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权力总则
Section § 6892
Section § 6894
本节允许董事会取得、租赁或处置为有效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他们可以管理区内外的财产,并且如果他们认为这样做符合本区的利益,可以选择租赁、抵押或出售这些财产。
Section § 6894.1
这项法律限制了萨克拉门托-约洛港区董事会的权力。未经萨克拉门托市、萨克拉门托县和约洛县的许可,他们不能出售或拆除深水航道或北码头等关键物业。此外,如果他们能以充分证据证明出售或租赁超过10英亩土地用于非海事活动对港口的财务健康至关重要,他们才能这样做。
Section § 6894.2
河滨改善基金的资金必须仅用于萨克拉门托县和约洛县境内与萨克拉门托河和美国河(包括其支流)相关的项目。这些项目可以从大型区域项目到维护、运营和保护工作。
如果萨克拉门托港在2016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5日之间关闭,出售所得收益(在2016年之后每年扣除10%作为惩罚后)将归入该基金,其中一部分将分配给西萨克拉门托市。
本规定不授权也不禁止萨克拉门托港财产的出售或租赁。
Section § 6895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管理港口和水路所需的广泛设施和服务。这包括建造和运营码头、仓库、铁路以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设施。该区域还可以获取土地并运营对这些区域的开发和维护至关重要的服务。
Section § 6897
Section § 6899
Section § 6900
Section § 690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在其边界内外进行工程或实施改进,前提是这些工作有助于提升该区域内的航运或贸易。
Section § 6901.1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保护加利福尼亚州的州机构及其雇员,使其免受与该区内某些美国水道项目的设计、建造或管理相关的任何法律索赔或损害。即使这些问题是由州或其雇员的过失引起的,这种保护也适用。该区还可以筹集资金,以支付因提供此保护而产生的任何财务义务。
Section § 6902
Section § 6904
这项法律允许一个区域监督和管理码头和仓库等构筑物的建造、维护和使用,这些构筑物支持该区域内主要水道和其他通航河流上的运输或航行。它还允许该区域制定和执行与这些区域相关的安全和卫生规定。
Section § 6905
这项法律允许该区设定并收取使用其拥有或运营的各种交通运输相关设施(如码头、仓库和铁路)的费用。它还管理与交通运输相关的服务费用,例如引航和拖曳。
Section § 6907
Section § 6908
Section § 6908.5
本条规定,董事会经五分之四多数票通过,可以发行本票来筹集收入。这些本票的年利率不得超过7%,并且必须从区的收入和税款中偿还,但不能动用已用于偿还现有债券债务的资金。本票必须在20年内到期,且其总额不得超过区应税财产价值的1%,如果无法获得该价值,则以县审计员的估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