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3301

Explanation

在加利福尼亚州,如果国内或外国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其到期税款、罚款或利息,其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和特权可能会被暂停或没收。具体来说,税款需要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特定日期或在收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催缴通知后,于下午6点前支付。如果未能按时支付这些款项,可能会导致业务暂停,但申请免税身份或更新公司注册文件的情况除外。

除为提交免税身份申请或为完善该申请或设定新名称而修改公司章程或组织章程的必要目的外,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国内纳税人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可能会被暂停,并且外国纳税人在本州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可能会被没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1(a) 如果根据第10.2部分第4章(自第19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到期应付的任何税款、罚款或利息,或其任何部分,未能在申报表要求提交时或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9个月的第15天或之前支付,且未能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第12个月的最后一天下午6点或之前支付。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1(b) 如果根据第10.2部分第4章(自第19001条起)或本部分规定到期应付的任何税款、罚款或利息,或其任何部分,在收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通知和要求后,未能在税款到期日后的第11个月的最后一天下午6点或之前支付。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1(c) 如果根据第10.2部分第4章第7条(自第19131条起)规定到期应付的任何责任,或其任何部分,未能在税款责任到期应付日后的第11个月的最后一天下午6点或之前支付。

Section § 23301.5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企业,无论是州内企业还是州外企业,未能提交规定的纳税申报表,它可能会丧失正常运营的能力。这项规定有一个例外:企业仍然可以提交文件以改变其身份(例如成为免税企业)或修改其名称。

Section § 2330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某些规则仅适用于已在加利福尼亚州正式取得经营资格或注册的外国企业。即使根据其他规定,某企业应该注册,但就本法律而言,除非它们实际向州务卿注册,否则不被视为已注册。

Section § 2330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纳税人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将根据其他特定条款被没收或暂停,只有在依法发出特定通知后才会发生。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把受影响的纳税人名单告知州务卿,州务卿随后确认暂停或没收。

一旦此程序被记录,暂停即生效。权利被暂停或没收的纳税人在此期间不能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或转让房地产。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2(a) 根据第23301、23301.5或23775条对纳税人权力、权利和特权的没收或暂停,仅应按照本条结合第21020条的明确规定发生并生效,该条要求在暂停纳税人权力、权利和特权之前发出通知。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2(b) 第21020条的通知要求也应适用于根据第23301、23301.5或23775条对纳税人权力、权利和特权的任何没收,以及根据第23304.1条 (d) 款的任何无效性。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2(c)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第23301、23301.5或23775条的暂停或没收规定适用或即将适用的纳税人名单传送给州务卿,并且其中规定的暂停或没收应随即生效。州务卿的证明应是暂停或没收的初步证据。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2(d) 如果纳税人的权力、权利和特权根据第23301、23301.5或23775条被没收或暂停,在不限制此类没收或暂停的任何其他后果的情况下,纳税人无权在没收或暂停期间在加利福尼亚州出售、转让或交换不动产。

Section § 23303

Explanation

即使纳税人的业务根据第23301条或第23301.5条被暂停或没收,他们仍需为在此期间内进行的任何业务或赚取的任何收入缴纳税款。

尽管有第23301条或第23301.5条的规定,任何在其暂停或没收期间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取得收入的纳税人,仍应根据本章的规定纳税。

Section § 23304.1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企业的权利因未缴纳税款而被暂停或丧失,那么它们签订的任何合同,如果另一方提出请求,都可以被取消。如果一家外国企业在未向州政府注册或未获得税务账号的情况下运营,并且未能提交纳税申报表,也适用此规定。在此期间签订的合同可以由另一方撤销。这些规则适用的具体期间从问题开始的某些日期中较晚的一个开始,到企业获得适当授权或账号时结束。

