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a) 任何市、县或市县的立法机构可以对在酒店、旅馆、旅游之家或房屋、汽车旅馆或其他住宿场所占用一间或多间客房或其他居住空间的特权征税,除非占用期超过30天。该税(当由县立法机构征收时)仅适用于该县的非建制区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b) 就本节而言,“在酒店、旅馆、旅游之家或房屋、汽车旅馆或其他住宿场所占用一间或多间客房或其他居住空间的特权”不包括分时度假项目中的一间或多间客房的分时度假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或露营地中露营场所的会员露营合同所有人的权利,或该所有人的客人占用该客房、多间客房、露营场所或其他该所有人保留权益的房地产的权利。
就本小节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1) “分时度假产权”指《商业与职业法典》第11212节(x)小节(1)款所定义的分时度假产权。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2) “会员露营合同”指《民法典》第1812.300节(b)小节所定义的权利或许可。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3) “该所有人的客人”指从事以下任一行为的人: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3)(A) 在以下任一所有人的陪同下占用房地产: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3)(A)(i) 该房地产中的分时度假产权。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3)(A)(ii) 根据会员露营合同下的权利或许可在露营地中的露营场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3)(B) 行使该所有人的占用权,且未向该所有人支付任何报酬。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3)(C) “该所有人的客人”特别包括根据任何形式的交换计划占用分时度假单元或露营地中露营场所的人。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c) 就本节而言,“其他住宿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露营地或房车公园的露营场所或空间,但不包括以下任何一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c)(1) 任何由地方政府实体运营的设施。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c)(2) 根据(b)小节排除的任何住宿场所。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c)(3) 根据第7282节免税的任何露营场所。
(d)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d)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d)(b)小节不影响或适用于任何市、县或市县向截至1985年5月1日已存在且当时根据本节由1985年5月1日前正式颁布的条例征收临时住宿税的分时度假项目征收该税的权力。1985年法规第257章不得解释为影响1985年12月31日或之前待决的任何诉讼。
(e)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1) (A) 如果市、县或市县的立法机构选择免除根据本节征收的税款,对于以下任何因公务住宿的人员,立法机构应制定一份标准表格以申请此项豁免,并且申请豁免的官员或雇员应在伪证罪的处罚下签署该表格: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1)(i) 美国境外政府的雇员或官员。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1)(ii) 美国政府的雇员或官员。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1)(iii) 州政府或州政治分区政府的雇员或官员。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1)(B)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1)(B)(A)小节所述的标准表格应包含一项要求,即申请豁免的雇员或官员应向物业所有人提供以下其中一项(由征收税款的市、县或市县立法机构决定),作为其住宿系因公务的决定性证据:
(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1)(B)(A)(i) 其政府雇主签发的出差命令。
(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1)(B)(A)(ii) 其雇主签发的用于支付住宿费用的政府凭证。
(iii)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1)(B)(A)(iii) 其雇主签发的用于支付住宿费用的政府信用卡。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1)(C)
(A)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7280(e)(1)(C)(A)小节所述的标准表格应包含一项要求,即该官员或雇员应提供带照片的身份证明、其作为(A)小节(i)、(ii)或(iii)款所述雇员或官员的政府雇佣证明,以及与(B)小节规定一致的证明,证明其住宿系因其政府雇主的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