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法受抚养未成年人—判决和命令
Section § 360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少年法庭如何处理涉及第300条所述儿童的案件,这些儿童可能面临风险或需要照护。法院可以根据儿童的需求和父母的意愿,决定多种处理结果。
如果父母表示不希望获得家庭维持或家庭团聚服务并签署了放弃声明,法院如果认为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可以指定一名法定监护人。父母和儿童都需要同意这项安排,除非儿童的状况使其无法作出有意义的回应。父母可以推荐一名监护人,法院将任命该人,除非法院发现这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法律规定了终止监护权的情形,并且在任命监护人之前必须考虑一项评估。如果儿童由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照护,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 Program)下的经济援助。
如果维持家庭完整对儿童更有利,法院可能会命令提供服务,并在社会工作者的监督下帮助这个家庭。如果这些服务无效,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交新的请愿书,重新审视儿童的照护情况。
Section § 361
本法律涉及法院对受抚养子女的管辖权,特别是在限制父母或监护人为子女做出教育和发展决策的权利的情况下。它允许法院在必要时指定一名成年人来做出这些决定,以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得到优先考虑。如果可能,法院必须指定子女已知的成年人,并处理任何利益冲突。
如果找不到合适的成年人,地方教育机构可以指定一名替代父母。本法律保护儿童不被从家中带走,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可能存在伤害或虐待,特别是涉及印第安儿童时,需要合格专家证人的证词。它还涵盖了将儿童自愿放弃给收养机构的程序,同时确保所有相关的法律要求都得到满足。
Section § 361.1
Section § 361.2
本节主要说明法院命令将儿童带离其家庭时会发生什么。它首先会检查在导致儿童被带离的情况发生时,是否有未与儿童同住的父母,以及该父母是否希望获得监护权。如果是,儿童通常会被安置在该父母处,除非这样做会损害儿童的福祉。
如果儿童被安置在该父母处,法院可以指定该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或者由少年法庭继续监督。法院必须明确记录其决定。
如果无法将儿童安置在父母处,法院可以安排儿童住在各种环境中:与其他亲属、寄养家庭,或根据儿童需求入住特定照护项目。如果儿童属于印第安部落,则适用特殊规定,要求遵守《印第安儿童福利法》。
该法律还包括将儿童安置在美国境外的指导方针,要求司法认定此类安置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最后,它还会考虑儿童的日常照护需求、兄弟姐妹关系以及祖父母探视的可能性。
Section § 361.3
当子女因法律问题被从父母身边带走时,首要考虑是将子女安置在亲属处,无论该亲属的移民身份如何。决定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他们的身体和情感需求,亲属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以及亲属与子女的关系。
重要因素包括保持兄弟姐妹联系、亲属的道德品格以及其家庭的安全。亲属必须能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并支持法院和家庭团聚的努力。如果有多个亲属希望获得监护权,则会根据这些标准对每个亲属进行评估。
如果法院决定不将子女安置在被考虑的亲属处,则必须提供理由。对于以前被收养但现在又回到系统中的子女,适用特殊规定;印第安子女的安置必须遵循特定的优先顺序。
Section § 361.4
本法律规定了县福利部门在将儿童紧急安置到亲属或扩展家庭成员家中之前必须采取的步骤。必须进行入户检查,并对家中所有成年人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如果某人有特定罪行的犯罪记录,除非获得犯罪记录豁免,否则儿童不能被安置在该人身边。
如果某人被定罪但并非涉及儿童的罪行,且福利部门认为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且无人反对,则福利部门可以安置儿童。然而,如果存在某些罪行的逮捕记录,则需要进一步调查。紧急安置后不久必须进行指纹检查。联邦认可的部落可以批准印第安儿童的紧急安置,确保符合相同的要求。
Section § 361.5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5条主要规定了当儿童被带离家庭时提供家庭团聚服务。该法律要求少年法庭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儿童福利服务,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严重虐待、兄弟姐妹因虐待致死、父母有重大犯罪记录,或父母下落不明等。
