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530

Explanation
根据本法律,当通知、决议或命令需要公布但未说明具体方法时,应在每日、半周刊或周刊的当地报纸上公布。该报纸必须在诉讼程序发生的城市发行。市立法机构负责选择报纸,如果他们没有选择,则由负责的书记员或官员负责。

Section § 85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如果根据本分部,通知、决议、命令或类似事项必须公布,但没有给出具体时间范围,则需要在报纸上公布两次。其中一次公布应在某一天进行,第二次则在同一周或下一周的任何一天进行。

Section § 8532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城市没有自己的报纸,任何需要公布的官方通知可以改为在该市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这些通知必须在那里保留至少10天。

首次张贴必须在通知原定首次在报纸上刊登的日期之前完成。

如果该市没有报纸出版,根据本分部任何规定要求公布的任何通知,可以代替公布,通过在该市的三个公共场所张贴至少10天的方式发出。
首次张贴不得迟于通知首次公布的指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