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421

Explanation

保险公司或盈余线经纪人提交申报表后,专员将审查该申报表和任何相关信息,以确定他们应缴纳的正确税额。这项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421(a) 保险人或盈余线经纪人提交申报表后,专员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审查该申报表,连同其所掌握的或可能掌握的任何信息,并应确定该保险人或盈余线经纪人的正确税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421(b) 本节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4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专员发现保险公司或剩余险经纪人根据其申报表和专员的审查,缴纳的税款少于应缴金额,专员必须向委员会提出补征税款的建议。该建议将解释为何存在差额,并说明如何计算正确的税款金额。该法律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422(a) 如果专员认定保险公司纳税申报表披露并经委员会评估的税款金额少于其审查披露的税款金额,他或她应书面提请委员会对差额进行补征税款。该提议应阐明补征税款的依据及其计算详情。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422(b) 如果专员认定剩余险经纪人纳税申报表披露的税款金额少于其审查披露的税款金额,他或她应书面提请委员会对差额进行补征税款。该提议应阐明补征税款的依据及其计算详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422(c) 本节应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423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或剩余险经纪人没有提交所需的报税表,专员可以要求他们在某个日期前提交。如果他们仍然不提交,专员可以使用任何现有信息估算他们欠的税款金额,并提出一项税款不足的评估。这项拟议的评估将解释税款金额是如何估算的。这项法律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242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委员会必须根据专员依照第 12422 条或第 12423 条中提及的指导方针提交的提案,进行不足额评估。简而言之,它说明了在发现不足时应如何启动评估。

委员会应根据专员依照第 12422 条或第 12423 条提交的提案,进行不足额评估。

Section § 124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税务机关可以针对单一年份或多个年份的未缴税款,提出或最终确定多次税款评估。

Section § 124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税务局使用某一年度多缴的税款来抵消另一年度少缴的税款。他们还可以用多缴的款项来支付与少缴税款相关的任何罚款或利息。

Section § 12427

Explanation

委员会必须迅速告知保险公司或盈余线经纪人,如果他们有不足额评估,这意味着他们被告知所欠税费比他们原以为的要多。

这项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427(a) 委员会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盈余线经纪人对其作出的不足额评估。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427(b) 本节应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428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或经纪人被告知根据某些条款他们需要补缴更多税费,他们有30天的时间来对此决定提出异议。为此,他们必须提交一份书面请求,解释他们为何不同意以及他们认为应该做出哪些更改。这份请求必须提交给委员会,并抄送一份给专员。如果他们未在30天内提出异议,就必须支付额外的金额。这项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2429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或剩余险经纪人不同意税务不足额评估,他们可以提交申请要求重新审议。如果他们在申请中提出要求,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他们可以在会上提交证据和论据。委员会将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通知申请人和专员。

这项法律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429(a) 如果在第12428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了对不足额评估的重新确定申请,委员会应重新审议该不足额评估,并且如果保险人或剩余险经纪人已在申请中提出请求,应准予举行口头听证会,以便在委员会或其授权代表面前提交证据和论据。委员会应向申请人和专员至少提前20天发出听证会时间和地点的通知。听证会可根据需要不时延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429(b) 本条规定应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124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委员会更改尚未最终确定的税款评估的应付金额。如果他们想增加金额,他们必须在相关听证会之前或期间提出申索,以表明他们的意图。

Section § 124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委员会对保险公司或剩余险经纪人提出的、质疑税款不足额评估的申请作出决定时,该决定在他们收到通知30天后即成为最终决定。一旦决定最终确定,任何额外欠缴的税款必须立即支付。此外,这项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1243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通常情况下,税款不足额通知必须在相关纳税年度次年的4月1日之后四年内,或在纳税申报表提交之后四年内发出,以较晚者为准。但是,如果未提交申报表,通知可在次年4月1日之后长达八年内发出。特定条款相关的通知或欺诈案件除外。

除根据第12430条或第12431条发出的通知,或在欺诈或未提交申报表的情况下,每一份不足额评估通知应在评估税款所属年度次年的4月1日之后四年内,或在申报表提交之后四年内发出,以期限届满较晚者为准。在未提交申报表的情况下,通知应在评估税款所属年度次年的4月1日之后八年内发出。

Section § 124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或剩余险经纪人书面同意延长收到不足额评估通知的时间,那么该通知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新期限内发出。他们可以通过新的书面协议继续延长这个期限,但必须在当前延长期的结束之前完成。 这项规定于 2013 年 7 月 1 日生效。

Section § 1243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向保险公司或盈余线经纪人发送通知。你可以选择将已付邮资的通知放入密封信封邮寄到他们备案的地址,或者亲自送达。一旦通知被投入美国邮政服务机构(例如邮箱或邮局),邮寄就被视为完成。如果你选择亲自送达,当通知被交给适当的人员时(这可能是一个公司内部的指定人员),送达即告完成。这项规定于2013年7月1日开始生效。

Section § 1243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每当作出税款不足评估通知时,必须将副本发送给专员和审计长。审计长负责记录每项评估及其相关的任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