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3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少年法庭如何处理涉及第300条所述儿童的案件,这些儿童可能面临风险或需要照护。法院可以根据儿童的需求和父母的意愿,决定多种处理结果。

如果父母表示不希望获得家庭维持或家庭团聚服务并签署了放弃声明,法院如果认为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可以指定一名法定监护人。父母和儿童都需要同意这项安排,除非儿童的状况使其无法作出有意义的回应。父母可以推荐一名监护人,法院将任命该人,除非法院发现这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法律规定了终止监护权的情形,并且在任命监护人之前必须考虑一项评估。如果儿童由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照护,他们可能有资格获得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 Program)下的经济援助。

如果维持家庭完整对儿童更有利,法院可能会命令提供服务,并在社会工作者的监督下帮助这个家庭。如果这些服务无效,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交新的请愿书,重新审视儿童的照护情况。

在收到并审议了关于案件适当处置的证据后,少年法庭可作出如下判决: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0(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0(a)(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法院认定该儿童属于第300条所述人员,且父母已告知法院其对家庭维持或家庭团聚服务不感兴趣,并已签署书面放弃任何此类服务的声明,则法院除了或代替裁定该儿童为法院的受扶养儿童外,如果法院认定监护权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可以命令设立法定监护权,任命法定监护人,并签发监护证书,前提是父母和儿童同意该监护权,除非儿童的年龄或身体、情感或精神状况阻碍儿童作出有意义的回应。法院应告知父母和儿童,由于设立监护权,将不再提供团聚服务。任命监护人的程序应在少年法庭进行。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0(a)(2) 如果父母指定特定人员作为儿童的监护人,且儿童(或儿童未满12岁时的法定律师)不反对该人员的任命,并且法院认定拟议的监护人同意作为儿童的监护人,并承担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所有权利和责任,则法院应任命该拟议的监护人,除非法院以证据优势原则认定该人员的任命将违背儿童的最佳利益。在确定儿童最佳利益时,应考虑第361.5条(g)款规定的评估。如果儿童是第224.1条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则应根据第361.31条适用安置优先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0(a)(3) 任何终止监护权的申请应以司法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68511条可能制定的形式提交至少年法庭。第366.4条和第388条应适用于此监护令。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0(a)(4) 在法院阅读并审议了第361.5条(g)款中规定的评估并将其记录在法院会议记录中之前,不得根据本条任命任何人作为法定监护人。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0(a)(5) 在主管根据第11217条签署声明之日或之后,如果法院任命一名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作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且儿童已根据自愿安置协议在该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照护下连续六个月,并且儿童符合联邦财政参与的其他条件,则儿童应有资格根据第9部第3章第2节第4.7条(自第11385条起)规定的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 Program)获得援助。安置在被任命为儿童法定监护人的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处的非联邦资格儿童,应有资格根据第9部第3章第2节第4.5条(自第11360条起)规定的州资助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 Program)获得援助。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0(a)(6) 负责准备评估的人员可由监护程序中的任何一方传唤和质询。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0(b) 如果法院认定该儿童属于第300条所述人员,则可在不裁定该儿童为法院受扶养儿童的情况下,命令提供服务以维持家庭完整,并将儿童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置于社会工作者的监督之下,监督期限应符合第301条的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0(c) 如果家庭随后无法或不愿配合所提供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可根据第332条向少年法庭提交请愿书,指控先前的请愿书已获支持,且根据(b)款作出的处置未能有效改善需要儿童福利服务的情况。在听取请愿书后,法院应命令驳回请愿书,或根据(d)款举行新的处置听证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0(d) 如果法院认定该儿童属于第300条所述人员,则可命令并裁定该儿童为法院的受扶养儿童。

Section § 361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法院对受抚养子女的管辖权,特别是在限制父母或监护人为子女做出教育和发展决策的权利的情况下。它允许法院在必要时指定一名成年人来做出这些决定,以确保子女的最佳利益得到优先考虑。如果可能,法院必须指定子女已知的成年人,并处理任何利益冲突。

如果找不到合适的成年人,地方教育机构可以指定一名替代父母。本法律保护儿童不被从家中带走,除非有明确证据表明可能存在伤害或虐待,特别是涉及印第安儿童时,需要合格专家证人的证词。它还涵盖了将儿童自愿放弃给收养机构的程序,同时确保所有相关的法律要求都得到满足。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1) 在所有未成年人因符合第300条所述情形而被法院裁定为受抚养子女的案件中,法院可以限制任何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对该受抚养子女行使的控制权,并应在其命令中明确具体地列出所有这些限制。对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为子女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的权利的任何限制,都应在法院命令中具体说明。这些限制不得超过保护子女所必需的范围。如果法院明确限制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为子女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的权利,或者,对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如果法院认为指定一名发展服务决策者符合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应同时指定一名负责任的成年人,为该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直至发生以下情况之一: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1)(A) 未成年人达到18岁,除非该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选择不为自己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或被法院认定为无行为能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1)(B) 根据本节规定,指定另一名负责任的成年人为该未成年人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1)(C) 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为该未成年人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的权利完全恢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1)(D) 指定了继任监护人或财产管理人。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1)(E) 该子女根据第366.21条(g)款第(5)项、第366.22条、第366.26条或第366.3条(i)款被安置在计划的永久性生活安排中,届时,在教育决策方面,根据《教育法典》第56055条,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或第362.7条所定义的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有权代表子女处理教育事务;在发展服务相关决策方面,除非法院另有规定,计划的永久性生活安排中的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有权代表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处理发展服务相关事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2) 具有利益冲突的个人不得被指定为子女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就本节而言,“具有利益冲突的个人”是指拥有任何可能限制或偏离其做出教育或发展服务决定能力的利益的人,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典》第1126条所禁止的利益冲突,以及根据本节规定提供服务而获得的报酬或律师费。寄养父母不应仅仅因为根据本节规定提供服务而获得报酬就被视为具有利益冲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3) 无论目前由何人或哪些人拥有为子女做出教育决定的权利,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或资源家庭应根据《教育法典》第49069.3条和第49076条以及本法典第16010条,保留获取和维护健康和教育信息的权利和义务。
(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4)(A) 如果法院根据本分款限制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的教育权利,法院应在指定不为子女所知的教育代表或替代人之前,确定是否有子女所知的、负责任的成年人(亲属、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或其他成年人)可供并愿意担任子女的教育代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a)(4)(A)(B) 如果法院无法确定子女所知的、可供为子女做出教育决定的负责任成年人,则第(1)款的(A)至(E)项(含)不适用,且该子女已被转介至地方教育机构以获得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或已有一份有效的个性化教育计划,法院应根据《政府法典》第7579.5条将该子女转介至地方教育机构以指定替代父母。

Section § 361.1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因为可能属于少年法庭管辖范围而被从父母或监护人身边带走,并且法院后来决定该孩子不符合相关标准,那么孩子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被送回其父母或监护人身边,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不改变父母或监护人在孩子未立即被送回时可以采取的任何法律行动。 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一项规则,以确保父母或监护人了解其孩子从监护中释放的详细情况和时间。

Section § 361.2

Explanation

本节主要说明法院命令将儿童带离其家庭时会发生什么。它首先会检查在导致儿童被带离的情况发生时,是否有未与儿童同住的父母,以及该父母是否希望获得监护权。如果是,儿童通常会被安置在该父母处,除非这样做会损害儿童的福祉。

如果儿童被安置在该父母处,法院可以指定该父母为法定监护人,或者由少年法庭继续监督。法院必须明确记录其决定。

如果无法将儿童安置在父母处,法院可以安排儿童住在各种环境中:与其他亲属、寄养家庭,或根据儿童需求入住特定照护项目。如果儿童属于印第安部落,则适用特殊规定,要求遵守《印第安儿童福利法》。

该法律还包括将儿童安置在美国境外的指导方针,要求司法认定此类安置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最后,它还会考虑儿童的日常照护需求、兄弟姐妹关系以及祖父母探视的可能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a) 如果法院根据第361条命令将儿童带离,法院应首先确定是否存在一名父母,该儿童在导致其受第300条规定管辖的事件或情况发生时未与其同住,并且该父母希望承担儿童的监护权。如果该父母请求监护权,法院应将儿童安置在该父母处,除非法院认定将儿童安置在该父母处会损害儿童的安全、保护或身心健康。父母正在经认证的药物滥用治疗机构接受治疗,且该机构允许受抚养儿童与其父母同住,不应仅因此原因,就构成初步证据表明将儿童安置在该父母处会造成损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b) 如果法院将儿童安置在该父母处,法院可以采取以下任何措施: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b)(1) 命令该父母成为儿童的法定和实际监护人。法院还可以规定非监护父母的合理探视权。法院随后应终止其对儿童的管辖权。监护令应持续有效,除非被高等法院的后续命令修改。少年法庭的命令应在父母之间的任何家庭关系诉讼中备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b)(2) 命令该父母在少年法庭管辖下承担监护权,并要求在三个月内进行家访。在决定是否采取本款所述行动时,法院应考虑儿童当前照护者就该父母提出的任何担忧。在社会工作者进行家访并向法院提交报告后,法院可以采取第 (1) 款、第 (3) 款或本款所述的行动。但是,本款并不意味着法院必须将采取本款所述行动作为法院采取第 (1) 款或第 (3) 款所述行动的先决条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b)(3) 命令该父母在少年法庭监督下承担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向儿童被带离的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亲子团聚服务,或者法院可以命令仅向承担实际监护权的父母提供服务,以便该父母日后无需法院监督即可保留监护权,或者向双方父母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在根据第366条举行的复审听证会上确定哪一方父母(如果存在)应拥有儿童的监护权。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c) 法院应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的方式,就其根据 (a) 和 (b) 款作出的决定的依据作出裁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d) 《家庭法典》第12部第6部分(自第7950条起)应适用于根据 (e) 款第 (1) 和 (2) 项进行的儿童安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 如果法院根据第361条命令带离,法院应命令儿童的照护、监护、控制和行为受社会工作者监督,社会工作者可以将儿童安置在以下任何地方: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1)(a) 款所述的非监护父母的家中,不论该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2) 经批准的亲属家庭,或亲属家庭,或者如果是印第安儿童,则为第224.1条 (c) 款第 (1) 项所定义的扩大家庭成员的家中,该亲属或扩大家庭成员已根据第361.4条进行评估并正在等待根据第16519.5条批准,不论该亲属的移民身份如何。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3) 第362.7条所定义的经批准的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的家中,或已根据第361.4条进行评估并正在等待根据第16519.5条批准的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的家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4) 第16519.5条所定义的经批准的资源家庭的家中,或正在等待根据第16519.5条 (e) 款第 (1) 项批准的家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5) 寄养家庭,优先考虑儿童在寄养中断前曾被安置的寄养家庭,如果该安置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且有空位。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6) 如果已知或有理由知道儿童是第224.1条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则根据第361.31条和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美国法典第25卷第1901条及后续条款)所载的安置偏好,安置在家庭或机构中。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7) 合适的持牌社区照护机构,但不包括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35条由州社会服务部许可的青年无家可归预防中心。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8) 与寄养家庭机构合作,依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1400条(g)款和第1502条(a)款第(4)项的定义,在县安置机构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将儿童安置在经该机构认证或批准的合适家庭住所。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9) 获许可作为儿童集体之家的社区照护机构,由区域中心依照《加州法规》第17篇第56004条提供服务,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依照本法典第11400条(ad)款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条(a)款第(18)项的定义。任何年龄的儿童被安置在由区域中心提供服务的获许可作为儿童集体之家的社区照护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时,应有一个个案计划,表明安置是为了向儿童提供短期、专业和强化治疗,个案计划应明确说明此治疗的必要性、性质和预计持续时间,依照第16501.1条(d)款第(2)项,并且个案计划包括将儿童过渡到限制性较小的环境以及预计过渡到限制性较小环境的时间表。任何超过六个月的安置应按照第16501.1条(a)款第(3)项的规定进行记录,并且,除非(A)项或(B)项适用于该儿童,应由县儿童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至少每六个月批准一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9)(A) 六岁以下的儿童不得安置在由区域中心提供服务的获许可作为儿童集体之家的社区照护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除非在以下情况之一: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9)(A)(i) 如果该机构符合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30.8条通过的适用法规以及根据本法典第11467.1条制定的标准,并且县儿童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已批准个案计划。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9)(A)(ii) 短期、专业和强化治疗期不得超过120天,除非县已在实施个案计划方面取得进展或正在积极努力实施该计划,该计划明确了将儿童过渡到家庭环境所需的各项服务或支持,县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县未能在个案计划中记录的时间表内获得这些服务或支持,并且根据个案计划需要额外时间的情况已由个案工作者记录并由县儿童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批准。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9)(A)(iii) 如果根据本款的安置期限超过最初的120天,(i)项和(ii)项的要求应适用于每次延期。此外,县儿童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应至少每60天批准一次持续安置。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9)(A)(iv) 此外,如果个案计划表明安置是为了提供家庭团聚服务,该机构应提供符合个别儿童及其家庭需求的家庭团聚服务,允许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每天24小时合理探视其子女,鼓励父母广泛参与满足其子女的日常需求,并雇用受过培训以提供家庭团聚服务的工作人员。此外,存在以下条件之一: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9)(A)(iv)(I) 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也受法院管辖并居住在该机构中。
(II) 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正在参与与该机构相关的治疗项目,并且儿童在该机构的安置有助于协调和提供团聚服务。
(III) 安置在该机构是唯一允许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根据个案计划每天24小时探视儿童的替代方案,充分参与满足儿童的所有日常需求,包括喂养和个人卫生,并获得必要的团聚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9)(B) 年龄在6至12岁(含)的儿童可在以下条件下安置在由区域中心提供服务的获许可作为儿童集体之家的社区照护机构或短期住宿治疗项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9)(B)(i) 县福利部门的副主任应在首次安置前批准该案件。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9)(B)(ii) 短期、专业和强化治疗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除非县已取得进展或正在积极努力实施个案计划,该计划确定了将儿童过渡到家庭环境所需的各项服务或支持,超出县控制范围的情况导致县无法在个案计划中记录的时间内获得这些服务或支持,并且根据个案计划需要额外时间的情况已由个案工作者记录并经县儿童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批准。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9)(B)(iii) 如果根据本款进行的安置延长超过最初的六个月,本分段的要求应适用于每次延期。此外,县儿童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应至少每60天批准一次持续安置。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10) 任何被安置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中的儿童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10)(A) 经评估符合第11462.01条(b)款和(h)款所列安置要求之一的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10)(B) 六岁以下的儿童,与其未成年父母一起安置,或根据第(9)款(A)分段(iv)项进行团聚。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11) 少年法庭已授权安置的亲属的家,无论任何犯罪记录豁免或资源家庭批准的状态如何,如果法院已认定该安置不会对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
(1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e)(12) 本款不允许社会工作者将任何受抚养儿童安置在美国境外,除非(f)款另有规定。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1) 根据(e)款由社会工作者监督的儿童,在司法认定该安置符合儿童最佳利益之前,不得安置在美国境外,除非联邦法律或条约另有要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2) 请求将儿童安置在美国境外的当事方或机构应承担举证责任,并应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将儿童安置在美国境外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3) 在确定儿童的最佳利益时,法院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因素: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3)(A) 与亲属安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3)(B) 将兄弟姐妹安置在同一家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3)(C) 儿童与潜在监护人或照护者之间任何接触的数量和性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3)(D) 受抚养儿童的身体和医疗需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3)(E) 受抚养儿童的心理和情感需求。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3)(F) 受抚养儿童的社会、文化和教育需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3)(G) 任何12岁或以上受抚养儿童的具体愿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4) 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将儿童安置在美国境外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发布命令,授权社会工作者在美国境外进行安置。受本款约束的儿童在发布本款所述命令之前不得离开美国。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5) 就本款而言,“美国境外”不应包括任何联邦认可的美国印第安部落或阿拉斯加原住民的土地。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f)(6) 本款不适用于根据(a)款将受抚养儿童安置给父母的情况。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g)(1) 如果儿童被从其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走,并且除非儿童被安置给亲属,否则儿童应被安置在其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居住地的寄养家庭,以促进家庭团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g)(2) 如果在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居住的县没有合适的安置地点,可以在另一个县的合适地点进行安置,最好是位于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居住社区附近的县。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g)(2)(B) 如果孩子正在从第11462.022条所述的临时庇护照护机构转出,且(A)项中规定的所有情况均不存在,则县政府应在确定有必要进行县外安置且(A)项情况不存在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口头通知孩子的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孩子的部落、孩子的律师,以及(如果孩子年满10岁或以上)孩子本人。口头通知应说明需要进行县外安置的理由,并随后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孩子、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或部落可在口头通知提供后七天内对安置提出异议,收到异议后,法院应在异议提出后两个司法日内举行听证会。法院可授权孩子在听证结果出来前留在临时庇护照护机构。 如果法院认定孩子的特殊需求要求在县外安置,则应命令进行县外安置。如果延迟行动会危及孩子的健康或福祉,或者事先通知会危及孩子,本项规定不排除在没有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安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i) 如果法院已根据第361条命令将孩子从父母的实际监护中带离,法院应考虑授予孩子祖父母探视权是否符合家庭联系和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应明确向社工规定这些权利。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j) 如果法院已根据第361条命令将孩子从父母的实际监护中带离,法院应考虑是否有任何在法院管辖下的兄弟姐妹,或任何在受法院管辖的父母实际监护下的非受抚养兄弟姐妹,孩子与兄弟姐妹之间关系的性质,根据第16002条发展或维持兄弟姐妹关系的适当性,以及兄弟姐妹关系对孩子安置和法律永久性规划的影响。
(k)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k)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k)(1) 机构应确保将孩子安置在尽可能最能满足孩子日常需求的家庭中。最能满足孩子日常需求的家庭应满足以下所有标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k)(1)(A) 孩子的照护者能够满足孩子日常的健康、安全和福祉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k)(1)(B) 孩子的照护者被允许维持限制最少的家庭环境,以促进正常的童年经历并满足孩子的日常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k)(1)(C) 孩子被允许参与合理、适合年龄的日常活动,以促进寄养儿童的正常童年经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k)(2) 寄养儿童的照护者应使用“合理谨慎的父母标准”(如第362.04条(a)款(2)项所定义),来确定适合年龄以满足孩子需求的日常活动。本条规定不允许孩子的照护者允许孩子参与带有不合理伤害风险的日常活动,或使孩子遭受虐待或忽视。

Section § 361.3

Explanation

当子女因法律问题被从父母身边带走时,首要考虑是将子女安置在亲属处,无论该亲属的移民身份如何。决定会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例如他们的身体和情感需求,亲属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以及亲属与子女的关系。

重要因素包括保持兄弟姐妹联系、亲属的道德品格以及其家庭的安全。亲属必须能够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并支持法院和家庭团聚的努力。如果有多个亲属希望获得监护权,则会根据这些标准对每个亲属进行评估。

如果法院决定不将子女安置在被考虑的亲属处,则必须提供理由。对于以前被收养但现在又回到系统中的子女,适用特殊规定;印第安子女的安置必须遵循特定的优先顺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 在根据第361条规定将子女从父母的实际监护中带离的任何案件中,应优先考虑子女亲属提出的将子女安置在其处的请求,无论该亲属的移民身份如何。在确定将子女安置在亲属处是否适当时,县社会工作者和法院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因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1) 子女的最佳利益,包括特殊的身体、心理、教育、医疗或情感需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2) 父母、亲属和子女的意愿,如适用。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3) 《家庭法典》第12编第6部分(自第7950条起)关于亲属安置的规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4) 将同胞和半同胞安置在同一家庭,除非发现该安置与任何同胞的安全和福祉相悖,如第16002条所规定。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5) 亲属和居住在该家庭的任何其他成年人的良好道德品格,包括居住在该家庭的任何个人是否有暴力犯罪史或曾对虐待或忽视儿童行为负责。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6) 子女与亲属之间关系的性质和持续时间,以及如果亲子团聚不成功,亲属照护子女并为其提供法律永久性的意愿。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 亲属具备以下能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A) 为子女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和稳定的环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B) 对子女进行适当和有效的照护和管教。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C) 为子女提供住所和生活必需品。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D) 保护子女免受其父母的伤害。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E) 协助法院命令的与父母的亲子团聚努力。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F) 协助子女与其他亲属的探视。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G) 协助实施案件计划的所有要素。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H)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H)(i) 如果亲子团聚失败,为子女提供法律永久性。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H)(i)(ii) 然而,根据本分段和分段(G)所考虑的因素作出的任何认定,不应成为排除优先安置在亲属处的唯一依据。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7)(I) 必要时,安排适当和安全的儿童照护。
(8)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8)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8)(A) 亲属家庭的安全。亲属若要根据本条规定被视为适合紧急安置子女,其家庭应首先根据第361.4条所述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a)(8)(A)(B) 在这方面,立法机关声明,身体残疾,如失明或失聪,不应成为抚养子女的障碍,县社会工作者对残疾亲属行使照护和管教能力的判断应侧重于该亲属的残疾是否妨碍其行使照护和管教。法院应命令父母向县社会工作者披露子女的任何母系或父系亲属的姓名、住址以及任何其他已知的身份识别信息。然而,此项调查不应被解释为保证子女将安置在任何被识别的人员处。县社会工作者应首先联系被优先考虑安置的亲属,以确定他们是否希望子女安置在他们处。希望安置的亲属应根据本分节中列举的因素进行评估。县社会工作者应在根据第358.1条准备的社会调查报告中记录这些努力。法院应授权县社会工作者在评估这些亲属安置可能性的同时,酌情向亲属披露子女被监护的事实、被监护的指控理由以及子女回家或被安置进行收养或法定监护的预计可能日期。然而,此项调查不应被解释为根据第358条进行的处置听证会延期的正当理由。

Section § 361.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县福利部门在将儿童紧急安置到亲属或扩展家庭成员家中之前必须采取的步骤。必须进行入户检查,并对家中所有成年人进行犯罪背景调查。如果某人有特定罪行的犯罪记录,除非获得犯罪记录豁免,否则儿童不能被安置在该人身边。

