,对于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将根据《政府法典》第76000.5条从本节所收取的交通违规者学校费用中获得的收入中,每十美元($10)存入两美元($2)到该基金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Section § 42007.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交通违规者学校相关的费用是如何构成和分配的。当有人选择参加交通违规者课程而不是支付罚单时,他们需要支付的总金额包括统一的全县保释金、一笔49美元的费用、一笔监督费,以及可能的一笔援助计划费。这笔49美元的费用存入县普通基金,其中超过一半会转入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此外,还有一笔单独的费用用于支付监督交通学校课程的开销。

(a)CA 车辆 Code § 42007.1(a) 书记员根据第42007条(a)款收取的金额,应等于统一全县保释金表中为符合条件的违规行为设定的总保释金,加上四十九美元 ($49) 的费用,以及部门根据第11208条(c)款确定足以支付交通违规者学校教学日常监督费用的费用,以及法院根据第11205.2条(c)款设立的(如有)用于支付交通援助计划所产生费用的费用。
(b)CA 车辆 Code § 42007.1(b) 尽管有第42007条(b)款的规定,根据本条收取的四十九美元 ($49) 费用收入应存入县普通基金。根据本条收取并存入县普通基金的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一应每月从该基金转交至主计长,存入根据《政府法典》第70371条设立的州法院设施建设基金。
(c)CA 车辆 Code § 42007.1(c) 根据第11208条(c)款征收的费用应分配给该部门,以支付监督交通违规者学校教学的费用。

Section § 42007.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因某些交通信号违规而参加交通学校的人所缴纳的费用如何分配。如果您因特定的信号灯违规而被要求参加交通学校,您所支付的费用中有30%将归入违规发生地的市或县的普通基金。其余部分将由县财务主管根据其他规定进行管理。本节不包括与某些行政程序相关的额外49美元法院费用。

(a)CA 车辆 Code § 42007.3(a) 尽管有第42007条的规定,根据第41501条或第42005条,因违反第21453条(a)款或(c)款、第21454条(c)款或第21457条(a)款而被要求或允许参加交通违规者学校的每个人,其根据第42007条收取的费用所产生的收入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车辆 Code § 42007.3(a)(1) 所收取金额的前30%应分配给发生违规行为的市或县的普通基金。
(2)CA 车辆 Code § 42007.3(a)(2) 所收取金额的余额应由县财务主管根据第42007条存入。
(b)CA 车辆 Code § 42007.3(b) 本节不适用于根据第11208条(c)款评估并根据第42007.1条(a)款收取的额外四十九美元($49)法院行政费。

Section § 42007.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州如何分配与铁路平交道口违规相关的交通学校费用。当有人因铁路平交道口违规而参加交通学校时,30%的费用会根据该地区是否有铁路运输服务,分配给当地的公共交通区或县。这笔钱只能用于促进铁路平交道口公共安全和教育的项目。剩余的钱则按照常规的罚款分配规定处理。重要的是,这项规定不适用于针对这些违规行为收取的额外49美元法院行政费。

(a)CA 车辆 Code § 42007.4(a) 尽管有第42007条规定,根据第42007条收取的费用所得收入,来自根据《刑法典》第369b条规定被要求或允许参加交通违规者学校的每个人,因违反第21752条 (c) 款(涉及铁路平交道口)或第22451条或第22452条而产生的,应按以下方式分配:
(1)CA 车辆 Code § 42007.4(a)(1) 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根据《公用事业法典》第12部(自第130000条起)设立的公共交通区或交通委员会提供铁路运输的区域,所收金额的前30%应分配给该公共交通区或交通委员会的普通基金,仅用于与铁路平交道口相关的公共安全和公共教育目的。
(2)CA 车辆 Code § 42007.4(a)(2) 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区域没有提供铁路运输的公共交通区或交通委员会,所收金额的前30%应分配给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普通基金,仅用于与铁路平交道口相关的公共安全和公共教育目的。
(3)CA 车辆 Code § 42007.4(a)(3) 所收金额的余额应由县财务主管根据《刑法典》第1463条存入。
(4)CA 车辆 Code § 42007.4(a)(4) 根据 (1) 款或 (2) 款获得资金的公共交通区、交通委员会或县,应提供与铁路平交道口相关的公共安全和公共教育,仅限于这些目的由根据 (1) 款或 (2) 款提供的拨款资助的范围。
(b)CA 车辆 Code § 42007.4(b) 本条不适用于根据第11208条 (c) 款评估并根据第42007.1条 (a) 款收取的额外四十九美元 ($49) 法院行政费。

