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120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市政府设立步行街的流程。它允许市政府在考虑公众利益并尽量减少不便的情况下,限制或禁止车辆在特定街道通行。市政府必须公布其计划,明确受影响的街道、交叉口以及交通例外情况,例如应急车辆。他们还必须说明用于赔偿受步行街影响的业主损失的资金来源。此外,它还设立了公众听证会,供提出异议,业主可以在会上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未能及时提出异议或损害赔偿要求,将意味着失去抗辩或寻求赔偿的权利。

当立法机构确定公共利益和便利需要设立步行街,且机动车交通不会因此受到过度不便时,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设立该步行街的意图。该决议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a) 上述的决定和声明。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b) 拟设立为步行街的城市街道或其部分的概括性描述。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c) 步行街交叉口的概括性描述。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d) 相交街道的概括性描述。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e) 一份声明,说明立法机构拟通过一项法令,全部或部分禁止机动车在该步行街上通行。如果拟仅部分禁止机动车通行,则该决议还应包含拟作出的例外情况的概括性说明。此类例外可包括对公共车辆、应急车辆、公用事业车辆及其他类别车辆的例外,可包括在特定日期或一天中的部分时段内对所有或某些类别车辆的例外,并可包括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他例外。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f) 一份概括性说明,说明拟用于支付因设立步行街而可能允许或判给任何财产所有人的损害赔偿金的资金来源。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g) 立法机构就拟议步行街设立的反对和异议举行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一份声明,说明任何对拟议步行街设立有异议的人,均可在不迟于为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提交书面抗议。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h) 一份声明,说明任何拥有或对任何可能因拟议步行街的设立而遭受法定损害的不动产拥有任何法定或衡平法权益的人,均可在不迟于为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提交书面损害赔偿请求;该书面请求必须描述提出请求所涉及的不动产,必须说明请求人在其中权益的确切性质,必须说明所主张的损害性质,并且必须说明所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该书面请求,应被视为放弃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请求,并应作为阻止任何后续行动的障碍,该后续行动旨在阻止设立该步行街或就该设立追讨损害赔偿;并且提交此类请求应作为在任何后续行动中追回超出该请求中声明金额的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的障碍。

Section § 1120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正式决议中描述街道时,可以使用其法定名称或常用名称。此外,步行街、其交叉口以及相交街道可以通过参考立法机构秘书办公室提供的地图进行描述。

Section § 112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立法机构决定是否支付因修建步行街而给产权所有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资金来源于对受益于步行街的附近土地征收的评估款。法律要求通过一项决议,其中包含对将被征收评估款的区域的详细描述。决议还必须说明是否会征收评估款以弥补任何损害赔偿和相关费用。此外,如果资金将通过发行债券筹集,决议必须包含这些债券的详细信息,例如利率和期限。

Section § 11203

Explanation
当一个城市想要设立步行街并计划进行改进时,他们必须在提案中包含某些具体信息。他们需要大致说明改进内容,解释资金将从何而来,如果他们正在使用任何特殊法律来帮助资助,例如1911年改进法案,他们必须说明。

Section § 1120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如何处理将街道改造成步行街的相关成本。它规定,用于步行街街道建设或重建(但不包括日常维护)的费用,可以包含来自与车辆或燃料相关的特定税费或规费的资金。然而,如果步行街成功设立,这些费用应偿还给特定的街道改善基金或交通安全基金。此偿还规定不适用于由车辆牌照费资助的支出,也不适用于1961年6月30日之前的支出。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4(a) 在步行街的首次设立或扩建中,在相关决议之后或在该决议通过之前的三年内,使用对车辆所有权或运营或其中所用燃料征收的任何税费、执照费或规费的收益,对拟建步行街内的街道进行购置、建造或重建(但不包括正常维护或维修的支出)的支出,应计入步行街的改善成本。如果该步行街随后设立,则应从用于资助步行街改善的款项中支付等额款项,在城市情况下,支付到特别燃气税街道改善基金或交通安全基金;在县情况下,支付到特别道路改善基金。
(b)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4(b)
(a)Copy 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4(b)(a)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税收和税务法典》第2部第5章征收的车辆牌照费收益所作的任何支出,也不适用于1961年6月30日之前所作的任何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