如果某人被定罪但并非涉及儿童的罪行,且福利部门认为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且无人反对,则福利部门可以安置儿童。然而,如果存在某些罪行的逮捕记录,则需要进一步调查。紧急安置后不久必须进行指纹检查。联邦认可的部落可以批准印第安儿童的紧急安置,确保符合相同的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a) 在根据第309条(d)款或第361.45条的规定对儿童进行紧急安置之前,县福利部门应完成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a)(1) 进行一次入户检查,以评估家庭的安全状况以及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照护儿童需求的能力。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a)(2) 促使由适当的政府机构通过加州执法电信系统 (CLETS) 根据第16504.5条的规定,对以下所有人员进行州级犯罪记录核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a)(2)(A) 所有居住在寻求儿童紧急安置的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家中且年龄超过18岁的人员,不包括第11400条(v)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a)(2)(B) 由县福利部门酌情决定,部门已知其经常出现在该家中且年龄超过18岁的任何其他人员,除了向儿童提供专业服务的专业人员。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a)(2)(C) 由县福利部门酌情决定,任何居住在该家中且年龄超过14岁,且部门认为其可能拥有犯罪记录的人员。本分段不适用于受少年法庭管辖的儿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a)(3) 对先前虐待或忽视儿童的指控进行核查,涉及该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以及家中其他成年人。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b)(1) 如果根据第(a)款第(2)项获得的CLETS信息表明该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则可将儿童紧急安置在该家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b)(2) 如果根据第(a)款第(2)项获得的CLETS信息表明该人员曾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第(2)项(B)分段或(D)分段所述的罪行,则不得将儿童安置在该家中,除非已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第(2)项中规定的豁免标准,获得犯罪记录豁免。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b)(3) 尽管有第(2)项的规定,如果根据第(a)款第(2)项获得的CLETS信息表明该人员曾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第(2)项(B)分段(i)子句(II)子子句中未描述的罪行,则在等待基于活体指纹扫描结果的犯罪记录豁免决定期间,儿童可以紧急安置,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b)(3)(A) 该定罪不涉及针对儿童的罪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b)(3)(B) 县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或其指定人员,认定该安置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b)(3)(C) 案件的任何一方均不反对该安置。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b)(4) 如果根据第(a)款第(2)项获得的CLETS信息表明该人员曾因《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e)款第(2)项所述的任何罪行被捕,则不得将儿童紧急安置在该家中,直到《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e)款第(1)项所要求的调查完成,并且县福利部门的副主任或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以及法院在决定该安置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已考虑了调查结果。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b)(5) 如果根据第(a)款第(2)项获得的CLETS信息表明该人员曾被判犯有《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第(2)项(A)分段所述的罪行,则不得将儿童紧急安置在该家中。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b)(6) 尽管有第(2)项和第(5)项的规定,或县安置机构的安置建议,如果法院认定该安置不会对儿童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法院可以授权将儿童紧急安置在亲属家中,无论任何犯罪记录豁免或资源家庭批准的状态如何。

Section § 361.5

Explanation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1.5条主要规定了当儿童被带离家庭时提供家庭团聚服务。该法律要求少年法庭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儿童福利服务,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包括严重虐待、兄弟姐妹因虐待致死、父母有重大犯罪记录,或父母下落不明等。

团聚服务(如被命令提供)有基于儿童年龄和具体情况的特定时间框架,指导方针强调需要及时决定是否应继续家庭团聚的努力。该法规规定了在何种条件下这些服务可以延长至多24个月,主要是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且很可能安全地使儿童与家人团聚的情况下。

该法规还概述了可能不提供团聚服务的情况,例如如果父母因精神残疾或有虐待史而不太可能从服务中受益,或者父母明确拒绝服务。法院在选择不提供服务时必须清楚地记录其理由。

对于涉及被监禁、拘留或被驱逐出境的父母的案件,法律给予特殊考虑,要求努力克服这些父母参与团聚服务的障碍。对于涉及印第安儿童的案件,也纳入了部落方面的考虑,以确保尊重文化规范和习俗。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或当父母自愿放弃子女且放弃声明已提交州社会服务部时,或根据第360条设立监护令时,或当法院根据第329条裁定修改法院管辖权(从少年犯罪管辖权变更为受抚养人管辖权,依照第607.2条(b)款(2)项(A)目)的申请,且受监护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少年犯罪管辖权下已终止亲子团聚服务时,每当子女被从父母或监护人监护下带离时,少年法庭应命令社会工作者向子女及其母亲和法定推定父亲或监护人提供儿童福利服务。经少年法庭认定并宣布亲子关系,或经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证明此前已宣布亲子关系后,如果法院认定该服务将有利于子女,少年法庭可命令为子女和生父提供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a)(1) 亲子团聚服务(如提供)应按以下方式提供: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a)(1)(A) 除(C)目另有规定外,对于在首次被从父母或监护人实际监护下带离之日已满三岁或以上的子女,法院命令的服务应从处置听证会开始提供,并在子女根据第361.49条进入寄养之日起12个月后结束,除非子女已返回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a)(1)(B) 对于在首次被从父母或监护人实际监护下带离之日未满三岁的子女,法院命令的服务应从处置听证会之日起提供6个月,如第366.21条(e)款所规定,但不得超过子女根据第361.49条进入寄养之日起12个月,除非子女已返回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a)(1)(C) 为在亲子团聚努力失败时将同胞兄弟姐妹组安置并维持在同一永久家庭中,对于同胞兄弟姐妹组中成员同时被从父母监护下带离,且其中一名同胞兄弟姐妹在首次被从父母或监护人实际监护下带离之日未满三岁的子女,法院命令的对部分或全部同胞兄弟姐妹组的服务可按(B)目规定予以限制。就本款而言,“同胞兄弟姐妹组”应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为全血或半血兄弟姐妹关系的子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a)(2) 任何在根据第366.21条(f)款为(1)款(A)目所述子女设定的听证会之前,或在根据第366.21条(e)款为(1)款(B)或(C)目所述子女设定的听证会之前,终止法院命令的亲子团聚服务的动议,应根据第388条(c)款规定的要求提出。如果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以下情况之一,则在根据第366.21条(e)款设定的听证会上无需提出终止法院命令的亲子团聚服务的动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a)(2)(A) 子女最初是根据第300条(g)款被带离的,且父母的下落仍然不明。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a)(2)(B) 父母未能联系和探视子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a)(2)(C) 父母已被判犯有重罪,表明其不适合担任父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B) 当命令提供咨询或其他治疗服务时,父母或监护人应被命令参与这些服务,除非法院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参与不适当或可能对儿童有害,或者除非父母或监护人被美国国土安全部监禁或拘留,且其被监禁的惩教机构不提供法院命令的治疗服务,或者已被驱逐回原籍国,且法院命令的服务在该国无法获得。在第 (1) 款的 (A)、(B) 或 (C) 项规定的适用期限内,父母或监护人对儿童的实际监护不应中断该期限的计算。如果适用期限结束时,儿童无法在没有法院监督的情况下安全地返回父母或监护人的照护和监护,但儿童明确希望与父母或监护人保持联系,法院在制定永久性计划时应考虑儿童的愿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C) 在儿童在最初被从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走之日未满三岁的情况下,或属于第 (1) 款的 (C) 项所述的兄弟姐妹群体成员的情况下,法院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未能定期参与任何法院命令的治疗计划,或未能配合或利用作为儿童福利服务案件计划一部分提供的服务,可能会导致在六个月后终止家庭团聚的努力。法院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根据第 366.21 条 (e) 款用于确定是否将第 (1) 款的 (C) 项所述的兄弟姐妹群体中部分或全部成员的服务限制为六个月的因素。
(1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13) 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有长期、滥用和慢性吸毒或酗酒史,并且在提交将该儿童提交法院审理的申请之前的三年内,曾抵制法院命令的针对此问题的治疗,或者至少两次未能或拒绝遵守第358.1条要求的案件计划中描述的药物或酒精治疗计划,即使所确定的计划是可用且可及的。就本款而言,“抵制”指父母或监护人拒绝有意义地参与先前的法院命令的药物或酒精治疗计划,不包括《In re B.E. (2020) 46 Cal.App.5th 932》中所述的“被动抵制”。
(14)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14)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14)(A) 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已告知法院,父母或监护人对接受家庭维持服务或家庭团聚服务不感兴趣,也不希望孩子被送回或安置在父母或监护人的监护下,并且不希望接受家庭维持或团聚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14)(A)(B) 父母或监护人应由律师代理,并应签署一份由司法委员会采纳的服务豁免表格。法院应告知父母或监护人其享有的任何服务权利以及放弃服务的可能后果,包括终止亲权和将孩子安置收养。除非法院在记录中声明其认定父母或监护人已知情且明智地放弃了服务权利,否则法院不应接受服务豁免。
(1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15) 父母或监护人曾一次或多次故意从其安置地绑架孩子或孩子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并拒绝透露孩子或孩子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下落,拒绝将孩子或孩子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实际监护权归还给其安置地,或拒绝将孩子或孩子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的实际监护权归还给社会工作者。
(1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16) 父母或监护人已被法院要求根据2006年联邦《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和安全法案》(42 U.S.C. Sec. 16913(a))在性犯罪者登记处注册,如同联邦《儿童虐待预防和治疗法案》(42 U.S.C. Sec. 5106a(2)(B)(xvi)(VI))第106(b)(2)(B)(xvi)(VI)条所要求。
(1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17) 父母或监护人明知故犯地参与或允许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如《刑法典》第11165.1条(c)款或(d)款,或第236.1条(c)款所述。这不包括父母或监护人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其是被胁迫允许或参与对儿童的性剥削的情况。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c)(1) 在决定是否在适用本条的任何案件中命令团聚时,法院应举行处置听证会。社会工作者应准备一份报告,讨论是否应提供团聚服务。当根据(b)款第(2)项声称父母因精神残疾而无法利用服务时,法院应命令提供团聚服务,除非精神健康专业人员的有效证据表明,即使提供了服务,父母也不太可能能够在(a)款规定的时限内充分照顾孩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c)(2) 法院不应为(b)款第(3)、(4)、(6)、(7)、(8)、(9)、(10)、(11)、(12)、(13)、(14)、(15)、(16)或(17)项所述的父母或监护人命令团聚,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团聚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c)(3) 此外,法院不应在(b)款第(5)项所述的任何情况下命令团聚,除非法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这些服务可能防止儿童再次受虐或持续被忽视,或者如果未能尝试团聚将对儿童有害,因为儿童与该父母有密切而积极的依恋关系。社会工作者应调查导致儿童被带离的情况,并告知法院是否存在表明团聚可能成功或不成功的情况,以及未能命令团聚是否可能对儿童有害。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c)(3)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如果被监禁的父母是寻求参与惩教与康复部根据《刑法典》第2部分第7篇第4.8章(自第1174条起)和第3部分第2篇第4章(自第3410条起)运营的社区治疗计划的女性,法院应确定该父母参与该计划是否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该计划是否适合满足父母和子女的需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c)(4) 在定罪前被羁押的父母和监护人不得根据第 (1) 款被拒绝提供团聚服务。在确定合理服务的内容时,法院应考虑被监禁、收容、拘留或被驱逐出境的父母或监护人获取这些法院强制服务以及与子女保持联系的能力所面临的具体障碍,并应将此信息记录在子女的个案计划中。团聚服务受制于 (a) 款规定的适用时间限制。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排除根据 (b) 款拒绝提供团聚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f) 如果法院根据 (b) 款的第 (2)、(3)、(4)、(5)、(6)、(7)、(8)、(9)、(10)、(11)、(12)、(13)、(14)、(15)、(16) 或 (17) 款或 (e) 款的第 (1) 款未命令提供团聚服务,它应在处置听证会(该听证会应包括永久性听证会)上,确定是否应根据第 366.26 条设定听证会,以确定收养、监护、安置给合适且愿意的亲属,或另一种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或者,对于印第安儿童,在与儿童部落协商后,部落习俗收养,是否是儿童最合适的计划,并应考虑州内和州外的安置选择。如果法院如此确定,它应在处置听证会后 120 天内根据第 366.26 条进行听证会。但是,只要另一方父母正在根据 (a) 款获得团聚服务,法院就不应安排听证会。法院可以继续允许父母探视子女,除非法院认定探视会对子女有害。
(g)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 每当法院命令根据第 366.26 条举行听证会时,包括在与儿童部落协商后,推荐部落习俗收养时,它应指示监督儿童的机构和县收养机构,或在作为收养机构时,州社会服务部,准备一份评估报告,该报告应包括: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A) 当前寻找失踪父母的努力,以及按照第 291 条规定的方式通知非监护父母。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B) 自安置以来,儿童与儿童父母及儿童其他大家庭成员之间联系的数量和性质的审查。尽管每个儿童的大家庭应逐案审查,但为本分段之目的,“大家庭”应包括但不限于儿童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姑姨和叔伯舅。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C)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C)(i) 对儿童的医疗、发育、学业、心理和情感状况的评估。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C)(i)(ii) 根据 (i) 项进行的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根据第 16010 条要求提供的完整健康和教育摘要副本,包括目前拥有为儿童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信息。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C)(i)(iii) 在确定根据 (ii) 项披露目前拥有为儿童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人员的联系信息对该个人或这些个人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况下,该联系信息应从评估中删除或不予披露。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D) 对任何已确定的潜在收养父母或监护人,包括潜在的部落习俗收养父母,特别是照护人的资格和承诺进行初步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社会背景调查,包括犯罪记录筛查和之前虐待或忽视儿童的转介记录,满足儿童需求的能力,以及对收养和监护的法律和财务权利与责任的理解。如果拟议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亲属,评估还应考虑但不限于第361.3条(a)款和第361.4条中规定的所有因素。在本分段中,“亲属”指通过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与未成年人有五亲等以内关系的成年人,包括继父母、继兄弟姐妹,以及所有称谓前带有“曾”、“高曾”或“祖”字的亲属,或上述任何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因死亡或解除而终止。如果拟议的永久计划是与经批准的亲属照护人建立监护关系,且该未成年人符合第9部第3章第2节第4.7条(自第11385条起)规定的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 Program)的援助资格,则本节中使用的“亲属”与第11391条(c)款中定义的“亲属”具有相同含义。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E) 儿童与任何已确定的潜在收养父母或监护人(包括潜在的部落习俗父母)的关系、关系的持续时间和性质、儿童对潜在亲属监护人或收养父母的依恋程度、亲属或收养父母永久照护儿童的坚定承诺、寻求收养或监护的动机、儿童就安置和收养或监护发表的声明,以及是否已就拟议的亲属监护安排征求了12岁以上儿童的意见,除非儿童的年龄或身体、情感或其他状况阻碍儿童作出有意义的回应,如果是,则应描述该状况。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F) 分析如果父母权利被终止,儿童被收养的可能性。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G) 对于印第安儿童,除(A)至(F)分段外,还应评估在与儿童所属部落协商后,如果建议进行第366.24条定义的部落习俗收养,儿童被收养的可能性。如果建议进行部落习俗收养,评估应包括对以下两项的分析: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G)(i) 部落习俗收养是否会对印第安儿童造成损害,以及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1)(G)(ii) 印第安儿童不能或不应返回印第安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家中,以及得出该结论的理由。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2)(A) 亲属照护人偏好法定监护而非收养,如果这种偏好并非由于不愿承担儿童的法律或财务责任,则不应构成建议将儿童从亲属照护人处带走以进行收养安置的唯一依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g)(2)(A)(B) 无论亲属照护人的移民身份如何,在建立法定监护或寻求收养之前,应向亲属照护人提供有关监护和收养这两种永久安置方案的信息,包括每种方案的长期利益和后果。如果拟议的永久计划是与经批准的亲属照护人建立监护关系,且该未成年人符合第9部第3章第2节第4.7条(自第11385条起)规定的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 Program)的援助资格,则应告知亲属照护人根据第11387条达成的协商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且亲属照护人应在根据第366.26条举行的听证会之前同意签署该协议。已签署的协商协议副本应附在评估报告中。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h) 如果在根据第366.26条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为未成年人与经批准的亲属照护人建立了监护关系,并且少年法庭抚养权随后被驳回,则该未成年人应有资格根据第9部第3章第2节第4.5条(自第11360条起)或第4.7条(自第11385条起)(视情况而定)获得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 Program)下的援助。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i) 在根据(b)款第(6)或(7)项确定亲子团聚服务是否对儿童有利时,法院应考虑其认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以下因素: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i)(1) 构成对该儿童或该儿童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施加的严重性虐待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具体行为或不作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i)(2) 对该儿童或该儿童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施加虐待或伤害的情形。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i)(3) 该儿童或该儿童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遭受的情感创伤的严重程度。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i)(4) 施虐父母或监护人虐待其他儿童的任何历史。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i)(5) 该儿童在12个月内无需持续监督即可安全返回施虐父母或监护人照护的可能性。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i)(6) 该儿童是否希望与施虐父母或监护人团聚。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j) 当法院裁定不予命令团聚服务时,应命令儿童的照护人根据第16010.4条和第16010.5条收到儿童的出生证明。此外,当法院裁定不予命令团聚服务时,在适当情况下,应命令16岁或以上的儿童收到其出生证明。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5(k) 法院应将根据分节(b)的第(6)款裁定严重性虐待或施加严重身体伤害的依据载入记录,并应明确用于确定向施虐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团聚服务不利于儿童的事实认定。

Section § 36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在各方同意且符合年轻成年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最佳利益的情况下,继续为他们提供家庭团聚服务,前提是他们很有可能很快就能安全地与家人同住。服务不能超过特定的时限,如果存在分歧或安全返回的可能性不大,服务就会终止。作为成年人本身就是不举行特定类型听证会的充分理由。如果符合条件,这些年轻成年人可以留在计划的居住安排中,并保留他们的寄养福利。

终止这些服务的请求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但在此处终止服务并不意味着会终止其兄弟姐妹的服务。持续的服务不会影响延长寄养福利的资格,并且仍将进行定期审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6(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命令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如第11400条(v)款所定义)继续提供家庭团聚服务,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达成一致,且法院认定继续提供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符合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最佳利益,并且在下一次审查听证会之前,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有很大可能性能够安全地居住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法院命令的团聚服务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第361.5条规定的时限。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未达成一致,或者法院认定非未成年人没有很大可能性能够安全地居住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法院应终止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的家庭团聚服务。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作为成年人的法律身份本身就是不根据第366.26条举行听证会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命令根据第11403条有资格获得AFDC-FC福利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留在计划的永久性生活安排中。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6(b) 任何在根据第366.31条设定的听证会之前终止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的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的动议,应根据第388条(c)款提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6(c) 根据本条终止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的命令,不应被视为根据第388条(c)款提交终止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的请愿书所需条件的证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6(d) 根据本条终止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的命令,不得用于根据第361.5条(b)款拒绝向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兄弟姐妹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家庭团聚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6(e) 根据本条继续提供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不影响非未成年人作为第11400条(v)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获得延长寄养福利的资格。对任何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的审查应根据第366.31条举行。

Section § 361.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想将印第安儿童寄养或终止其父母权利时,他们必须向法院证明,他们已尽力帮助家庭团聚,但这些努力失败了。这些努力应尊重印第安儿童的文化背景,并涉及儿童部落和社会服务的帮助。

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包括专家证词,表明与父母继续生活可能会对孩子造成严重的精神或身体伤害,否则法院不能下令寄养或监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7(a) 尽管有第361.5条规定,寻求对印第安儿童进行非自愿寄养安置或终止其父母权利的一方,应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已作出积极努力,提供了旨在防止印第安家庭破裂的补救服务和康复计划,且这些努力已证明无效。这些积极努力应在记录中详细记载。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7(b) 构成积极努力的要素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案评估。积极努力应以考虑到印第安儿童部落的普遍社会和文化价值观、条件和生活方式的方式进行。积极努力应利用印第安儿童的大家庭、部落、部落和其他印第安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个体印第安看护服务提供者的现有资源。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7(c) 在诉讼中,除非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包括第224.6条所定义的合格专家证人的证词)支持的裁定,证明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继续监护该儿童很可能导致该儿童遭受严重的精神或身体损害,否则不得下令进行寄养安置或监护。

Section § 36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未成年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的子女不应仅仅因为父母的过往(包括怀孕前的安置历史和健康诊断)而被自动视为有虐待或忽视的风险。但是,在有其他风险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这些因素。

如果父母是未成年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法院受监护人,则适用特定规则:除非存在其他严重情况,否则某些拒绝亲子团聚服务的理由不适用。在将子女安置到寄养家庭或终止亲权之前,必须证明已努力防止子女被带离父母,并利用了家庭和服务提供者的资源。