Section § 4200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县设立一项赦免计划,专门针对某些与车辆相关的轻微违规和轻罪的未缴罚款和保释金,但不包括停车违规以及《车辆法典》中某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如第23103、23104、23152或23153条。该计划针对的是在1991年4月1日或之前逾期的罚款或保释金。

根据该计划,个人可以通过支付总欠款的70%或一个固定金额(轻微违规100美元,轻罪500美元)来结清债务。一旦支付,参与该计划的人将不再面临进一步的刑事指控或额外罚款。

此外,通过这项赦免计划收取的任何资金都将存入县财政库。

(a)CA 车辆 Code § 42008(a) 任何县均可实施一项赦免计划,针对因违反《车辆法典》的轻微违规或轻罪而判处的逾期未缴的罚款和保释金,但《车辆法典》的停车违规以及违反第23103、23104、23152或23153条规定的除外。该计划应由法院根据司法委员会的指导方针实施,并适用于在1991年4月1日或之前逾期未缴罚款或保释金的《车辆法典》轻微违规或轻罪,停车违规除外。
(b)CA 车辆 Code § 42008(b) 根据赦免计划,任何在1991年4月1日或之前到期,因违反《车辆法典》的轻微违规或轻罪(第23103、23104、23152或23153条规定或停车违规除外)而被判处的罚款或保释金的欠款人,可向高等法院支付法院规定的金额,该金额应为 (1) 罚款或保释金总额的70%,或 (2) 轻微违规一百美元 ($100) 或轻罪五百美元 ($500)。法院应接受此金额,以完全清偿逾期未缴的罚款或保释金。
(c)CA 车辆 Code § 42008(c) 对于根据本赦免计划支付的逾期罚款或保释金,不得对任何人提起刑事诉讼,也不得对根据赦免计划进行的罚款或保释金迟延支付评估其他额外罚款。
(d)CA 车辆 Code § 42008(d) 尽管有《刑法典》第1463条的规定,法院根据本条设立的赦免计划所收取的资金总额应存入县财政库。

Section § 4200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各县为大多数车辆违规或轻罪相关的逾期罚款和保释金提供一次性赦免计划。但是,它不包括停车违规和某些严重罪行,如酒驾。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通过支付所欠金额的 70% 或固定金额(100 美元或 500 美元,取决于罪行的严重程度)来结清罚款。该计划应在特定指导方针下运行,至少 120 天,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参与者在此赦免计划下不会因迟缴而面临额外罚款,之前未支付的罚款也不会导致新的刑事指控。

收取的资金存入县金库,直到收集到足以支付计划运营成本 150% 的资金。任何额外资金在州拨款和县保留之间分配。

各县必须在计划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州立法机关报告该计划的财务结果。

(a)CA 车辆 Code § 42008.5(a) 县可设立一次性赦免计划,针对截至计划开始之日已逾期不少于六个月的罚款和保释金,这些罚款和保释金是因违反本法典的轻微违规或轻罪而施加的,但不包括本法典的停车违规以及违反第 23103、23104、23105、23152 或 23153 条的行为。
(b)CA 车辆 Code § 42008.5(b)  欠缴符合该计划赦免资格的罚款或保释金的人,可向高等法院或少年法庭支付法院规定的金额,该金额应由法院接受以完全清偿逾期罚款或保释金,且应为以下任一情况:
(1)CA 车辆 Code § 42008.5(b)(1) 罚款或保释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2)CA 车辆 Code § 42008.5(b)(2) 轻微违规一百美元 ($100) 或轻罪五百美元 ($500)。
(c)CA 车辆 Code § 42008.5(c) 赦免计划应由县法院一次性实施,并按照司法委员会的指导方针进行,期限不少于 120 天。该计划自法院启动之日起,运行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d)CA 车辆 Code § 42008.5(d) 不得对任何人因在赦免计划下支付的逾期罚款或保释金提起刑事诉讼,且不得因在赦免计划下迟缴罚款或保释金而施加其他额外罚款,除非《刑法典》第 1214.1 条另有规定。
(e)CA 车辆 Code § 42008.5(e) 尽管有《刑法典》第 1463 条的规定,法院根据赦免计划收取的资金总额应存入县金库,直到已存入该计划运营成本的 150%(不包括资本支出)。此后,存入县金库的逾期罚款和保释金的 37% 应由县根据《刑法典》第 1464 条进行分配,存入金额的 26% 应由县根据《政府法典》第八编第十二章第二条(自第 76100 条起)进行分配,存入金额的剩余 37% 应由县保留。
(f)CA 车辆 Code § 42008.5(f) 如 (e) 款所述,将罚款和保释金存入县金库仅限于本条所述的赦免计划,立法机关的意图是,这不应被视为影响根据《刑法典》第 1463 条获得资助的计划的先例。
(g)CA 车辆 Code § 42008.5(g) 参与该计划的每个县应在计划终止后不超过六个月内,向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总结收取的金额、计划的运营成本、所收资金的分配,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资金是如何支出的。