如果一家企业在收到州政府的税务要求后 60 天内没有回应,那么在此之后签订的任何合同也可能被撤销,除非它们解决了问题。这些不合规企业的名称和详细信息可能会被公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类似的规定,但起始日期为 2014 年。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4.1(a) 纳税人在其权力、权利和特权根据第 23301、23301.5 或 23775 条被暂停或丧失期间,在本州签订的每份合同,在符合第 23304.5 条的规定下,经合同除纳税人以外的任何一方请求,可撤销。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4.1(b) 如果一个外国纳税人既未获准经营业务,也未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得账号,且未提交本部分规定的纳税申报表,则该纳税人在 (c) 款规定的适用期间内在本州签订的任何合同,在符合第 23304.5 条的规定下,经合同除纳税人以外的任何一方请求,可撤销。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4.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4.1(c)(1) 就 (b) 款而言,适用期间应为自 1991 年 1 月 1 日或纳税人未提交申报表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天(以较晚者为准)开始,至纳税人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之日或纳税人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得账号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结束的期间。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4.1(c)(2)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期间应为自 2014 年 1 月 1 日或纳税人未提交申报表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天(以较晚者为准)开始,至纳税人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之日或纳税人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获得账号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结束的期间。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4.1(d) 如果纳税人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邮寄书面要求后 60 天内,未能提交本部分规定的纳税申报表,未能支付本部分项下欠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任何税款或其他金额,或未能提交第 23772 或 23774 条规定的任何报表或申报表,则该纳税人在 60 天要求期结束之日开始,至根据第 23305.1 条获得救济之日或纳税人获准在本州经营业务之日(以较早者为准)结束的期间内在本州签订的任何合同,经合同除纳税人以外的任何一方请求,可撤销。本款仅适用于拥有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账号但尚未根据《公司法》获准经营业务的纳税人。对于未遵守 60 天要求的纳税人,其姓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账号、要求日期、60 天要求期结束后的第一天日期,以及纳税人在此期间未支付税款或其他金额或未提交报表或申报表(视情况而定)的事实,应作为公开记录事项。

Section § 23304.5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有权根据某条款宣布合同可撤销,他们只能通过在适当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此权利。法院的裁决只有在该方获得公平机会纠正任何问题的情况下才会影响合同。如果法院认定合同应被撤销,它将取消该合同。但是,除非该方收回其通过合同提供的所有利益,否则法院不会这样做。

Section § 2330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企业因未缴纳税款而被暂停运营或其权利被吊销,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申请恢复。该公司必须提交所有缺失的纳税申报表,并支付所有欠缴的税款、罚款和利息。完成这些后,委员会将签发一份“复活证书”,以解除暂停或吊销。股东、债权人或公司高级职员等相关方都可以代表该企业提交此申请。

Section § 23305

Explanation

在企业通过恢复证书恢复正常运营状态之前,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必须与州务卿确认,该企业名称符合法律规定的命名要求。这适用于本地企业,也适用于在加州经营的外州企业。如果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外州公司需要更新其名称声明。一旦企业恢复资格,就如同重新回到正轨,不会丧失其在暂停期间产生的任何法律权利。此外,在暂停期间可能面临取消风险的合同,其可撤销性也可能得到纠正。最后,这份证书是企业恢复资格的证明,可以在加州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正式备案。

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签发恢复证书之前,其应从州务卿处获得申请上的背书,以确认纳税人名称符合公司法第201条 (b) 款或第17701.08条 (b) 款(针对本地纳税人),或公司法第2106条 (b) 款或第17708.05条(针对已获准经营的外州纳税人)的要求。第23301、23301.5和23775条中提及的为载明新名称而修改公司章程,对于外州纳税人而言,包括提交修正声明和指定以载明其新名称,或根据公司法第2106条 (b) 款或第17708.05条载明假定名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签发证书后,其中指明的纳税人应恢复资格,但此恢复不应影响因原暂停或没收而产生的任何诉讼、抗辩或权利,但根据第23304.1条可撤销但尚未根据第23304.5条撤销的合同,其可撤销性可根据第23305.1条予以纠正。恢复证书应作为恢复资格的初步证据,且该证书可在本州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Section § 23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在不要求纳税人全额支付税款、罚款和利息的情况下,暂时恢复其良好信誉,前提是委员会认为这样做最终能提高追缴全部欠款的可能性。这种恢复可能有时限,或者会限制纳税人可以履行的职能。但是,如果事实证明这种恢复无助于追缴所欠款项,纳税人的权利可能会再次被中止或丧失。