社会工作者应以优势为本的方法支持这些父母,并且只有在有有效报告表明存在担忧时才应进行调查。在做出任何监护决定或建议之前,必须告知父母其咨询法律顾问的权利,并且必须记录此次咨询。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8(a) 立法机关声明,未成年父母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的子女不应仅凭有关父母在怀孕前的安置历史、过往行为或健康或精神健康诊断的信息,就被视为有虐待或忽视的风险,尽管在考虑是否存在其他使子女面临虐待或忽视风险的因素时,可以考虑这些信息。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8(b) 对于父母一方或双方是未成年父母、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或根据 Section 601 或 602 被裁定为法院受监护人的子女,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8(b)(1) Section 361.5 (b) 款的 (10) 项和 (11) 项不适用,除非 Section 361.5 (b) 款的 (1) 至 (9) 项(含)以及 (12) 至 (17) 项(含)中描述的一种或多种情况适用。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8(b)(2) 寻求对在子女出生时为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父母所生子女进行非自愿寄养安置或终止亲权的当事方,应当向法院证明,已作出合理努力提供旨在防止子女脱离未成年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的补救服务,且这些努力已证明无效。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8(b)(3) 根据 (2) 项所作的努力,应当利用子女及其未成年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的大家庭、社会服务机构、照护者以及其他可用服务提供者的现有资源。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8(b)(4) 根据 Section 16002.5 所述的立法机关意图,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应采用优势为本的方法,支持未成年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为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全和永久的家,包括在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进行调查时。除非根据《刑法典》Section 11166 提出了报告,否则不得对未成年父母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的子女进行调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8(c) 除 Section 301 另有规定外,在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安排任何非正式或正式的监护协议(包括少年法庭受监护人、受抚养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暂时或永久自愿放弃监护权)之前,或在建议非父母方寻求对受监护人、受抚养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的子女进行法定监护之前,父母应被告知其权利并有机会咨询其法律顾问。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应在案件档案中注明受抚养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受监护人是否咨询了法律顾问,或者如果提供了咨询机会但未进行咨询,则注明未进行咨询的原因。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8(d) 就本节而言,“子女”、“未成年父母”和“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的含义与 Section 16002.5 中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361.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何时可以将儿童或青少年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法院必须确保该机构获得许可和认证,并确认州内没有可用或合适的选择。自2021年7月1日起,县级机构在进行此类安置前必须履行某些职责。这些安置每六个月审查一次,以确保合规。2022年7月1日之后,新的州外安置通常不被允许,除非有特定法律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况。到2023年1月1日,大多数被安置在州外的儿童必须返回加州,除非他们属于这些例外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1(a) 法院不得命令或批准将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定义见《家庭法典》第7910条(b)款),除非法院在其安置命令中,并根据县安置机构提供的证据,认定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1(a)(1) 该州外集体之家已获得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将被安置的州机构的许可或认证。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1(a)(2) 该州外寄宿机构已获得州社会服务部的认证,或根据《家庭法典》第7911.1条规定免于该认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1(a)(3) 自2021年7月1日起,县安置机构已履行了第4096条和第16010.9条规定的职责。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1(a)(4) 法院已审查了任何所需评估、技术援助工作或建议的文件,并认定州内机构或项目无法满足或不足以满足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1(b) 法院应至少每六个月审查一次根据(a)款进行的每次安置,以确定是否符合该款规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1(c) 除非符合(a)款和(b)款的要求,否则县无权为将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而接收或支出任何公共资金。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1(d)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法院不得命令或批准县儿童福利机构将儿童新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定义见《家庭法典》第7910条(b)款),但《家庭法典》第7911.1条(h)款所述的安置除外。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1(e)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法院应命令县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在州外寄宿机构(定义见《家庭法典》第7910条(b)款)的任何儿童,最迟于2023年1月1日返回加利福尼亚州,但《家庭法典》第7911.1条(h)款所述的安置除外。

Section § 361.2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审查儿童或青少年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中安置的流程。对于在指定日期之后进行的安置,法院必须在45天内审查每次安置,且不得将延期超过60天。社工必须请求法院举行听证会,并提供有关安置适宜性的相关文件,包括印第安儿童部落参与的具体情况。在审查期间,法院会检查儿童的需求是否可以在家庭环境中得到满足,以及更高级别的照护是否符合他们的目标。如果法院不批准安置,必须在30天内找到替代方案。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程序,以便在必要时无需听证会即可进行安置审查。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a)(1) 对于在2021年10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安置,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中的每次安置,包括首次安置和后续每次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中的安置,应根据本节规定,在安置开始后45天内由法院审查。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第352条 (a) 款准予延期,导致审查在安置开始后60天以上完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a)(2) 对于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进行的安置,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社区治疗机构中的每次安置,包括首次安置和后续每次在社区治疗机构中的安置,应根据本节规定,在安置开始后45天内由法院审查。法院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根据第352条 (a) 款准予延期,导致审查在安置开始后60天以上完成。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b)(1) 在决定将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到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后的任何时间,但不得迟于每次安置后的五个日历日,社工应请求法院安排听证会以审查该安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b)(2) 社工应将请求副本送达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法院指定特别辩护人(如适用),以及(如果是印第安儿童)儿童的部落。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c)(1) 社工应准备并提交一份报告,其中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c)(1)(A) 评估副本、关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服务和照护需求的决定,以及合格个人根据第4096条 (g) 款 (1) 项准备的文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c)(1)(B) 根据第16501.1条 (d) 款 (2) 项 (C) 分项要求的案件计划文件。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c)(1)(C) 如果是印第安儿童,一份关于儿童部落是否有机会就偏离第361.31条所述安置偏好进行协商的声明,以及在安置到短期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之前为满足第224.1条 (f) 款要求所做的积极努力。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c)(1)(D) 一份关于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诉讼任何当事人,或(如果是印第安儿童)儿童的部落是否反对将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的声明。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c)(2) 社工应在听证会前不迟于七个日历日将报告副本送达诉讼的所有当事人。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d) 在 (b) 款所述请求提出后五个日历日内,法院应安排在安置开始后45天内举行听证会,并向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以及(如果是印第安儿童)儿童的部落发出听证通知。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e) 在审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中的每次安置时,法院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e)(1) 考虑 (c) 款中指定的信息。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e)(2) 确定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是否可以通过家庭式安置得到满足,如果不能,则确定(如适用)安置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中是否能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为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最有效和最适当的照护环境。家庭短缺或缺乏不应成为确定儿童需求无法在家庭式安置中得到满足的适当理由。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e)(3) 确定(如适用)短期寄宿治疗项目或社区治疗机构的照护级别是否符合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短期和长期心理及行为健康目标和永久性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e)(4) 如果是印第安儿童,确定是否有充分理由偏离第361.31条规定的安置偏好。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e)(5) 批准或不批准安置。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2(e)(6) 以书面形式或记录在案的方式,就其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作出裁定。

Section § 361.23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将涉及少年法庭诉讼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送入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程序。在此类入院之前,法院必须审查自愿入院申请,确保这不违背儿童的意愿,并且该机构是可用的限制最少的选择。必须记录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和潜在改善。对于在法院监督下照护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社会工作者必须向法院申请此入院,说明治疗方案以及为何限制较少的替代方案不足。

需要举行法庭听证会以确认治疗的必要性和同意,并每30至60天定期举行审查听证会,以重新评估此类护理的持续需求。当适当时,规定了向限制较少环境过渡的通知和计划。儿童和非未成年人有权了解治疗情况,他们的同意对于自愿入院至关重要。社会工作者必须在出院后密切管理后续护理计划,以确保他们成功过渡回社区生活。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a)(1) 凡是为根据第300条规定受请愿书约束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寻求自愿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法院应审查本条所述的自愿入院申请。除非儿童根据第5部第1.5部分第2章(自第5585.50条开始)的规定受到非自愿拘留,否则儿童不得在法院授权前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a)(2) 就本条而言,对于在父母、子女或印第安监护人监护下的儿童,“自愿入院”是指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自愿决定让儿童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对于不在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监护下的儿童,“自愿入院”是指儿童根据第6552条规定自愿入院的决定。对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自愿入院”是指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自愿入院的决定。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 当根据第300条规定保留受少年法庭管辖儿童实际监护权的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寻求让儿童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或当根据第300条规定受请愿书约束的儿童寻求根据第6552条规定自愿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时,社会工作者应在接到请求通知后的48小时内,或如果法院在接到请求通知后关闭超过48小时,则在接到请求通知后的第一个司法日,提交一份请求根据第6552条授权自愿入院的单方申请。该申请应符合《加州法院规则》第3篇的要求,并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A) 儿童精神障碍的简要描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B) 拟议用于治疗的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的名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C) 简要描述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提供的治疗方案如何合理预期能够治愈或改善精神障碍。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D) 简要描述该机构为何是限制最少的护理环境,以及为何没有其他可用的医院、项目或机构能够更好地满足儿童的医疗需求和最佳利益。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E) 根据第16010.10条(c)款和(d)款制定的儿童福利机构计划的副本。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F)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F)(i) 如果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正在寻求儿童入院该机构,则说明他们认为儿童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是必要的依据。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F)(i)(ii) 如果儿童正在寻求入院,则说明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是否同意儿童的入院请求。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G) 描述已向儿童提供或提供的任何心理健康服务,包括社区心理健康服务,并解释为何这些服务不足,或解释为何未提供此类服务。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H) 一份声明,描述儿童如何根据第6552条的规定,获得与其律师私下协商入院事宜的机会。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I) 简要描述未成年人的儿童和家庭团队中是否有成员反对入院,以及如果有,反对的理由。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1)(J) 本款要求的信息应足以满足申请人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加州法院规则》第3.1202条(c)款所要求的单方听证的必要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2) 收到根据(1)款提交的单方申请后,少年法庭应安排在下一个司法日举行听证会。法院书记员应立即通知社会工作者和儿童的律师听证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3) 社会工作者应依照《加州法院规则》第三篇向诉讼的所有当事人及其备案律师、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部落(如适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法院指定特别监护人(如适用),以及依照第361条(a)款指定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教育或发展代表的任何人发出听证通知。《民事诉讼法典》第527条(c)款的规定应适用于听证通知。社会工作者应安排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出席听证会。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4) 在听证会上,法院应审议以下所有事项的证据,证据形式可为宣誓口头证词、宣誓书或声明,或其他可采证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4)(A)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接受治疗是否医疗上必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4)(B) 是否存在任何限制性较小的治疗环境能够满足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治疗需求,包括限制性较小的机构或社区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4)(C)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以及如何被告知住院精神病服务的性质、第6006条中确定的患者权利,以及其联系患者权利倡导者的权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4)(D) 社会工作者是否以及如何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律师讨论了自愿入院事宜,包括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有机会与律师私下协商自愿入院。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4)(E) 是否以及如何与儿童和家庭团队讨论了可能的自愿入院,团队中是否有成员反对自愿入院,以及反对的理由。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4)(F)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知情且明智地同意入院。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4)(G) 县儿童福利机构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制定的计划,如第16010.10条(c)款和(d)款所述。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5)(A) 在听证会上,法院应裁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知情且明智地同意入院。如果法院裁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未给出知情且明智的同意,则应指示社会工作者将裁定告知机构,并指示机构依照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后续照护计划解除其收治。社会工作者应确保后续照护计划得到实施,以确保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出院后与家庭、学校和社区融合。如果法院裁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已给出知情且明智的同意,则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在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随后撤回同意时,必须有法院命令才能解除其收治。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5)(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5)(A)(B)(i) 法院可作出任何必要的命令,以确保儿童福利机构及时作出所有必要安排,确保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及时解除收治,并提供所有必要的服务和支持,以成功过渡到限制性较小的环境。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b)(5)(A)(B)(i)(ii) 本款所述的司法程序不应延迟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获得医疗上必要服务的机会,如《福利与机构法典》第14059.5条和《美国法典》第42篇第1396d(r)条所定义,这可能包括在司法程序进行期间自愿入院至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接受住院精神病服务。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 (A) 儿童入院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后不迟于60天,以及此后每30天,法院应根据该安置的医疗必要性,就儿童在该机构的安置举行复审听证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B) 如果(A)项所述的听证会与依照第364、366.21、366.22、366.25或366.3条为儿童举行的状况复审听证会日期重合,法院可与状况复审听证会同时举行该听证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C) 在(A)项所述的听证会上,法院应审议以下所有事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C)(i) 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或儿童是否同意或继续同意依照本条进行的自愿入院。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C)(ii) 儿童是否继续患有精神障碍,且该障碍可合理预期通过机构提供的治疗方案得到治愈或改善。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C)(iii) 是否存在其他可用的限制性更小的医院、项目、机构或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可能更好地服务于儿童的医疗需求和最佳利益。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C)(iv) 根据第4081条获得许可的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是否继续履行其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法律义务。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C)(v) 第16010.10条(c)款和(d)款所述的县儿童福利机构的计划,以及该机构为实施该计划所采取的行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D) 如果法院在任何听证会上认定,儿童(如果儿童根据第6552条同意入院)继续自愿同意入院,儿童继续患有精神障碍,该精神障碍可合理预期通过该机构提供的治疗方案治愈或改善,并且仍然没有其他可用的限制性更小的医院、项目、机构或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可能更好地服务于儿童的医疗需求和最佳利益,则法院可以授权儿童继续同意入住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如果儿童在该机构已超过30天,则应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该机构并非服务于儿童医疗需求和最佳利益的限制性最小的替代方案。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E)(i) 如果法院认定,儿童(如果儿童根据第6552条同意入院)不再自愿同意,儿童不再患有精神障碍,该精神障碍可合理预期通过该机构提供的治疗方案治愈或改善,或者存在其他可用的医院、项目、机构或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可能更好地服务于儿童的医疗需求和最佳利益,则社会工作者应立即与该机构合作,将儿童转出至具有适当和必要服务与支持的不同环境。儿童律师声明儿童不再自愿同意入住该机构,可能足以支持儿童不再自愿同意的认定。法院应在不迟于30天内安排听证会,以核实儿童是否已出院。如果儿童在听证会时尚未出院,法院应发布任何及所有命令以实现儿童的立即出院,包括行使其根据第362条(b)款享有的权力。如果儿童撤回自愿同意,本款不排除根据1988年《儿童民事承诺和精神卫生治疗法》或《兰特曼-佩特里斯-肖特法案》的适用要求对儿童进行非自愿拘留。本款不排除父母、监护人、印第安监护人或儿童的社会工作者或律师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安排儿童从该机构出院。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E)(i)(ii) 如果法院根据(i)款的裁定包括儿童应通过其他医院、项目、机构或社区精神卫生服务接受治疗的裁定,法院应在儿童出院后不迟于60天内举行听证会,以确保其他服务已提供。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F) 如果法院认定根据第4081条获得许可的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未能履行其为儿童提供服务的法律义务,它可以指示社会工作者与该机构联系,以确保儿童获得所有必要的服务。如有必要,法院可以行使其根据第362条(b)款享有的权力。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G) 法院可以发布任何必要的命令,以确保儿童福利机构及时为儿童的出院做出所有必要安排,并确保所有服务和支持都已到位,以使儿童成功过渡到不同的环境。法院可以指示社会工作者根据儿童的进展情况,与该机构合作制定儿童的后续护理计划。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1)(H) 本款不阻止法院酌情更频繁地举行审查听证会。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23(f)(2)(A)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入住精神病住院治疗机构后不迟于60天,以及之后每30天,法院应根据该安置的医疗必要性,对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该机构的安置举行审查听证会。

Section § 361.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当印第安儿童被带离家庭时,在寄养、监护或收养安置方面的具体规则。它强调儿童应被安置在限制最少、最像家庭环境且能满足其需求的地方,最好离家近。优先安置顺序是与大家庭成员、部落指定的家庭或印第安寄养家庭。

在收养安置中,优先考虑大家庭成员、部落成员或其他印第安家庭。如果部落有自己的安置偏好,只要符合儿童的需求,就应优先遵循。在适当情况下,会考虑儿童或父母的安置偏好。

儿童社区或部落的文化标准应指导安置决定,并由专家或部落本身确认。所有相关方必须勤勉寻找符合这些偏好的合适安置,并在可能时与儿童所属部落合作。

偏离优先顺序必须有记录在案的理由,需要有明确的充分理由证据,例如特殊需求或兄弟姐妹关系。社会经济状况或在优先安置之外建立的关系不应影响安置决定。安置记录必须保存并可供儿童所属部落查阅。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a) 如果印第安儿童根据第361条被解除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人身监护权,则该儿童的安置应遵守本条规定。每次安置变更时,均应进行分析。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b) 任何印第安儿童的寄养或监护安置,或对已知是印第安儿童或有理由认为该儿童是印第安儿童的儿童的任何紧急解除,均应在限制最少、最接近家庭状况且儿童的特殊需求(如有)能够得到满足的环境中进行。儿童还应安置在距离其住所合理接近的范围内,同时考虑到儿童的任何特殊需求。应优先将儿童安置在以下之一,按优先顺序递减: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b)(1) 儿童的大家庭成员,如第224.1条 (c) 款和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第1903条所定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b)(2) 经儿童所属印第安部落许可、批准或指定的寄养家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b)(3) 经授权的非印第安许可机构许可或批准的印第安寄养家庭。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b)(4) 经印第安部落批准或由印第安组织运营的儿童机构,该机构的项目适合满足印第安儿童的需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c) 在任何印第安儿童的收养安置中,应优先将儿童安置在以下之一,按优先顺序递减: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c)(1) 儿童的大家庭成员,如第224.1条 (c) 款和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 第1903条所定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c)(2) 儿童所属印第安部落的其他成员或公民。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c)(3) 另一个印第安家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d) 尽管有 (b) 款和 (c) 款中列出的安置优先顺序,如果儿童所属印第安部落确立了不同的安置优先顺序,法院应充分信任并尊重部落确立的优先顺序,如同根据美国宪法对待其他州的法律一样,且负责安置的机构应遵循该优先顺序,只要该安置是符合 (b) 款规定、适合儿童特定需求的限制最少的环境。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e) 在适当情况下,应考虑印第安儿童(如果年龄足够)或父母的安置偏好。在适用这些优先顺序时,负责安置的法院或机构还应重视同意安置的父母提出的匿名请求。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f) 在满足本条规定的安置优先顺序时,应适用印第安儿童的父母或大家庭成员居住的印第安社区的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或其保持社会和文化联系的社区的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或印第安儿童所属部落的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适用现行社会和文化标准的确定可由印第安儿童所属部落确认,或由第224.6条 (c) 款所定义的、了解印第安社区社会和文化标准的合格专家证人的证词或其他书面支持确认。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g) 任何参与印第安儿童安置的个人、县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应勤勉寻找符合安置优先顺序的安置方案,并利用印第安儿童所属部落提供的服务(如可获得),以在本条确立的安置优先顺序内确保安置并监督安置。寻求符合 (b) 款、(c) 款和 (d) 款规定的安置的责任应由寻求安置的个人、县福利机构或缓刑部门承担。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h) 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不遵循安置优先顺序的充分理由,该主张的理由应在记录中口头说明,或书面提供给印第安儿童监护程序当事人及法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i) 寻求偏离安置优先顺序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存在偏离安置优先顺序的充分理由的责任。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j) 州法院对偏离安置优先顺序的充分理由的认定应在记录中或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考虑: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j)(1) 印第安儿童父母一方或双方的请求,如果他们证明已审查了符合优先顺序的安置方案(如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j)(2) 孩子的请求,如果孩子年龄足够且有能力理解正在做出的决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j)(3) 存在兄弟姐妹之间的依恋关系,且这种关系只能通过特定的安置来维持。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j)(4) 印第安儿童特殊的身体、心理或情感需求,包括在符合安置偏好条件的家庭所居住的社区中可能无法获得的专门治疗服务。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j)(5) 在法院认定已进行过认真寻找之后,仍无法找到合适的安置。就本款而言,确定安置是否不可用的标准应符合印第安儿童的父母或大家庭成员居住或保持社会和文化联系的印第安社区现行的社会和文化标准。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k) 安置不得因任何安置相对于其他安置的社会经济地位而偏离优先顺序。
(l)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l) 安置不得仅基于因违反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美国法典第25卷第1901条及后续条款)而进行的非优先安置中度过的时间所产生的普通亲密关系或依恋而偏离优先顺序。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31(m) 每项印第安儿童的寄养安置或收养安置记录应由州社会服务部永久保存。该记录应记载为遵守本节规定的适用优先顺序所做出的积极努力,并应在儿童部落提出请求后的14天内提供。

Section § 36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果寄养照护者突然无法提供照护时会发生什么。如果亲属或非亲属家庭成员愿意暂时照顾孩子,县福利部门必须评估他们是否适合这种紧急安置。评估会遵循特定规则,以迅速将孩子安置在一个安全的家中。之后,该家庭必须申请正式成为“资源家庭”,并接受更详细的家庭评估。

如果孩子是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其家庭必须符合特定的健康和安全标准。相关法规必须通过咨询包括立法者、福利部门负责人和前寄养青年在内的各种利益攸关方进行更新。到2012年1月1日,这些法规将反映这些要求,并可能通过紧急措施迅速实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5(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当寄养照护者突然无法提供照护,导致根据第300条受少年法庭管辖的儿童需要变更安置时,如果第319条所定义的亲属,或第362.7条所定义的非亲属延伸家庭成员,可提供并请求临时安置该儿童,县福利部门应根据第361.4条启动对该亲属或非亲属延伸家庭成员的适宜性评估。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5(b) 根据第361.4条完成评估后,儿童可紧急安置在该家庭中。在儿童紧急安置后,县福利部门应要求该亲属或非亲属延伸家庭成员提交作为资源家庭的批准申请,并在安置后不迟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环境评估。此后,县福利部门应根据第16519.5条评估并批准或拒绝该家庭。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5(c)(1) 自2012年1月1日起,如果第11400条(v)款所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被安置在亲属或非亲属延伸家庭成员的家中,该家庭应按照《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2.7条所述的法规中规定的相同标准获得批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5(c)(2) 在2012年7月1日或之前,本部门应与立法机构代表、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加州青年联络会、司法委员会、前寄养青年、儿童权益组织、儿童依赖律师、少年司法权益组织、寄养照护者组织、劳工组织以及印第安部落代表协商,修订关于批准亲属家庭的健康和安全标准的法规,这些亲属家庭安置了根据第11400条(v)款定义的少年法庭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并由县福利或缓刑部门,或根据第10553.1条签订协议的印第安部落负责。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5(c)(3) 尽管有《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3.5节(自第11340条起))的规定,本部门应与第(2)款所列的利益攸关方协商,通过在2011年10月1日前发布全县通函或类似的部门指示,为本节适用条款的实施做好准备,并于2012年1月1日生效。为实施本节而制定的紧急法规可由主任根据《行政程序法》通过。紧急法规的首次通过和对初始法规的一次重新通过,应被视为紧急情况,且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初始紧急法规和这些紧急法规的首次重新通过应免于行政法办公室的审查。本节授权的紧急法规应提交行政法办公室备案至州务卿处,且有效期不得超过180天。

Section § 361.49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儿童何时被视为开始接受寄养照护。通常,这指的是特定法院听证会的日期,或者儿童被带离父母监护权后的第60天。如果儿童在最初被带离后仍与父母同住,但随后因新的呈请书再次被带离,则寄养照护的开始日期是新的听证会日期或新的带离日期后的第60天。这些规定也影响了未来法院审查的安排时间。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9(a) 除(b)款另有规定外,无论年龄大小,儿童应被视为在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进入寄养照护:根据第356条举行的管辖权听证会之日,或儿童最初被带离其父母或监护人实际监护之日后的第60天。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9(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9(b)(1) 当法院在处置时命令由父母或监护人保留儿童的监护权,即使儿童最初被拘留,但随后又根据第342条或第387条提出的呈请书在处置时将儿童带离,则儿童应被视为在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早的日期进入寄养照护:根据第342条或第387条举行的管辖权听证会之日,或儿童最初根据第342条或第387条提出的呈请书被带离其父母或监护人实际监护之日后的第60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9(b)(2) 根据第342条或第387条提出的呈请书的处置,应被视为第366.21条(e)款(1)项所指的首次处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1.49(c) 为了计算根据第366.21条(g)款(1)项或(2)项进行的持续永久安置审查听证会或根据第366.22条(b)款(1)项进行的后续永久安置审查听证会的日期,儿童应被视为在社工根据第342条或第387条提出的呈请书将其带走监护之日,最初被带离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实际监护。