Section § 4200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一项一次性赦免计划,旨在帮助那些无力支付旧交通罚款和保释金的人,允许他们支付所欠金额的50%。该计划旨在通过鼓励支付旧罚款来增加州收入,并使法院能够解决积压的旧案件。该计划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到2012年6月30日结束,适用于某些符合条件的轻微违规和轻罪。通过该计划解决的违规行为将不会受到刑事诉讼,所收取的任何资金将用于支付计划成本并根据既定指南进行分配。法院和县负责实施此计划,并必须在2012年12月前报告结果。
(a)CA 车辆 Code § 42008.7(a) 加利福尼亚州继续面临影响州预算和整体州经济的财政和经济危机。鉴于这场危机,一次性轻微违规赦免计划将实现以下目标:
(1)CA 车辆 Code § 42008.7(a)(1) 为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交通保释金或罚款而违反法院命令义务的个人提供救济。
(2)CA 车辆 Code § 42008.7(a)(2) 通过鼓励支付长期未付的旧罚款,在收入稀缺时增加收入。
(3)CA 车辆 Code § 42008.7(a)(3) 允许法院和县解决较旧的拖欠案件,并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收取较新案件的款项。
(b)CA 车辆 Code § 42008.7(b) 每个县应设立一项符合分节 (e) 规定的资格要求的一次性罚款和保释金赦免计划。除非法院和县另有书面约定,负责收取拖欠的法院命令债务的政府实体应负责实施该债务的赦免计划,并维持根据《刑法典》第1463.010条分节 (b) 规定在收取法院命令债务方面相同的职责划分。
(c)CA 车辆 Code § 42008.7(c) 在本节中,“罚款”或“保释金”一词指与特定违规行为相关的应付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车辆 Code § 42008.7(c)(1) 根据法院命令、法规或法院保释金表确定的基本罚款或保释金。
(2)CA 车辆 Code § 42008.7(c)(2) 根据《刑法典》第1464条以及《政府法典》第70372、76000、76000.5、76104.6和76104.7条征收的罚款评估。
(3)CA 车辆 Code § 42008.7(c)(3) 根据《刑法典》第1214.1条征收的民事评估。
(4)CA 车辆 Code § 42008.7(c)(4) 根据《刑法典》第1465.7条征收的州附加费。
(5)CA 车辆 Code § 42008.7(c)(5) 根据《刑法典》第1465.8条征收的法院安保费。
(d)CA 车辆 Code § 42008.7(d) 除根据分节 (b) 设立的强制性一次性赦免计划外,法院和县可共同同意将该赦免计划扩展至因违反本法典的轻罪以及《刑法典》第853.7条的违规行为(已添加到原本受赦免的轻罪案件中)而判处的罚款和保释金。根据本分节授权的赦免计划不适用于停车违规以及违反本法典第23103、23104、23105、23152或23153条的行为。
(e)CA 车辆 Code § 42008.7(e) 违规行为仅在符合段落 (1)、(2) 或 (3) 且满足段落 (4)、(5) 和 (6) 的要求时才符合赦免资格:
(1)CA 车辆 Code § 42008.7(e)(1) 该违规行为是向法院备案的轻微违规行为。
(2)CA 车辆 Code § 42008.7(e)(2) 它是违反第40508条分节 (a) 或 (b) 的行为,或是违反《刑法典》第853.7条的行为(已添加到受段落 (1) 约束的案件中)。
(3)CA 车辆 Code § 42008.7(e)(3) 该违规行为是向法院备案的轻罪违规行为,且适用分节 (d)。
(4)CA 车辆 Code § 42008.7(e)(4) 罚款或保释金的支付到期日为2009年1月1日或之前。
(5)CA 车辆 Code § 42008.7(e)(5) 被告在该县的任何案件中均不欠受害者赔偿金。
(6)CA 车辆 Code § 42008.7(e)(6) 该县内没有针对被告的未执行轻罪或重罪逮捕令,但法院和县根据分节 (d) 授权的轻罪逮捕令除外。
(f)CA 车辆 Code § 42008.7(f) 每个赦免计划应接受本节分节 (c) 所定义的任何符合条件的罚款或保释金金额的50%作为全额清偿。根据本节实施的赦免计划下的罚款或保释金支付应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接受,并于2012年6月30日结束。司法委员会应不迟于2011年11月1日通过赦免计划指南,并且每个计划应按照司法委员会的指南执行。
(g)CA 车辆 Code § 42008.7(g) 对于根据赦免计划支付的拖欠罚款或保释金,不得对个人提起刑事诉讼。
(h)CA 车辆 Code § 42008.7(h) 赦免计划下收取的资金总额应在收到后尽快存入县金库或根据《政府法典》第77009条设立的账户。赦免计划的任何未报销运营成本(不包括资本支出)可由承担运营计划费用的法院或县从赦免计划下收取的收入中扣除。尽管有《刑法典》第1203.1d条的规定,赦免计划下收取的剩余收入应按照《刑法典》第1462.5条规定的部分支付分配方式按比例分配。

