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为执行州税收权利而提起的诉讼中,委员会出具的显示拖欠的证明应为征收税款、其中列明的税款、利息和罚款拖欠的初步证据,并证明委员会已遵守本部分所有关于税款计算和征收的规定。在该诉讼中,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部分第6.5编第5章(自第485.010条起)规定的方式签发扣押令,无需提供《民事诉讼法典》第485.010条所要求的证明。
这项法律规定,当州政府想要强制征收税款时,税务委员会出具的、显示某人拖欠税款的证明,可以作为所欠税款、任何罚款和利息的直接证据。这份文件表明委员会已正确遵守所有税款计算和征收规定。
在这些案件中,州政府还可以通过获得扣押令(即法院扣押财产的命令)来迅速保全资产,而无需满足法律另一部分所规定的证明必要性的通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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