Section § 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法院为被宣布为受扶养人的子女作出必要的照护命令。如果机构未能履行其提供有益于子女的服务职责,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子女的案件中,但不能施加超出法律要求的额外责任。家庭可能需要参与服务以解决导致法院介入的问题。法院还可以确保父母或监护人协助子女的教育,并可能要求他们参与育儿或咨询项目。在执行这些命令时,法院应考虑家庭是否能负担所需的服务。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a) 如果子女因属于第300条所述人员而被法院裁定为受扶养子女,法院可就子女的照护、监督、监护、行为、抚养和供养(包括医疗)作出任何及所有合理命令,但须服从法院的进一步命令。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b)(1) 为促进各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法院可在提交申请书后的任何时间,在发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将法院认定未能履行法律义务向根据第300条提交申请书的子女、第303条所述的非未成年人或第11400条(v)款定义的非未成年受扶养人提供服务的任何机构纳入少年法庭程序,不论裁定状态如何。在任何有机构加入的程序中,法院不得对该机构施加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职责。本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禁止已收到合并听证通知的机构在听证前会面以协调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b)(2) 除非通过已作为当事方加入的机构的行政程序确定该子女、非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扶养人有资格获得这些服务,否则法院无权命令提供服务。关于根据《政府法典》第一编第七部第26.5章(自第7570条起)提供的心理健康评估、治疗和案件管理服务,法院的裁定应仅限于该机构是否遵守了该章的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b)(3) 就本款而言,“机构”指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获得联邦、州或地方政府资助或报销,直接向子女、非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扶养人提供服务的私人服务提供者或个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c) 如果子女因属于第300条所述人员而被法院裁定为受扶养子女,且法院命令父母或监护人应在社会工作者的监督下保留子女的监护权,则父母或监护人应被要求参与儿童福利服务或由法院指定的适当机构提供的服务。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d) 少年法庭可向本章下任何程序所涉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其认为必要和适当的任何合理命令以执行本条,包括命令其在县财务评估官面前出庭。该命令可包括指示其参与咨询或教育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由社区学院、学区或法院指定的其他适当机构运营的家长教育和育儿项目。在法院认为参与适当且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情况下,与子女一同安置的寄养父母或亲属可被指示参与此类项目。父母或监护人被要求参与的项目应旨在消除导致法院认定子女属于第300条所述人员的那些情况。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e) 如果子女被法院裁定为受扶养子女,少年法庭可向本章下任何程序所涉子女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任何合理命令,以确保子女的正常上学,并作出合理努力获取满足子女特定需求的必要教育服务。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f) 根据本条发出合理命令时,法院应询问父母或监护人是否能负担法院命令的服务。

Section § 36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维护寄养儿童的家庭联系。它规定孩子与父母或监护人之间应进行频繁探视,前提是孩子的安全不受损害。当父母犯有谋杀等严重罪行时,适用特殊规定。法律还强调兄弟姐妹间的探视,只有在有明确证据表明有害时才能限制。

法院必须定期审查任何暂停兄弟姐妹互动的情况,并说明其继续暂停的理由。如果孩子是青少年父母,则鼓励其与子女的另一位父母和家庭成员进行探视,除非证明探视有害。如果未提供团聚服务,孩子的法律计划必须考虑其兄弟姐妹关系,包括对安置和探视的影响。

兄弟姐妹包括通过血缘、收养或共同父母而有关系的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1(a) 为了维持父母或监护人与任何兄弟姐妹和孩子之间的联系,并提供与决定是否以及何时将孩子送回其父母或监护人监护相关的信息,或为了鼓励或暂停兄弟姐妹间的互动,任何将孩子安置在寄养家庭并命令提供团聚服务的命令,应规定如下: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1(a)(1)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1(a)(1)(A) 在符合分段 (B) 的前提下,规定父母或监护人与孩子之间的探视。探视应尽可能频繁,并符合孩子的福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1(a)(1)(A)(B) 任何探视令均不得危及孩子的安全。为保护孩子的安全,法院可以对孩子的地址保密。如果孩子的父母被判犯有《刑法典》第 189 条所定义的一级谋杀罪,且谋杀案的受害者是孩子的另一位父母,则法院仅在探视令符合《家庭法典》第 3030 条的情况下,才应命令孩子与该父母进行探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1(a)(2) 根据第 16002 条 (b) 款,规定孩子与任何兄弟姐妹之间的探视,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兄弟姐妹间的互动不利于任何一个孩子的安全或福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1(a)(3) 根据第 16002 条 (c) 款,规定在根据第 366 条进行的每次定期审查听证会上审查暂停兄弟姐妹互动的原因,并要求,为了使暂停继续,法院应重新认定兄弟姐妹间的互动不利于任何一个孩子的安全或福祉。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1(a)(4) 如果孩子是拥有其子女监护权的青少年父母,且该子女不属于本章规定的法院受抚养人,则规定青少年父母、该子女的非监护父母以及适当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探视,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探视将对青少年父母有害。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1(b) 当未根据第 361.5 条命令提供团聚服务时,孩子的法律永久性计划应包括根据第 16002 条考虑任何兄弟姐妹的存在及其关系,包括他们对安置和探视的影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1(c) 在本条中,“兄弟姐妹”指通过共同的法定或亲生父母,与被识别的孩子有血缘、收养或姻亲关系的人。

Section § 362.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当儿童因个性化教育计划需要离家安置时,首选地点是靠近儿童的住所,除非这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如果州外安置被认为是最佳选择,法院必须明确解释为何州内方案不适用,并记录这些理由。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根据个性化教育计划需要进行院外安置,则此安置应尽可能靠近儿童的住所,除非这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当法院认定将儿童安置在州外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时,法院应在记录中载明已探究州内替代方案且这些方案无法满足儿童的需求,并且法院应在记录中说明州外安置的理由。

Section § 362.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法庭,在满足之前的通知要求之外,向父母、监护人或寄养父母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出席与儿童相关的法庭听证会。拥有监护权的人也必须将儿童带到听证会。传票可能要求父母或监护人与儿童一起参加咨询或教育项目。传票必须在预定听证会前至少24小时亲自送达。

除第297条和第332条规定的通知外,少年法庭可以发出传唤令,指示已提交申请所涉人员的任何父母、监护人或寄养父母,在本章规定下为任何听证会设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并指示对已提交申请所涉儿童拥有监护权或控制权的任何人,将其子女带到庭。此外,该传唤令应说明,父母、监护人或寄养父母可能被要求与已提交申请所涉儿童一起参加咨询或教育项目。传唤令的专人送达应在其中规定的出庭时间前至少24小时完成。

Section § 362.0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寄养照护者可以为他们的寄养子女安排短期临时看护,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法律强调,照护者在选择临时看护人时,需要运用良好的判断力,即“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照护者应告知临时看护人关于子女的需求以及任何必要的药物。重要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看护人不需要进行健康检查或心肺复苏术培训。州政府要求所有寄养机构确保其政策与这项法律保持一致,避免不必要的限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a) 就本条而言: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a)(1) “照护者”指任何持有执照的认证寄养父母、经批准的亲属照护者、经批准的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或经批准的资源家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a)(2) “合理审慎的父母”或“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具有第362.05条(c)款所规定的含义。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a)(3) “短期”指不超过连续24小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b) 每位照护者可为其寄养子女安排偶尔的短期临时看护,并允许个人为第362.05条所规定的目的,或在某些场合,包括但不限于寄养父母有医疗或其他保健预约、购买杂货或其他购物、个人美容预约、寄养父母的特殊场合、寄养父母培训课程、学校相关会议(如家长会)、商务会议、成人社交聚会,或寄养父母偶尔外出过夜时,监督寄养子女。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c) 照护者在确定和选择适合偶尔短期使用的临时看护人时,应采用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d) 照护者在为短期照护目的离开子女之前,应努力向临时看护人提供以下信息: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d)(1) 关于子女的情绪、行为、医疗或身体状况(如有)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在临时看护人监督寄养子女期间提供照护是必要的。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d)(2) 在临时看护人监督寄养子女期间应给寄养子女服用的任何药物。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d)(3) 在临时看护人监督寄养子女期间有效的紧急联系信息。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e) 照护者根据本条规定选择为寄养子女提供偶尔短期照护的临时看护人,应免于任何部门要求健康检查或心肺复苏术认证或培训的规定。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4(f) 各州和地方实体应确保向受抚养子女提供寄养服务的私人机构制定与本条一致的政策。与本条不一致的政策包括与本条不兼容、相矛盾或比本条更具限制性的政策。

Section § 362.4

Explanation

本法律适用于以下情况:少年法庭在儿童未满18岁前停止对其的监管(该儿童已被认定为受抚养子女),而同时,关于该儿童父母的其他法庭程序(如离婚或确立亲子关系)正在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少年法庭可以为该儿童发布保护令和监护令。

这些命令将持续有效,直到被高等法院的后续裁决修改或终止,并将与正在进行的父母相关法律案件一并归档。

如果没有活跃的监护案件,少年法庭的命令可以作为在获得监护权的父母居住地的高等法院启动新案件的唯一依据。高等法院书记员在收到命令后将免费设立此档案。

高等法院书记员必须及时将附有案号的命令副本发送给少年法庭和涉事父母。

司法委员会负责制定用于这些命令的非保密表格。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4(a) 如果少年法庭在未成年人年满18岁之前终止了其对已被裁定为少年法庭受抚养子女的未成年人的管辖权,并且该未成年人父母的婚姻解除、婚姻无效或法定分居程序,或根据《家庭法典》第12编第3部分(第7600条及后续条款)的《统一亲子关系法》提起的旨在确立该未成年子女亲子关系的程序,正在任何县的高等法院待决,或已就该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命令,少年法庭可自行决定,发布第213.5条规定或《家庭法典》第6218条定义的保护令,以及确定子女监护权或探视权的命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4(b) 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命令应持续有效,直至被高等法院的后续命令修改或终止。少年法庭的命令应在少年法庭终止对该未成年人的管辖权时,归档至婚姻无效、解除或法定分居程序中,或归档至确立亲子关系程序中,并成为其中一部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4(c) 如果在任何县的高等法院没有提起或待决与该未成年人监护权相关的诉讼,少年法庭的命令可作为在获得监护权的父母居住的县的高等法院开立档案的唯一依据。法院可指示该父母或少年法庭书记员将该命令转交至命令将要归档的县的高等法院书记员。高等法院书记员应在收到后立即开立档案,免收立案费,并分配案号。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4(d) 高等法院书记员在任何少年法庭监护令归档后,应通过一级邮件或根据第212.5条通过电子方式,将附有案号的命令副本发送给少年法庭以及命令上列出的地址的父母。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4(e) 司法委员会应采纳用于根据本条发布的任何监护令或限制令的表格。这些表格命令不应保密。

Section § 362.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被法院认定为受抚养的寄养儿童有权参与适合其年龄的课外、丰富和社交活动,例如使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法规不应阻碍这种参与,寄养服务提供者必须支持和保护这些活动。负责寄养儿童的人员,如照护者,必须使用“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来决定活动是否安全和适合儿童的年龄和发展。照护者的培训将包括关于这一标准的指导。寄养系统中的家庭和项目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应与最了解儿童的工作人员合作。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5(a)(1) 经少年法庭裁定为受抚养儿童的每个儿童,有权参与适合其年龄的课外、丰富和社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州或地方的法规或政策不得阻止或设置障碍,妨碍其参与这些活动。各州和地方实体应确保向受抚养儿童提供寄养服务的私人机构制定符合本节规定的政策,并确保这些机构促进和保护受抚养儿童参与适合其年龄的课外、丰富和社交活动的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团体之家管理员、设施经理或其负责的指定人员,以及第362.04条(a)款(1)项所定义的照护者,在决定是否允许寄养儿童参与课外、丰富和社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时,应采用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团体之家管理员、设施经理或其负责的指定人员,以及照护者应采取合理措施,根据儿童的年龄、成熟度和发展水平来确定活动的适当性。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5(a)(2) 照护者培训应包括与儿童参与适合其年龄或发展水平的活动相关的合理审慎父母标准的知识和技能,符合本节以及《美国法典》第42篇第671(a)(24)节的规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5(b) 鼓励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团体之家管理员、设施经理或其负责的指定人员,在应用和使用合理审慎父母标准时,咨询团体之家中最熟悉儿童的社会工作或治疗人员。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5(c)(1) “合理审慎的父母”或“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是指以谨慎明智的父母决策为特征的标准,这些决策在维护儿童健康、安全和最佳利益的同时,鼓励儿童的情感和发展成长,照护者在决定是否允许由州负责的寄养儿童参与适合其年龄或发展水平的课外、丰富、文化和社交活动时应使用该标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5(c)(2) “适合年龄或发展水平”一词指以下两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5(c)(2)(A) 通常被认为适合相同实际年龄或成熟度水平儿童的活动或物品,或根据某个年龄或年龄组典型的认知、情感、身体和行为能力发展情况,被确定为适合儿童发展水平的活动或物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5(c)(2)(B) 对于特定儿童,根据该儿童在认知、情感、身体和行为能力方面所达到的发展阶段,适合该儿童的活动或物品。

Section § 362.5

Explanation

本条规定法院必须为涉及抚养权、少年犯或过渡期案件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设立单独的档案。只有特定人员和机构可以查阅这些档案,包括法院工作人员、非未成年人的律师以及社会服务机构。

非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律师仅在团聚服务仍在进行时才能查阅档案。其他人可以通过向少年法庭提交申请来请求查阅。

这些档案中的机密信息受到保护,只能用于特定的法律程序,并且姓名应保持机密。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a) 高等法院书记员应为处于法院抚养权、少年犯或过渡期管辖下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开设单独的法院档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b)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法院档案的查阅权限仅限于以下所有人员: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b)(1) 法院工作人员。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b)(2) 地方检察官,如果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同时也是少年犯。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b)(3)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本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b)(4)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律师。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b)(5) 积极参与涉及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少年司法程序的法官、裁判官和其他听证官。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b)(6) 社会服务机构或缓刑监督部门。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b)(7) 州社会服务部,以履行其根据《家庭法典》第9部(自第10000条起)和第12部第5章(自第7900条起)的职责,监督和监测县儿童福利机构、寄养儿童或接受寄养援助的儿童;以及州外安置、第10850.4条和第2条的规定。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b)(8) 县法律顾问。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b)(9) 受雇于州社会服务部或经其授权的法律工作人员或作为治安官的特别调查员,为履行其检查、许可和调查社区照护机构的职责所必需,以确保这些机构提供的照护和服务标准是充分和适当的,并确定其遵守所适用的规章制度。除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章(自第1500条起)和第3.4章(自第1596.70条起)进行的检查、许可或调查,或与之相关的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目的外,机密信息应保持机密。州社会服务部可在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中使用该机密信息。该机密信息仅供法官或听证官以及案件当事人查阅。机密姓名应列在与一般诉状分开的附件中。该机密信息应在刑事、民事或行政听证会结束后封存,除非根据本款规定,否则不得随后发布。如果该机密信息未导致刑事、民事或行政诉讼,则应在州社会服务部决定不再对涉嫌违反许可规定的事项采取进一步行动后封存。除非本款另有规定,州社会服务部持有的机密信息不得包含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姓名。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c)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父母及其律师仅在父母仍在接受团聚服务的情况下才能查阅档案。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5(d) 所有其他请求查阅法院档案的人员,必须在提交申请后,由少年法庭法官通过法院命令指定,该命令应根据第827条确定。

Section § 362.0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定义了与儿童照护安置相关的术语,例如照护者、儿童和安置机构。它解释了照护者如果像一个明智的父母那样合理行事,通常可以免于因损害赔偿而被起诉。但是,如果照护者行为超出其权限、怀有恶意,或者不遵守安置机构的具体指示,他们就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法律推定照护者是诚信行事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并非如此。该法律还明确,寄养儿童及其家庭在特定保险条件下,仍可就与寄养关系相关的损害寻求赔偿。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a) 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a)(1) “照护者”具有第362.04条(a)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a)(2) “儿童”指未满18岁,并根据自愿安置协议或法院命令,由安置机构交由照护者照护和监督的人。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a)(3)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具有第11400条(v)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a)(4) “安置机构”指负责安置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县儿童福利部门、县缓刑部门或寄养家庭机构。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a)(5) “合理审慎父母标准”具有第362.05条(c)款所规定的相同含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b) 除(c)款另有规定外,照护者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因以下任一情况造成的人身伤害、死亡或财产损失,应免于承担责任: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b)(1) 照护者在行使合理审慎父母标准时所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b)(2) 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照护者家中安置期间所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c)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c)(b)款所述的豁免不适用于照护者,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c)(1) 照护者的行为超出了法规、规章、许可标准或类似书面指示所定义的照护者职责或权限。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c)(2) 照护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出于恶意或不诚信,或是照护者鲁莽或重大过失的结果。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c)(3) 照护者的作为或不作为未遵守从县安置机构收到的关于儿童具体照护和监督的指示。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c)(4) 照护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责任由任何其他法律明确规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d) 在民事诉讼中,照护者的诚信以及照护者遵守从县安置机构收到的任何书面指示的行为均被推定为事实。任何主张照护者未诚信行事或未遵守从安置机构收到的书面指示的人,负有证明该主张的举证责任。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06(e) 本节不阻止寄养儿童、其父母、监护人或诉讼监护人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2部第3章第2.5条(自第1527条起)设立的寄养家庭和小型家庭保险基金,提出因寄养关系引起并特有的损害赔偿请求。

Section § 362.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概述了决定被监禁人员是否应享有探视儿童受害者权利的流程。如果有人请求举行探视听证会,法院会将请求发送给儿童所在县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或适当机构。然后,这些机构将组织听证会,以决定探视被监禁人员是否对儿童有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将根据法院的命令做出安排。

法院可以设定条件,以确保儿童在探视期间的安全。法院命令会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和惩教部。此外,如果情况发生变化,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儿童年满18岁之前,请求少年法庭修改探视令,少年法庭在此之前将继续管理该案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6(a) 依照《刑法典》第1202.05条请求举行听证会时,量刑法院应将请求副本转交至儿童保护服务机构 (CPS),或在任何相关抚养权事宜已就受影响的儿童受害者进行过听证的县,或儿童受害者居住的县的适当机构。CPS或适当机构应启动听证会,以裁定儿童受害者与被监禁人员之间的探视是否符合儿童受害者的最佳利益。如果法院裁定与被监禁人员的探视符合儿童受害者的最佳利益,CPS或适当机构应通知惩教部,按照法院命令提供接触或探视,或两者兼有。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6(b) 如果允许探视,法院可以施加其认为适当的任何保障措施或限制,以保护儿童受害者。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6(c) 法院命令应传送给所有当事方和惩教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6(d) 任何当事方可在儿童受害者18岁生日前随时返回少年法庭,并基于情况变化请求修改法院命令。为此目的,少年法庭应保留对该事项的管辖权,直到儿童受害者年满18岁。

Section § 362.7

Explanation
如果儿童将被安置在非亲属延伸家庭成员的住所,该住所必须符合寄养家庭所需满足的相同安全、卫生和照护标准。这确保了环境对儿童是安全和适宜的。 “非亲属延伸家庭成员”是指与儿童的亲属有家庭联系,或与儿童有指导关系的人。县政府必须通过与儿童的父母、儿童本人或了解儿童的其他人(如教师或家庭朋友)交谈来确认这种关系。

Section § 3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法院复审听证会上,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正在执行亲子团聚或家庭维护计划,他们不能仅仅因为无力支付法院要求的服务费用而被视为不遵守规定。如果支付该服务费用会造成重大的经济负担,并且社会工作者没有提供免费的同等服务,那么他们就没有过错。

如果父母或监护人符合获得法院指定律师的资格,他们将自动被推定为无力支付这些服务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8(a) 在法院审理父母或监护人参与亲子团聚或家庭维护服务情况的复审听证会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364、366.21、366.22、366.25和388条进行的听证会,当法院认定父母或监护人无力支付某项服务费用,或支付该服务费用将给父母或监护人造成过度的经济困难时,且社会工作者在法院审查期间未向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可供其遵守个案计划的、可及且可用的同等免费服务,则父母或监护人不得被视为不遵守法院命令的个案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2.8(b) 就本条而言,根据第317条规定符合获得法院指定律师服务资格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推定为无力支付法院命令的服务费用。

Section § 363

Explanation
如果一个孩子根据第 (300) 条被从家中带离,并且其父母或监护人领取的公共援助中包含为该孩子提供的资金,法院必须将带离命令交给社会服务部门。社会服务部门随后将扣减原定用于该孩子的援助金额。

Section § 36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少年法庭监督下未被带离父母监护的儿童的监督程序。听证会将在六个月内安排,以决定是否应继续监督。社会工作者必须提交一份报告,详细说明家庭的进展,并建议是否需要继续监督。如果法庭发现持续存在的问题,将继续行使管辖权;否则,将终止监督。父母未能参加规定项目可能意味着需要继续监督。如果出现新的问题,表明儿童面临风险,社会工作者必须采取进一步行动,这可能导致儿童被带离父母的照护。

Section § 364.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利福尼亚州的大县,如果有法庭听证会,所需报告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提供给所有相关方。这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方式完成。如果报告在加州境内邮寄,必须在听证会前15天寄出;如果寄往州外,则为20天。如果一方未能及时收到报告,他们可以要求最多10天的延期,除非他们已同意延迟接收,或者法院认定该方未因此延迟而受到损害。法律推定未及时收到报告是有害的,并且法院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才能作出相反的裁定。

Section § 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法院要求社会工作者或任何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其照管儿童的定期最新情况。这些最新情况包括儿童因忽视或贫困等问题被置于机构监督下的情况。法院可以决定这些报告的提交频率,并可以要求机构探视儿童,并报告他们的状况和照护情况。