Section § 42008.8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规推出了一项临时赦免计划,旨在帮助个人结清未支付的交通罚款或保释金,并有可能恢复被暂停的驾驶特权。该计划旨在提供经济救济,通过收取的罚款增加收入,并使法院能够高效处理旧案件。符合条件的违规行为必须满足特定标准,包括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到期,且没有近期付款或现有逮捕令(某些轻罪除外)。如果符合条件,参与者可以通过支付总罚款的降低百分比来清偿债务。该法规详细说明了所收资金的分配方式,并概述了法院和县实施该计划的行政程序,包括向司法委员会提交所需报告以及向公众宣传的努力。

(a)CA 车辆 Code § 42008.8(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一次性违规赦免计划将实现以下所有目标:
(1)CA 车辆 Code § 42008.8(a)(1) 为因未支付交通保释金或罚款而违反法院命令义务的个人提供救济。
(2)CA 车辆 Code § 42008.8(a)(2) 为因违反法院命令义务或根据第13365条被暂停驾驶特权的个人提供救济。
(3)CA 车辆 Code § 42008.8(a)(3) 通过鼓励支付长期未付的旧罚款,在收入稀缺时增加收入。
(4)CA 车辆 Code § 42008.8(a)(4) 允许法院和县解决较旧的拖欠案件,并将有限的资源集中用于追缴较新案件的款项。
(b)CA 车辆 Code § 42008.8(b) 各县应设立一项一次性未付罚款和保释金赦免计划,该计划须符合(g)款规定的资格要求。除非法院和县另有书面约定,负责追缴拖欠法院命令债务的政府实体应负责实施该债务的赦免计划,并维持根据《刑法典》第1463.010条(b)款追缴法院命令债务的现有责任划分。
(c)CA 车辆 Code § 42008.8(c) 在本条中,“罚款”或“保释金”一词指与特定违规行为相关的应付总金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各项:
(1)CA 车辆 Code § 42008.8(c)(1) 根据法院命令、法规或法院保释金表确定的基本罚款或保释金。
(2)CA 车辆 Code § 42008.8(c)(2) 根据《刑法典》第1464条以及《政府法典》第70372、76000、76000.5、76104.6和76104.7条以及第76000.10条(c)款(1)项,以及本法典第42006条征收的罚款评估。
(3)CA 车辆 Code § 42008.8(c)(3) 根据《刑法典》第1465.7条征收的州附加费。
(4)CA 车辆 Code § 42008.8(c)(4) 根据《刑法典》第1465.8条征收的法院运营评估费。
(5)CA 车辆 Code § 42008.8(c)(5) 根据《政府法典》第70373条征收的刑事定罪评估费。
(d)CA 车辆 Code § 42008.8(d) 尽管有(c)款规定,根据《刑法典》第1214.1条征收的任何民事评估费不应被收取,且支付该评估费也不是参与赦免计划的要求。
(e)CA 车辆 Code § 42008.8(e) 与根据(b)款设立的赦免计划同时,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含)期间,适用以下规定:
(1)CA 车辆 Code § 42008.8(e)(1) 如果参与者的驾驶特权因与(g)款(1)、(2)或(3)项所述的特定违规行为相关的第13365条而被暂停,法院应在90天内,根据第40509条(a)款和(b)款,为根据(b)款设立的一次性赦免计划的任何参与者签发并提交适当的证明,证明该参与者已出庭、支付罚款或以其他方式满足了法院要求。对于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提交且在该日期仍未处理的申请,法院应不迟于2017年3月31日签发并提交证明。对于在2017年3月31日或之前提交的申请,与参与者付款计划相关的所有条款和程序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后继续有效。
(2)CA 车辆 Code § 42008.8(e)(2) 如果驾驶特权因与(g)款(1)、(2)或(3)项所述的特定违规行为相关的第13365条而被暂停,法院应在90天内,根据第40509条(a)款和(b)款,向部门签发并提交适当的证明,证明根据《刑法典》第1463.007条(c)款参加综合追缴计划的任何信誉良好的人已出庭、支付罚款或以其他方式满足了法院要求。对于在2017年1月1日之前提交且在该日期仍未处理的申请,法院应不迟于2017年3月31日签发并提交证明。对于在2017年3月31日或之前提交的申请,与参与者付款计划相关的所有条款和程序应在2017年3月31日之后继续有效。
