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立法机构确定公共利益和便利需要设立步行街,且机动车交通不会因此受到过度不便时,可以通过一项决议,声明其设立该步行街的意图。该决议应包含:
(a)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a) 上述的决定和声明。
(b)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b) 拟设立为步行街的城市街道或其部分的概括性描述。
(c)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c) 步行街交叉口的概括性描述。
(d)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d) 相交街道的概括性描述。
(e)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e) 一份声明,说明立法机构拟通过一项法令,全部或部分禁止机动车在该步行街上通行。如果拟仅部分禁止机动车通行,则该决议还应包含拟作出的例外情况的概括性说明。此类例外可包括对公共车辆、应急车辆、公用事业车辆及其他类别车辆的例外,可包括在特定日期或一天中的部分时段内对所有或某些类别车辆的例外,并可包括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他例外。
(f)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f) 一份概括性说明,说明拟用于支付因设立步行街而可能允许或判给任何财产所有人的损害赔偿金的资金来源。
(g)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g) 立法机构就拟议步行街设立的反对和异议举行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一份声明,说明任何对拟议步行街设立有异议的人,均可在不迟于为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提交书面抗议。
(h)CA 街道和高速公路 Code § 11200(h) 一份声明,说明任何拥有或对任何可能因拟议步行街的设立而遭受法定损害的不动产拥有任何法定或衡平法权益的人,均可在不迟于为听证会确定的时间,向立法机构的书记员提交书面损害赔偿请求;该书面请求必须描述提出请求所涉及的不动产,必须说明请求人在其中权益的确切性质,必须说明所主张的损害性质,并且必须说明所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该书面请求,应被视为放弃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请求,并应作为阻止任何后续行动的障碍,该后续行动旨在阻止设立该步行街或就该设立追讨损害赔偿;并且提交此类请求应作为在任何后续行动中追回超出该请求中声明金额的任何损害赔偿或补偿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