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报告与支付
Section § 30181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加利福尼亚州,当香烟税款未通过印花或计价器印记支付时,应如何缴纳。如果您销售或分销没有这些标记的香烟,您必须在销售或分销发生月份之后的下个月的25日之前缴纳税款。烟草产品分销商也必须在此日期前以电子方式提交申报表,详细说明上个月的活动和批发成本。加州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更长的申报周期,并且所有申报表都必须按照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认证。
Section § 30182
这项法律要求香烟经销商在每月25日之前提交一份月度电子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上个月的香烟分销情况以及印花税票和计量器注册单位的购买情况。报告必须按照特定格式完成,并以部门决定的方式进行认证。
Section § 30183
如果您是负责征收香烟和烟草税的分销商,您需要在每月25日之前完成两件事,使用部门规定的电子表格。首先,提交一份关于您经手的应税香烟数量的报告。其次,提交一份显示应税烟草产品批发成本的申报表。这两份文件都必须按照部门的规定进行认证。
Section § 30185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在符合条件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批准延长提交报告或缴纳税款的时间,通常最长可达一个月。对于火灾或洪水等灾害,延期可长达三个月。但是,如果你获得了延期,你必须从原始到期日到实际支付日支付利息。
Section § 30185.5
Section § 30186
每月25日前,公共承运人和某些授权人员必须以电子方式向部门提交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他们在加利福尼亚州的设施在前一个月销售香烟或烟草产品的情况。随报告,他们还需要支付这些销售所适用的税款。部门会提供关于如何准备和认证这些报告的具体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