(3)CA 车辆 Code § 42008.8(e)(3) 任何根据第12801、12801.5或12801.9条有资格获得驾驶执照的人,均有资格参加根据(b)款设立的赦免计划,以处理(g)款所述的任何特定违规行为。如果该人正在参与赦免计划,并且除通过该计划收取的罚款或保释金外,其他方面均符合驾驶执照的资格,则部门应向根据第12801、12801.5或12801.9条有资格的人签发驾驶执照。
(4)CA 车辆 Code § 42008.8(e)(4) 车辆管理局不得拒绝恢复任何参与根据 (b) 款设立的特赦计划的人的驾驶特权,无论其与作为参与特赦计划基础的特定违规行为相关的任何罚款或保释金。
(f)CA 车辆 Code § 42008.8(f) 除根据 (b) 款设立强制性一次性特赦计划之外,并同时,法院和县可共同同意将该特赦计划扩展至因违反本法典的轻罪行为以及违反《刑法典》第 853.7 条(已添加到原本应受特赦的轻罪案件中)而施加的罚款和保释金。根据本款授权的特赦计划不适用于停车违规以及违反第 23103、23104、23105、23152 和 23153 条的行为。
(g)CA 车辆 Code § 42008.8(g) 违规行为仅在 (1)、(2) 或 (3) 款适用,并且满足 (4) 至 (8) 款(含)的要求时,才有资格获得特赦:
(1)CA 车辆 Code § 42008.8(g)(1) 该违规行为是已向法院备案的轻微违规行为。
(2)CA 车辆 Code § 42008.8(g)(2) 该行为是违反第 40508 条 (a) 款或 (b) 款的行为,或是违反《刑法典》第 853.7 条(已添加到受 (1) 款约束的案件中)的行为。
(3)CA 车辆 Code § 42008.8(g)(3) 该违规行为是已向法院备案且适用 (f) 款的轻罪违规行为。
(4)CA 车辆 Code § 42008.8(g)(4) 罚款或保释金的最初支付截止日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或之前。
(5)CA 车辆 Code § 42008.8(g)(5) 县内没有针对被告的未执行的轻罪或重罪逮捕令,但本条所涉轻罪违规的轻罪逮捕令除外。
(6)CA 车辆 Code § 42008.8(g)(6) 该人在县内的任何案件中不欠受害者赔偿金。
(7)CA 车辆 Code § 42008.8(g)(7) 该人在 2015 年 9 月 30 日之后未根据《刑法典》第 1463.007 条 (c) 款向县内的综合催收计划支付任何款项。
(8)CA 车辆 Code § 42008.8(g)(8) 该人在 2017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向法院提交了请求。
(h)Copy CA 车辆 Code § 42008.8(h)
(1)Copy CA 车辆 Code § 42008.8(h)(1) 除 (2) 款另有规定外,每个特赦计划应接受罚款或保释金金额的 50%(如 (c) 款所定义)作为对任何符合条件的罚款或保释金的完全清偿。
(2)CA 车辆 Code § 42008.8(h)(2) 如果参与者在伪证罪处罚下证明其获得《政府法典》第 68632 条 (a) 款所列的任何公共福利,或符合《政府法典》第 68632 条 (b) 款所述的条件,则特赦计划应接受罚款或保释金金额的 20%(如 (c) 款所定义)作为对任何符合条件的罚款或保释金的完全清偿。
(i)CA 车辆 Code § 42008.8(i) 司法委员会应与加州县协会协商,不迟于 2015 年 10 月 1 日为特赦计划制定指导方针,并且每个计划应根据司法委员会的指导方针执行。作为其指导方针的一部分,司法委员会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1)CA 车辆 Code § 42008.8(i)(1) 根据 (b) 款负责实施特赦计划的每个法院或县应根据《刑法典》第 1463.007 条 (a) 款收回成本,并可收取五十美元 ($50) 的特赦计划费用,该费用可在收到参与者首次付款时收取。
(2)CA 车辆 Code § 42008.8(i)(2) 根据司法委员会指导方针制定的付款计划选项,其中每月付款金额等于符合条件的参与者每月能够支付的金额,并符合《政府法典》第 68633 和 68634 条。如果参与者选择付款计划选项,县或法院应收集所有相关信息,以便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其规定的现有协议,催收参与者在其特赦付款计划下逾期或以其他方式违约的任何金额的逾期债务。