尽管有第23305条规定,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恢复纳税人的良好信誉将改善全额追缴所欠税款、罚款和利息的前景,则委员会可以恢复纳税人的良好信誉,而无需全额支付所欠税款、罚款和利息。此类恢复可能有时限,或可能限制被恢复纳税人可以履行的职能,或两者兼有。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通过恢复纳税人并未改善全额追缴所欠款项的前景,则纳税人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可能再次被中止或丧失。

Section § 23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恢复纳税人身份的程序,如果该身份被特许经营税委员会错误地暂停。纠正后,纳税人的名称和详细信息将公开,以表明其权力与特权已恢复。如果发现暂停错误,纳税人的身份将追溯性地修正,如同从未发生过错误一样。此外,任何关于合规通知的错误也将被纠正并公开记录。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a) 复活证书签发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已复活纳税人的名称及其实体编号传送给州务卿。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b) 纳税人的名称和编号、纳税人的权力、权利和特权已复活的事实以及复活的生效日期,应作为公共记录事项。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c)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某项暂停或没收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错误,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在复活时,注明该纳税人已“恢复”。已恢复纳税人的状态应追溯至暂停或没收之日,如同从未发生过暂停或没收一样。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d) 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确定第23304.1条(d)款所指的60天催缴通知的邮寄有误,或者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对遵守60天催缴通知的原始决定有误,则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修订结论也应成为该款所指公共记录的一部分。

Section § 2330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意味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出具的文件,如果说明某企业未缴纳税款或未提交申报表,则可作为这些事实的初步证据。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出具的暂停或没收证明,载明被暂停或被没收的纳税人已根据本部分规定被告知其纳税义务或提交申报表的义务,且税款尚未缴纳或申报表尚未提交,应构成事实的初步证据。

Section § 2330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州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出具证明,表明一家公司在加州开展业务的状况良好。这些证明函确认公司已履行所有与税务相关的义务。委员会可以收取费用来弥补处理这些申请的成本。从这些费用中收到的款项将根据法律中另一条款规定的具体财务程序进行管理。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以提供良好信誉证明函,以核实纳税人在加利福尼亚州开展业务的资格,并收取反映部门处理这些请求的合理成本的费用。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b) 根据本节收取的费用应按照第19604节的规定处理。

Section § 23305.1

Explanation

如果您是加利福尼亚州的纳税人,您可以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FTB)申请免除某些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罚则。要获得免除,您必须填写特定的申请表,提交必要的纳税申报表,并支付所有到期税款、罚款和利息。如果您签订了自愿披露协议并满足其条件,您可能可以满足其中一些要求。

