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9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通过诉讼或法院命令来阻止州政府或其官员征收任何税款或应征税款。

不得在任何法院的任何诉讼、行动或程序中,针对本州或本州的任何官员发布任何禁令、强制令或其他法律或衡平法程序,以阻止或禁止根据本部分征收任何税款或任何应征税款。

Section § 6932

Explanation
如果您认为自己被错误地征收或收取了税款,在您根据从第6901节开始的规定,首先提交一份正式的退款或抵免申请之前,您不能采取法律行动追回您的钱。

Section § 6933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向董事会提交了退税申请,并且他们不同意董事会的决定,那么他们有 90 天的时间(从决定通知寄出之日起),在总检察长设有办事处的城市法院起诉董事会。这起诉讼旨在追回被驳回的索赔的任何部分。如果他们未在 90 天内提起诉讼,他们就失去了质疑该决定的权利。

Section § 6934

Explanation
如果委员会在索赔提交后六个月内没有发出关于该索赔的通知,提交索赔的人可以认为索赔已被拒绝。然后他们可以起诉委员会,以追回他们认为应得的多付款项。

Section § 6935

Explanation
如果您作为原告赢得了一场官司并获得了金钱判决,您获得的这笔钱将首先用于支付您所欠的任何未缴销售税或使用税。只有在这些税款结清后,剩余的钱才会作为退款退还给您。

Section § 693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当就非法收取的款项作出判决时,必须在应退还的金额上加计利息。利率按照另一法律中规定的多付款项利率确定。该利息从款项最初支付之日开始计算,并持续到退款实际处理日期前30天。具体时间由委员会决定。

Section § 693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起诉委员会要求退还款项的人不是实际支付该款项的人,法院就不能判决其胜诉。这意味着只有实际支付款项的人才能提起诉讼追回款项,而不是那些他们已将权利转让给的人,比如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