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船长在船舶进出港口、海港或河流时必须始终在船上,除非船舶由持有船长执照的大副负责。
船长、船员与货物船长与货物
Section § 802
这项法律规定,当船舶进出港口、海港或河流时,如果船上没有该区域的持证引航员,并且有引航员主动提供服务,船长就必须使用当地的引航员。一旦引航员登船,引导船舶的责任就由他们承担。
船舶航行 船舶引航员 港口进入
Section § 803
船长可以使用合理的体罚来让船员服从命令,但如果船长滥用此权力,则需承担责任。
船长可以通过禁闭和其他合理的体罚来强制大副和海员服从其合法指令;但船长须对其滥用权力负责。
船长权力 船员纪律 合理惩罚
Section § 807
如果船长不得不弃船,他们必须尽力带走船上的钱款和最有价值的物品。如果他们不这样做,他们可能需要对这些物品承担个人责任。但是,如果这些物品因他们无法控制的情况而丢失,他们将不承担责任。
弃船 船长责任 船舶撤离
Section § 812
法律规定,在航行期间,船长代表每位货物所有人。船长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货物所有人的利益,但不能出售或抵押货物,除非本章规定的特定情况允许。
在航行期间,船舶的船长是每位货物所有人的总代理人,有权为维护各自的利益而采取他们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但他不能出售或抵押货物,除非本章另有规定。
船长权限 货物保全 船舶船长
Section § 813
这项法律允许船长在必要时为船舶处理某些商业交易。他们可以安排修理和补给,管理货物和旅客,甚至在外国港口签订租船协议。这些行为可以合法地约束船主,其责任以船舶的总价值及其潜在的运费收入为限。
船长可以为其购置一切必要的修理和补给品,可以承揽货物和旅客运输,并且在外国港口,可以订立租船合同。他为此目的订立的合同约束船主,以船舶和运费的全部价值为限。
船舶修理 补给品采购 货物承揽
Section § 814
船长可以在海事抵押借款和货物抵押借款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用船舶、货物或运费作为担保来贷款。此外,如果货物非常易腐烂,或损坏严重以至于如果继续留在船上或再次装运可能会完全毁坏或对所有者的利益构成严重风险,船长可以在抵达目的地之前出售部分或全部货物。
船长 出售货物 海事抵押借款
Section § 815
如果一艘船严重损坏或其航程无法继续,船长可以在未经船东允许的情况下出售该船。但是,船长在出售前应尝试联系船东以获取指示,除非无法迅速联系到他们。
当船舶(无论是外国籍还是本国籍)严重受损,或航程因其他原因中断而无法继续进行时,船长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无需船东指示出售该船舶,除非他能够通过尽早使用普通通讯方式通知船东并等待他们的指示。
船舶损坏 紧急出售 船长权限
Section § 817
如果一艘船被捕获,船长可以同意用金钱或船上的一部分货物来支付赎金,以确保船只获释。这项协议将对该船只、其运输货物所得的收入(即运费)以及船上的货物具有法律约束力。
船舶捕获 赎金支付 船长
Section § 819
在加利福尼亚州,除非有明确的协议,或者合同方明确表示只信任船只的所有者,否则船长需要对所有与船只相关的合同负个人责任。即使船只的所有者也需要负责,船长依然要承担这份责任。
船舶合同 个人责任 船长
Section § 82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是船长,那么对于船上工作人员犯的任何错误,即使不是你选的,你也要像船主一样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引航员(在复杂水域帮助导航的人)有一个特殊规定:如果法律要求你必须雇佣他们,并且你无法选择他们是谁,或者你只需要支付报酬而不需要实际使用他们的服务,那么你就不必对他们的错误负责。
船舶船长对其航行中受雇人员的行为或过失,无论是否由其任命,均应与船舶所有人承担相同程度的责任;但船舶所有人或船长均不对其依法必须雇佣的引航员的过失负责,除非在引航员之间允许选择,且其中一些引航员是合格的,或者除非他只被要求向引航员支付报酬,但不需要使用其服务。
船长责任 航行过失 船舶所有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