团聚服务(如被命令提供)有基于儿童年龄和具体情况的特定时间框架,指导方针强调需要及时决定是否应继续家庭团聚的努力。该法规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这些服务可以延长至多24个月,主要是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且很可能安全地使儿童与家人团聚的情况下。
该法规还概述了可能不提供团聚服务的情况,例如如果父母因精神残疾或有虐待史而不太可能从服务中受益,或者父母明确拒绝服务。法院在选择不提供服务时必须清楚地记录其理由。
对于涉及被监禁、拘留或被驱逐出境的父母的案件,法律给予特殊考虑,要求努力克服这些父母参与团聚服务的障碍。对于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案件,也纳入了部落方面的考虑,以确保尊重文化规范和习俗。
Section § 361.6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各方同意且符合年轻成年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最佳利益的情况下,继续为他们提供家庭团聚服务,前提是他们很有可能很快就能安全地与家人同住。服务不能超过特定的时限,如果存在分歧或安全返回的可能性不大,服务就会终止。作为成年人本身就是不举行特定类型听证会的充分理由。如果符合条件,这些年轻成年人可以留在计划的居住安排中,并保留他们的寄养福利。
终止这些服务的请求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但在此处终止服务并不意味着会终止其兄弟姐妹的服务。持续的服务不会影响延长寄养福利的资格,并且仍将进行定期审查。
Section § 361.7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想将印第安儿童寄养或终止其父母权利时,他们必须向法院证明,他们已尽力帮助家庭团聚,但这些努力失败了。这些努力应尊重印第安儿童的文化背景,并涉及儿童部落和社会服务的帮助。
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包括专家证词,表明与父母继续生活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精神或身体伤害,否则法院不能下令寄养或监护。
Section § 361.8
这项法律规定,未成年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的子女不应仅仅因为父母的过往(包括怀孕前的安置历史和健康诊断)而被自动视为有虐待或忽视的风险。但是,在有其他风险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些因素。
如果父母是未成年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法院受监护人,则适用特定规则:除非存在其他严重情况,否则某些拒绝亲子团聚服务的理由不适用。在将子女安置到寄养家庭或终止亲权之前,必须证明已努力防止子女被带离父母,并利用了家庭和服务提供者的资源。
社会工作者应以优势为本的方法支持这些父母,并且只有在有有效报告表明存在担忧时才应进行调查。在做出任何监护决定或建议之前,必须告知父母其咨询法律顾问的权利,并且必须记录此次咨询。
Section § 361.21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将儿童或青少年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法院必须确保该机构获得许可和认证,并确认州内没有可用或合适的选择。自2021年7月1日起,县级机构在进行此类安置前必须履行某些职责。这些安置每六个月审查一次,以确保合规。2022年7月1日之后,新的州外安置通常不被允许,除非有特定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况。到2023年1月1日,大多数被安置在州外的儿童必须返回加州,除非他们属于这些例外情况。
Section § 361.2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审查儿童或青少年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中安置的流程。对于在指定日期之后进行的安置,法院必须在45天内审查每次安置,且不得将延期超过60天。社工必须请求法院举行听证会,并提供有关安置适宜性的相关文件,包括印第安儿童部落参与的具体情况。在审查期间,法院会检查儿童的需求是否可以在家庭环境中得到满足,以及更高级别的照护是否符合他们的目标。如果法院不批准安置,必须在30天内找到替代方案。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程序,以便在必要时无需听证会即可进行安置审查。
Section § 361.23
本节概述了加州将涉及少年法庭诉讼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送入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程序。在此类入院之前,法院必须审查自愿入院申请,确保这不违背儿童的意愿,并且该机构是可用的限制最少的选择。必须记录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和潜在改善。对于在法院监督下照护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法院申请此入院,说明治疗方案以及为何限制较少的替代方案不足。