免除期间会产生每日罚款,但总额不超过应缴税款总额。如果您的商业权利之前曾被暂停,免除将涵盖该期间。一旦您满足所有条件,您在相关期间签订的合同将不再被视为无效,这意味着它们仍然有效。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将向您颁发证书以证明这一点,并且此信息是公开的。即使是1990-1991年有问题的纳税人也可以申请此项免除。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a) 纳税人可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申请免除第23304.1条的无效性规定。为免除无效性,纳税人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a)(1) 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一份由其规定形式和方式的免除合同无效性申请。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a)(2) 根据(b)款,在申请中列明请求免除的期间。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a)(3) 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交本部分要求提交的任何纳税申报表,包括请求免除期间的申报表。
(4)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a)(4) 支付欠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任何税款、税款附加费、罚款、利息以及任何其他金额,包括归因于请求免除期间的任何责任。
(5)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a)(5) 支付根据(b)款对请求免除期间施加的任何罚款。
(6)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a)(6) 对于根据第10.2部分第4章第8条(自第19191条起)申请并签订经批准的自愿披露协议的纳税人,就本条而言,如果纳税人根据第19191条(d)款(2)项的含义,满足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满意的自愿披露协议的所有具体要求,并且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未发现第19194条所述的任何情况导致自愿披露协议无效,则该纳税人应被视为已满足(3)、(4)和(5)项的要求。
(b)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b)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b)(1) 除(2)项规定外,以下两项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b)(1)(A) 请求免除的期间应从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开始之日算起,至免除获批之日结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b)(1)(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按每日一百美元($100)的标准征收每日罚款,针对免除无效性获批的每一天,但总罚款不得超过请求免除期间的税款金额。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b)(2) 如果在已提交恢复申请且已签发恢复证书的期间内提交了免除无效性申请,则以下所有事项均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b)(2)(A) 请求免除的期间应从纳税人的权力、权利和特权被暂停或没收之日算起,至免除获批之日结束。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b)(2)(B)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按每日一百美元($100)的标准征收每日罚款,针对免除无效性获批的每一天,但总罚款不得超过根据第17941条和第17942条或第23151条征收的税款金额,并且,除(C)项规定外,该罚款应不低于第17941条或第23153条规定的请求免除期间的最低税款金额。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b)(2)(C) 对于受第4章第2条(自第23731条起)(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税)管辖的免税组织或信托,(B)项规定的每日罚款不得超过请求免除期间对其非相关业务应税收入征收的税款总额。
(3)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b)(3) 根据本款征收的任何罚款,在符合第23305.2条的规定下,应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要求时到期并支付。
(c)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c)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c)(1) 在满足(a)款规定的条件后,包括通过适用第23305.2条,以下规定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c)(1)(A) 在请求免除期间签订的、且未被根据第23304.5条的最终法院命令撤销的所有合同,应以相同方式和相同程度执行,无论对合同双方还是任何第三方,如同该合同从未具有无效性。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c)(1)(B) 在请求免除期间,纳税人当时因第23302条(d)款无权出售、转让或交换的加利福尼亚州不动产的任何出售、转让或交换,且未被根据第23304.5条的最终法院命令撤销的,应与纳税人在出售、转让或交换时未受第23302条(d)款约束一样有效。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c)(2) 在获得可撤销性豁免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以其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向纳税人证明该豁免。 该证明应签发或邮寄给纳税人,或按纳税人指示的方式签发或邮寄,并应注明豁免的期限。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d) 根据本条签发可撤销性豁免证明的事实以及该证明上包含的信息应予公开披露。该证明应作为在证明上注明的豁免期内签订的合同获得可撤销性豁免的初步证据,且该证明可在本州任何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1(e) 受1990年第926章第17节所列限制的约束,在1990年1月1日至1991年1月1日期间收到复活证明的纳税人,可根据本条申请可撤销性豁免。

Section § 23305.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纳税人无需立即支付所欠债务,即可由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恢复其业务或权利。纳税人可以提供支付承诺(称为“责任承担承诺”),或提供保证金、押金或其他担保,以确保其债务得到覆盖,但这些必须得到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认可。委员会将告知纳税人需要提供何种担保或满足何种条款,才能恢复其状态或避免被宣告无效。采用这种方式不代表纳税人承认欠债,也不会免除税款或相关费用。纳税人仍需在获得解除(无效性)后尽快提交所有所需文件。

尽管第23305条和第23305.1条规定纳税人必须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支付任何债务作为恢复或解除无效性的条件,但如果纳税人向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提供其可接受的责任承担承诺、或保证金、押金或其他担保以承担纳税人的债务,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根据第23305条签发恢复证书,或根据第23305.1条签发解除无效性证书。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应将作为恢复或解除无效性条件必须提供的保证金、押金或其他担保的金额,或责任承担承诺的条款,通知提交恢复或解除无效性申请的人。根据本条规定通过担保债务获得恢复或解除无效性,不应构成纳税人对责任的承认,也不免除纳税人或任何个人或公司对本部分规定的任何税款、附加税、罚款或利息的责任。提供责任承担承诺、或保证金、押金或其他担保以获得恢复或解除无效性的纳税人,尽管有第23305条或第23305.1条的规定,仍可在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批准解除(无效性)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交这些条款要求的所有申报表。

Section § 23305.5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目中使用的关键术语,特别是“纳税人”的构成以及某些术语如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LLC)。“纳税人”可以是须缴纳州税的公司,也可以是根据州法律、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或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经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认定的外国有限责任公司)认可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商业实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一词包括组织章程,而“税款”则包括根据法律特定条款征收的税和费用。

