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支付
Section § 32260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税款支付的要求和罚款。如果您每月预估的税款责任达到或超过两万美元 ($20,000),您必须通过电子资金转账 (EFT) 支付税款;如果低于此金额,您可以在获得批准后选择使用 EFT 支付。如果电子转账在发起后的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结算到州账户,则付款视为在发起时完成。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是强制性的,否则将对欠税金额处以 10% 的罚款。如果要求使用 EFT 支付而您使用了其他方式,也将处以 10% 的罚款。此外,未能按时支付税款将导致 10% 的罚款,并加收利息,直至付清。任何一份申报表的最高罚款不得超过应缴税款的 10%。委员会负责制定法规以实施这些规定。
Section § 32261
如果某人因无法控制的原因,并且尽管已尽到正常注意,仍未能通过要求的电子资金转账支付款项,则可以免除罚款。为此,他们必须向委员会宣誓说明其情况。
Section § 32262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电子资金转账的相关术语。电子资金转账是指任何非纸质的、通过电子方式在银行之间转移资金的交易,例如通过自动取款机或计算机进行的转账。该法律规定了三种电子转账类型:自动清算所借记、自动清算所贷记和联邦储备银行电汇(Fedwire转账)。
自动清算所借记是指州从个人银行账户中提取资金。相反,自动清算所贷记是指个人向州的账户汇款。联邦储备银行电汇(Fedwire转账)涉及使用国家支付系统,但这种方式需要批准,并且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通常,这些交易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发起方支付,但自动清算所借记除外,其费用由州支付。
Section § 32263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税务文件(如申报表和声明)如何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而非纸质方式提交。它规定,如果这些文件按照委员会的指导方针以电子方式提交,它们将被视为原始的已签署纸质文件。因此,即使它们后来被复制成纸质形式,也仍然被认为是有效的。该法律还列举了可以使用的不同形式的电子媒介,例如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传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