法院可以要求社会工作者或任何其他机构,就根据第362条规定交由其照管、监护和控制的儿童,提交法院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任何定期报告。法院可以要求社会工作者,或任何其他旨在为贫困或受忽视儿童提供照护的公共机构,履行探视职责,并就根据这些规定交由其照管的儿童,向法院提交法院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定期报告。

Section § 3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至少每六个月对寄养儿童的状况进行一次定期审查。在这些审查中,法院会评估多项因素,包括儿童居住环境的安全性和适宜性、寻找家庭或亲属安置的努力,以及旨在实现家庭团聚或永久安置的个案计划的成功情况。对于10岁及以上的儿童,法院会确保他们获得性健康教育,并告知他们享有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法律还涉及兄弟姐妹关系,确保努力让兄弟姐妹在一起,如果分开也要保持联系。州外安置必须证明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2022年7月1日之后,将儿童安置在州外机构受到限制,到2023年1月1日,此类安置应终止。该法律管辖寄养系统中的儿童和非未成年人,直到管辖权终止。对于部落监护下的印第安儿童,适用特殊考虑。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a)(1) 寄养的受抚养儿童的状况应由法院决定定期审查,但至少每六个月一次,从最初的处置听证会之日起计算,直到第366.26条所述的听证会完成。法院应考虑儿童的安全,并应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a)(1)(A) 安置的持续必要性和适当性。如果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2021年10月1日或之后被安置在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被安置在社区治疗机构,法院在作出此项决定时,应考虑根据第366.1条(m)款提交的证据和文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a)(1)(B) 对于未与其亲属、非亲属的扩大家庭成员居住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对于印第安儿童,指第224.1条所定义的其扩大家庭成员,或印第安监护人,社会工作者是否持续努力,以及对于印第安儿童,是否作出第224.1条(f)款所定义的积极努力,以寻找任何可能为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家庭支持或可能安置的亲属、扩大家庭成员或非亲属的扩大家庭成员,以及这些亲属、扩大家庭成员或非亲属的扩大家庭成员的姓名以及这些努力的结果。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a)(1)(C) 机构在作出合理努力方面遵守个案计划的程度,或对于16岁或以上且有其他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的儿童,指持续和密集的努力,以将儿童送回安全的家,并完成为最终确定儿童永久安置所需的所有步骤,包括努力维护10岁或以上且已在院外安置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儿童与除其兄弟姐妹之外对儿童重要的个人之间的关系,这应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如果已知或有理由知道该儿童是第224.1条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法院还应确定该机构是否已作出第224.1条所定义和第361.7条所述的积极努力,以提供旨在防止印第安家庭破裂的补救服务和康复计划。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a)(1)(D) 是否应限制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为儿童作出教育决定或发展服务决定的权利。该限制应在法院命令中明确说明,且不得超过保护儿童所需的范围。每当法院明确限制父母、监护人或印第安监护人为儿童作出教育决定或发展服务决定的权利时,法院应同时根据第361条指定一名负责任的成年人来为儿童作出教育决定或发展服务决定。
(E)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a)(1)(E)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a)(1)(E)(i) 儿童是否有其他受法院管辖的兄弟姐妹,如果有兄弟姐妹,则应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a)(1)(E)(i)(I) 儿童与其兄弟姐妹之间关系的性质。
(II) 根据第16002条发展或维持兄弟姐妹关系的适当性。
(III) 如果兄弟姐妹未被安置在同一家庭,兄弟姐妹未被安置在一起的原因,以及正在作出哪些努力将兄弟姐妹安置在一起,或为何这些努力不适当。
(IV) 如果兄弟姐妹未被安置在一起,则应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ia) 兄弟姐妹之间探视的频率和性质。
(ib) 如果兄弟姐妹之间有探视,探视是受监督的还是非监督的。如果探视是受监督的,应讨论探视受监督的原因,以及需要完成什么才能使探视变为非监督的。
(ic) 如果兄弟姐妹之间有探视,应描述探视的地点和时长。
(id) 任何增加兄弟姐妹之间探视的计划。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a)(1)(E)(i)(V) 兄弟姐妹关系对儿童安置和法律永久性计划的影响。
(VI) 如果适用,根据第16002条(c)款暂停兄弟姐妹互动的持续必要性。

Section § 366.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儿童福利案件补充报告中需要包含的信息。这包括评估儿童保护服务等解决方案,以及孩子返回父母照护的可能性,特别是当父母正在接受药物滥用治疗计划时。报告必须讨论安全送孩子回家的潜在计划、父母为解决导致法院介入的问题所做的努力,以及孩子是否可能被解除父母监护。

报告评估了父母为孩子做出教育决定的能力,以及是否应指定另一位成年人。必须记录孩子的健康和教育详情、兄弟姐妹关系以及持续进行的家庭或亲属寻找工作。对于十岁以上的儿童,报告还包括性健康教育以及维持与他人重要关系的信息。社工还提供与大龄儿童高等教育相关的计划详情。

对于接受治疗性安置的儿童,报告解释了为何这是目前最佳的安置环境,并概述了最终将孩子送回家庭或类似家庭环境的努力。

根据第366条规定提交的每份补充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以下各项主题的事实性讨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a) 县福利部门的社工是否考虑了以下任一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a)(1) 第9部第4章(自第16500条起)所定义的儿童保护服务,作为解决当前问题的可能方案,并已在适当情况下向符合条件的父母提供了这些服务。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a)(2) 孩子是否可以返回到已注册的药物滥用治疗机构的父母监护之下,该机构允许受抚养子女与父母同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b) 县福利部门的社工向法院推荐了何种(如果有的话)将孩子送回并维持其在一个安全家庭中的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c) 该儿童是否似乎符合条件,可考虑采取进一步的法院行动,以解除父母对其的监护和控制。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d) 父母为纠正导致孩子成为法院受抚养子女的问题,已采取了哪些(如果有的话)行动。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e) 如果父母或监护人不愿意或无法参与为其子女做出教育决定,或者存在其他情况损害了父母或监护人为子女做出教育决定的能力,县福利部门或社工应考虑是否应限制父母或监护人为子女做出教育决定的权利。如果补充报告提出该建议,报告应根据第361条指明是否有负责任的成年人可为子女做出教育决定。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f)(1) 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教育情况,包括根据第16010条要求提供的完整健康和教育摘要副本,以及目前拥有为孩子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f)(2) 如果根据第 (1) 款确定披露目前拥有为孩子做出教育决定权利的人员的联系信息会对其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则该联系信息应从本节所述补充报告中的健康和教育摘要中删除或不予披露。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g) 对于未与亲属、非亲属的大家庭成员同住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对于印第安儿童,未与第224.1条定义的其大家庭成员或印第安监护人同住的,社工为寻找任何能够提供家庭支持或可能安置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亲属、大家庭成员或非亲属的大家庭成员所做的持续努力,以及对于印第安儿童,根据第224.1条 (f) 款定义的积极努力,以及这些亲属、大家庭成员或非亲属的大家庭成员的姓名。社工应记录这些努力及其结果。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h)(1) 孩子是否有任何受法院管辖的兄弟姐妹,如果有,则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h)(1)(A) 孩子与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性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h)(1)(B) 根据第16002条发展或维持兄弟姐妹关系的适当性。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h)(1)(C) 如果兄弟姐妹未被安置在同一家庭中,说明未被安置在一起的原因,以及正在做出哪些努力将兄弟姐妹安置在一起,或者为什么这些努力不适当。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h)(1)(D) 如果兄弟姐妹未被安置在一起,则包括以下所有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h)(1)(D)(i) 兄弟姐妹之间探视的频率和性质。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h)(1)(D)(ii) 如果兄弟姐妹之间有探视,探视是受监督的还是非监督的。如果探视是受监督的,讨论探视受监督的原因,以及需要完成什么才能使探视变为非监督的。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h)(1)(D)(iii) 如果兄弟姐妹之间有探视,描述探视的地点和时长。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h)(1)(D)(iv) 任何增加兄弟姐妹之间探视的计划。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1(h)(1)(E) 兄弟姐妹关系对孩子的安置和法律永久性规划的影响。

Section § 36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根据第366.1条准备的法庭报告,都必须包含每份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完成且尚未提交给法庭的儿童和家庭团队行动计划的副本。这些计划是根据另一条法律规定要求的,旨在帮助协调对儿童的照护。

Section § 366.3

Explanation

本法律涉及少年法庭在儿童处于永久收养、监护或部落收养计划下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法庭保留管辖权,直到儿童被收养或监护关系最终确定,并每六个月审查儿童的状况,以确保及时完成。如果法定监护结束,法庭可以恢复其管辖权,以考虑新的永久性安排。

本法律概述了法庭参与审查儿童安置的必要性,确保努力寻找永久家庭,并检查照护的适当性。对于年龄较大的儿童或非未成年人,法庭必须考虑有助于他们过渡到成年期的计划,特别是如果收养不可行。

必要时,本法律允许提前审查,特别是对于处于特定治疗性安置的儿童,确保他们的需求得到持续评估和满足。父母会收到通知,并可以参与诉讼,除非他们的权利已被终止。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a)(1) 如果少年法庭命令执行永久收养计划、部落习俗收养、根据第366.31条(f)款收养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或根据第360条或第366.26条确立法定监护,则法庭应保留对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管辖权,直至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被收养或法定监护关系确立,但第366.29条或自2012年1月1日起的第366.32条另有规定的除外。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状况应每六个月审查一次,以确保收养或法定监护尽快完成。在父母权利终止后,父母不得成为任何后续儿童相关诉讼的当事方,也不得收到通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a)(2) 当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收养被批准时,或在部落习俗收养的情况下,当部落习俗收养令获得充分信任和认可且收养申请已被批准时,法庭应终止其对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管辖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a)(3) 在法定监护关系确立后,法庭可以继续对儿童作为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儿童行使管辖权,或者可以终止其受抚养管辖权,并根据第366.4条的授权,对儿童作为法定监护的被监护人保留管辖权。但是,如果儿童的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被指定为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且监护人的住所已根据第16519.5条批准至少六个月,则法庭应(除非亲属或非亲属扩展家庭成员监护人反对,或发现特殊情况)终止其受抚养管辖权,并根据第366.4条的授权,对儿童作为监护的被监护人保留管辖权。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b)(1) 如果法庭在法定监护关系确立后已驳回受抚养管辖权,或因根据第360条批准法定监护而未附带受抚养管辖权,且法定监护随后被撤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则县福利部门应将此事实通知少年法庭。法庭可以撤销其先前驳回对儿童受抚养管辖权的命令。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b)(2) 尽管有《遗嘱认证法》第1601条的规定,根据第360条或第366.26条批准的法定监护的终止程序,应在根据第366.4条授权对监护保留管辖权的少年法庭,或在监护人和儿童目前居住的县的少年法庭举行,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基础,除非终止是由于儿童的解放或收养。对监护拥有管辖权的少年法庭应在申请提交后的五个日历日内收到提交申请的法庭的通知。在根据本款举行终止法定监护申请的听证会之前,法庭应命令拥有管辖权的县福利部门,或与监护人和儿童目前居住的县部门联合,准备一份报告供法庭审议,该报告应包括评估在不终止法定监护的情况下,如果向儿童或法定监护人提供服务,儿童是否可以安全地留在或返回法定监护人的家中。如果适用,报告还应确定建议的家庭维护或团聚服务以维持法定监护,并提出提供这些服务的计划。如果终止法定监护的申请被批准,任何少年法庭都可以恢复对儿童的受抚养管辖权,并可以命令县福利部门制定一个新的永久计划,该计划应在终止后60天内提交给法庭。如果没有附带受抚养管辖权,社会工作者应进行其认为必要的任何调查,以确定儿童是否可能在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内,如第328条所规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b)(3) 除非儿童父母的亲权已被终止,否则应通知父母法定监护权已被撤销或终止,并且他们有权参与新的永久安置规划听证会。法院应努力将儿童安置在另一个永久安置处。在听证会上,父母可被视为监护人,但除非他们通过优势证据证明团聚是儿童的最佳选择,否则儿童不应被送回父母身边。如果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命令再次向父母提供团聚服务。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c) 如果在法定监护权确立后,县福利部门发现情况发生变化,表明收养,或对于印第安儿童,部落习俗收养,可能是儿童的适当计划,该部门应通知法院。法院可以撤销其先前驳回对儿童的依赖管辖权的命令,并命令根据第366.26条举行听证会,以确定收养或继续法定监护权是否是儿童最适当的计划。听证会应在命令之日起120天内举行。如果法院命令根据第366.26条举行听证会,法院应指示负责监督儿童的机构和县收养机构,或如果州社会服务部作为收养机构,根据第366.22条(c)款准备评估。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d)(1) 如果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被安置在法定监护人家庭以外的地方且管辖权尚未被驳回,则应至少每六个月审查一次儿童的状况。对于法院已命令终止亲权并已命令安置收养的儿童,其状况审查应由法院进行。对于法院尚未命令终止亲权且尚未命令安置收养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其状况审查可由法院或适当的当地机构进行。法院应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审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d)(1)(A) 应儿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请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d)(1)(B) 应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请求。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d)(1)(C) 自根据第366.26条举行的听证会或根据第366.21、366.22、366.25或366.26条或(h)款命令儿童继续寄养以来已满12个月。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d)(1)(D) 自法院进行审查以来已满12个月。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d)(2) 法院应确定是否已作出合理努力为儿童实现并最终确定永久安置。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 除(g)款另有规定外,根据(d)款每六个月进行的审查中,审查机构应询问为儿童提供永久家庭的进展情况,应考虑儿童的安全,并应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1) 安置的持续必要性和适当性。如果儿童在2021年10月1日或之后被安置在短期住宿治疗项目,或在2022年7月1日或之后被安置在社区治疗机构,法院在作出此决定时应考虑根据第366.1条(l)款提交的证据和文件。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2) 识别对10岁或以上且已离家安置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儿童重要的非兄弟姐妹的个人,以及如果这些关系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为维持儿童与这些个人的关系所需的行动。社会工作者应要求每位10岁或以上且已离家安置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儿童识别对儿童重要的非兄弟姐妹的个人,并可酌情要求任何其他儿童提供该信息。社会工作者应努力识别对儿童重要的其他个人,这应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3) 儿童永久计划的持续适当性和遵守程度,包括努力维持10岁或以上且已离家安置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儿童与对儿童重要的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努力识别潜在的收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包括但不限于针对儿童的招募工作和在收养交流平台上的列名。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4) The extent of the agency’s compliance with the child welfare services case plan in making reasonable efforts either to return the child to the safe home of the parent or to complete whatever steps are necessary to finalize the permanent placement of the child. If the reviewing body determines that a second period of reunification services is in the child’s best interests, and that there is a significant likelihood of the child’s return to a safe home due to changed circumstances of the parent,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f), the specific reunification services required to effect the child’s return to a safe home shall be described.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5) Whether there should be any limitation on the right of the parent or guardian to make educational decisions or developmental services decisions for the child. That limitation shall be specifically addressed in the court order and may not exceed what is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child. If the court specifically limits the right of the parent or guardian to make educational decisions or developmental services decisions for the child, the court shall at the same time appoint a responsible adult to make educational decisions or developmental services decisions for the child pursuant to Section 361.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6) The adequacy of services provided to the child. The court shall consider the progress in providing the information and documents to the child as described in Section 391. The court shall also consider the need for, and progress in providing, the assistance and services described in Section 391.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7) The extent of progress the parents or legal guardians have made toward alleviating or mitigating the causes necessitating placement in foster care.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8) The likely date by which the child may be returned to, and safely maintained in, the home, placed for adoption, legal guardianship, placed with a fit and willing relative, or, for an Indian child, in consultation with the child’s tribe, placed for tribal customary adoption, or, if the child is 16 years of age or older, and no other permanent plan is appropriate at the time of the hearing, in another planned permanent living arrangement.
(9)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9)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9)(A) Whether the child has any siblings under the court’s jurisdiction, and, if any siblings exist, all of the following: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9)(A)(i)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hild and their siblings.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9)(A)(ii) The appropriateness of developing or maintaining the sibling relationships pursuant to Section 16002. At the first review conducted for a child for whom the court has ordered parental rights terminated and who has been ordered placed for adoption, the court shall inquire into the status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voluntary postadoption sibling contact agreement pursuant to subdivision (e) of Section 16002.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9)(A)(iii) If the siblings are not placed together in the same home, why the siblings are not placed together and what efforts are being made to place the siblings together, or why those efforts are not appropriate.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9)(A)(iv) If the siblings are not placed together, all of the following: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9)(A)(iv)(I) The frequency and nature of the visits between the siblings.
(II) If there are visits between the siblings, whether the visits are supervised or unsupervised. If the visits are supervised, a discussion of the reasons why the visits are supervised and what needs to be accomplished in order for the visits to be unsupervised.
(III) If there are visits between the siblings, a description of the location and length of the visits.
(IV) Any plan to increase visitation between the siblings.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9)(A)(v) The impact of the sibling relationships on the child’s placement and planning for legal permanence.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9)(A)(B) The factors the court may consider as indicators of the nature of the child’s sibling relationship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whether the siblings were raised together in the same home, whether the siblings have shared significant common experiences or have existing close and strong bonds, whether either sibling expresses a desire to visit or live with their sibling, as applicable, and whether ongoing contact is in the child’s best emotional interests.
(10)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10) For a child who is 14 years of age or older and for a nonminor dependent, the services needed to assist the child or nonminor dependent to make the transition from foster care to successful adulthood.
(1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e)(11) Whether or not reasonable efforts to make and finalize a permanent placement for the child have been made.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1) 在根据分节 (d) 为寄养儿童举行的审查中,法院应考虑儿童的所有永久安置计划选项,包括儿童是否应返回父母家中、被收养,或者对于印第安儿童,在与儿童部落协商后,进行部落习俗收养,或者指定法定监护人,安置在合适且愿意的亲属家中,或者,如果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认定上述任何选项均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且儿童已满16岁或以上,则考虑儿童是否应被安置在另一种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中。法院应命令根据第366.26条举行听证会,除非法院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存在令人信服的理由,表明根据第366.26条举行的听证会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因为儿童将返回父母家中,儿童不适合被收养,或者截至听证日期无人愿意接受法定监护。如果县收养机构,或部门作为收养机构行事时,已确定儿童不太可能被收养,或第366.26条分节 (c) 第 (1) 款所述的条件之一适用,则该事实应构成本分节所指的令人信服的理由。只有在作出该认定后,法院才能命令儿童继续寄养,而无需根据第366.26条举行听证会。法院应作出事实认定,指出截至听证日期实现永久安置计划的任何障碍。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作为成年人的法律身份本身就是不举行根据第366.26条听证会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2) 当儿童已满16岁或以上并处于另一种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中时,法院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2)(A) 询问儿童其期望的永久安置结果。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2)(B) 作出司法裁定,解释为何截至听证日期,另一种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是儿童的最佳永久安置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2)(C) 记录在案,说明为何继续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即不返回家中、不被收养、对于印第安儿童不进行部落习俗收养、不被指定法定监护人,或不被安置在合适且愿意的亲属家中。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3) 当儿童已满16岁或以上并处于另一种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中时,为听证会准备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事项的描述: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3)(A) 为使儿童返回父母家中、被收养或设立法定监护而作出的密集且持续的努力,视情况而定。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3)(B) 为执行以下两项而采取的步骤: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3)(B)(i) 确保儿童的照护者遵循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3)(B)(ii) 确定儿童是否定期、持续有机会参与符合年龄或发展阶段的活动,包括就儿童参与这些活动的机会与儿童进行协商。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h)(4) 当儿童未满16岁,且其永久安置计划是返回家中、被收养、法定监护或安置在合适且愿意的亲属家中时,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对实现永久安置计划的任何障碍的描述,以及机构为解决这些障碍所作的努力。

Section § 366.4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少年法庭何时对因永久安置计划或其他相关法律程序而设立监护权的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人拥有管辖权。对于这些案件,关于监护的遗嘱认证规则不适用;相反,如果需要,关于遗产管理的其他遗嘱认证规则可能适用。在这些情况下的非亲属法定监护人也免除某些遗嘱认证法典的要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4(a) 任何因根据第366.26条选择或实施永久安置计划而设立监护权的未成年人,或因根据第360条设立相关监护权的未成年人,或自主任根据第11217条签署声明之日起,根据第11363或11386条正在领取亲属监护补助金(Kin-GAP)的非未成年人,或自2012年1月1日或之后,根据第11405条正在领取AFDC-FC福利的少年法庭前受抚养非未成年子女,均属于少年法庭的管辖范围。对于这些未成年人,《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2部分(自第1500条起),关于监护的规定,不适用。如果本法典或《加州法院规则》没有具体规定适用,则《遗嘱认证法典》第4编第4部分(自第2100条起)中适用于遗产管理的规定,在适用于类似情况的范围内,应予适用。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4(b) 根据第360条或第366.26条设立的监护权的非亲属法定监护人,应免除《遗嘱认证法典》第2850条和第2851条的规定。

Section § 366.05

Explanation
在人口稠密的县,任何与儿童状况审查听证会相关的补充报告,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10天提供给父母、法定监护人和儿童的律师。这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或邮寄完成,如果邮寄到加州以外,则需要额外的时间。如果报告未及时提供,法院可以将听证会推迟最多10天,除非明确迟交的报告不会损害当事人的案件。法院推定延迟会影响案件,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尽管有第366.21条 (c) 款的规定,在甲级县,任何与根据第366条 (a) 款举行的状况审查听证会相关的补充报告,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提供给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及儿童的律师。这可以通过根据第212.5条以电子方式送达报告来完成,或者在听证会前至少15个日历日邮寄报告给地址在加利福尼亚州内的当事人,或者在听证会前至少20个日历日邮寄报告给地址在加利福尼亚州外的当事人。除非当事人或其律师已明确放弃报告应在10日内提供的要求,或者法院认定当事人进行听证会的能力未因报告未及时送达而受到损害,否则,法院应根据任何当事人或其律师提出的报告未按本条要求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提供为由的请求,准予合理的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0个日历日。在作出此项决定时,法院应推定当事人因报告未及时送达而受到损害,并且只有在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反证时,才能认定当事人未受到损害。