为本条目的目的: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5(a) “纳税人”指以下任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5(a)(1) 依据本章规定须纳税的公司。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5(a)(2) 根据某项法规或法律、根据某个州或联邦认可的印第安部落、或根据其他司法管辖区组建的商业实体,如果该法规或法律将该实体描述或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的法规将根据外国法律组建的商业实体认定为有限责任公司。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5(b)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5(b)(1) “公司章程”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章程。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05.5(b)(2) “税款”应包括分别由第17941和17942节,或原第23091和23092节征收的税和费用。

Section § 23310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允许某些被称为“合格实体”的公司,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可以申请免除未缴的税款、利息和罚款。要符合条件,公司必须从未在加州开展业务,或者已经停止开展业务且不再拥有任何资产。税款减免仅适用于特定类型的税款,且不能超过一定金额。此外,公司必须在获得税款减免之前,向州务卿办理公司解散或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特许经营税委员会被授权制定实施此程序的规章,并且在这种情况下,通常的政府规则制定程序不适用。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a)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应合格实体的书面请求,减免该合格实体在书面证明(在伪证罪处罚下)其未根据第23101条(a)款的含义开展业务、已停止开展业务且业务中无任何剩余资产的纳税年度内未缴的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b) 就本条而言:
(1)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b)(1) “合格实体”指受《公司法》第一编(第100条起)第一章管辖的境内公司,或受《公司法》第2.6编(第17701.01条起)管辖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b)(1)(A) 在其于本州注册成立后的任何时间,从未根据第23101条(a)款的含义在本州开展业务。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b)(1)(B) 曾根据第23101条(a)款的含义开展业务,并已提交在停止开展业务之前的纳税年度内根据第18601条、18633条或18633.5条要求的所有申报表。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b)(2) “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指根据第17941条或23153条征收的税款,以及相关利息和罚款,以及根据第19141条征收的任何罚款。“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不包括根据第17942条、23501条或23731条征收的税款,或相关利息或罚款,也不包括因最终或待决的州或联邦审计而产生的额外税款、罚款或利息。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c)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a)款减免的税款均不得超过根据第17941条或23153条征收的最低或年度税款。
(d)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d) 合格实体应证明其在根据本条提交减免请求时已停止所有业务运营且无任何剩余资产。
(e)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e) 根据本条减免未缴的合格税款、利息和罚款,以合格实体在减免之前向州务卿办理公司解散或有限责任公司注销为条件。
(f)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f)
(1)Copy 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f)(1) 特许经营税委员会可制定为实施本条目的所必需或适当的任何规章。
(2)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0(f)(2) 《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章第一部分(第11340条起)第3.5章不适用于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本条设立或发布的任何标准、准则、程序、决定、规则、通知或指南。

Section § 23311

Explanation

如果加州的一家企业在特定条件下被解散或注销,但仍继续经营或拥有未披露的资产,则必须立即支付所有先前被减免的税款、利息和罚款。

此外,他们还将面临相当于被减免税款50%的罚款,并包括从税款最初到期之日起至被减免之日止的利息。

这项罚款是企业根据其他相关税法可能招致的任何其他罚款之外的额外罚款。

此外,关于不足额评估的某些规定不适用于这些罚款或任何需要支付的先前被减免的金额。

(a)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1(a) 如果根据第23310条定义的合格实体已根据第23310条的描述解散或注销,但仍继续在第23101条(a)款的含义内经营业务,或拥有在根据第23310条请求减免时未由该合格实体披露的任何剩余资产,则根据第23310条减免的全部税款、利息和罚款应立即到期并支付。此外,应处以相当于根据第23310条减免的全部税款50%的罚款,加上根据第19101条应就该金额支付的应计利息,期限为自法律规定的该税款支付的最后日期(不考虑延期)起至该税款被减免之日止的期间。
(b)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1(b) 本条规定的罚款是对根据第10部分(自第17001条起)、第10.2部分(自第18401条起)和第11部分(自第23001条起)施加的任何其他罚款的补充。
(c)CA 税收与税务 Code § 23311(c) 第10.2部分第4章第3条(自第19031条起),关于不足额评估的规定,不适用于对(a)款规定的任何罚款的评估或征收,也不适用于根据本条到期应付的先前减免的税款、利息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