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7880(a) 拥有或操作用于营利性捕鱼作业的船只,并已根据第7881条获得商业船只注册的人,应当以部门指定的方式,在船只上展示部门注册号,以供识别。
(b)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7880(b) 在船只上展示注册号的方式,应由部门在与船艇和水道司协商后决定,并应考虑到《港口和航海法典》所规定的船艇和水道司的职责和义务。
(c)CA 渔业和猎物法典 Code § 7880(c) 该注册号不可转让,并且是最初为其颁发的船只上的永久固定物。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或经营用于商业捕鱼的船只,并且已获得商业船只注册,您必须在船上展示注册号。展示该号码的具体方式由部门决定,并会征求船艇和水道司的意见。这个号码永久绑定在您的特定船只上,不能转让给其他船只。
如果您在加州拥有或操作商业渔船,您必须申请商业船只注册。如果您是加州居民,您将支付 250 美元;如果您是非居民,您将支付 750 美元。此注册证必须始终随船携带并保持可见。如果您的船只丢失、毁坏或出售,您需要立即通知相关部门。拥有特定执照的导游不需要此注册。所提及的费用标准是 2004 年的,并可根据成本每年进行调整。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在加州水域作业的渔船,未经渔猎委员会许可,不得将其渔获物运送至州外地点。如果委员会认为发放许可不会妨碍渔业法规或导致过度捕捞,他们可以发放许可。但是,如果法律已经禁止将鱼类运送至其他地方,那么这样做就是非法的。违反此规定属于轻罪,涉案船只或设备将被扣押并视为公共滋扰物。当局必须没收这些物品并向委员会报告,委员会随后将在附近县的高级法院启动没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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