Section § 36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一个孩子被认定为双重身份儿童(即他们同时受到缓刑和儿童福利部门的监管)时,在他们是法庭受监护人期间,他们的依附案件会被暂停。如果法庭终止了他们的缓刑,且无需进一步的依附程序,他们的双重身份就此结束。然而,如果缓刑可能终止,但回到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身边可能对孩子有害,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部门必须共同审查情况,并建议依附案件是否应该重新启动。

对于少年法庭根据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依据第241.1条(e)款第(5)项第(A)分项的联合评估和建议,宣布为双重身份儿童的,其依附管辖权应予中止。该中止在儿童为法庭受监护人期间有效。如果根据第601条或第602条确立的管辖权在无需继续进行有关该儿童的依附程序的情况下终止,少年法庭应终止该儿童的双重身份。如果第601条或第602条管辖权可能终止,且儿童与其父母或监护人团聚将对儿童有害,县缓刑部门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应联合评估并提出关于法庭依附管辖权是否应恢复的建议。

Section § 366.2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少年法庭关于受抚养儿童听证会的程序。它涵盖了社会工作者、法庭和照护者在审查和永久性听证会中的流程和职责。法庭必须告知所有相关方未来的听证会日期,并确保他们了解自己出席并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

在听证会前,社会工作者必须准备并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为帮助儿童父母重新获得监护权而提供的服务,评估为实现儿童永久性所做的努力,并提出建议。法庭会考虑各种因素,例如父母的犯罪记录、将儿童送回其监护的潜在风险,以及儿童是否能安全地与父母一起居住在药物滥用治疗机构中。

法庭负责决定儿童是回家、留在寄养家庭,还是走向收养或监护,同时考虑兄弟姐妹群体的安置,以及是否已做出合理努力使家庭团聚或保持家庭完整。对于印第安儿童,会根据部落指导方针给予特殊考虑。

如果团聚似乎不太可能,法庭可以推进收养或监护计划,确保照护者拥有必要的证件,如出生证明,并评估儿童向成年过渡的准备情况。在尚未实现永久性的案件中,法庭需要重新评估策略,并根据所提供的合理证据做出决定。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a) 少年法庭审查受抚养儿童状况的每一次听证会都应列入出庭日程表。法庭应告知所有出席听证会的人员未来听证会的日期以及他们出席并由律师代理的权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b) 除第294条和第295条另有规定外,听证会通知应根据第293条的规定提供。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c) 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社会工作者应向法庭提交一份补充报告,说明为使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能够承担监护责任而提供或建议的服务,以及如果团聚努力失败,为实现儿童的法律永久性所做的努力,包括但不限于,为维护10岁或以上且已在院外安置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儿童与对儿童重要的人之间的关系所做的努力,这应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所取得的进展;以及,在相关情况下,儿童返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的预后;并应提出其处置建议。如果儿童是第361.5条(a)款(1)项(C)分项所述的兄弟姐妹群体成员,报告和建议还可以考虑(e)款所述的与儿童兄弟姐妹群体相关的因素。如果建议不将儿童送回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边,报告应说明为何将儿童送回对其有害。社会工作者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向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儿童的律师以及任何法庭指定的儿童权益倡导者提供报告副本,包括其处置建议。报告可根据第212.5条送达。对于被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中带走的儿童,社会工作者应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向任何寄养父母、亲属照护者以及经州社会服务部(在作为收养机构时)或县收养机构批准收养的认证寄养父母、社区照护机构或拥有儿童实际监护权的寄养家庭机构提供其处置建议摘要。社会工作者应在其向儿童的寄养父母、亲属照护者或经批准收养的寄养父母提供的建议摘要中,附上司法委员会的照护者信息表 (JV-290) 副本,如果可能,应使用照护者的主要语言,并附上如何向法庭提交该表格的信息。该表格和建议摘要可根据第212.5条以电子方式送达。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d) 在任何涉及由社区照护机构或寄养家庭机构实际监护的儿童的听证会之前,该听证会可能导致儿童返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或导致收养或设立法定监护,或者,对于印第安儿童,在与儿童部落协商后,进行部落习俗收养,该机构或设施应向法庭提交一份报告,或司法委员会的照护者信息表 (JV-290),其中包含其处置建议。在涉及由寄养父母、亲属照护者或经州社会服务部(在作为收养机构时)或县收养机构批准收养的认证寄养父母实际监护的儿童的听证会之前,该寄养父母、亲属照护者或经州社会服务部(在作为收养机构时)或县收养机构批准收养的认证寄养父母,可以向法庭提交一份包含其处置建议的报告。法庭在决定任何处置之前,应考虑根据本款提交的报告和建议。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d)(C)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证明有能力和能力完成其治疗计划的目标,并为儿童提供安全、保护、身心健康以及特殊需求。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d)(C)(i) 就本款而言,法院基于儿童将返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的认定或极有可能,而决定继续审理案件,是认定根据第366.26条举行的听证会不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d)(C)(ii) 法院应告知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如果在下一次永久性审查听证会之前儿童无法回家,则可以启动根据第366.26条进行的程序。法院不得命令举行根据第366.26条进行的听证会,除非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已向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或提议了合理的服务,或者,对于印第安儿童而言,该机构已根据第224.1条的定义,积极努力提供旨在防止印第安家庭破裂的补救服务和康复计划。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d)(2) 将案件继续审理长达6个月,以进行永久性审查听证会,但该听证会应在儿童最初被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实际监护中带走之日起18个月内举行,如果父母已被逮捕并被发出移民拘留令,被美国国土安全部拘留,或被驱逐回其原籍国,且法院认定儿童极有可能在延长期限内返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并安全地留在家中,或者未向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合理的服务,或者,对于印第安儿童而言,未根据第224.1条的定义做出积极努力。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d)(3) 就第 (2) 款而言,为了认定儿童极有可能在延长期限内返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并安全地留在家中,法院应认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d)(3)(A)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持续且定期地与儿童联系和探视,同时考虑到父母因其被捕并收到移民拘留令、被美国国土安全部拘留或被驱逐出境而可能存在的任何特定障碍,影响其与子女保持联系的能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d)(3)(B)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在解决导致儿童被从家中带走的问题方面取得显著进展。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d)(3)(C) 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已证明有能力或能力完成其治疗计划的目标,并为儿童提供安全、保护、身心健康以及特殊需求。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1(d)(4) 命令在120天内举行根据第366.26条进行的听证会,但仅限于法院未将案件继续审理至永久性规划审查听证会,且有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已向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供或提议了合理的服务,或者,对于印第安儿童而言,该机构已根据第224.1条的定义,积极努力提供旨在防止印第安家庭破裂的补救服务和康复计划。自2012年1月1日起,如果儿童是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则不得命令举行根据第366.26条进行的听证会,除非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印第安儿童且部落习俗收养被推荐为永久性计划。

Section § 366.2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儿童福利案件中长期安置审查听证会的流程。在儿童被从父母监护中带走后,法院会在18个月内举行听证会,以决定儿童是否能安全回家。法院会审查父母的犯罪记录和治疗项目进展等证据。如果让儿童回家会构成风险,法院必须说明原因并考虑替代安置方案,包括收养或监护。如果家庭团聚的努力不合理,可能会延长额外服务。

如果儿童未能回家,法院可能会命令举行第366.26条听证会,以决定永久计划,例如收养或继续寄养。必须准备一份关于儿童需求和潜在安置的评估报告。对于照顾儿童的亲属,对监护权的偏好本身不是将儿童带走的理由,除非他们不接受法律责任。法律还规定了如果与亲属建立监护关系,儿童获得援助计划的资格。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a)(1) 当案件根据第366.21条(g)款的(1)项或(2)项延期时,永久性审查听证会应在儿童最初被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走之日起18个月内举行。在考虑了可采纳和相关的证据后,法院应命令将儿童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除非法院根据证据优势认定,将儿童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会对其安全、保护或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风险。社工应承担证明该损害的举证责任。在永久性审查听证会上,法院应考虑根据第16504.5条(f)款的(1)项获得的、在儿童被带走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犯罪记录,但仅限于该犯罪记录与儿童的福利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行使监护和控制能力实质相关的情况,前提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提交指纹图像以获取作为案件计划一部分的犯罪历史信息。法院还应考虑儿童是否可以返回其父母的监护,如果该父母已注册参加允许受抚养子女与其父母同住的经认证的药物滥用治疗机构。父母已注册参加经认证的药物滥用治疗机构这一事实,不应仅因此而成为损害的初步证据。在作出裁定时,法院应审查并考虑社工的报告和建议以及根据第356.5条任命的任何儿童权益倡导者的报告和建议;应考虑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所展示的努力或进展(或两者),以及他们利用所提供服务的程度,同时考虑到未成年父母或非未成年受抚养父母,或被监禁或被收容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获取这些法院强制要求的服务以及与子女保持联系的能力所面临的特殊障碍;并应根据第366条(a)款作出适当的裁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a)(2) 无论儿童是否被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法院都应说明其决定的事实依据。如果儿童未被送回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法院应说明其认定送回会造成损害的结论的事实依据。如果儿童未被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法院应考虑并记录州内和州外儿童永久安置的方案。如果儿童被安置在州外,法院应确定该州外安置是否仍然适当并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D) 对任何已确定的潜在收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特别是照护人的资格和承诺进行初步评估,包括社会背景调查,其中包含犯罪记录筛查和先前虐待或忽视儿童的转介记录,评估其满足儿童需求的能力,以及对收养和监护的法律和财务权利与责任的理解。如果拟议的法定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亲属,评估还应考虑但不限于第 361.3 条 (a) 款和第 361.4 条中规定的所有因素。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E) 儿童与任何已确定的潜在收养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关系,关系的持续时间和性质,儿童对潜在亲属监护人或收养父母的依恋程度,亲属或收养父母永久照护儿童的坚定承诺,寻求收养或法定监护的动机,儿童关于安置以及收养或法定监护的陈述,以及如果儿童超过 12 岁,是否已就拟议的亲属监护安排征求其意见,除非儿童的年龄或身体、情感或其他状况使其无法做出有意义的回应,如果是,则说明该状况。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F) 对如果父母权利被终止,儿童被收养可能性的分析。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G) 对于印第安儿童,除了包括 (A) 至 (F) 项在内,当与儿童部落协商后,建议进行第 366.24 条所定义的部落习俗收养时,应评估儿童被收养的可能性。如果建议进行部落习俗收养,评估应包括对以下两项的分析: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G)(i) 部落习俗收养是否会对印第安儿童造成损害,以及得出该结论的原因。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G)(ii) 印第安儿童是否不能或不应返回印第安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家中,以及得出该结论的原因。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2)(A) 亲属照护人偏好法定监护而非收养,如果其原因不包括不愿承担儿童的法律或财务责任,则不应构成建议将儿童从亲属照护人处带走以进行收养安置的唯一依据。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2)(A)(B) 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亲属照护人应在确立法定监护或寻求收养之前,获得关于监护和收养这两种永久性选择的信息,包括每种选择的长期利益和后果。如果拟议的永久计划是与经批准的亲属照护人建立监护关系,且该未成年人有资格获得《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2 章第 4.7 条(第 11385 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 Program)下的援助,亲属照护人应被告知根据第 11387 条达成的协商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并在根据第 366.26 条举行的听证会之前同意签署该协议。已签署的协商协议副本应附在评估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2(d) 本节于 1999 年 1 月 1 日生效。如果在根据第 366.26 条举行的任何听证会上,为未成年人与经批准的亲属照护人建立了法定监护关系,且少年法庭的抚养权案件随后被驳回,该未成年人应有资格获得亲属监护援助计划(Kin-GAP Program)下的援助,如《第 9 编第 3 部分第 2 章第 4.5 条(第 11360 条及后续条款)》或《第 4.7 条(第 11385 条及后续条款)》所规定(视情况而定)。

Section § 366.23

Explanation

如果非监护父母想要孩子的监护权,社工必须告知孩子的照护人,他们可以就此事向法院表达自己的想法。社工必须给照护人一份“照护人信息表”来填写,要求他们提供任何关于该非监护父母的相关信息。如果需要提交报告,这份表格应该随附在报告中。否则,社工应确保在法院决定孩子的安置之前,收到寄养父母填写的这份表格。

如果非监护父母正在寻求孩子的安置或监护权,社工应告知照护人,他或她有权就孩子的安置向法院提供意见。社工应向照护人提供“照护人信息表”供其填写,并要求照护人提供其可能掌握的关于目前正在寻求监护权的非监护父母的任何特定信息。如果需要提交报告或报告到期,则填妥的表格应附在社工提交给法院的报告中。如果不需要,社工应确保,如果寄养父母填写了该表格,则在孩子被安置到非监护父母处之前,将填妥的表格退回法院进行审查和考虑。

Section § 366.2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印第安儿童的部落习惯收养,即通过儿童部落的传统和习俗进行的收养,无需终止父母权利。它包括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除非他们选择不被视为印第安儿童。当法院下令进行收养评估时,必须考虑部落习惯收养。

部落或其指定人必须在批准收养安置前进行家庭调查,确保准收养父母符合部落的文化标准。背景调查,包括儿童虐待记录查询和犯罪历史记录查询,是强制性的。如果存在近期严重重罪判决,法律禁止收养。

如果部落选择部落习惯收养作为儿童的永久计划,法院可以推迟听证会,以便完成该程序。部落和相关方可以提交关于儿童最佳利益的证据。一旦法院承认收养,部落必须批准家庭调查才能进行安置。

收养机构必须与收养父母分享医疗和背景信息。收养程序的信息是保密的,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获取。如果符合联邦法律,本节即生效,司法委员会必须向立法机关报告其关于部落习惯收养的调查结果。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a)(1) 就本节而言,“部落习惯收养”是指通过印第安儿童部落的部落习俗、传统或法律进行的收养。实施部落习惯收养无需终止父母权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a)(2) 就本节而言,“印第安儿童”也包括第11400节 (v) 款所述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除非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已根据第224.1节 (b) 款选择不被视为印第安儿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b) 每当根据第361.5、366.21、366.22、366.25或366.26节为印第安儿童下令进行评估时,评估应考虑部落习惯收养的选项。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 就第366.26节而言,对于部落习惯收养,以下各项均适用: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1) 儿童的部落或部落指定人应在最终批准部落习惯收养安置之前进行部落习惯收养家庭调查。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1)(A) 如果部落指定人进行家庭调查,指定人应与印第安儿童的部落协商进行。指定人可包括县收养机构、作为收养机构的州社会服务部,或加州许可的收养机构。任何部落指定人必须是获授权请求查询儿童虐待中央索引的实体,并且,如有必要,查询任何其他州的儿童虐待和忽视登记册,并且必须是获授权通过司法部请求查询州和联邦级别犯罪人员记录信息的实体。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1)(B) 评估准收养父母家庭的标准应是儿童部落现行的社会和文化标准。家庭调查应包括对收养家庭的背景、安全和健康信息的评估,包括准收养父母的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因素,以及对准收养父母满足儿童需求的承诺、能力和适宜性的评估。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2) 在所有情况下,应进行州内儿童虐待中央索引查询,并在必要时,查询任何其他州的儿童虐待和忽视登记册。如果部落选择指定人进行家庭调查,指定人应根据《健康与安全法》第1522.1节的规定,对准收养父母及其家庭中居住的18岁以上人员进行儿童虐待中央索引查询。如果部落自行进行家庭调查,则负责儿童安置和照护的机构应进行查询。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3)(A) 在最终批准部落习惯收养安置之前的所有情况下,应通过司法部对准部落习惯收养父母及其家庭中居住的18岁以上人员进行州和联邦犯罪背景调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3)(A)(B) 如果部落选择指定人进行家庭调查,指定人应在最终批准收养安置之前,通过司法部执行根据 (A) 款要求进行的州和联邦犯罪背景调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3)(A)(C) 如果部落自行进行家庭调查,否则获授权为收养目的获取犯罪背景信息的公共收养机构应在最终批准收养安置之前,通过司法部执行根据 (A) 款要求进行的州和联邦犯罪背景调查。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3)(A)(D) 如果执行背景调查的实体基于此信息拒绝了犯罪背景许可,并且该个人向该实体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提供一份副本并指定发送地址,则该实体可向根据本款进行背景调查的个人提供司法部向该实体提供的其州或联邦级别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回复的副本。州或联邦级别犯罪人员记录信息查询回复不得更改或修改其由司法部提供的形式或内容,并应发送至该个人在书面请求中指定的地址。该实体应保留该个人的书面请求副本以及回复和提供日期。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4) 如果联邦或州法律规定部落可以对准收养父母进行所有必要的背景调查,则只要背景调查的标准与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其他准收养父母的标准相同,部落进行的背景调查应满足本节的要求。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5)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准收养父母或居住在准部落习俗收养家庭中的任何成年人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均不得最终批准在该家庭中的收养安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5)(A) 因虐待或忽视儿童、配偶虐待、针对儿童的犯罪(包括儿童色情),或涉及暴力的犯罪(包括强奸、性侵犯或杀人,但不包括其他身体攻击和殴打)而被判重罪。就本款而言,涉及暴力的犯罪是指《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22条(g)款(1)项、(A)分项(i)子句和(B)分项所包含的暴力犯罪。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5)(B) 在过去五年内因身体攻击、殴打或与毒品相关的犯罪而被判重罪。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6) 如果部落将部落习俗收养确定为印第安儿童的永久安置计划,法院可以根据第366.26条的规定,将选择和实施听证会延期,期限不超过120天,以允许部落完成部落习俗收养程序并向法院提交一份部落习俗收养令,证明部落习俗收养已完成。部落应在法院为继续进行的选择和实施听证会设定的日期之前至少20天,向法院提交部落习俗收养令。部门应在法院为继续进行的选择和实施听证会设定的日期之前至少七天,向法院提交补充选择和实施听证会法院报告。法院有权酌情批准部落额外延期提交部落习俗收养令,最长不超过60天。如果儿童所属部落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部落习俗收养令,法院应根据第366.26条(b)款和本款作出新的裁定和命令,以确定儿童的最佳永久计划。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7) 儿童、生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以及部落习俗收养父母及其律师(如适用),可以向部落提交有关部落习俗收养和儿童最佳利益的证据。
(8)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8) 经法院对部落习俗收养令给予充分信任和尊重后,以及部落批准家庭调查后,该儿童应有资格进行部落习俗收养安置。负责儿童安置和照护的机构应被授权进行部落习俗收养安置并签署部落习俗收养安置协议,此后,应根据第16120条(g)款签署收养援助协议。希望收养该儿童的准收养父母可以随后提交收养申请。该机构应监督收养安置六个月,除非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8)(A) 待收养儿童是准收养父母的寄养儿童,其寄养安置在签署收养安置协议之前已由机构监督,在此情况下,监督期可以根据儿童与该家庭寄养的完整月数,每月缩短一个月。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8)(B) 待收养儿童被安置在与其有既定关系的亲属家中。
(9)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9) 所有获得许可的公共收养机构应与部门合作并协助部门制定一项计划,以实现应报告医疗信息的人员的要求,有效且谨慎地将报告给部门或获得许可的公共收养机构的相关医疗信息传输给部落习俗被收养人或准部落习俗收养父母。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4(c)(9)(A) 除非一份关于儿童医疗背景的书面报告,以及(如果可获得)关于儿童亲生父母医疗背景的报告(在可查明范围内),已提交给准部落习俗收养父母并且他们已书面确认收到该报告,否则获得许可的公共收养机构不得将儿童安置进行部落习俗收养。

Section § 366.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永久安置审查听证会的程序,该听证会必须在儿童被从父母监护中带走后的 24 个月内举行。法院将决定儿童是否可以安全回家,或者为了儿童的福祉是否需要继续分居。此过程包括审查父母的犯罪记录和他们为改变所做的努力。

无论结果如何,法院都必须用事实证据解释其决定。如果儿童不能回家,将考虑永久安置方案,例如收养或监护。对于印第安儿童,法院可以探讨部落习俗收养。

该法律要求评估儿童的情况,包括人际关系、医疗状况和潜在的养父母。这些评估有助于决定儿童的最佳永久计划。倾向于监护但愿意承担责任的亲属不会被取消照护资格,而成为法定监护人的人有资格获得 Kin-GAP 支持。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5(a)(1) 当案件根据第 366.22 条 (b) 款的规定延期时,后续的永久安置审查听证会应在儿童最初被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举行。在考虑了相关且可采纳的证据后,法院应命令将儿童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监护,除非法院通过证据优势原则认定,将儿童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会对其安全、保护或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风险。社会工作者应承担证明该损害的举证责任。在后续的永久安置审查听证会上,法院应考虑根据第 16504.5 条 (f) 款 (1) 项获得的、在儿童被带走后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犯罪记录,只要该犯罪记录与儿童的福祉或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行使监护和控制的能力实质相关,前提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意提交指纹图像以获取作为案件计划一部分的犯罪历史信息。法院还应考虑儿童是否可以返回到已注册在允许受抚养儿童与其父母同住的经认证药物滥用治疗机构的父母的监护之下。父母已注册在经认证药物滥用治疗机构的事实,不应仅因此原因而成为损害的初步证据。在做出裁定S时,法院应审查并考虑社会工作者的报告和建议,以及根据第 356.5 条任命的任何儿童权益倡导者的报告和建议;应考虑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所表现出的努力或进展(或两者),以及他们利用所提供服务的程度;并应根据第 366 条 (a) 款做出适当的裁定。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5(a)(2) 无论儿童是否被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法院应说明其决定的事实依据。如果儿童未被送回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法院应说明其认定送回会造成损害的结论的事实依据。如果儿童未被送回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法院应考虑并记录州内和州外儿童永久安置的方案。如果儿童被安置在州外,法院应裁定州外安置是否仍然适当并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366.26

Explanation

加州《福利与机构法典》第366.26条规定了为被少年法庭认定为受抚养子女的儿童确定长期照护和收养计划的程序。本条阐明了如何举行听证会以终止父母权利并制定收养或监护等永久性计划。法院优先考虑为儿童提供稳定的家庭,如果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收养通常是首选结果。然而,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当为了儿童的情感福祉而需要维持父母权利,或者印第安儿童有特定的部落考量时。

如果父母权利被终止,法律鼓励在规定期限内找到一个收养家庭。如果收养不立即合适,也可以设立法定监护权。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所有当事方的权利都会被考虑,包括生父母以及印第安儿童的部落。法院确保儿童和父母的合法权利受到保护,如果他们无力承担,则提供法律代理。