需要举行法庭听证会以确认治疗的必要性和同意,并每30至60天定期举行审查听证会,以重新评估此类护理的持续需求。当适当时,规定了向限制较少环境过渡的通知和计划。儿童和非未成年人有权了解治疗情况,他们的同意对于自愿入院至关重要。社会工作者必须在出院后密切管理后续护理计划,以确保他们成功过渡回社区生活。
Section § 361.31
本法律规定了当印第安儿童被带离家庭时,在寄养、监护或收养安置方面的具体规则。它强调儿童应被安置在限制最少、最像家庭环境且能满足其需求的地方,最好离家近。优先安置顺序是与大家庭成员、部落指定的家庭或印第安寄养家庭。
在收养安置中,优先考虑大家庭成员、部落成员或其他印第安家庭。如果部落有自己的安置偏好,只要符合儿童的需求,就应优先遵循。在适当情况下,会考虑儿童或父母的安置偏好。
儿童社区或部落的文化标准应指导安置决定,并由专家或部落本身确认。所有相关方必须勤勉寻找符合这些偏好的合适安置,并在可能时与儿童所属部落合作。
偏离优先顺序必须有记录在案的理由,需要有明确的充分理由证据,例如特殊需求或兄弟姐妹关系。社会经济状况或在优先安置之外建立的关系不应影响安置决定。安置记录必须保存并可供儿童所属部落查阅。
Section § 361.45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寄养照护者突然无法提供照护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亲属或非亲属家庭成员愿意暂时照顾孩子,县福利部门必须评估他们是否适合这种紧急安置。评估会遵循特定规则,以迅速将孩子安置在一个安全的家中。之后,该家庭必须申请正式成为“资源家庭”,并接受更详细的家庭评估。
如果孩子是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其家庭必须符合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相关法规必须通过咨询包括立法者、福利部门负责人和前寄养青年在内的各种利益攸关方进行更新。到2012年1月1日,这些法规将反映这些要求,并可能通过紧急措施迅速实施。
Section § 361.49
本节解释了儿童何时被视为开始接受寄养照护。通常,这指的是特定法院听证会的日期,或者儿童被带离父母监护权后的第60天。如果儿童在最初被带离后仍与父母同住,但随后因新的呈请书再次被带离,则寄养照护的开始日期是新的听证会日期或新的带离日期后的第60天。这些规定也影响了未来法院审查的安排时间。
Section § 362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为被宣布为受扶养人的子女作出必要的照护命令。如果机构未能履行其提供有益于子女的服务职责,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子女的案件中,但不能施加超出法律要求的额外责任。家庭可能需要参与服务以解决导致法院介入的问题。法院还可以确保父母或监护人协助子女的教育,并可能要求他们参与育儿或咨询项目。在执行这些命令时,法院应考虑家庭是否能负担所需的服务。
Section § 362.1
这项法律旨在维护寄养儿童的家庭联系。它规定孩子与父母或监护人之间应进行频繁探视,前提是孩子的安全不受损害。当父母犯有谋杀等严重罪行时,适用特殊规定。法律还强调兄弟姐妹间的探视,只有在有明确证据表明有害时才能限制。
法院必须定期审查任何暂停兄弟姐妹互动的情况,并说明其继续暂停的理由。如果孩子是青少年父母,则鼓励其与子女的另一位父母和家庭成员进行探视,除非证明探视有害。如果未提供团聚服务,孩子的法律计划必须考虑其兄弟姐妹关系,包括对安置和探视的影响。
兄弟姐妹包括通过血缘、收养或共同父母而有关系的人。
Section § 362.2
本法律解释说,当儿童因个性化教育计划需要离家安置时,首选地点是靠近儿童的住所,除非这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如果州外安置被认为是最佳选择,法院必须明确解释为何州内方案不适用,并记录这些理由。
Section § 362.3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法庭,在满足之前的通知要求之外,向父母、监护人或寄养父母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出席与儿童相关的法庭听证会。拥有监护权的人也必须将儿童带到听证会。传票可能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与儿童一起参加咨询或教育项目。传票必须在预定听证会前至少24小时亲自送达。
Section § 362.04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寄养照护者可以为他们的寄养子女安排短期临时看护,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法律强调,照护者在选择临时看护人时,需要运用良好的判断力,即“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照护者应告知临时看护人关于子女的需求以及任何必要的药物。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看护人不需要进行健康检查或心肺复苏术培训。州政府要求所有寄养机构确保其政策与这项法律保持一致,避免不必要的限制。
