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证人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与他们之前所说的内容不符,那么之前的陈述仍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但这仅适用于该陈述符合特定规则,特别是第770条的规定。

Section § 123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证人先前的陈述被用作证据,即使它通常是传闻,只要它与他们在法庭上所说的相符并遵守第791条的规定。

证人先前所作的陈述的证据,如果该陈述与其在听证会上的证词一致并根据第791条的规定提出,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变得不可采纳。

Section § 12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证人过去的陈述何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它通常可能被排除为传闻证据。如果证人现在无法充分回忆细节以准确作证,并且该陈述是书面形式的,则可以使用该陈述。为此,该陈述必须在记忆犹新时写下,由证人本人或为其所写,经证人确认属实,并经认证准确无误。此外,该陈述可以在法庭上宣读,但除非对方当事人要求,否则该文件本身不得展示。

(a)CA 证据 Code § 1237(a) 证人先前所作陈述的证据,如果该陈述在证人作证时作出本可采纳,且该陈述涉及证人目前记忆不足以使其充分准确作证的事项,并且该陈述载于一份书面材料中,则不因传闻证据规则而不得采纳,该书面材料:
(1)CA 证据 Code § 1237(a)(1) 在书面材料中记录的事实实际发生时作出或在证人记忆犹新时作出;
(2)Copy CA 证据 Code § 1237(a)(2)
(i)Copy CA 证据 Code § 1237(a)(2)(i) 由证人本人或在其指示下作出,或 (ii) 由其他人在证人作出陈述时为记录该陈述而作出;
(3)CA 证据 Code § 1237(a)(3) 在证人作证称其所作陈述是该事实的真实陈述后提出;以及
(4)CA 证据 Code § 1237(a)(4) 在该书面材料被认证为该陈述的准确记录后提出。
(b)CA 证据 Code § 1237(b) 该书面材料可宣读作为证据,但该书面材料本身不得作为证据采纳,除非由对方当事人提出。

Section § 1238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证人先前的陈述何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即使它属于传闻证据。如果该陈述是证人在作证时本可以作出的,那么它是被允许的。要符合条件:(a) 该陈述必须是对参与犯罪或事件的人的指认;(b) 该陈述必须是在事件在证人记忆中仍清晰时作出的;并且(c) 证人必须在作证时确认他们作出了这项指认,并且在作出时认为它是准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