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22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加州税款支付的要求和罚款。如果您每月预估的税款责任达到或超过两万美元 ($20,000),您必须通过电子资金转账 (EFT) 支付税款;如果低于此金额,您可以在获得批准后选择使用 EFT 支付。如果电子转账在发起后的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结算到州账户,则付款视为在发起时完成。及时提交纳税申报表是强制性的,否则将对欠税金额处以 10% 的罚款。如果要求使用 EFT 支付而您使用了其他方式,也将处以 10% 的罚款。此外,未能按时支付税款将导致 10% 的罚款,并加收利息,直至付清。任何一份申报表的最高罚款不得超过应缴税款的 10%。委员会负责制定法规以实施这些规定。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0(a) 任何人在本部分项下的预估税款责任经委员会根据其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每月平均达到或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的,应当按照委员会规定的程序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汇缴应付款项。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0(b) 任何人在本部分项下的预估税款责任每月平均低于两万美元 ($20,000) 的,经委员会批准,可以选择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汇缴应付款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0(c) 依照 (a) 款或 (b) 款汇缴应付款项的任何人,应当遵守第 1 条(自第 32251 节起)规定的到期日进行电子资金转账。如果资金在转账发起日或其后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内结算至州活期账户,则付款视为在电子资金转账发起日完成。如果资金未能在转账发起日或其后的一个银行工作日内结算至州活期账户,则付款视为在结算日完成。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0(d) 任何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汇缴税款的人,应当在汇缴到期日或之前,按照委员会规定的形式和方式提交前一申报期的申报表。任何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申报表的人,应当就所需申报表所涉期间的税款金额支付 10% 的罚款。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0(e) 任何依照本条规定需要汇缴税款但未通过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汇缴税款的人,应当支付错误汇缴税款金额的 10% 作为罚款。
(f)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0(f) 任何未能按规定时间向州缴纳任何税款或任何应征收并缴纳给州的税款金额的人,但委员会根据第 2 条(自第 32271 节起)或第 3 条(自第 32291 节起)作出的裁定金额除外,应当在税款或税款金额之外,支付税款或税款金额的 10% 作为罚款,加上自税款应向州到期应付之日起至支付日止,按照根据第 6591.5 节确定的每月调整后利率(或其不足一月的零头)计算的利息。
(g)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0(g) 在确定一个人的预估税款责任是否每月平均达到或超过两万美元 ($20,000) 时,委员会可以考虑根据本部分提交的纳税申报表以及委员会掌握的任何其他信息。
(h)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0(h)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0(h)(d)、(e) 和 (f) 款规定的罚款,对任何一份申报表,最高不得超过应缴税款的 10%。任何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方式汇缴税款的人,应受本节而非第 32252 节规定的罚款约束。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0(i) 委员会应当根据《政府法典》第 2 篇第 3 部第 1 部分第 3.5 章(自第 11340 节起)颁布法规,以实施本节。

Section § 32261

Explanation

如果某人因无法控制的原因,并且尽管已尽到正常注意,仍未能通过要求的电子资金转账支付款项,则可以免除罚款。为此,他们必须向委员会宣誓说明其情况。

如果委员会发现某人未能按照委员会程序通过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进行支付是由于合理原因和超出该人控制范围的情况,并且尽管已尽到普通注意义务且没有故意疏忽,则该人应免除第32260条 (e) 款规定的罚款。任何寻求免除罚款的人应向委员会提交一份经伪证罪处罚声明,阐明其请求免除罚款所依据的事实。

Section § 322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加利福尼亚州电子资金转账的相关术语。电子资金转账是指任何非纸质的、通过电子方式在银行之间转移资金的交易,例如通过自动取款机或计算机进行的转账。该法律规定了三种电子转账类型:自动清算所借记、自动清算所贷记和联邦储备银行电汇(Fedwire转账)。

自动清算所借记是指州从个人银行账户中提取资金。相反,自动清算所贷记是指个人向州的账户汇款。联邦储备银行电汇(Fedwire转账)涉及使用国家支付系统,但这种方式需要批准,并且只能在特定条件下使用。通常,这些交易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发起方支付,但自动清算所借记除外,其费用由州支付。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2(a) “电子资金转账”是指除由支票、汇票或类似纸质票据发起的交易外,通过电子终端、电话设备、计算机或磁带发起,以指令、指示或授权金融机构借记或贷记账户的任何资金转账。电子资金转账应通过自动清算所借记、自动清算所贷记或联邦储备银行电汇(Fedwire)完成。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2(b) “自动清算所”是指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根据全国自动清算所协会协议设立的组织,其作为清算所运作,用于在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传输或接收交易记录,并授权这些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的电子资金转账。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2(c) “自动清算所借记”是指州通过其指定的存款银行发起自动清算所交易,从个人银行账户借记并向州银行账户贷记税款金额的交易。自动清算所借记交易产生的银行费用由州支付。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2(d) “自动清算所贷记”是指个人通过其自身银行发起自动清算所交易,向州银行账户贷记并从其自身银行账户借记的交易。自动清算所贷记交易中向州收取的银行费用由发起贷记的个人支付。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2(e) “Fedwire转账”是指个人发起并利用国家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转账的任何交易,其中该个人借记其自身银行账户并贷记州银行账户。根据第32260条进行的电子资金转账,仅在因正当理由无法按照(a)款进行支付,且使用Fedwire已获得委员会预先批准的情况下,方可通过Fedwire进行。Fedwire交易中向个人和州收取的银行费用由发起该交易的个人支付。

Section § 322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税务文件(如申报表和声明)如何可以通过电子方式而非纸质方式提交。它规定,如果这些文件按照委员会的指导方针以电子方式提交,它们将被视为原始的已签署纸质文件。因此,即使它们后来被复制成纸质形式,也仍然被认为是有效的。该法律还列举了可以使用的不同形式的电子媒介,例如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传真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3(a) 根据本部分规定需要提交的、使用电子媒介提交的任何申报表、声明、陈述或其他文件,应当按照委员会可能规定的任何方式或形式提交和认证。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3(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纳税人使用电子媒介按照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原本需要签署的任何申报表、声明、陈述或其他文件,应被视为已签署的有效原始文件,包括经委员会复制成纸质形式后。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32263(c) 电子媒介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调制解调器、磁介质、光盘、传真机或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