本法规定,对于这些案件,少年法庭程序优先于家庭法中的其他法律程序。如果需要非收养结果,例如部落习俗收养或监护,则必须满足特定标准才能证明这些决定的合理性。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a) 本条适用于根据第360条(d)款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抚养子女的儿童。本条规定的程序是进行这些听证会的专属程序。《家庭法典》第8编第2部分(自第3020条起)的程序不适用于这些诉讼。如果收养后联系协议已自愿订立,则《家庭法典》第8616.5条适用于所有符合该条要求的受抚养子女。对于根据第360条(d)款被少年法庭裁定为受抚养子女的儿童,本条以及《家庭法典》第8604、8605、8606和8700条以及《家庭法典》第12编第3部分第5章(自第7660条起)规定了在儿童是少年法庭受抚养子女期间,永久终止其父母权利或设立其法定监护权的专属程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b) 在听证会上,该听证会应为所有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在少年法庭举行,法庭为了为这些儿童提供稳定、永久的家庭,应审查第361.5、366.21、366.22或366.25条中规定的报告,应表明法庭已阅读并考虑了该报告,应接受当事人可能提交的其他证据,然后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作出裁定和命令: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b)(1) 终止父母的权利,并命令将子女安置收养,并在少年法庭提交收养申请后,命令安排听证会。在生父母的上诉权利用尽后,法庭应进行收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b)(2) 不终止父母权利,命令根据第366.24条所述的部落习俗收养计划,通过印第安子女部落的部落习俗、传统或法律进行收养,并在法庭在持续选择和实施听证会上给予部落习俗收养命令充分信任和效力后,命令根据(e)款(2)项安排听证会。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b)(3) 指定子女目前居住的亲属为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并命令签发监护证书。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b)(4) 根据(c)款(3)项作出裁定后,确定收养或部落习俗收养为永久安置目标,并命令在不超过180天的时间内努力为子女寻找合适的收养家庭。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b)(5) 指定非亲属法定监护人为子女的监护人,并命令签发监护证书。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b)(6) 命令将子女永久安置在合适且愿意的亲属处,受少年法庭根据第366.3条进行的定期审查。
(7)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b)(7) 命令子女留在寄养家庭,受(c)款(4)项所述条件的约束以及少年法庭根据第366.3条进行的定期审查。
在选择本款中的替代方案时,法庭应根据(c)款进行。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 如果法庭根据根据第366.21条(i)款、第366.22条(c)款或第366.25条(b)款命令提供的评估以及任何其他相关证据,以明确且令人信服的标准确定子女很可能被收养,则法庭应终止父母权利并命令将子女安置收养。子女尚未被安置在预收养家庭或准备收养子女的亲属或寄养家庭的事实,不构成法庭得出子女不太可能被收养的结论的依据。根据第361.5条(b)款或(e)款(1)项作出的不应提供亲子团聚服务的裁定,根据第366.21条(e)款作出的父母行踪不明已达六个月或父母未能探视或联系子女已达六个月的裁定,或父母被判犯有重罪表明其不适合担任父母的裁定,或根据第366.21或366.22条作出的法庭已继续将子女从父母或监护人监护下移走并已终止亲子团聚服务的裁定,应构成终止父母权利的充分依据。在这些情况下,法庭应终止父母权利,除非以下任一情况适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A) 该儿童与一名亲属共同生活,该亲属因不包括不愿承担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情形在内的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愿收养该儿童,但该亲属愿意且有能力通过法定监护为该儿童提供稳定和永久的环境,并且将该儿童从其亲属的监护中带走将不利于该儿童的情感健康。就印第安儿童而言,“亲属”应包括第224.1条和1978年联邦《印第安儿童福利法》(25 U.S.C. Sec. 1901 et seq.)第1903条所定义的“扩大家庭成员”。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B) 法院发现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认定终止(亲权)将对儿童不利,原因在于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B)(i) 父母与儿童保持定期探视和联系,且儿童将受益于继续保持该关系。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B)(ii) 年满12岁或以上的儿童反对终止亲权。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B)(iii) 儿童被安置在寄宿治疗机构,收养不太可能或不合宜,且如果父母在不再需要寄宿照护时无法恢复监护权,亲权的继续存在不会妨碍为儿童找到永久性家庭安置。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B)(iv) 该儿童与一名寄养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共同生活,该寄养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因不包括不愿承担法律或经济责任的情形在内的特殊情况而无法或不愿收养该儿童,但该寄养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愿意且有能力为该儿童提供稳定和永久的环境,并且将该儿童从其寄养父母或印第安监护人的实际监护中带走将不利于该儿童的情感健康。本条款不适用于以下儿童:(I) 未满六岁,或 (II) 兄弟姐妹群体中的成员,其中至少一名儿童未满六岁,且兄弟姐妹已或应被永久安置在一起。
(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B)(v) 将对儿童的兄弟姐妹关系造成实质性干扰,需考虑该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包括但不限于儿童是否与兄弟姐妹在同一家庭中长大,儿童是否共享重要的共同经历或与兄弟姐妹存在亲密而牢固的纽带,以及持续联系是否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包括儿童的长期情感利益,与通过收养获得法律永久性的益处相比。
(v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B)(vi) 该儿童是印第安儿童,且有令人信服的理由认定终止亲权不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B)(vi)(I) 终止亲权将严重干扰儿童与其部落社区的联系或儿童的部落成员权利。
(II) 儿童所属部落已为儿童确定了监护、由合适且愿意的亲属提供寄养、部落习俗收养或其他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
(III) 该儿童是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且该非未成年人及其所属部落已为该非未成年人确定了部落习俗收养。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C) 就分段 (B) 而言,对于部落习俗收养,第366.24条适用。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1)(D) 如果法院根据条款 (i)、(ii)、(iii)、(iv)、(v) 或 (vi) 认定终止亲权将对儿童不利,则应以书面形式或在记录中说明其理由。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2)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法院不得终止亲权: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2)(A) 在法院被要求考虑合理努力或服务的每次听证会上,法院已认定未作出合理努力或未提供合理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2)(B) 对于印第安儿童: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2)(B)(i) 在终止亲权的听证会上,法院已认定未按第361.7条的要求作出积极努力。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2)(B)(ii) 法院在终止亲权的听证会上未作出由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支持的认定,包括第224.6条所定义的“合格专家证人”的一名或多名证词,即父母继续监护儿童可能导致儿童遭受严重情感或身体损害。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2)(B)(iii) 法院已根据第366.24条命令进行部落习俗收养。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2) 依照第349条规定,如果儿童或其律师提出请求,或法院如此命令,儿童应出庭。如果儿童年满10岁或以上,且未出席根据本条举行的听证会,法院应确定该未成年人是否已适当获知其出席听证会的权利,并询问儿童未出席的原因。
(3)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3)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3)(A) 如果儿童的父母有律师代理,且该律师在场,并且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儿童的证词可在法官办公室(内庭)听取,且无需儿童的父母在场: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3)(A)(i) 法院认定在法官办公室(内庭)作证是必要的,以确保证词真实。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3)(A)(ii) 儿童可能因正式的法庭环境而感到恐吓。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3)(A)(iii) 儿童害怕在其父母面前作证。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3)(A)(B) 在法官办公室(内庭)作证后,儿童的父母可以选择让法庭速记员宣读证词,或由其律师对证词进行总结。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c)(3)(A)(C) 在本款规定的情况下,儿童的证词也可在法官办公室(内庭)听取,且无需儿童的监护人在场。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i)(1) 根据本条规定永久终止亲权关系的法院命令,对儿童、父母以及对所有已根据本章规定通过公告或其他方式送达传唤令的其他人均具有终局性和约束力。作出该命令后,少年法庭无权撤销、更改或修改该命令,除非第 (2) 款另有规定,但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对该命令的上诉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i)(2) 部落习惯收养令,证明印第安儿童已成为部落习惯收养的对象,应获得充分的信任和尊重,并应与本条授权的收养令具有同等效力。关于印第安儿童部落决定的事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所有各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法院认定寻求执行的当事方在提起执行诉讼之前,已真诚地参与或试图参与法院的家庭调解服务或通过部落进行的关于该冲突的争议解决,否则法院不得命令遵守该命令。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i)(3) 自法院终止亲权之日起至少三年后仍未被收养,且法院已确定收养不再是其永久计划的儿童,可依照第388条规定的程序向少年法庭申请恢复亲权。如果负责根据 (j) 款所述对儿童进行监护和监督的州社会服务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以及儿童本人同意该儿童不再可能被收养,儿童可在该三年期届满前提交申请。年满12岁以上的儿童应签署申请书,除非有正当理由说明儿童为何不能签署。如果恢复亲权似乎有利于儿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应命令举行听证会,并应提前通知或促使提前通知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以及儿童的备案律师,或者,如果儿童没有备案律师,则通知儿童本人,以及儿童所属部落(如适用),按照第297条 (c) 款规定的方式。法院应命令儿童或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提前通知其亲权被终止的儿童的前父母,按照第294条 (f) 款规定的方式,如果建议是收养。少年法庭应批准该申请,如果其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认定该儿童不再可能被收养,且恢复亲权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如果法院恢复了对未满12岁儿童的亲权,且新的永久计划不是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团聚,法院应说明其认定恢复亲权符合儿童最佳利益的事实依据。本款旨在具有追溯力,并适用于听证会时处于少年法庭管辖下的任何儿童,无论亲权终止的日期为何。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i)(5) 本款仅适用于根据本条设定听证会的命令于1995年1月1日或之后发布的案件。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m) 除(j)款外,本条亦适用于根据第727.31条被裁定为受监护人的未成年人。
(n)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1) 尽管有《家庭法典》第8704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法院在本条规定的听证会或此后任何时间,可指定现任照护人作为潜在收养父母,如果儿童已与该照护人共同生活至少六个月,该照护人目前表示承诺 收养该儿童,且该照护人已采取至少一项措施以促进收养程序。在决定是否作出该指定时,法院可考虑该照护人是否被列入县级部门根据第366.21条(i)款准备的初步评估中,作为适合被考虑成为该儿童收养父母的人选,以及州社会服务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的建议。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2) 就本款而言,促进收养程序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2)(A) 申请收养 家庭调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2)(B) 配合收养家庭调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2)(C) 被法院或收养机构指定为收养家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2)(D) 请求事实父母身份。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2)(E) 签署收养安置协议。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2)(F) 参与关于收养后联系协议的讨论。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2)(G) 努力克服 州社会服务部、县收养机构或持牌收养机构已查明的任何障碍。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2)(H) 参加潜在收养父母所需的课程。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3) 在安置变更之前,以及在决定将儿童从被指定的潜在收养父母家中带走后,应尽快,机构应按照第16010.6条所述的方式,将该提议通知法院、被指定的潜在收养父母或现任照护人(如果该照护人在本通知送达之日符合根据第(1)款被指定为潜在收养父母的门槛标准)、儿童的律师、 儿童本人(如果儿童年满10岁或以上),以及在已知或有理由知道儿童是第224.1条所定义的印第安儿童的情况下,通知儿童的部落。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6(n)(3)(A) 在通知之日起五个法院工作日或七个日历日内(以较长者为准),儿童、儿童的律师、儿童的部落或被指定的潜在收养父母可向法院提交请愿书,反对将儿童带走的提议,或法院可自行决定就该提议设定听证会。法院可因正当理由延长提交期限。在拟议 将儿童带走通知送达之日符合根据第(1)款被指定为潜在收养父母的门槛标准的照护人,可连同本分段下的请愿书,提交一份请愿书,请求法院命令指定该 照护人就本款而言为潜在收养父母。

Section § 366.27

Explanation

加州法律规定,如果法院将儿童永久安置在亲属家中,可以授权该亲属为儿童的医疗提供同意。同样,如果儿童处于计划性永久生活安排中,法院也可以授权寄养父母、亲属或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为儿童做出教育决定。这些规定适用于那些已获得相关州或县机构正式批准的负责任的照护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7(a) 如果法院根据第366.21条(g)项(5)款、第366.22条、第366.25条或第366.26条的规定,命令将未成年人安置在与亲属的计划性永久生活安排中,法院可以授权该亲属为未成年人的医疗、外科和牙科护理提供与未成年人监护父母相同的法律同意。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7(b) 如果法院命令将未成年人安置在与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或第362.7条所定义的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的计划性永久生活安排中,法院可以限制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做出教育决定的权利,以便寄养父母、亲属照护人或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可以根据《教育法典》第56055条履行教育同意职责。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7(c) 如果法院命令将未成年人安置在计划性永久生活安排中,就本条而言,寄养父母应包括第362.7条所定义的人员、亲属照护人或非亲属扩大家庭成员,其已获得县福利部门、县缓刑部门或州社会服务部的许可或批准,或已由法院指定为特定安置。

Section § 366.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旨在解决在亲权终止后,与受抚养子女安置相关的上诉可能如何延误决策并可能对子女造成伤害。通常,除非遵循特定步骤,否则不允许对法院关于子女居住地的命令提出上诉。要上诉,必须及时提交一份非常规令状申请,该申请需解决并以充分的记录支持具体的安置问题。如果未在申请中妥善处理,则以后不能上诉。对其他类型命令提出上诉的一些权利仍然保留。司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在2005年前制定一项规则来实施本节。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8(a) 立法机关发现并宣布,在亲权终止后,因对法院指定受抚养子女具体安置的命令提出上诉而造成的延误,可能对子女造成实质性损害。立法机关认识到,少年法庭仅在特殊情况下才干预安置决定,本节无意赋予少年法庭额外的权力或责任。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8(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8(b)(1) 根据第366.26条终止亲权后,法院关于受抚养子女应居住在、保留在或从特定安置中移除的命令,在任何时候均不可上诉,除非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8(b)(1)(A) 非常规令状审查申请已及时提交。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8(b)(1)(B) 该申请实质性地解决了拟质疑的具体问题,并以充分的记录支持该质疑。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8(b)(1)(C) 该申请被即时驳回或未就其案情作出裁决。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8(b)(2) 未在法院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非常规令状审查申请,未实质性地解决被质疑的具体安置命令,或未以充分的记录支持该质疑,应排除随后通过上诉对根据本节作出的调查结果和命令进行审查。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8(c) 本节不影响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子女对根据第366.26条举行的听证会上发出的、在其他情况下可上诉的任何命令提出上诉的权利。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8(d) 司法委员会应在2005年1月1日或之前通过一项法院规则,以实施本节。本节应在法院规则通过后生效。

Section § 366.2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州儿童被收养后,如果希望与兄弟姐妹保持联系,会发生什么。法律指出,如果收养父母同意,法院可以在收养令中包含兄弟姐妹联系的安排。但是,如果这些联系安排没有得到遵守,收养本身不会受到影响。如果收养父母认为兄弟姐妹联系对孩子不安全,他们可以停止联系,但必须在10天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收养完成后,少年法庭的介入就结束了,但收养法院仍然可以强制执行兄弟姐妹联系,前提是这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并且当事方首先尝试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9(a) 当法院根据第366.26条命令将受抚养儿童安置收养时,本州的收养法律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阻止该儿童的准收养父母表达促进收养后兄弟姐妹联系的意愿。经收养父母同意,法院可在最终收养令中包含由收养父母促进收养后兄弟姐妹联系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收养的持续有效性均不得取决于收养后的联系,收养父母和儿童在本州内外改变住所的能力也不得因联系令而受损。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9(b) 如果在根据(a)款发出兄弟姐妹联系令后,收养父母认定兄弟姐妹联系对被收养儿童的健康、安全或福祉构成威胁,收养父母可以终止兄弟姐妹联系,但收养父母应在终止联系后10天内向法院提交书面通知,该通知应向法院详细说明为何持续的兄弟姐妹联系会威胁被收养儿童的健康、安全或福祉。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9(c) 在批准收养申请并发出少年法庭受抚养儿童的收养令后,少年法庭对该儿童的抚养程序管辖权应予终止。尽管如此,批准收养申请的法院应保留对该儿童的管辖权,以执行收养后联系协议。法院仅在认定以下两项均成立时,方可命令遵守收养后联系协议: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9(c)(1) 寻求执行的一方在提起执行诉讼之前,已就该争议真诚地参与了调解或其他适当的替代性争议解决程序。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29(c)(2) 执行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

Section § 366.31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加州法院如何处理即将年满18岁的寄养青年以及继续留在寄养家庭的非未成年人的复审听证会。在儿童年满18岁之前,法院必须确保有一项计划,使他们能够满足条件,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继续留在寄养家庭。儿童必须被告知其关于受抚养的权利。复审的重点是他们的未来计划,确保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并为他们成年做好准备。

复审听证会还包括审查当前生活状况的适宜性以及为实现永久性计划(例如收养或与家人团聚)所做的努力。报告必须评估这些青年的需求和服务,包括为独立生活和教育援助做准备。法院还会考虑,如果符合非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将其纳入收养,并且该文件概述了此类行动所需的步骤和报告。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a) 如果复审听证会是该儿童年满18岁之前举行的最后一次复审听证会,法院应确保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a)(1) 该儿童的个案计划包含一项计划,旨在使该儿童满足第11403条(b)款第(1)至(5)项(含)所述的一项或多项参与条件,以便该儿童有资格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继续留在寄养家庭。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a)(2) 该儿童已被告知其根据第391条寻求终止受抚养管辖权的权利,并理解继续受抚养的潜在益处。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a)(3) 该儿童已被告知其根据第388条(e)款恢复受抚养的权利,并理解继续受抚养的潜在益处。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 在儿童年满18岁之前的六个月内举行的复审听证会上,以及在第11400条(v)款所述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每一次后续复审听证会上,报告应描述以下所有事项: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1) 该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留在寄养家庭的计划,以及满足第11403条(b)款第(1)至(5)项(含)所述的一项或多项参与条件的计划,以便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继续获得AFDC-FC福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2) 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为该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所做的努力和提供的帮助,以便该儿童和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能够满足参与条件。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3) 为完成第391条(e)款第(2)项所述事项所做的努力。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4) 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于其在短期住宿治疗计划中的安置已根据第361.22条经过审查和批准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以及自2022年7月1日起,对于其在社区治疗机构中的安置已根据第361.22条经过审查和批准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为复审准备的报告应包含以下所有证据: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4)(A) 对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优势和需求的持续评估继续支持以下认定: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无法由家庭成员或在其他基于家庭的环境中得到满足,在短期住宿治疗计划或社区治疗机构(视情况而定)中的安置继续在限制最少的环境中提供最有效和适当的照护环境,并且该安置符合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短期和长期心理及行为健康目标和永久性计划。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4)(B) 记录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将在安置中得到满足的具体治疗或服务需求,以及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预计需要这些治疗或服务的时间长度。对于Medi-Cal受益人,由Medi-Cal资助的服务及其预计时间长度的确定应基于医疗必要性以及所有其他州和联邦Medi-Cal要求,并应在文件中体现。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4)(C) 记录儿童福利部门根据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永久性计划所做的密集和持续努力,以准备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返回家中,或安置给合适且愿意的亲属、法定监护人、养父母、资源家庭、部落批准的家庭,或在其他适当的基于家庭的环境中,或者,对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在受监督的独立生活环境中。
(5)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5)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5)(A) 对于在高中就读且已受少年法庭管辖一年或更长时间的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第366.1条(h)款第(1)项(B)分项中的信息。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5)(A)(B)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5)(A)(B)(i) 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是否已将第366.1条(h)款第(2)项中的信息告知未成年人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5)(A)(B)(i)(ii) 本项不影响任何适用的保密法。
(6)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6) 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是否已根据第16501.1条(g)款第(22)项的要求,确定负责协助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申请高等教育及相关经济援助的人员,或者该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表示不希望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包括职业或技术教育。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c) 根据本节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的审查,应以尊重非未成年人作为法定成年人身份的方式进行,侧重于第11400节 (y) 款所述的青年过渡性独立生活个案计划中描述的目标和服务,包括为保持与关爱且永久承诺的成年人联系所做的努力,并酌情由非未成年受抚养人邀请的其他参与者出席。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 对于根据第361.6节其个案计划为继续法院命令的家庭团聚服务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法院应考虑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可以安全地居住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如果该非未成年人不能安全地居住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或者居住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不符合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最佳利益,法院必须考虑是继续还是终止对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团聚服务。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 审查报告应包括对以下所有事项的讨论: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A) 寄养安置是否仍然必要和适当。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B)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可能安全居住在父母或监护人家的或将实现独立的可能日期。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C) 父母或监护人以及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积极参与了个案计划的制定。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D) 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是否提供了旨在帮助父母或监护人克服导致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最初被带离的问题的合理服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E) 父母或监护人在减轻或缓解导致需要寄养安置的原因方面所取得的进展程度。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F)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与父母、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是否同意继续团聚服务。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G) 继续团聚服务是否符合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最佳利益。
(H)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H) 在下一次审查听证日期之前,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极有可能安全居住在父母或监护人的家中。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I) 为保持非未成年人与关爱且永久承诺的成年人联系所做的努力。
(J)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J) 机构遵守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过渡性独立生活个案计划的情况,包括为最终确定非未成年人永久计划和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独立做准备所做的努力。
(K)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K) 按照第391节所述向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提供信息和文件的进展情况。
(L)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L)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L)(i) 对于在高中就读且已受少年法庭管辖一年或更长时间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第366.1节 (h) 款 (1) 项 (B) 分项中的信息。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L)(i)(ii) 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是否已将第366.1节 (h) 款 (2) 项中的信息告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L)(i)(iii) 本分项不影响任何适用的保密法。
(M)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1)(M) 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是否已根据第16501.1节 (g) 款 (22) 项的要求,确定了负责协助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申请高等教育及相关经济援助的人员,或者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表示他们不想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包括职业或技术教育。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2) 法院应询问为非未成年人提供永久住所的进展情况,应考虑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安全,并应确定以下所有事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2)(A) 安置的持续必要性和适当性。如果儿童或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于2021年10月1日或之后被安置在短期住宿治疗计划中,或于2022年7月1日或之后被安置在社区治疗机构中,法院在做出此决定时应考虑根据 (b) 款 (4) 项提交的证据和文件。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d)(2)(B) 机构是否已做出合理努力来维持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与对其重要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B) 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前,司法委员会应修订并采纳法院规则,并制定适当的表格以实施本分项。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1) 在审议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永久收养计划的听证会上,法院应阅读并审议第(5)项中的报告,并接受当事人可能提交的其他证据。已签署的协商协议副本应附在报告中。如果法院根据本条认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收养是适当的永久计划,它应作出以下认定和命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1)(A) 批准收养协议,并宣布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被收养父母的子女,且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与收养父母同意相互承担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并享有该关系的所有权利,承担所有义务和责任。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1)(B) 宣布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亲生父母自收养之时起,解除对被收养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所有父母职责和责任,且对被收养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无任何权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2) 如果法院认定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与准收养父母已相互同意收养,法院可在确定以下所有事项后作出收养命令: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2)(A) 是否已依法发出通知。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2)(B)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与准收养父母是否出席听证会。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2)(C) 法院是否已阅读并审议了社工或缓刑官准备的评估报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2)(D) 法院是否已考虑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意愿。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2)(E) 如果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符合资格,准收养父母是否已根据第16120条(g)款签署了协商的收养援助协议,并且已签署的协商协议副本是否附在报告中。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2)(F) 收养是否符合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最佳利益。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3) 如果法院命令确立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收养,它应解除受抚养人或过渡管辖权。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4) 如果法院不命令确立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收养,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应继续留在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中,并根据本条接受少年法院的定期审查。
(5)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5) 在听证会前至少10个日历日,社工或缓刑官应向法院提交报告,并向所有当事人提供报告副本。报告应说明以下内容: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5)(A)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有任何发育障碍,以及拟议的收养父母是否适合满足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需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5)(B) 准收养父母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之间关系的长度和性质,包括准收养父母是否已被确定为非未成年人的永久联系人。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5)(C) 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已被确定符合收养援助计划的资格,如果符合,准收养父母是否已根据第16120条(g)款签署了协商的收养援助协议。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5)(D) 已签署的协商协议副本是否附在报告中。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5)(E) 是否已根据《美国法典》第42卷第671(a)(20)(A)和(a)(20)(C)条的要求,对准收养父母完成犯罪背景调查。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5)(F) 已婚且未与其配偶合法分居的准收养父母是否已获得配偶的同意,前提是该配偶有能力给予该同意。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1(f)(5)(G) 收养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是否符合非未成年受抚养人与准收养父母的最佳利益。(H) 非成年受抚养人与准收养父母是否已双方同意收养。 (6) 社工或缓刑官应按照第295条规定的方式和向该条规定的人员送达听证会的书面通知,包括准收养父母,但无需通知非成年受抚养人的亲生父母。 (7) 本条规定不应阻止非成年受抚养人根据《家庭法典》第9300条提交收养申请。 (g) 每个持牌寄养家庭机构应就其照护下的每位非成年受抚养人,向法院提交报告,说明非成年受抚养人永久安置计划的持续适当性和遵守程度、过渡性独立生活个案计划的遵守程度,以及向非成年受抚养人提供的服务的类型和充分性。报告应证明该非成年人已收到第391条(e)款(2)项所述的所有信息和文件。如果法院正在考虑终止对非成年受抚养人的受抚养人管辖权,则应首先根据第391条举行听证会。 (h) 当非成年受抚养人处于其他计划的永久生活安排中时,为根据(e)款举行的听证会准备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所有内容的描述: (1) 为将非成年受抚养人送回父母家中、安排非成年受抚养人被收养,或酌情将非成年受抚养人安置在合适且愿意的亲属处所做的密集和持续努力。 (2) 为完成以下两项任务所采取的步骤: (A) 确保非成年受抚养人的照护提供者遵循合理审慎的父母标准。 (B) 确定非成年受抚养人是否有定期、持续的机会参与适合其年龄或发展阶段的活动,包括就非成年受抚养人参与这些活动的机会与其进行协商。

