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421(a) 保险人或盈余线经纪人提交申报表后,专员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审查该申报表,连同其所掌握的或可能掌握的任何信息,并应确定该保险人或盈余线经纪人的正确税额。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12421(b) 本节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保险公司或盈余线经纪人提交申报表后,专员将审查该申报表和任何相关信息,以确定他们应缴纳的正确税额。这项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专员发现保险公司或剩余险经纪人根据其申报表和专员的审查,缴纳的税款少于应缴金额,专员必须向委员会提出补征税款的建议。该建议将解释为何存在差额,并说明如何计算正确的税款金额。该法律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本法律条文解释说,委员会必须根据专员依照第 12422 条或第 12423 条中提及的指导方针提交的提案,进行不足额评估。简而言之,它说明了在发现不足时应如何启动评估。
委员会必须迅速告知保险公司或盈余线经纪人,如果他们有不足额评估,这意味着他们被告知所欠税费比他们原以为的要多。
这项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
如果保险公司或剩余险经纪人不同意税务不足额评估,他们可以提交申请要求重新审议。如果他们在申请中提出要求,委员会将举行听证会,他们可以在会上提交证据和论据。委员会将在听证会前至少20天通知申请人和专员。
这项法律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本法律条款规定,通常情况下,税款不足额通知必须在相关纳税年度次年的4月1日之后四年内,或在纳税申报表提交之后四年内发出,以较晚者为准。但是,如果未提交申报表,通知可在次年4月1日之后长达八年内发出。特定条款相关的通知或欺诈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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