Section § 42009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驾车经过公路施工或养护区域时犯下某些交通违规行为,你可能会面临双倍罚款。这适用于因施工而进行交通管制时,或有工人在场执行任务时。这些违规行为包括超速、鲁莽驾驶、酒驾(在酒精影响下驾驶)以及与车内开封酒精容器相关的违规行为等多种驾驶行为。在有标志或设备警告正在施工的指定区域内,这些违规行为的罚款将会增加。

(a)CA 车辆 Code § 42009(a) 对于车辆驾驶员在公路施工或养护区域内实施的、(b)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在根据第21367条规定对该区域内或周边交通进行管制或限制的任何时间,或当区域内有工作人员以其公务身份实际进行公路施工或养护时,在轻罪案件中,罚款应为原定金额的两倍。在违规案件中,罚款应比根据第40310条设立的统一交通罚款表规定的罚款高一个等级。
(b)CA 车辆 Code § 42009(b) 违反以下规定属于受(a)款约束的违法行为:
(1)CA 车辆 Code § 42009(b)(1) 第21367条,关于施工现场交通管制。
(2)CA 车辆 Code § 42009(b)(2) 第11编第2章第3条(自第21450条起),关于服从交通设备。
(3)CA 车辆 Code § 42009(b)(3) 第11编第3章(自第21650条起),关于驾驶、超车和通过。
(4)CA 车辆 Code § 42009(b)(4) 第11编第4章(自第21800条起),关于让行。
(5)CA 车辆 Code § 42009(b)(5) 第11编第6章(自第22100条起),关于转弯、停车和转向灯。
(6)CA 车辆 Code § 42009(b)(6) 第11编第7章(自第22348条起),关于限速。
(7)CA 车辆 Code § 42009(b)(7) 第11编第8章(自第22450条起),关于特殊交通停车。
(8)CA 车辆 Code § 42009(b)(8) 第23103条,关于鲁莽驾驶。
(9)CA 车辆 Code § 42009(b)(9) 第23104条或第23105条,关于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鲁莽驾驶。
(10)CA 车辆 Code § 42009(b)(10) 第23109条或第23109.1条,关于飙车。
(11)CA 车辆 Code § 42009(b)(11) 第23152条,关于在酒精或受控物质影响下驾驶,或违反第23103条(如第23103.5条所规定),关于与酒精相关的鲁莽驾驶。
(12)CA 车辆 Code § 42009(b)(12) 第23153条,关于在酒精或受控物质影响下驾驶并导致他人身体伤害。
(13)CA 车辆 Code § 42009(b)(13) 第23154条,关于被定罪的酒驾者在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0.01%时驾驶机动车。
(14)CA 车辆 Code § 42009(b)(14) 第23220条,关于驾驶时饮酒。
(15)CA 车辆 Code § 42009(b)(15) 第23221条,关于在公路上机动车内饮酒。
(16)CA 车辆 Code § 42009(b)(16) 第23222条,关于驾驶时持有已开封酒精饮料容器。
(17)CA 车辆 Code § 42009(b)(17) 第23223条,关于在公路上车辆内持有已开封酒精饮料容器。
(18)CA 车辆 Code § 42009(b)(18) 第23224条,关于21岁以下驾驶员或乘客持有已开封酒精饮料容器。
(19)CA 车辆 Code § 42009(b)(19) 第23225条,关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的车辆内有已开封酒精饮料容器。
(20)CA 车辆 Code § 42009(b)(20) 第23226条,关于车辆乘客的车辆内有已开封酒精饮料容器。
(c)CA 车辆 Code § 42009(c) 本条仅适用于有工作人员实际进行施工或养护工作时,并且有施工区交通管制设备、交通管制或警示标志,或其任意组合,以告知驾驶员和行人该区域有施工或养护人员。