Section § 366.3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是关于法院如何处理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案件的选择——这些是18至21岁仍在寄养系统中的年轻人。如果这些年轻人曾长期寄养,法院可以选择继续将其作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进行监督,或者终止受抚养关系。

如果法院选择继续监督,就应该规划一个永久的生活安排,这可能包括继续与现有照护者同住或独立生活。如果年轻人与某个成年人建立了牢固的关系,法院也可以安排收养。

如果法院选择终止监督,它仍然保留普通管辖权,这意味着如果年轻人未满21岁,他们可以请求恢复监督。本质上,这一条款旨在确保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在过渡到成年期时获得持续的支持和规划。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2(a) 对于一名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如第11400条(v)款所定义,其拥有长期寄养的永久计划,该计划是根据第366.21、366.22、366.25或366.26条命令的,法院可以继续对该非未成年人作为少年法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行使管辖权,或者可以根据第391条驳回受抚养人管辖权。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2(b) 如果法院继续对该非未成年人作为少年法庭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行使受抚养人管辖权,法院应命令制定一项在相互协议下的计划性永久生活安排,如第11400条(u)款所述,该安排可包括继续与现有照护者或另一名持证或经批准的照护者同住,或在受监督的独立生活安置中,如第11400条(w)款所定义,且应符合该青年的过渡期独立生活个案计划。应与被确定为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永久联系的成年人建立了稳定关系的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请求,法院可以根据第366.31条(f)款命令非未成年受抚养人收养,作为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永久计划。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2(c) 如果法院根据(a)款终止其对非未成年受抚养人的受抚养人管辖权,它应根据第303条保留对该青年的普通管辖权。如果法院已根据第391条(d)款驳回受抚养人管辖权,该非未成年人,如果尚未满21岁,可以在此后根据第388条(e)款提交请愿书,以恢复受抚养人管辖权,并且法院可以撤销其先前驳回对该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受抚养人管辖权的命令。

Section § 366.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分阶段实施儿童福利法改革的计划,重点关注儿童的最佳利益。它适用于10岁或以上,且与非亲属安置或在永久安置中至少六个月的儿童。第一阶段涉及与非亲属安置的儿童,第二阶段包括在永久亲属照护中的儿童,最后阶段涵盖所有符合条件的院外安置儿童。

这些阶段的实施取决于预算拨款。州政府承担其应分担的费用,而各县则支付其非联邦份额的费用。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5(a) 在2005-06届常会颁布的对第366条(a)款(1)项(B)分项、第366.1条(g)款、第366.21条(c)款和(g)款、第366.22条(a)款、第366.25条(a)款、第366.26条(c)款(3)项以及(c)款(4)项(A)分项、第366.3条(e)款(2)项和(3)项以及第16501.1条(i)款的修正案的实施和运作,应分阶段进行,并符合儿童的最佳利益,具体如下:
(1)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5(a)(1) 扩大的第一阶段应适用于10岁或以上,且与非亲属安置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儿童。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5(a)(2) 扩大的第二阶段应适用于10岁或以上,且与非亲属安置或在永久安置亲属照护中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儿童。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5(a)(3) 扩大的最后阶段应适用于10岁或以上,且已在院外安置六个月或更长时间的儿童。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5(b)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6.35(b)(a)款的所有阶段均应通过预算程序拨款。这些拨款仅适用于州承担的费用份额。各县应继续承担其非联邦份额的费用。

Section § 366.215

Explanation
本节讨论了当一个三岁以下的孩子或属于特定兄弟姐妹群体的孩子被从父母身边带走时,法院应考虑哪些因素。如果父母面临诸如入狱、被移民局拘留或被驱逐出境等挑战,法院在决定是否就孩子的状况举行未来的听证会时,必须考虑这些障碍。

Section § 3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少年法庭在等待受抚养儿童的长期照护安排生效期间,将其安置在适当的场所。如果儿童被拘留超过 (15) 天,法庭必须每 (15) 天审查一次情况,以确保延迟是合理的。在这些审查期间,法庭会检查社会工作者为执行法庭命令所采取的行动、延迟的原因以及这些延迟对儿童的影响。

Section § 368

Explanation
如果少年法庭监管的孩子住在州外或国外,或者他们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另一个州,法庭可以安排孩子回到家人身边或负责任的监护人那里。必要时,法庭可以提供交通和住宿,并可决定是否有人陪同。如果需要陪同人员,法庭可以指派社工或其他合适的人陪同孩子。社工将负责管理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将像其他县级费用一样进行处理和支付。

Section § 369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如何为被临时看管或由少年法庭照护的儿童授权医疗、手术、牙科或其他护理。如果儿童需要医疗,社工可以在医生建议下批准,除非父母或监护人反对,在这种情况下则需要法院命令。在紧急情况下,社工可以在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授权立即治疗,但必须首先尝试通知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没有监护人能够授权护理,法院可以允许。16岁及以上的儿童可以在没有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同意阿片类药物治疗。本法律还确保父母授权护理的权利不受限制,除非法院另有规定。法院还可以授权将有关儿童护理的信息披露给社工或其他相关机构。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a)(1) 如果一个人根据第7条(自第305节起)被临时羁押,并且需要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社工可以根据主治医生和外科医生的建议,或者如果该人需要牙科护理且有主治牙医,则根据主治牙医的建议,授权实施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a)(2) 社工应在提供所需护理之前,通知该人的父母、监护人或代行父母职责者(如有)所需护理的情况;如果父母、监护人或代行父母职责者反对,则该护理只能在法院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后根据法院命令提供。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b) 如果少年法庭认为,已向法院提交申请的某人需要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且没有父母、监护人或代行父母职责者有能力或愿意授权对该人进行补救性护理或治疗,则法院在收到持证医生和外科医生(如果该人需要牙科护理,则为持证牙医)的书面建议,并向该人的父母、监护人或代行父母职责者(如有)发出正式通知后,可以发布命令,授权对该人实施必要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c) 如果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根据法院命令被安置在受抚养子女居住县的社工照护和监护下或监督下,并且法院认为没有父母、监护人或代行父母职责者有能力或愿意授权对该受抚养子女进行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或治疗,则法院在向该受抚养子女的父母、监护人或代行父母职责者(如有)发出正式通知后,可以命令社工可以授权由持证执业者对该受抚养子女进行必要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d)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d)(1) 如果根据(a)、(b)或(c)款规定,儿童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立即的紧急医疗、外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则该护理可以由持证医生和外科医生提供,或者如果儿童在紧急情况下需要牙科护理,则由持证牙医提供,无需法院命令,并经社工授权。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d)(2) 社工在授权紧急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之前,应尽合理努力征得父母、监护人或代行父母职责者的同意,或通知他们。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d)(3) 就本款而言,“紧急情况”是指儿童需要立即治疗以缓解剧烈疼痛,或需要立即诊断和治疗不可预见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状况或传染病,如果未立即诊断和治疗,将导致严重残疾或死亡。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e) 如果法院根据本节命令实施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法院还可以发布命令,授权向社工、假释官或其他根据法院命令、委托或批准照护或为儿童的利益和福祉行事的合格个人或机构披露有关该护理的信息。
(f)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f)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f)(1) 尽管本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如果年满16岁或以上,可以在未经其父母、监护人、代行父母职责者或社工同意,且无需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同意从持证麻醉品治疗项目接受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药物作为替代麻醉品疗法,但仅限于联邦法律明确允许的范围和程度。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f)(2)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少年法庭的受抚养子女,如果年满16岁或以上,可以在未经其父母、监护人、代行父母职责者或社工同意,且无需法院命令的情况下,同意在医生诊所、门诊部或医疗机构接受由持证医生和外科医生或其他在其执业范围内行事的医疗服务提供者使用丁丙诺啡进行的阿片类药物使用障碍治疗。
(g)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g) 本节不限制未被法院命令剥夺儿童监护权或控制权的父母、监护人或代行父母职责者根据本州法律承认或允许的方式提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治疗的权利。
(h)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h)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h)(1) 本节所述人员的父母可以授权进行本节规定的医疗、外科、牙科或其他补救性护理,无论其年龄或婚姻状况如何。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h)(2) 在非紧急情况下,授权护理的父母应在实施该护理之前通知另一方父母。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i)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i)(1) 本节不限制受抚养子女根据《家庭法典》第11编第4部分第3章(自第6920条起)的规定,同意(其中包括)性侵犯的诊断和治疗、与预防或治疗怀孕相关的医疗护理(包括避孕、堕胎和产前护理)、传染病、接触性传染病或传播性疾病的治疗、心理健康治疗以及酒精和药物滥用治疗的权利。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i)(2) 如果受抚养子女年满10岁或以上,其社工有权告知该子女作为未成年人同意并接受必要医疗服务的权利,以及他们关于这些服务的保密权。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i)(3) 受抚养子女的社工可以进行以下一项或两项工作:
(A)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i)(3)(A) 提供关于年龄适宜、医学准确的性发育、生殖健康以及预防意外怀孕和性传播感染的信息,以及如何获取生殖和性健康护理服务。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i)(3)(B) 促进获取(A)项所述的护理,包括协助解决任何护理障碍。

Section § 369.5

Explanation

当一个孩子被法院认定为受抚养子女并被解除父母监护权时,只有少年法庭法官才能下令给孩子服用精神药物。如果父母被认为安全且有能力,法院可以将此权力委托给父母。药物批准需要医生的请求,其中需详细说明请求理由和预期效果。

司法委员会必须制定规则和表格,以允许孩子和照护者提供意见,并确保法院获得关于孩子心理健康和治疗的全面信息。法院需要定期监督,以监测药物的有效性和副作用。这包括照护者和医疗从业者的意见。

自2020年起,表格将包含一项规定,允许在需要时向医学委员会发布医疗信息,以检查药物处方是否适当。孩子或其律师必须同意。关于药物授权请求的当地做法保持不变,少年法庭必须在七天内对请求作出决定。本节规定了哪些属于精神药物,并且不凌驾于当地法院关于心理健康决定的规则之上,也不适用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1) 如果子女根据第300条被法院裁定为受抚养子女,且根据第361条被解除父母的实际监护权,则只有少年法庭司法官员有权就该子女服用精神药物作出命令。少年法庭在记录在案的调查结果表明父母不对子女构成危险且有能力授权服用精神药物后,可以发布特定命令将此权力授予父母。法院对服用精神药物的授权应基于医生的请求,该请求应说明请求的理由、子女的诊断和行为描述、药物的预期效果以及药物的任何副作用描述。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 司法委员会应与州社会服务部、州医疗保健服务部以及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县行为健康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代表当前和前寄养儿童的协会、照护者和儿童律师)协商,修订并采纳法院规则,并制定适当的表格以实施本条。此项工作应与第739.5条(a)款(2)项所要求的更新协调进行。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B) 根据(A)项制定的法院规则和表格应涵盖以下所有内容:
(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B)(i) 子女及其照护者和法院指定的特别辩护人(如有)有机会就所开药物提供意见。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B)(ii) 向法院提供关于子女整体心理健康评估和治疗计划的信息。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B)(iii) 向法院提供关于拟议药物理由的信息,该信息应在过去和当前治疗努力的背景下提供。此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已使用的其他药物和非药物治疗的信息以及子女对这些治疗的反应、对其他当前或过去治疗努力未缓解或改善的症状的讨论,以及对所开精神药物预期如何改善子女症状的解释。
(iv)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B)(iv) 向法院提供关于如何评估授权请求的指导,包括如果授权请求中未包含本条规定应包含的信息,应如何处理。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C) 根据(A)项制定的法院规则和表格应包括法院对精神药物服用命令进行定期监督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照护者和子女对药物有效性和副作用的观察、药物管理预约和与医疗从业者的其他后续预约信息,以及作为子女整体治疗计划一部分的其他心理健康治疗的提供信息。定期监督应由县社会工作者、公共卫生护士或其他适当的县工作人员协助进行。此监督程序应结合其他定期排定的法庭听证会和县儿童福利机构向法院提供的报告进行。
(D)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D)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D)(i) 截至2020年9月1日,根据(A)项制定的表格应包括子女或其律师授权向加州医学委员会发布子女医疗信息的请求,以查明是否存在与《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45条所述护理标准不符的过度开具精神药物的情况。该授权应仅限于与精神药物处方调查相关的医疗信息,且该信息只能用于本项和《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245条中规定的目的。
(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D)(i)(ii) 如果医疗信息根据《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5章(自第11500条起)在行政听证会中作为证据被采纳,加州医学委员会或其代表应请求将根据本条获得的医疗信息密封。
(iii)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D)(i)(iii) 在更新表格时,根据本分段以及第739.5条(a)款(2)项(D)分段的要求,司法委员会应咨询州社会服务部、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以及代表寄养儿童、受抚养人律师和儿童权益倡导者的团体,以帮助确保儿童及其律师获得足够的信息,以理解获取儿童医疗信息的授权请求及其理由。司法委员会可在表格中加入一项要求,即填写表格的人员须确认已就该授权征询过儿童或儿童律师的意见。
(iv)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D)(i)(iv)
(I)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a)(2)(A)(D)(i)(iv)(I) 截至2020年1月1日,州社会服务部应召集一个工作组,由司法委员会、加州医学委员会、加州县福利主任协会、加州首席缓刑官以及代表寄养儿童、受抚养人律师和儿童权益倡导者的团体组成,以审议从受抚养儿童、被监护人或其律师处寻求授权的各种方案,以发布关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开具的精神药物的受抚养儿童或被监护人的医疗信息,并应在2020年4月15日前向立法机构报告这些方案以及关于如何最好地联系这些儿童及其律师以寻求授权的任何建议。
(II)
(ia) 根据(I)分项规定提交报告的要求,根据《政府法典》第10231.5条,自2024年1月1日起失效。
(ib) 根据(I)分项提交的报告,应按照《政府法典》第9795条的规定提交。
(b)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b)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b)(1) 在县儿童福利机构完成精神药物施用授权请求的县,鼓励该机构在收到医生为完整填写请求所需信息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该请求。
(2)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b)(2) 本款不改变当前地方惯例或地方法院规则,关于精神药物施用授权请求的准备和提交。
(c)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c)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c)(1) 自法院收到完整请求之日起七个法庭日内,少年法庭司法官员应书面批准或拒绝向儿童施用精神药物的授权请求,或应在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儿童律师的请求下,或自行决定,安排听证会审理该事项。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c)(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c)(2)(A) 尽管有第827条或任何其他法律的规定,少年法庭司法官员批准或拒绝施用精神药物的授权请求后,提交请求的县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个人或实体应向儿童的照护者提供批准或拒绝该请求的法院命令副本。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c)(2)(A)(B) 如果法院批准该请求,命令副本应包括JV-220(A)表格的最后两页或JV-220(B)表格的最后两页,以及所有附在JV-220(A)表格或JV-220(B)表格上的药物信息表,所有这些均在《加州法院规则》第5.640条中提及。
(C)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c)(2)(A)(C) 如果儿童改变安置,社会工作者或缓刑官应向新的照护者提供命令副本,包括JV-220(A)表格的最后两页或JV-220(B)表格的最后两页,以及附在JV-220(A)表格或JV-220(B)表格上的药物信息表,所有这些均在《加州法院规则》第5.640条中提及。
(d)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d) 精神药物或精神活性药物是指为影响中枢神经系统以治疗精神障碍或疾病而施用的药物。这些药物包括但不限于抗焦虑剂、抗抑郁药、情绪稳定剂、抗精神病药物、抗帕金森病药物、安眠药、痴呆症药物和精神兴奋剂。
(e)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e) 本节不取代地方法院规则,关于未成年人参与心理健康决策的权利。
(f)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5(f) 本节不适用于非未成年受抚养人,如第11400条(v)款所定义。

Section § 369.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社会服务部与医疗保健服务部合作,必须聘请儿童精神病学服务机构,以便在县级提出请求时,对儿童使用精神药物的情况提供第二意见。这项第二意见审查应在三天内完成,重点关注为解决儿童行为健康需求而提供或将提供的社会心理支持。

县级可以针对以下情况请求第二意见:例如同时开具多种精神药物、剂量高于儿童推荐剂量、超说明书用药,或者缺乏其他同时进行的社会心理支持。社会服务部将为这一流程提供指导,并向没有自己审查机制的县提供帮助。

此流程不阻止法律要求下的紧急用药,并旨在为这些审查争取联邦财政支持,但前提是必须获得所需的批准。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6(a)
(1)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6(a)(1) 州社会服务部应与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协商,签订儿童精神病学服务合同,以完成所有由县请求进行第二意见审查的精神药物授权申请的记录审查。在可行范围内,第二意见审查应在县请求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并应酌情包括讨论已向或将向儿童和照护者提供的社会心理干预措施,以解决儿童的行为健康需求。
(2)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6(a)(2)
(A)Copy 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6(a)(2)(A) 用于识别县可请求进行第二意见记录审查的精神药物授权申请的建议指标可包括但不限于:并用精神药物处方、超过儿童推荐使用指南的剂量、超说明书用药,以及在未同时提供任何其他社会心理服务的情况下请求使用精神药物。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6(a)(2)(A)(B) 州社会服务部应在2018年7月1日前发布关于第二意见审查流程的指导意见,并可在与各县、其他州部门、儿童和青少年倡导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后定期修订该指导意见。
(3)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6(a)(3) 州社会服务部签订的儿童精神病学服务合同应可向那些没有第二意见审查计划的县提供第二意见审查。本节不禁止县运营自己的第二意见审查计划,也不取代任何县级运营的第二意见审查计划。
(4)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6(a)(4) 本节不阻止在紧急情况下用药,如法律或法规另有授权或要求。
(b)CA 福利和机构 Code § 369.6(b) 州医疗保健服务部应寻求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以根据本节获得第二意见审查服务的联邦财政参与,包括为获得适用的增强型联邦财政参与所需的任何批准。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本节仅在且仅在部门获得任何必要的联邦批准且联邦财政参与可用且未受到其他损害的情况下实施。

Section § 3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少年法庭请求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或其他临床专家的帮助,以决定对涉案儿童的最佳治疗方案。这些服务的费用由县承担。

少年法庭可以在其审理的任何已依照第7条(第305节起)的规定提交申请书的案件中,命令社会工作者获取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或其他临床专家的服务,以协助确定对儿童的适当治疗,以及在实施或执行该治疗过程中可能需要的服务。这些服务的费用应由县承担。

Section § 371

Explanation
如果少年法庭将儿童安置收养或指定法定监护人,社工或缓刑监督官必须向收养家庭或监护人提供书面信息。这些信息应强调,如果家庭需要支持,选择在收养或永久安置问题上具有专门培训和经验的心理健康专业人员的重要性。它还应解释在选择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时应寻找哪些具体的临床专业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