Section § 362.4
本法律适用于以下情况:少年法庭在儿童未满18岁前停止对其的监管(该儿童已被认定为受抚养子女),而同时,关于该儿童父母的其他法庭程序(如离婚或确立亲子关系)正在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少年法庭可以为该儿童发布保护令和监护令。
这些命令将持续有效,直到被高等法院的后续裁决修改或终止,并将与正在进行的父母相关法律案件一并归档。
如果没有活跃的监护案件,少年法庭的命令可以作为在获得监护权的父母居住地的高等法院启动新案件的唯一依据。高等法院书记员在收到命令后将免费设立此档案。
高等法院书记员必须及时将附有案号的命令副本发送给少年法庭和涉事父母。
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用于这些命令的非保密表格。
Section § 362.05
这项法律确保被法院认定为受抚养的寄养儿童有权参与适合其年龄的课外、丰富和社交活动,例如使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法规不应阻碍这种参与,寄养服务提供者必须支持和保护这些活动。负责寄养儿童的人员,如照护者,必须使用“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来决定活动是否安全和适合儿童的年龄和发展。照护者的培训将包括关于这一标准的指导。寄养系统中的家庭和项目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应与最了解儿童的工作人员合作。
Section § 362.5
本条规定法院必须为涉及抚养权、少年犯或过渡期案件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设立单独的档案。只有特定人员和机构可以查阅这些档案,包括法院工作人员、非未成年人的律师以及社会服务机构。
非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律师仅在团聚服务仍在进行时才能查阅档案。其他人可以通过向少年法庭提交申请来请求查阅。
这些档案中的机密信息受到保护,只能用于特定的法律程序,并且姓名应保持机密。
Section § 362.06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儿童照护安置相关的术语,例如照护者、儿童和安置机构。它解释了照护者如果像一个明智的父母那样合理行事,通常可以免于因损害赔偿而被起诉。但是,如果照护者行为超出其权限、怀有恶意,或者不遵守安置机构的具体指示,他们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法律推定照护者是诚信行事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该法律还明确,寄养儿童及其家庭在特定保险条件下,仍可就与寄养关系相关的损害寻求赔偿。
Section § 362.6
这项法律概述了决定被监禁人员是否应享有探视儿童受害者权利的流程。如果有人请求举行探视听证会,法院会将请求发送给儿童所在县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或适当机构。然后,这些机构将组织听证会,以决定探视被监禁人员是否对儿童有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将根据法院的命令做出安排。
法院可以设定条件,以确保儿童在探视期间的安全。法院命令会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和惩教部。此外,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儿童年满18岁之前,请求少年法庭修改探视令,少年法庭在此之前将继续管理该案件。
Section § 362.7
Section § 362.8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院复审听证会上,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正在执行亲子团聚或家庭维护计划,他们不能仅仅因为无力支付法院要求的服务费用而被视为不遵守规定。如果支付该服务费用会造成重大的经济负担,并且社会工作者没有提供免费的同等服务,那么他们就没有过错。
如果父母或监护人符合获得法院指定律师的资格,他们将自动被推定为无力支付这些服务费用。
Section § 363
Section § 364
Section § 364.05
Section § 365
本法律条款允许法院要求社会工作者或任何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其照管儿童的定期最新情况。这些最新情况包括儿童因忽视或贫困等问题被置于机构监督下的情况。法院可以决定这些报告的提交频率,并可以要求机构探视儿童,并报告他们的状况和照护情况。
Section § 366