Section § 420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内犯下某些交通违法行为,罚款将翻倍。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不当驾驶、超速、鲁莽驾驶、酒驾/毒驾以及车辆内与酒精相关的违规行为。这些区域会设置标志,罚款增加仅适用于基本罚款,不包括任何其他额外罚款。加重后的罚款不影响其他基于原始基本罚款计算的处罚。

(a)CA 车辆 Code § 42010(a) 对于车辆驾驶员在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97条及后续条款指定为“安全强化-双倍罚款区”的区域内实施的(b)款规定的违法行为,在轻罪案件中,罚款应为原定金额的两倍;在违规案件中,罚款应比根据第40310条设立的统一交通罚款表中规定的罚款高一个等级。
(b)CA 车辆 Code § 42010(b) 违反以下规定属于受(a)款约束的违法行为:
(1)CA 车辆 Code § 42010(b)(1) 第11部第3章(自第21650条起),关于驾驶、超车和通过。
(2)CA 车辆 Code § 42010(b)(2) 第11部第7章(自第22348条起),关于速度限制。
(3)CA 车辆 Code § 42010(b)(3) 第23103条,关于鲁莽驾驶。
(4)CA 车辆 Code § 42010(b)(4) 第23104条或第23105条,关于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的鲁莽驾驶。
(5)CA 车辆 Code § 42010(b)(5) 第23109条或第23109.1条,关于飙车竞赛。
(6)CA 车辆 Code § 42010(b)(6) 第23152条,关于在酒精或受控物质影响下驾驶,或违反第23103条(如第23103.5条所规定),关于与酒精相关的鲁莽驾驶。
(7)CA 车辆 Code § 42010(b)(7) 第23153条,关于在酒精或受控物质影响下驾驶并导致他人身体伤害。
(8)CA 车辆 Code § 42010(b)(8) 第23154条,关于被定罪的酒驾者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浓度达到或超过0.01%。
(9)CA 车辆 Code § 42010(b)(9) 第23220条,关于驾驶时饮酒。
(10)CA 车辆 Code § 42010(b)(10) 第23221条,关于在公路上机动车内饮酒。
(11)CA 车辆 Code § 42010(b)(11) 第23222条,关于驾驶时持有已开封酒精饮料容器。
(12)CA 车辆 Code § 42010(b)(12) 第23223条,关于在公路上车辆内持有已开封酒精饮料容器。
(13)CA 车辆 Code § 42010(b)(13) 第23224条,关于21岁以下驾驶员或乘客持有已开封酒精饮料容器。
(14)CA 车辆 Code § 42010(b)(14) 第23225条,关于车辆所有人或驾驶员的车辆内有已开封酒精饮料容器。
(15)CA 车辆 Code § 42010(b)(15) 第23226条,关于车辆乘客的车辆内有已开封酒精饮料容器。
(c)CA 车辆 Code § 42010(c) 本条仅适用于已根据《街道和公路法》第97条或第97.1条设置交通管制或警告标志的情况。
(d)Copy CA 车辆 Code § 42010(d)
(1)Copy CA 车辆 Code § 42010(d)(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根据本条施加的加重罚款应仅基于对基础违法行为施加的基本罚款,且不应包括根据法律施加的任何其他加重处罚。
(2)CA 车辆 Code § 42010(d)(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其他法规施加的任何额外罚款、没收或评估应基于加重或双倍前的基本罚款金额,且不应基于根据本条施加的加重罚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