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通知及其时间和地点应在拍卖日期前至少2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拖欠人以及所有对该财产拥有备案权益的人,具体方式如下:该通知应亲自送达或装入信封寄给该人,如果是因应缴使用税而进行的拍卖,则寄至其最后已知地址或营业地点;如果是因应缴销售税而进行的拍卖,则寄至其在本州的最后已知住所或营业地点。如果未亲自送达,该通知应预付邮资存入美国邮件。该通知应根据《政府法典》第6063条发布,在财产或其一部分所在城市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发布(如果其任何部分位于城市中),或者,如果不在城市中,则在财产或其一部分所在县的普通发行报纸上发布。通知还应以下列两种方式张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97(a) 如果在城市中出售财产权益,则在该城市的一个公共场所;或者,如果不在城市中出售,则在该财产权益所在县的一个公共场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6797(b) 财产上的一个显眼位置。
通知应包含待售财产的描述、应付金额的说明(包括税款、利息、罚款和费用)、拖欠人的姓名,以及进一步声明,除非在通知中规定的拍卖时间或之前支付应付金额,否则该财产或其必要部分将依法并根据通知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