这项法律要求至少每六个月对寄养儿童的状况进行一次定期审查。在这些审查中,法院会评估多项因素,包括儿童居住环境的安全性和适宜性、寻找家庭或亲属安置的努力,以及旨在实现家庭团聚或永久安置的个案计划的成功情况。对于10岁及以上的儿童,法院会确保他们获得性健康教育,并告知他们享有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法律还涉及兄弟姐妹关系,确保努力让兄弟姐妹在一起,如果分开也要保持联系。州外安置必须证明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2022年7月1日之后,将儿童安置在州外机构受到限制,到2023年1月1日,此类安置应终止。该法律管辖寄养系统中的儿童和非未成年人,直到管辖权终止。对于部落监护下的印第安儿童,适用特殊考虑。
Section § 366.1
本节概述了儿童福利案件补充报告中需要包含的信息。这包括评估儿童保护服务等解决方案,以及孩子返回父母照护的可能性,特别是当父母正在接受药物滥用治疗计划时。报告必须讨论安全送孩子回家的潜在计划、父母为解决导致法院介入的问题所做的努力,以及孩子是否可能被解除父母监护。
报告评估了父母为孩子做出教育决定的能力,以及是否应指定另一位成年人。必须记录孩子的健康和教育详情、兄弟姐妹关系以及持续进行的家庭或亲属寻找工作。对于十岁以上的儿童,报告还包括性健康教育以及维持与他人重要关系的信息。社工还提供与大龄儿童高等教育相关的计划详情。
对于接受治疗性安置的儿童,报告解释了为何这是目前最佳的安置环境,并概述了最终将孩子送回家庭或类似家庭环境的努力。
Section § 366.2
Section § 366.3
本法律涉及少年法庭在儿童处于永久收养、监护或部落收养计划下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法庭保留管辖权,直到儿童被收养或监护关系最终确定,并每六个月审查儿童的状况,以确保及时完成。如果法定监护结束,法庭可以恢复其管辖权,以考虑新的永久性安排。
本法律概述了法庭参与审查儿童安置的必要性,确保努力寻找永久家庭,并检查照护的适当性。对于年龄较大的儿童或非未成年人,法庭必须考虑有助于他们过渡到成年期的计划,特别是如果收养不可行。
必要时,本法律允许提前审查,特别是对于处于特定治疗性安置的儿童,确保他们的需求得到持续评估和满足。父母会收到通知,并可以参与诉讼,除非他们的权利已被终止。
Section § 366.4
本法律规定了少年法庭何时对因永久安置计划或其他相关法律程序而设立监护权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拥有管辖权。对于这些案件,关于监护的遗嘱认证规则不适用;相反,如果需要,关于遗产管理的其他遗嘱认证规则可能适用。在这些情况下的非亲属法定监护人也免除某些遗嘱认证法典的要求。
Section § 366.05
Section § 366.5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孩子被认定为双重身份儿童(即他们同时受到缓刑和儿童福利部门的监管)时,在他们是法庭受监护人期间,他们的依附案件会被暂停。如果法庭终止了他们的缓刑,且无需进一步的依附程序,他们的双重身份就此结束。然而,如果缓刑可能终止,但回到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身边可能对孩子有害,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部门必须共同审查情况,并建议依附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启动。
Section § 366.21
本节概述了加州少年法庭关于受抚养儿童听证会的程序。它涵盖了社会工作者、法庭和照护者在审查和永久性听证会中的流程和职责。法庭必须告知所有相关方未来的听证会日期,并确保他们了解自己出席并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
在听证会前,社会工作者必须准备并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为帮助儿童父母重新获得监护权而提供的服务,评估为实现儿童永久性所做的努力,并提出建议。法庭会考虑各种因素,例如父母的犯罪记录、将儿童送回其监护的潜在风险,以及儿童是否能安全地与父母一起居住在药物滥用治疗机构中。
法庭负责决定儿童是回家、留在寄养家庭,还是走向收养或监护,同时考虑兄弟姐妹群体的安置,以及是否已做出合理努力使家庭团聚或保持家庭完整。对于印第安儿童,会根据部落指导方针给予特殊考虑。
如果团聚似乎不太可能,法庭可以推进收养或监护计划,确保照护者拥有必要的证件,如出生证明,并评估儿童向成年过渡的准备情况。在尚未实现永久性的案件中,法庭需要重新评估策略,并根据所提供的合理证据做出决定。
Section § 366.22
本节概述了儿童福利案件中长期安置审查听证会的流程。在儿童被从父母监护中带走后,法院会在18个月内举行听证会,以决定儿童是否能安全回家。法院会审查父母的犯罪记录和治疗项目进展等证据。如果让儿童回家会构成风险,法院必须说明原因并考虑替代安置方案,包括收养或监护。如果家庭团聚的努力不合理,可能会延长额外服务。
如果儿童未能回家,法院可能会命令举行第366.26条听证会,以决定永久计划,例如收养或继续寄养。必须准备一份关于儿童需求和潜在安置的评估报告。对于照顾儿童的亲属,对监护权的偏好本身不是将儿童带走的理由,除非他们不接受法律责任。法律还规定了如果与亲属建立监护关系,儿童获得援助计划的资格。
Section § 366.23
如果非监护父母想要孩子的监护权,社工必须告知孩子的照护人,他们可以就此事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想法。社工必须给照护人一份“照护人信息表”来填写,要求他们提供任何关于该非监护父母的相关信息。如果需要提交报告,这份表格应该随附在报告中。否则,社工应确保在法院决定孩子的安置之前,收到寄养父母填写的这份表格。
Section § 366.24
本节解释了印第安儿童的部落习惯收养,即通过儿童部落的传统和习俗进行的收养,无需终止父母权利。它包括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除非他们选择不被视为印第安儿童。当法院下令进行收养评估时,必须考虑部落习惯收养。
部落或其指定人必须在批准收养安置前进行家庭调查,确保准收养父母符合部落的文化标准。背景调查,包括儿童虐待记录查询和犯罪历史记录查询,是强制性的。如果存在近期严重重罪判决,法律禁止收养。
如果部落选择部落习惯收养作为儿童的永久计划,法院可以推迟听证会,以便完成该程序。部落和相关方可以提交关于儿童最佳利益的证据。一旦法院承认收养,部落必须批准家庭调查才能进行安置。
收养机构必须与收养父母分享医疗和背景信息。收养程序的信息是保密的,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获取。如果符合联邦法律,本节即生效,司法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关于部落习惯收养的调查结果。
Section § 366.25
这项法律规定了永久安置审查听证会的程序,该听证会必须在儿童被从父母监护中带走后的 24 个月内举行。法院将决定儿童是否可以安全回家,或者为了儿童的福祉是否需要继续分居。此过程包括审查父母的犯罪记录和他们为改变所做的努力。
无论结果如何,法院都必须用事实证据解释其决定。如果儿童不能回家,将考虑永久安置方案,例如收养或监护。对于印第安儿童,法院可以探讨部落习俗收养。
该法律要求评估儿童的情况,包括人际关系、医疗状况和潜在的养父母。这些评估有助于决定儿童的最佳永久计划。倾向于监护但愿意承担责任的亲属不会被取消照护资格,而成为法定监护人的人有资格获得 Kin-GAP 支持。
Section § 366.26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6条规定了为被少年法庭认定为受抚养子女的儿童确定长期照护和收养计划的程序。本条阐明了如何举行听证会以终止父母权利并制定收养或监护等永久性计划。法院优先考虑为儿童提供稳定的家庭,如果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收养通常是首选结果。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当为了儿童的情感福祉而需要维持父母权利,或者印第安儿童有特定的部落考量时。
如果父母权利被终止,法律鼓励在规定期限内找到一个收养家庭。如果收养不立即合适,也可以设立法定监护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有当事方的权利都会被考虑,包括生父母以及印第安儿童的部落。法院确保儿童和父母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如果他们无力承担,则提供法律代理。
本法规定,对于这些案件,少年法庭程序优先于家庭法中的其他法律程序。如果需要非收养结果,例如部落习俗收养或监护,则必须满足特定标准才能证明这些决定的合理性。
Section § 366.27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将儿童永久安置在亲属家中,可以授权该亲属为儿童的医疗提供同意。同样,如果儿童处于计划性永久生活安排中,法院也可以授权寄养父母、亲属或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为儿童做出教育决定。这些规定适用于那些已获得相关州或县机构正式批准的负责任的照护人。
Section § 366.28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在亲权终止后,与受抚养子女安置相关的上诉可能如何延误决策并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通常,除非遵循特定步骤,否则不允许对法院关于子女居住地的命令提出上诉。要上诉,必须及时提交一份非常规令状申请,该申请需解决并以充分的记录支持具体的安置问题。如果未在申请中妥善处理,则以后不能上诉。对其他类型命令提出上诉的一些权利仍然保留。司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在2005年前制定一项规则来实施本节。
Section § 366.29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儿童被收养后,如果希望与兄弟姐妹保持联系,会发生什么。法律指出,如果收养父母同意,法院可以在收养令中包含兄弟姐妹联系的安排。但是,如果这些联系安排没有得到遵守,收养本身不会受到影响。如果收养父母认为兄弟姐妹联系对孩子不安全,他们可以停止联系,但必须在10天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收养完成后,少年法庭的介入就结束了,但收养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兄弟姐妹联系,前提是这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并且当事方首先尝试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Section § 366.31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如何处理即将年满18岁的寄养青年以及继续留在寄养家庭的非未成年人的复审听证会。在儿童年满18岁之前,法院必须确保有一项计划,使他们能够满足条件,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继续留在寄养家庭。儿童必须被告知其关于受抚养的权利。复审的重点是他们的未来计划,确保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并为他们成年做好准备。
复审听证会还包括审查当前生活状况的适宜性以及为实现永久性计划(例如收养或与家人团聚)所做的努力。报告必须评估这些青年的需求和服务,包括为独立生活和教育援助做准备。法院还会考虑,如果符合非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将其纳入收养,并且该文件概述了此类行动所需的步骤和报告。
Section § 366.32
这项法律是关于法院如何处理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案件的选择——这些是18至21岁仍在寄养系统中的年轻人。如果这些年轻人曾长期寄养,法院可以选择继续将其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监督,或者终止受抚养关系。
如果法院选择继续监督,就应该规划一个永久的生活安排,这可能包括继续与现有照护者同住或独立生活。如果年轻人与某个成年人建立了牢固的关系,法院也可以安排收养。
如果法院选择终止监督,它仍然保留普通管辖权,这意味着如果年轻人未满21岁,他们可以请求恢复监督。本质上,这一条款旨在确保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过渡到成年期时获得持续的支持和规划。
Section § 366.35
本法律概述了分阶段实施儿童福利法改革的计划,重点关注儿童的最佳利益。它适用于10岁或以上,且与非亲属安置或在永久安置中至少六个月的儿童。第一阶段涉及与非亲属安置的儿童,第二阶段包括在永久亲属照护中的儿童,最后阶段涵盖所有符合条件的院外安置儿童。
这些阶段的实施取决于预算拨款。州政府承担其应分担的费用,而各县则支付其非联邦份额的费用。
Section § 366.215
Section § 367
Section § 368
Section § 369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为被临时看管或由少年法庭照护的儿童授权医疗、手术、牙科或其他护理。如果儿童需要医疗,社工可以在医生建议下批准,除非父母或监护人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法院命令。在紧急情况下,社工可以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授权立即治疗,但必须首先尝试通知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没有监护人能够授权护理,法院可以允许。16岁及以上的儿童可以在没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同意阿片类药物治疗。本法律还确保父母授权护理的权利不受限制,除非法院另有规定。法院还可以授权将有关儿童护理的信息披露给社工或其他相关机构。
Section § 369.5
当一个孩子被法院认定为受抚养子女并被解除父母监护权时,只有少年法庭法官才能下令给孩子服用精神药物。如果父母被认为安全且有能力,法院可以将此权力委托给父母。药物批准需要医生的请求,其中需详细说明请求理由和预期效果。
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和表格,以允许孩子和照护者提供意见,并确保法院获得关于孩子心理健康和治疗的全面信息。法院需要定期监督,以监测药物的有效性和副作用。这包括照护者和医疗从业者的意见。
自2020年起,表格将包含一项规定,允许在需要时向医学委员会发布医疗信息,以检查药物处方是否适当。孩子或其律师必须同意。关于药物授权请求的当地做法保持不变,少年法庭必须在七天内对请求作出决定。本节规定了哪些属于精神药物,并且不凌驾于当地法院关于心理健康决定的规则之上,也不适用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Section § 369.6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社会服务部与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必须聘请儿童精神病学服务机构,以便在县级提出请求时,对儿童使用精神药物的情况提供第二意见。这项第二意见审查应在三天内完成,重点关注为解决儿童行为健康需求而提供或将提供的社会心理支持。
县级可以针对以下情况请求第二意见:例如同时开具多种精神药物、剂量高于儿童推荐剂量、超说明书用药,或者缺乏其他同时进行的社会心理支持。社会服务部将为这一流程提供指导,并向没有自己审查机制的县提供帮助。
此流程不阻止法律要求下的紧急用药,并旨在为这些审查争取联邦财政支持,但前提是必须获得所需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